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零售客户互助协会章程原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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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零售客户互助协会章程原创
卷烟零售客户互助合作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为XX市“XX”卷烟零售客户互助合作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XX卷烟零售客户互助合作协会是在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社团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卷烟零售客户自愿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对烟草业实行统一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自律管理,发挥政府、行业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卷烟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引导广大卷烟零售客户诚信守法经营,与烟草公司形成“平等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新型关系,促进卷烟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卷烟市场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XX。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职责范围是:
(一)发挥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与烟草公司、卷烟工业企业之间的关系,促进三者之间的和谐发展;
(二)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规范会员经营行为,督促执行明码实价,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及时收集、整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宜昌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反馈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会员进行卷烟经营相关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推广会员卷烟经营经验;
(五)及时收集、整理行业最新发展动态和卷烟经营相关资料,为会员提供政策导向、烟草科技、经营管理和市场动态等方面的信息,提高会员经营能力;
(六)组织会员开展互助帮扶活动,对有困难的会员给与物质和精神帮助,促进会员共同发展;
(七)开展创优评先活动,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八)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九)开展其他活动,接受有关单位和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持证从事卷烟经营的零售终端。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并附一寸免冠彩照两张;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和会员挂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享受本协会有关福利待遇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挂牌。
第十三条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和会员挂牌。
第十四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协会将给予取消其会员资格或其他纪律处分。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本协会由总会、分会和会员小组构成。
总会设在宜昌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营销部)经申请可设分会,并根据需要设立会员小组。
分会是总会的分支机构,会员小组是本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总会设会长办公会;分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分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立分会的规则、程序:
(一)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营销部)向总会提交分会设立申请;
(二)总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设立分会。
第二节 会长办公会
第十八条 总会和分会均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可根据需要设办事员)组成。
第十九条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总会会长办公会,总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
(二)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三)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四)审批分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
(五)审议分会的财务支出;
(六)指导、管理、检查、协调各分会工作;
(七)其他相关职权。
第二十条分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总会会长办公会、分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编制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分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四)提请罢免理事资格;
(五)总会会长办公会、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分会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分会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分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分会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分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决定分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分会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分会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四节分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各分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分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
构,在分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分会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分会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分会理事会由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分为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
会员理事由会员推荐,非会员理事由总会提名,经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分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分会会员大会;
(二)提请召开临时分会会员大会;
(三)向分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贯彻、执行分会会员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议客户入会申请,审议秘书处对会员的奖惩提议;
(七)制定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分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分会理事会会议由分会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分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分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节 总会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总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由业务主管单位委派,可根据需要设办事员。
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总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部署总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四)提名分会会长、秘书长;
(五)代表总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总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总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实施总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二)负责总会各项会议的筹备,落实会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三)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四)处理总会其他日常事务。
总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六节 分会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各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可根据需要设办事员。
会长、秘书长由总会会长提名,副会长、副秘书长从会员理事中遴选,由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分会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部署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四)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协助总会会长开展工作;
(六)总会会长办公会、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分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分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二)负责分会各项会议的筹备,落实会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三)协调各会员小组开展工作;
(四)处理分会其他日常事务;
(五)总会会长办公会、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分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七节 会员小组组长
第三十九条 会员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
小组组长、副组长由会员小组自行选举产生,并报秘书处备案,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组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小组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小组工作、活动计划;
(三)贯彻、落实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
(四)负责对会员的管理、教育,提出对会员的奖励、处理意见;
(五)协助分会会长开展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八节 任职资格
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诚实信用,规范经营;
(三)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员小组组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履行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70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理事不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到会的,或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由分会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表决,罢免其理事资格。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各分会自行进行资产管理,并接受会员大会和总会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宜昌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拨款;
(三)接受社会和会员的资助和捐赠;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