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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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经信、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健、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九条审批权限属市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经授权由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审批权限属市级以上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按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转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

第十条审批权限属市发改部门,符合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待项目可行后审批初步设计。

审批权限属市发改部门,未列入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市政府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由市发改部门审批的以下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

①拟列入省重点工程和拟向上争取资金的项目;②应急管理、国安、部队等单位涉密项目;③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项目。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发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市债务率超警戒线,发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当报经省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市债务率未超警戒线,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六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先由财政部门出具概算审核文件,再到发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在初步设计审查会前到财政部门审查项目概算,财政部门在审查会中提出意见(不出具概算审核文件),发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第十八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图进行预算审核。

第十九条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咨询论证后向发改部门申报,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发改部门编制年度计划项目库。

每年从项目库中筛选出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具体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五)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过程中须与市财政部门进行资金预算的初步衔接,并于当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的投资项目报发改部门审核。

发改部门根据投资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要求及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资金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进行衔接审核,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

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当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要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业主应按时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进度。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计划或者增减项目的,须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先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由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议,由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简称代建制)。

发改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招投标办法另行制定。

评标、定标办法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并报发改部门备案。

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用地、规划、图审不再作为项目招标的前置条件。

工程预算须经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乡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下的自行发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200万元(含)以上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

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市相关招投标规定执行,并报发改部门备案。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科研和评估等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限额为50万元(含)。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原设计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五条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发改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有关规定实施稽察,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发改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改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有关拨付建设资金规定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上级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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