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港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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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

 

部局关于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为加强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我局研究制定了《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2017年7月4日

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支持方向)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支持以下方向:

(一)中央投资并已经竣工验收的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

(二)沿海二级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

(三)避风锚地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

(四)内陆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

(五)中央投资并已经竣工验收的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建设渔港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六)渔用航标维修与养护。

第三条(建设内容)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主要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中央投资并已经竣工验收的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沿海二级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主要支持防波堤、拦沙堤、码头、护岸、港池航道锚地疏浚、港区道路和通讯导航、系泊、监控、供电、照明、给排水、消防、公共卫生、污水污油和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升级改造。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避风锚地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主要支持安全辅助、监控指挥和后勤保障三大系统,具体分为防波堤、系泊岸线、航道锚地疏浚、系泊设施、导助航设施、消防设施、避台指挥中心、气象观测站、视频监控设施、信息发布设施、上岸码头、进出道路、临时安置房和水电设施等升级改造。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内陆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主要支持码头、护岸、港池航道疏浚、引桥、趸船和通讯导航、系泊、监控、供电、照明、给排水、消防、公共卫生、污水污油和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造。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四)渔港动态管理系统,主要支持建设渔港的数理模型、高分辨实时监控系统、渔船进出港管理系统及执法终端等。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五)渔用航标维修与养护,主要支持灯塔、灯桩、浮标等建设与维修。

每个航标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

补助标准上限见《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17)

第四条(渔港规划)农业部公布《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确定沿海二级渔港、沿海避风锚地、内陆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名单。

第五条(渔港专家库)农业部成立渔港建设专家库,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查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

(二)验收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

(三)根据农业部安排,开展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水科院渔工所)开展。

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和渔用航标维修与养护项目评审专家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六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农业部开发渔业国内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中央转移支付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子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用于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和绩效评价等事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

(一)申报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的,应于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前完成项目验收;

(二)申报沿海二级渔港、避风锚地和内陆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的,应纳入《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

(三)申报渔港动态管理系统项目的,应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验收的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

第八条(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为独立的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

其中,避风锚地和内陆渔港项目申报单位应为独立的事业法人或国有企业。

第九条(资质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具有渔港工程或水运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负责人应为本单位员工,并具有渔港项目设计业绩。

第十条(编制要求)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应按照《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附件1)和《避风锚地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附件2)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深度。

第十一条(前期手续)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属性开展前期工作。

海洋类项目一般需办理规划选址、土地、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预审意见。

内陆类项目一般需办理规划选址、土地、环境影响评价、防洪评价预审意见。

特殊情况须进行说明,并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项目实施方案和前期手续,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申报备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申报单位、实施方案和前期手续等有关材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评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范围内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名专家由水科院渔工所从渔港建设专家库中抽取,2名专家可以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回避制度)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凡属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的专家或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六条(评审方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采取会议方式进行评审。

专家组应进行现场勘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

第十七条(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可行、基本可行和不可行三种情况。

结论为可行或基本可行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结论为不可行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另行进行评审。

确认可行或基本可行的项目,专家组应在评审意见中明确项目施工方式和建设规模,并核定资金概算,作为省级渔业部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十八条(方案批复)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专家组意见,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并将批复文件报农业部备案,同时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

第四章项目审核与上报

第十九条(项目公示)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前期手续进行审查,并于项目次年1月15日前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公示通过审查项目名单。

第二十条(确认名单)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如对项目名单有疑义的,应于2月20日前提出正式申请。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核实后,于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公布最终通过审查项目名单。

第二十一条(省级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部公示名单和我部申报要求,于3月20日前,将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和补助资金申请与财政部门联合(或经财政部门同意)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农业部上报)农业部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项目执行和绩效考评情况,确定各省各类项目支持个数和补助资金规模,并于4月10日前函报财政部,同时抄报审计署。

第二十三条(资金下达)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渔港标准化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补助建议,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测算确定各省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相关省财政部门。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总体实施方案)项目资金拨付后,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编制本省(区、市)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于当年6月30日前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总体实施方案(不同于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名单、实施管理、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重点环节工作措施。

因受资金规模限制未安排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可在次年予以考虑。

第二十五条(资金拨付)中央投资并已经竣工验收的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沿海二级渔港、避风锚地、内陆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等项目采取“建补结合”方式,即对已明确承担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可以先期拨付50%的项目资金。

主体工程完工并通过四方验收的再拨付40%的补助资金。

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的,再下达剩余的10%的补助资金。

渔用航标维护与养护项目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即对完成项目任务,验收合格的单位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月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每月使用资金和建设工程量等实施进展情况,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做好督促和审核工作,并于每月28日前提交当月每类每个项目进展情况。

无进展也应进行填报。

第二十七条(季报制度)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于3月、6月、9月、12月30日前,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实施各季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年度总结)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已安排项目实施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同时以正式文件报农业部。

第二十九条(项目检查)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抽查。

抽查结果通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农业部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项目变更)因特殊原因,需对项目实施变更的,应进行专题评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的,应报农业部备案,并填报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验收规程)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制定的《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验收规程》准备验收材料。

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召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四方验收,并形成四方验收报告;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三十二条(报送)验收材料准备齐备后,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验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范围内项目的验收工作。

验收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名专家由水科院渔工所从渔港建设专家库中抽取,2名专家可以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三十四条(回避制度)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凡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五条(验收结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组织召开验收会议。

验收会议设置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论。

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经专家组同意后,方能认定为通过验收。

通过验收后,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在管理系统填报验收意见,同时以正式文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七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评价方案)农业部制定《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绩效评价方案》(以下简称《农业部绩效评价方案》)。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农业部绩效评价方案》制定本省绩效评价方案。

第三十七条(绩效评价)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各省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本省各地区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八条(评价报告)绩效评价受托单位应于次年3月20日前,向农业部提交当年项目总体绩效评价报告和各省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九条(结果应用)农业部运用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调节各省项目个数和资金规模。

第四十条(奖励措施)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判定为优秀的,可优先考虑次年项目安排或调增次年项目个数和资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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