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具特色的国外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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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具特色的国外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模式

各具特色的国外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模式

日期:

2005-07-26作者:

来源:

经济日报

  目前,发达国家农业劳动力在社会总劳动力中的比重很小,一般在10%以下,有的国家该比重不到3%。

而在工业化的初期,这些国家农业劳动力在社会总劳动力中所占的比重虽然较高,但并未像现在发展中国家那样存在大规模的富余劳动力,个别国家甚至还出现了劳动力短缺现象(例如美国)。

从整体上看,这些国家非农化与城镇化的进程是同步的。

但这些国家受本国经济、历史、文化、制度、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具体模式仍各具特色。

  英国圈地式的强制性转移模式

  英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始于15世纪末,止于19世纪中叶。

从转移模式看,英国选择的是圈地运动式的强制性转移模式。

  英国的农村劳动力在圈地运动的暴力方式下被迫转向非农产业。

英国是一个岛国,国土面积狭小,耕地面积所占比重在西欧各国中也是最小的。

随着英国非农产业的发展,从15世纪开始,一直延续到18世纪,甚至在个别地方延续到19世纪初期,英国经历了用暴力驱赶小农的大规模圈地运动。

  圈地运动造成了大量农业人口背井离乡,这些农业人口不得不受雇于手工工场,从而解决了毛纺织业对劳动力需求问题。

  英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不是建立在农业高速发展的基础上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英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是以牺牲农业为代价的。

英国在人口城镇化过程中所需要的粮食和作为原料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国外。

18世纪60年代,英国生产的粮食可以满足城市人口日益增长的需要,而且还可以出口。

然而,随着英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城镇化的推进,英国消费的粮食、肉类和农业原料越来越依靠从外国进口。

  英国农村富余劳动力在经历了资本积累初期的困苦后,其转移逐步步入正轨。

特别是在20世纪初期以后,农村富余劳动力持续、缓慢地向工业、第三产业转移。

  美国自由迁移式的转移模式

  从转移时间看,美国从19世纪20年代到20世纪70年代。

从转移的具体模式看,美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属于自由迁移模式。

从转移方向看,吸收农村劳动力的部门基本为大城市的工业部门和包括商业和服务业在内的第三产业部门。

美国农村富余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的流动具有地域转换先于职业转换的特点。

  美国的农村劳动力在大规模工业化条件下自发地转向非农产业。

美国地多人少,在工业化初期并未集聚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相反,城镇化和工业化却面临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美国是一个劳动力短缺的国家,在工业化初期,其农业劳动力占社会总劳动力的比重为63%。

但美国在19世纪末就实现了工业化。

一方面,工业的快速增长提高了农业的机械化水平,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解决了地多人少的矛盾;另一方面,由于机械化而分离出来的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也被快速的工业化所消化。

  美国在工业化的同时实现了农业现代化。

农业为工业发展解决粮食、提供原料和广大的国内市场,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得以畅通无阻。

由于农业的迅速发展,美国的农业劳动力在工业化后期大量转向城镇非农产业。

这种转移是以农业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为前提的。

这表明,在美国农村劳动力迅速转移的进程中,农业不但未衰落下去,而是继续飞速发展。

  “交通革命”在幅员广大的美国的工业化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交通运输业的繁荣不仅吸纳了大量劳动力,而且降低了农村劳动力的迁移成本,使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自由迁移更加方便。

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起关键作用的还是铁路的建设。

到1887年,全国数以万计的大小城镇已由铁路网连接起来。

铁路运输不仅适应了工业革命的物流需要,也促进了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进程。

  日本“跳跃式转移”和“农村非农化转移”相结合

  日本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模式是发达国家劳动力转移成功模式的又一典范。

日本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用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

日本政府针对本国人多地少、资源短缺的特点,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进行了有效干预,走出了一条“跳跃式转移”和“农村非农化转移”相结合的道路。

  日本政府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20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重点扶持规模较大的自立经营农户,鼓励小农户脱离农业,转向非农产业。

1971年,日本通过了一项法案,要求在政府指导下,促进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协调发展,规定从1971~1975年,在城市郊区建立销售总额为9万亿日元的各类工业区,吸纳100万人就业,其中,60%来自农村。

到1975年8月,全国有813个城镇实施了这项计划,已建成机电、金属加工、运输机械等各类工厂686家,吸纳了大批劳动力,其中,半数左右是农村剩余劳动力。

  日本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工业,为农村富余劳动力顺利转移创造了条件。

日本在战前的早期发展中,十分重视节约资本,充分利用劳动力丰富的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工业。

在日本工业吸收的劳动力的总数中,由劳动替代资本的创新吸收的劳动力所占比重为80%,而由资本积累吸收的劳动力所占的比重仅为20%。

在1880~1930年的整个过程中,日本工业部门对农业劳动力的吸收率始终大于人口增长率,从而使经济能够实现现代化。

而且,因缺乏自然资源,日本将教育体系视为国家优先考虑的事项。

新形势下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对策分析

作者:

周芙蓉 朱国亮 姜雪城来源:

新华网

  能否成功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是我国农村改革成败的关键。

然而,受政策、体制等诸多方面制约,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步伐缓慢,即使已经进入城市多年的农村人口,也不能真正融入城市。

有关专家认为,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整合劳动力培训市场等等措施,是解决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关键。

  ——农业人口过剩是“三农”问题症结

  目前,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中大约有1.4亿为农村剩余劳动力。

随着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比重的进一步下降以及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需要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还将增加。

庞大的农业人口与有限的农业资源的尖锐矛盾,成为我国“三农”问题的症结所在。

大量农村劳动力堆集在狭小的土地上,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必然造成生产经营规模过小、劳动生产率低、农民收入低的问题。

由于经营规模小,人均收入和积累低,无法进行扩大再生产,无法在农机、化肥、农药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科技等方面进行较多投入,农业基础薄弱问题得不到解决。

小规模生产使提高价格的效用不能很好发挥,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弱,农资购买和产品销售成本较高。

因此,有关专家认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只能是减少农业人口的数量,转移农村过剩的劳动力,降低农村自然资源的负载率,使农村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的配比逐步趋于合理,增加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人均资源空间。

只有多数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业领域转移,彻底改变65%的人种田养活35%的人口的局面,才有可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规模经营。

  十六大以来我国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宣布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各种不合理限制;提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民工的社会公共服务等政策措施,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转移的环境有了较大改善。

但从总体来看,阻力和困难依然很大。

  ——四大难题阻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记者前不久在贵州、甘肃、宁夏等西部省区调研时发现,四大难题使西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缓慢。

  一、户籍管理制度。

目前,大中城市中都有一批进城多年的准市民,他们在城市居住许多年,却始终游离在城市之外,现存的户籍制度让他们成为城市“边缘人”。

许多城市,“农民”要变为“居民”,要购买一套房子才能够转户。

然而,在西部一般城市购买一套二室一厅房,多则七八万,少则三四万。

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房贷靠不上边,一下要掏这么多钱买房不太容易。

农民中能够买得起房的,也只是极少数。

由于身份不同,农民在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居民有着天壤之别。

  二、社会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处于分割状态。

在城镇,已初步建立起了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非常薄弱。

目前,广大农村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小范围进行改革试点以外,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

社会救济普遍存在标准偏低、资金不足和覆盖面窄的状况。

  三、土地政策。

由于农村改革最初是在缺乏明确的系统的政策设计情况下进行的,农村土地制度的不规范难以避免。

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明晰;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性质不够明确;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不够健全等。

这些问题直接导致农民不能完全脱离土地,实现“异地转移”的主要原因。

  四、城乡分割体制。

我国采取的城乡分工的做法是,在城市,政府限制农民进城,尤其是大城市,通过限期清理等政策压缩雇佣农民工;在农村,政府提供农业产业化和发展小城镇,促进农民就地转移。

事实证明,这种城乡分开的做法成效很差,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的空间狭小,农业中剩余劳动力转移不充分。

实际上,“就地城镇化”后的大部分农村劳动力无法割断与农业的关系,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口城市化。

  ——提高劳动者素质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关键

  “三农”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劳动者综合素质的提高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关键。

为了加大农村劳动力市场竞争力,提高农村劳动力基本素质,促进其成功转移,我国积极开展工作,如由农业部、财政部、劳动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六部委等组织实施的“阳光工程”、国家扶贫办针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培训等等。

一些地区的实践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在减少贫困地区农民外出务工的盲目性、增强农民就业和增收致富的本领上,发挥了“短、平、快”的作用,是实现农民增收的一种有效手段。

同时,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据贵州省农业厅跟踪调查,2004年,全省完成20万人的引导性培训和80595人的示范性职业技能培训,其中71270人实现转移就业,80%以上的参训农民可以顺利实现转移就业。

转移人员的月工资一般在800元左右,除去生活开支,人均年收入接近7000元。

甘肃省从去年开始,每年安排100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完成劳务培训输转40多万人次,其中45个扶贫重点县完成订单培训8.7万人。

培训转移不仅促进了农民增收,达到了“一次培训,终身受益,一人打工,全家脱贫”的目的。

更重要的是,还促进了劳动者思想观念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如贵州省罗甸县输出人员在未外出务工前,“养牛为打田,养鸡养畜是为了盐巴钱”的小农意识非常浓厚。

通过外出打工,劳动者积累了一定资金,学到了技术和管理经验,返乡后掀起了创业热潮。

截至今年上半年,打工返乡人员中有895人利用积累的资金和学到的管理经验,从事商业、饮食和其他服务业;351人成为养猪、养羊专业户;184人购买了客、货运输汽车,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20人把资金用于公益事业,新修村级公路56公里等。

  资源不能有效整合 “异地转移”难成功

  然而,由于资金渠道来源不一,条块分割管理,扶贫、农业及劳动就业等参与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的各部门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能有效整合,从培训机构、组织输出到后续跟踪等方面,各部门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既浪费资源,又难保证质量。

  罗甸县是贵州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做得最好的县,去年全县实现劳务收入达1.26亿元,占全县农民人均增收147元的40.4%。

县就业办主任曾敬文介绍说,县农业局、扶贫办、劳动部门都在做这项工作。

就业办与扶贫办、农业局都合作过,就业办负责输出,经过实践,效果很明显。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合作中途“夭折”。

资源不能有效整合,培训经费本来就偏低,一些地方只有采取压缩课程、减少培训天数等方式,培训质量大打折扣。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张文新以“阳光工程”为例给记者算了一笔账:

“阳光工程”培训经费每人130元。

按50人一个班、15天培训时间计算,培训费共计6500元。

支出包括,老师工资3000元,吃住一天50元共计750元;教材1500元;租用教室、场地1000元;教学用具、工本费等等。

如果一个班只有40人,只有把15天培训时间压缩到一个星期,才能免强维持不赔钱。

  西部贫困地区农民自身素质不高,低水平的引导性培训,并不能在短期内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转变他们的思想观念,一些参加培训的学员学完后又回到家从事传统农业生产,国家的投入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贵州望漠县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县14万农村劳动力,富余劳动力至少有一半,而目前外出劳动力仅1.5-2万左右。

今年扶贫办对65名学员进行了培训,学校负责联系企业,愿意出去打工的只有12人,而到了工作单位,他们却嫌工资待遇低,全部“走人”。

  ——农村劳动力转移有待建立新体制

  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农村经济部部长韩俊认为,农民过去是棋盘上的一颗棋子,没有流动的活性,改革就是要让农民具有活性,能够自由流动。

各级应从几个方面入手,加快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

  一、打破旧体制障碍。

要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公平对待民工。

各级政府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

简化农民外出就业手续,取消专对农民工设置的各种不合理的证件,清理各种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

要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

要完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

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各种公共服务规划应该有效服务于全社会。

农村居民在城镇就业并落户后,在住房、参军、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到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

农村居民在城镇就业并落户的,在没有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制前,可继续保留土地承包权,并可享受原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继续保留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建立城乡劳动者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新型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流动,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构筑政府和社会多方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信息、技术培训、咨询、中介和合法权益保护的服务网络。

从根本上避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盲目性。

  三、整合劳动力培训转移市场。

稳定就业是农村劳动力能够留在城市并愿成为市民的关键。

现在,劳动力市场正由单纯的体力型向智力型、技能型转移,综合素质低、劳动技能差的劳动力在就业市场上正逐渐失去竞争力。

一个文化素质不高、没有一技之长的劳动力,不仅难以有效地转移到二三产业,即使就业了,也难以取得较高的收入和保持就业稳定。

因此,加强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是推进农民市民化的必然要求。

在抓好普及的前提下,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一批农村骨干职业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培训基地,开展多领域、多渠道、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力争使大多数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都能掌握一两门专业技能。

同时,为有效促进劳动力成功转移,应建立能够超越部门利益的机构,专门负责和统一协调处理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各类问题。

克服目前有些地方多头管理、谁管谁都不落实的弊端。

三明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对策

蒋先东

伴随农村改革和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入,农村出现富余劳动力是必然的经济现象。

我市农业人口占总人口74.9%,2000年全市乡村劳动力总数89.9万人其中就业人数84.3万人,占93.8%。

如果把隐性失业考虑在内,估算实现充分就业的比重不超过80%,当年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达18万人以上。

我市农村存在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已成为制约农民增收、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

如何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进一步有序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变劳动力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

一、对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制约因素的分析

一是农村劳动力素质低下,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内在制约因素,并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

二是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缓慢,吸纳劳动力能力低下,是制约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直观原因。

三是滞后的城市化水平以及城镇自身的严峻就业形势制约着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步伐。

四是户籍和土地制度制约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五是劳动力市场发育缓慢,中介组织发育程度低。

二、促进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对策

  今后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总体上应坚持就地转移为主,异地转移为辅,并更加重视政策措施的配套,予以科学引导。

可供选择的对策措施有:

(一)进行农业深度开发,在农业内部吸收和容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

要大力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近年我市确立了烟叶等五大农业主导产业,重点发展十条产业链,培育出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别是烟叶、竹业、蔬菜、莲子、食用菌、果蔬等种植业产业链的完善,劳动密集程度更高,对消化、吸收农村劳动力的成效更显著。

要扶持山地和水田农业综合开发。

进一步搞好山地和水田开发,可以安排大批的农村劳动力。

政策上要加强四个方面扶持和引导:

一是搞活国有和集体山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并辅以税收、信贷照顾政策,吸引个体、私营、外商等经济主体进行规模开发经营;二是加强农村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综合开发外部基础条件;三是加强种苗、技术、信息支持力度,特别是政府要加大投入;四是鼓励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投资经营农村土地,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提高山地和水田开发技术水平,增强示范、带动效应。

要大力发展养殖业,带动发展立体农业,提高农作物复种指数。

通过“果、牧、沼”、“稻、莲、鱼”等立体种养模式,以及配套养殖业的饲料基地建设,带动农田和山地提高复种指数,提高土地产出率,吸收更多的劳动和劳动力。

政策上要突出对养殖业良种基地、疫病防治体系和加工项目的扶持。

(二)积极发展乡镇企业,不断扩大农村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就业的队伍。

要对现有乡镇集体办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规范市场运作机制,增强活力。

对尚有盈利的企业,继续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合、转让、承包、租赁等形式,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对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重视债务的清理,理顺关系,采取拍卖、兼并或破产等办法尽早加以处理。

对已改制的企业,也要跟踪指导和服务,引导其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要引导、扶持乡镇企业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产品结构层次和社会分工中的地位,增强竞争能力。

各级政府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其它由政府投资面向农村的电子信息服务网,应把乡镇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对象,为乡镇企业的生产原料组织、产品销售、技术引进、劳务用工等提供服务,引领乡镇企业重视信息技术应用;其次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要优先布局乡镇企业密集区域,加大政府财政配套投入力度,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等现代生产经营模式。

要帮助乡镇企业培养、引进人才。

政府要加快建立鼓励管理人才、专门技术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从乡镇企业上交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划出一定比例建立专项基金,用于扶持乡镇企业人才引进和乡土人才深造培训,促进乡镇企业加快实施人才和科技带动战略。

(三)大力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加大第三产业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容纳。

我市农村第三产业发展缓慢,农民的生产活动仍以自我服务为主,农村企业生产、职工生活基本上也是以自我服务为主,使很多三产服务混在一、二产业里,没有分离出来,不仅制约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而且制约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容量。

要鼓励农村个体、私营服务业的发展,培育服务农业产业化、服务乡镇企业、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多形式服务产业链。

在继续发展农村饮食、商业、交通运输传统模式服务业的同时,积极发展农技服务、农产品流通贸易、农村信息、咨询、金融保险、文化娱乐、法律等农村新型服务业,带动农村一、二产业更快更好发展及农村经济结构转型,同时也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创造更大空间。

(四)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步伐,提高小城镇容纳富余劳动力的能力。

今后我市要尽力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

市政府在去年专门制定了我市加快小城镇发展的实施意见,并配套出台一些促进政策。

在工作落实中,应特别注意四点:

一是高标准规划,稳步推进。

规划的制定要有超前意识,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突出特色。

如小城镇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要一步规划到位,至少20年不落后。

功能定位要找准,依托自身的优势产业,以培育成农业开发型、工业主导型、交通枢纽型、商贸流通型、旅游休闲型等具有产业特色的小城镇。

二是坚持以业兴镇,强化经济基础。

把发展小城镇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等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培育小城镇经济基础。

三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要活。

政府主要进行规划和基础性开发,深度开发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小城镇,供水、排水、供电、环卫及教育、医疗、体育、文化设施建设都可以实行产业化开发经营,道路、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也可以采取市场机制筹资建设。

四是管理制度改革要到位,在土地、户籍、财政等管理制度上要敢于创新,用足用活各级发展小城镇的特殊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和人口向小城镇聚集。

(五)合理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大中城市、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转移,鼓励农村劳动力参与向国外劳务输出及移居国外。

近几年以“打工”方式转移到市外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占有较高比重,这虽然是一种暂时的、不稳定的、过渡的转移方式,但它对缓解我市农村的就业压力,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向异地转移仍然是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有效途径。

各级政府有必要加以组织引导,减少盲目性,提高转移质量。

一是加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比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课程,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二是在农村劳动力外出转移集中区域举办各种类型的农民技术夜校、就业短训班,开展短期职业技术培训;三是引导建立农村劳动力行业协会,开展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规范就业行为,提高信誉,如沙县建立的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四是建立农村劳动力转出登记制度,及时掌握人员去向和从事职业,配合转入地做好计划生育、劳动安全和守法守纪的教育、监督;五是简化对外劳务输出和移民的审批,搞好服务,方便农民到国外就业,增加收入。

(六)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必须投入市场,通过市场调整劳动力的增量与存量,实现劳动力流动与稳定的相对平衡。

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也不例外,今后必须更多依靠劳动力市场的调节。

为此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一是培育劳动力中间服务组织,加快向农村延伸,开展就业引导和区域性劳务协作;二是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多渠道收集和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三是逐步打破劳动力流动的城乡界限、所有制界限,实现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取消农民进城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和生活的限制,实现城乡劳动力的双向流动;四是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纳入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市场培育、就业调控、管理服务等方面统一考虑城乡劳动力就业问题。

(七)建立和完善农村耕地流转机制,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我市农村在完成新一轮土地承包后,农村耕地在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下,各地应细化政策和措施,乡、村集体组织要加强协调,鼓励兼业、外出经商务工和离土离乡的农民依法转让、转租、入股抵押土地承包权,促进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正常流转,逐步集中,这既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也有利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面,国家和省、市已出台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就业的政策,特别是我省即将出台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横亘在城乡之间的户籍城墙即将被推倒,农民进城的准入条件大为放宽,为农民进城就业和生活扫除了户籍障碍。

在实施中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知晓政策,增强进城就业信心,要加强政策执行监督,维护进城农民合法权益。

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政发〔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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