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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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上海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6年10月

说明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本市异地商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本市异地商会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三、【】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异地商会名称)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上海市异地商会名称由上海市或上海、原籍地地域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第二条本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来自(原籍地地域名)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上海市注册(或登记)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异地商会的目的〗

第四条在本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具备组建条件时应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原籍地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

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促进会员交流、服务会员需求、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两地经济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

(一);

(二);

(三);

············

(以下选项供参考,异地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充、自行确定:

(一)协调商会在沪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市场信息,编辑信息刊物,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交流,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提供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自律诚信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履行商会社会责任,发挥商会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七)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

〖任务是异地商会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符合异地商会的性质和特点。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是对异地商会任务的概括,内容应当简练,字数加标点符号不超过60字。

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纪守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

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自主办会。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会由在沪企业(或单位)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空格应填原籍地地域名〗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取得本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商业机构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可自行确定其它的权利,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可自行确定其它的义务,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具体时限由商会决定)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

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事(会)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

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数量超过300家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

但会员代表数量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30%,且会员代表数量应当在200家以上。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每届期限可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十一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的,不列入此条】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商会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年【最长为4年,应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如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监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提出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候选人人选;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者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的,不列入此条,表述为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七)根据会长(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九)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十一)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商会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此款适用于秘书长不是理事会成员的。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员数量在300家以上的,理事数量超过100家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不设常务理事会的,无需拟定二十六、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此款适用于秘书长不是常务理事会成员的】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较高公信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理事长)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的任期年,会长(理事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的任期应与理事会届期一致。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的数量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如设立常务理事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数量不超过常务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理事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热爱社团工作,有自愿服务社团的精神,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领域内有较高威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四)在本市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可以从商会的实际出发,由会长(理事长)担任,也可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担任,但不得由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条中的第四项为商会法定代表人职权,如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由会长(理事长)担任的,则本条中的第四项不作表述,应当另写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为专职。

秘书长人选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商会应当与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具体内容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名),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人选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

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足3人的可不设监事会,但要载明监事的任期、要求等】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二);

(三);

············。

(如:

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具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第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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