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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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西湖龙井茶的品牌保护和管理,保障西湖龙井茶的质量、特色和声誉,传承西湖龙井茶文化,促进西湖龙井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西湖龙井茶的保护与管理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数字赋能、品牌引领、绿色发展和品质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西湖龙井茶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重大事项,建立工作考核责任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本辖区内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重大事项。
西湖龙井茶产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茶树种植、茶叶加工、专用标识发放与管理等活动的服务、指导与监督。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西湖龙井茶茶叶质量与品牌保护村规民约。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工作;西湖龙井茶产区内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西湖龙井茶的种质资源保护、品质提升和品牌保护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的市场秩序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数据资源、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西湖龙井茶行业协会的指导,提高行业协会对西湖龙井茶的生产指导、质量管理和信息服务等水平,推进西湖龙井茶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西湖龙井茶品牌声誉。
支持“西湖龙井”证明商标持有人加强对商标许可使用的监管,规范商标使用人对质量标志、商标标识等相关标志标识的使用,依法采取措施加强对“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七条【采茶节设立】每年3月31日为杭州“西湖龙井采茶节”。
西湖龙井茶的开采日根据每年的茶叶生长状况和天气情况另行确定,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第八条【宣传教育】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西湖龙井茶知识、品牌、文化的宣传和教育,提升西湖龙井茶文化影响力。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刊、融媒体等开展西湖龙井茶宣传。
第二章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九条【企业文化建设】鼓励西湖龙井茶企业进行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优秀企业文化的展示和传播,促进西湖龙井茶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文化遗产传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和建档等工作,并对体现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方式予以保护。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推荐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技艺传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手工炒制”技艺的传承和保护,建设、推广茶叶炒制中心,组织评审、授予长期从事西湖龙井茶手工炒制、技艺精湛等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西湖龙井茶炒制大师”称号。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西湖龙井茶加工、评茶、茶艺等职业技能培训和评定工作,并为西湖龙井茶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二条【产业发展】依法保障西湖龙井茶企业的合理建设用地需求,鼓励和支持西湖龙井茶企业整合资源和生产要素,提升西湖龙井茶产能,促进产业发展。
鼓励西湖龙井茶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技艺、乡风民俗、村落文化、农家餐饮等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资金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有利于西湖龙井茶产业发展的技术、产品和服务,鼓励茶叶企业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茶叶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西湖龙井茶相关保险产品。
第三章品质保护与提升
第十四条【种质资源保护规划】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区域内西湖龙井茶种质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种质资源普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西湖龙井茶种质资源普查方案,组织对种植资源进行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西湖龙井茶种质资源普查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十六条【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西湖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实行长期保护机制。
西湖龙井茶产区内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确定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区、订立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协议书、定向资金补助等方式保护西湖龙井茶群体种种质资源。
具体办法由西湖龙井茶产区内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西湖龙井茶产区内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适时开展西湖龙井茶群体种提纯复壮工作,保持良种种性。
第十七条【种质资源圃建设】市农业科研部门应当建立西湖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存圃,进行群体种种质资源收集和保存;及时更新西湖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名录,进行种质资源评价。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西湖龙井茶产区秸秆、农药包装废弃物、遮阳网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西湖龙井茶产区的环境质量监测。
西湖龙井茶产区内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对西湖龙井茶的影响,必要时可以在西路龙井茶茶园外设置绿化隔离带。
第十九条【生态保护】在西湖龙井茶产区内,禁止违法开垦林地种茶、毁林开垦茶地或者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等行为;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开垦、种茶等活动,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质量安全监管】西湖龙井茶生产者应当建立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记录茶园使用农药、肥料的名称、来源、用法、对象、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等信息。
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茶叶种植过程鼓励使用生物有机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不得使用国家、省、市明确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西湖龙井茶产区内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西湖龙井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西湖龙井茶质量安全信息与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章专用标识管理与品牌保护
第二十一条【专用标识管理】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可追溯管理。
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专用标识核定】西湖龙井茶产区内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西湖龙井茶相关测绘数据,定期对西湖龙井茶生产者的产地面积、茶叶品种、茶叶产量等进行调查、核定、公示。
西湖龙井茶生产者根据核定的相关数据申领相应数量的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
已核定的数据发生变化时,西湖龙井茶生产者应当向西湖龙井茶产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数据变更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变更并公示。
新增产地面积的,应当附具符合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
第二十三条【专用标识使用权的许可】从事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的企业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获得“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使用授权许可,经与“西湖龙井”证明商标持有人签订专用标识使用协议后,可以依法使用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
经法定程序获注册登记使用“龙井茶(西湖产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申请使用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从事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的个人申领专用标识的,按照与“西湖龙井”证明商标持有人签订专用标识使用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
前两款规定的企业与个人应当分别使用规定种类的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不得混用。
第二十四条【专用标识发放、使用规则】西湖龙井茶生产者每年度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申请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
申领使用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的生产者应当建立和完善西湖龙井茶交易和专用标识使用台账。
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的实际申领、使用,应当与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的数据情况一致。
西湖龙井茶生产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西湖龙井茶交易,应当直接划转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的专用标识数据,不得转让专用标识。
已经领取未使用的专用标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未按规定退还的,视为未以规定方式使用专用标识。
第二十五条【专用标识合法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合法使用人有权获得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的相关信息,包括西湖龙井茶的生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等。
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者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销售西湖龙井茶。
不得在生产、销售的西湖龙井茶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合法使用人应当根据专用标识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在其产品包装显著位置标示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不得以“西湖龙井”名义出售未标示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的西湖龙井茶,不得转让、赠与、借用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
第二十六条【一般生产者、销售者禁止行为】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
(二)销售未经许可使用专用标识的产品;
(三)伪造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使用伪造的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
(四)使用与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相近似,易产生误解或者混淆的名称、标识;
(五)为伪造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标识溯源管理】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用数字化管理手段,开展溯源管理,开发和维护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并与杭州城市大脑中枢系统对接,实现西湖龙井茶智能化在线监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收集和管理西湖龙井茶生产、流通相关数据。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提供数据协同与支持。
西湖龙井产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的使用工作。
第二十八条【包装管理】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西湖龙井茶应当包装销售。
“西湖龙井”商标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包装印制环节的管理。
XX的单位和个人在产品包装上不得使用“西湖龙井”及其他易产生误解或者混淆的名称、标识。
第二十九条【监督与投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西湖龙井茶生产者、经营者侵害其消费者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等方式举报、投诉。
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投诉人。
第三十条【表彰】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台账健全、抽检合格、自律规范、信用良好的西湖龙井茶生产者和销售者,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法使用专用标识的法律责任】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合法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规范划转专用标识或者未以规定方式使用专用标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掺杂、掺假的法律责任】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合法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西湖龙井茶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违法交易、赠与、遮挡、污损专用标识的法律责任】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合法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以规定方式标示或者交易、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