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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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工艺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规范无棣汇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操作人员的作业行为,确保开、停车作业的安全,正常操作以及各种异常情况的正确处理,保证生产顺利运行,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各操作岗位。

第二章工艺管理

2.1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工艺安全信息

(一)化学品危险性信息:

包括化学品的物理特性、反应活性、腐蚀性、热和化学稳定性、毒性、职业接触限值等;

(二)工艺信息:

包括工艺流程图、化学反应过程、最大储存量、工艺参数(如:

压力、温度、流量)安全上下限值等;

(三)设备信息:

包括设备材料、设备和管道图纸、电器类别、调节阀系统设计、安全设施(如报警器、联锁)等。

2.2各车间应保证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

(一)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阀门及法兰等;

(二)泄压和排空系统;

(三)紧急停车系统;

(四)监控、报警系统;

(五)联锁系统;

(六)泵及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

(七)材料、备品、备件等。

2.3对工艺过程进行危险性分析

(一)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

(二)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

(三)控制失效的影响;

(四)人为因素等。

2.4生产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检查和条件确认,满足下列要求:

(一)现场工艺和设备符合设计规范;

(二)系统气密测试、设施空转运转调试合格,并有记录;

(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方案已制订;

(四)编制并落实了装置开车方案;

(五)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并有培训记录;

(六)各种危险得到消除或控制。

2.5生产装置停车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规定的步骤进行,并有停车操作记录,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得用于正常停车;

(二)设备、容器卸压时,要防止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险化学品的排放和散发而产生事故。

2.6装置开、停车方案按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执行。

并办理《系统(关键设备)开车操作票》、《系统(关键设备)停车操作票》。

2.7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员为原则,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二)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的紧急停车步骤紧急停车;

2.8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的危险化学品须用管道引到室外并高出房顶排放或运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2.9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工艺参数控制不超过安全限值。

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并做好相应记录。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设备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依据国家有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内容

2.1设备的规划、选购

2.1.1设备的规划与选购的类型要符合安全生产的需要。

2.1.2选购的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2.1.3特种设备的选购,必须是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的厂家产品。

2.1.4进口设备应当备有设备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2.1.5对新设备认真验收、调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2建立设备管理档案

2.2.1对新购设备及调入设备及时建立档案。

2.2.2建立相应的设备安全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

2.2.3收集整理所有相关资料,保证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2.2.4特种设备执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3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修

2.3.1设备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安装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后使用。

2.3.2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2.3.3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操作。

2.3.4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维修保养等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2.3.5针对设备的使用性质制定交接班制度。

分班轮换使用或集体使用的设备,由当班负责人全面负责,专人使用的设备由使用者全面负责设备的使用安全。

2.3.6大型精密设备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的管理办法。

2.3.7对特种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持证上岗。

2.3.8.设备的使用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并做好日常的检查保养记录。

2.3.9制定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根据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技术参数,对设备定期检验,确保设备运行过程的安全。

2.4设备安全事故及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2.4.1.设备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设备损坏和设备事故,按照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2.5设备报废

2.5.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产安全的设备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2.5.2积极推荐先进的新设备、新材料。

电器仪表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气安全管理

1电气运行安全

1.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水电生字[1977]第113号)。

1.2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1.3电气作业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1.4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1.5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与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1.6电气设备必须要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定期检测。

1.7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并在其规程中明确规定值班人员的职责。

1.8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9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安全距离。

1.10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11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二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1.12供电部门与用户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1.13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13.1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量电流。

1.13.2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1.13.3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3欧姆。

1.13.4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1.13.5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1.13.6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

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主整流油箱),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1.13.7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险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

1.13.8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1.13.9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查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1.14根据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2电气检修安全

2.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非电工和无证者不得从事电气检修工作,电气检修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同时进行。

2.2一般情况下,不应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

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醒目标示牌,工作未结束,严禁任何人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2.3因生产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按照《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带电作业规定办理。

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对带电作业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2.4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

2.5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挥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2.6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2.6.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6.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2.6.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2.6.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2.6.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

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输汇报手续。

2.6.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

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2.7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2.8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合适的熔丝,不准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2.9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审批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

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3接用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3.1严禁乱接、乱拉临时电气线路,因生产急需架设、安装临时电气线路前,使用部门应填写“临蛙线路审批表”,报送动力科,经检查认为有架设必要,且符合安全规程时予以批准,并应明确使用期限后方可派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进行架设、安装。

3.2电工在安装临时线路前,必须查全“临时线路审批表”,方可进行架设、安装,否则有权拒绝。

3.3临时性用电时,不论每台电器设备本身有无控制开关,均应在靠近该设备的墙上或柱上,加装控制开关及保障熔丝,其防护罩应完整无缺,在室外应有防水保护,开关不得放在地上,并禁止将动力线直接接在电源干线上。

3.4接用临界时线使用期限为一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三个月),超过期限应安装正式线路。

经批准安装使用不满一个月的临时线,在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必须期满前一天续办延长手续,报动力科批准,但前后时间相加不得超过一个月。

3.5临时线使用期满,使用部门必须在期满后的一天内拆除,动力科负责复查,如发现不拆除,动力科有权责令拆除。

凡因未拆除临时线而由此发生事故,要追查使用部门责任。

3.6临时线接线装置如发生危险,并证明确系装置不良,应由承装人员负责。

3.7在易燃、易爆车间、场所、仓库、罐区等和吊机旋转摆度范围内及附近周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

3.8临时电线与设备、水管、蒸汽管、门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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