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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与康德的道德观的对比

边沁与康德的道德观的对比

姓名:

孙滕学号:

B100101064

学院:

美术学院

我先在此举一个例子:

一个犯罪团伙劫持了一个公司的所有职员,职员人数有1000人,犯罪团伙要求这个公司交出一个公司里的普通职员(前提:

那名职员大家都知道他很普通,而且他也真的是个普普通通的安分守己的人。

),只要交出来这一个职员就不会杀害其他人并且放掉所有人,如果不交出来那么大家都会被杀害无一幸免!

当然那个被交到犯罪团伙的那一个职员,肯定是要被杀害的。

在此就产生了一些很纠结的问题!

大家对于是否交出那个职员都会很犯愁,假如所有人都同意把他交给犯罪团伙。

那会有多少人会说另外的这999个公司职员'无罪',说他们所做的一切在道德上是允许的?

又有多少人会说这999个公司职员‘有罪’,认为他们所做的一切在道德上是错误的?

在此两种不同的道德观

1、功利主义道德(功利论):

它不考虑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是否能够产生最大的效用。

在现实生活中,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成本效益分析。

代表人物:

边沁

2、绝对主义道德(道义论):

坚信世间存在着判断道德问题的绝对标准,任何一个行为都先天的、不可争议的区分为道德的或者不道德的。

它们不受任何社会或者场合的影响。

主要论者:

康德

我想通过刚刚所讲述的案例分别站在边沁与康德这两种不同道德观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对比。

先说说边沁功利主义:

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英国哲学家。

关心司法与社会的改革著有《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其主要思想简单说就是:

正确的事情就是使功利最化,即快乐多过于痛苦,幸福超过于忍受。

他由以下推理来得出这个原则的:

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

1、苦乐原理:

通过观察所有的人,边沁认为,所有人类都受两种最主要的力量支配着:

痛苦和快乐。

他说:

“自然将人置于乐和苦两大主宰之下,他们决定着我们应当做什么,将会做什么。

我们喜欢快乐,讨厌痛苦。

因此,它一方面成为了我们是非判断的准则,另一方面则成为了我们所有行为的因果关系链。

2、功利原则:

“在这一体系下,‘苦’与‘乐’成了‘善’与‘恶’的代名词,能给人们带来快乐的就是善的,能给人们带来痛苦的,就是恶的。

”功利主义将善与恶等同于快乐与痛苦。

3、功利最大化(最大幸福原理):

基于这种基础(快乐就是好的,痛苦就是坏的)所以,我们做任何唯一良好的理由就是增加人类所经验的快乐总量,或减痛苦的总量。

4、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此原理不止指個人行为,也指政府的各项措施。

边沁认为,人性相同,苦乐感受能力也相同,快乐和痛苦只有量的差异没有质的区别。

物质的或肉体的苦乐是基本的简单的苦乐,精神的苦乐则为复杂的苦乐,复杂的苦乐是简单苦乐的量的扩大,二者并没有质的区别。

如欣赏一幅经典名画与饱餐一顿精美的食品,二者所获得的快乐没有质的差异,只有量的区别。

“图钉游戏与诗歌一样好。

所谓的更高级的快乐或更高贵的德性,不过是那些产生更强烈、更持久的快乐与德性。

将某些快乐看做在本质上优于其他快乐的行为,是一种专横。

有些人喜欢莫扎特,而有些人喜欢麦当娜;有些人喜欢芭蕾,而有些人喜欢保龄球;有些人读柏拉图,而有些人读《阁楼》,又有谁能说,哪些快乐比其他的更高级、更有价值、更高尚呢?

功利主义快乐大小的计算:

大小的判断:

“享乐主义的演算”。

在边沁看来,我们可以在七个方面来衡量一个快乐的或痛苦的经验,其中包括判断快乐和痛苦大小的四个计算因子以及最大幸福的三个标准:

强度:

这个快乐或痛苦有多强;

延续时间:

这个快乐或痛苦会持续多长时间;

确定性:

对于这个快乐或痛苦可以从我们的行动中产生,我们究竟有多确信;

远近:

即快感是眼前可以获得的还是遥远的;

繁殖力:

这个快乐或痛苦究竟有多大机会被一个类似的快乐或痛苦所跟随;

纯粹性:

这个快乐或痛苦不被一个对立的感觉所跟随的机会有多大;

广延性:

即行为能否不仅为自己带来快乐,也为大多数别人带来快乐。

可以说,边沁化质为量以及对快乐大小的判断方式为功利主义的可比较性奠基了基础。

但是,我们是否真的能如边沁所认为的那样,将所有价值,所有人类所关注的一切,都转换成一个统一的价值尺度来度量呢?

不管你的答案是什么?

是肯定,还是否定?

在现实中,这种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却早已盛行,并且早已被各国政府及公司所广泛使用。

现在通过边沁的功利主义道德回头看看刚刚开头所说的哪一个事件,现在站在边沁的角度来看那公司中其他的999人把那个职员交出去的做法看来是对的。

他们那样做交出一个人幸福所有人,集体的快乐和利益还有幸福感都打过了交出去的那一个人。

所以在这里如果站在边沁功利主义上把人交给犯罪团伙是应该的也是有“道德”的行为。

然后再说一下康德的道义论

康德:

动机决定“道德”。

那种试图从我们恰好具有的各种欲望来得出道德原则,是一种错误的思考道德的方式。

仅仅因为某物给很多人带来快乐,并不能使它成为正当的理由。

只有出于“善良意志”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Kant),出生于柯尼斯堡,德国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

他被认为是对现代欧洲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也是启蒙运动最后一位主要哲学家。

他16岁就进入柯尼斯堡大学读书,学习经典著作、物理学和哲学。

他对牛顿物理学的兴趣在他一生的学术生涯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大学毕业以后,当了8年家庭教师。

31岁时成为柯尼斯堡大学的讲师。

45岁成为哲学系系主任。

他活了80岁,著作颇丰,其中“三大批判”的出版标志着康德哲学体系的完成。

包括《纯粹理性批判》(1781年)、《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和《判断力批判》(1790年)。

这得益于他良好的生活习惯。

据《英国百科全书》说:

“因为他从来没有结婚,他把热心向学的青年时代的习气保持到了老年。

康德一生深居简出,过着单调刻板的学者生活,直到1804年去世为止。

据说康德生活中的每一项活动,如起床、喝咖啡、写作、讲学、进餐、散步,时间几乎从未有过变化,就像机器那么准确。

每天下午3点半,工作了一天的康德先生便会踱出家门,开始他那著名的散步,邻居们纷纷以此来校对时间,而教堂的钟声也同时响起。

虽然康德一生从未踏出过出生地半步,也因此诗人海涅说,康德是没有什么生平可说的。

但他的思想的影响却超出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对于功利主义的态度

康德对于功利主义的抨击主要集中在《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

他并不否认人们极力回避痛苦,追求享乐。

他说,边沁是对的,但是只对了一半。

功利主义“只是让我们更加工于计算”,并不是在教导我们如何区分对与错,因为,使一个人幸福不同于使他变好;使一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变得审慎明智,不同于使他更有德性”。

康德的问题:

人何以为人?

在一个严格受自然法则限制的世界上,人有没有自由?

有没有不同于其他自然存在物的价值和尊严?

1、一方面作为自然存在物,人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他不得不服从自然法则,因而是有限的,不自由的。

2、另一方面人又是有理性的存在,理性思维使人类在其他生物中脱颖而出,我们不再仅仅满足于自身的“欲望的本能冲动”。

我们有能力按照理性自身的法则而行动,在这个领域中,他是自由的。

双重世界:

自然存在-感觉世界-自然法则-必然

理性存在-理智世界-道德法则-自由

普天之下,万物之中,唯有人能够不顾自然法则的限制,遵照自己的准则自主的行事。

比如,当一个不很会游泳的人看到有人落水而奋不顾身抢救他人时,他实际上是在做一件违反自然的事。

这就意味着无论自然法则允许还是不允许,只要人认为应该做的事情,他就有可能去做,而不管能不能成功。

在康德道德哲学世界中,自由给予了人类尊严,也因此,成为了他的道德哲学的核心和基础。

康德的自由观

不管选择哪一款包或者哪一款口味的冰激凌,可能大家都认为自己是自由的,是在运用选择的自由,但是,康德可能并不认同。

他说,你应该试着弄明白:

当我们这样做的时候,我们是真的在自由地行动,还是在根据一种外在给定的规定性(比如满足虚荣、身份的象征)或者仅仅满足一种偏好而行动。

毕竟,你对咖啡太妃糖颗粒的偏好而不是对香草的偏好并不是你刻意去选择的,是出于一种服从。

因此,真正的自由即自主的行动。

只要我的行为被生物性所决定,或被社会性所规范,那它都不是真正的自由。

康德的推理如下:

如果我们一味本能的回避痛苦,或者追求享乐满足感官的欲望,那么,我们与动物一样,我们只是回应了本能需求的呼唤,在这里,我们顺从的是某种并非自己选择或创造的促动,只是一个屈服于了欲望和冲动的奴隶。

1、是本能需要的对立面。

2、是他律的对立面,即自律,就是遵从自己为自己设定的规则而行动。

康德认为,任何一个行为,只有出自于自由意志的选择,它才具有道德价值。

自由观到道德观

1、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取决于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而是取决我们在行为中的自由意志,即行为的动机“高尚的意志之所以高尚,并不是看它达成的效果。

高尚的意志因其自身而高尚。

即使尽了最大的努力也一无所成,它仍然因其自身而闪耀光芒,它本身就蕴含了全部的价值。

2、行为的动机可能有很多,但只有特定的某些动机才具有道德价值。

即出于义务的动机。

出于义务的动机的解释:

义务是出于对法则的尊崇的一种必然行为。

出于义务的动机,也就是说,我之这样做,并不是由于其他的目的,而仅仅是因为我觉得这是我必须做的,在我眼里,它就是我的义务。

因此,义务的实质是“自身为自身立法”,即依据自己的准则自主的行动。

在这里,人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

而其执法,并不是被动地作为手段“必须如此”,而是自在自为的、自觉自愿的“我愿如此”。

比如看到落水的人,救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得到奖赏,也不是因为我的同情心突然泛滥,而是我觉得这样做就是我的义务。

出于义务动机的另一面:

基于偏好而行动

康德认为,除了“出于义务的动机”之外,其他的动机都是“出于偏好的动机”。

这些动机包括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爱好、冲动、同情心,以及受到外力驱动的动机等。

例子:

1、店主怕信誉受损,生意受到影响,而坚持诚实守信。

2、珍爱生命和害怕死亡的区别

康德认为,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与别人的道德法则都是一致的。

事实上,世间只有一种道德法则。

康德的推理:

我们之所以能作为自主的生命并给自己设定行为原则,是因为我们拥有一种理性。

这种是我们作为人类普遍拥有的,它不是什么不同寻常的特质。

正是由于这种无差别的理性思维的能力,我们实现了“自身为自身立法”到“理性为自身立法”的转变,实现了我们选择的道德法则的同一性。

康德认为,这世界,道德沒有专家,每一个具有理性的人都知道自己的道德責任或义务是什么。

一般人缺乏的是对道德的清楚理解,所以不能保持对道德真理的信仰。

类似王陽明的「知之未至,行之不力」。

道德哲学家的工作就是清楚、精确地指出,已经内存于每一个人的道德法则。

道德法则的判断:

必须符合三个公式

(一)普遍法则形式:

只依据那些你可以同时愿意它成为普遍法則的准则行动。

经验方式:

 (1)如果X是可以应该从事的行为,那X就应该可以普遍化为每一个人都应该从事的行为。

 (2)当X成为每一个人都从事的行为后,我们必须愿意接受这个调整后的世界,而且肯定它。

说到这里,我们通过康德的道义论再回头去看看先前那个例子,那公司里的其他999个职员的幸福。

如果他们交出那一个职员那他们就违背了康德的道义论里所坚持的道德观。

在这里对比完边沁与康德的道德观后,我自身认为边沁的功利论更加适合现在的这个社会,也被现在的社会所运用。

而现在这个社会能做到康德的道义论里所明确的道德的人少之又少,但我觉得康德的道义论里的道德才是人应该做到的真正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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