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取消食盐专营制度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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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取消食盐专营制度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分析

我国取消食盐专营制度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分析

  摘要:

新中国成立之前,历代统治者为充盈国库,维护政权,保护传统的自然经济,确立了食盐专营的体制。

我国现代实行食盐专营体制主要是为了预防实现食盐的普遍供给和预防碘缺乏病,而不是立足于是否符合经济规律和提高社会福利。

本文从经济学的视野,主要以取消食盐专营制度前社会福利的减少和取消之后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增加切入点,利用经济学的原理和博弈的方法对我国现行的食盐专营体制加以分析。

分析得出,专营体制下寻租行为和由于盐业公司行政垄断带来的高价格导致社会福利的减少,而取消食盐专营体制,通过引入竞争机制的提高生产效率从而降低价格以及食盐品种的多样性,从而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

并根据食盐的特性,对取消专营制度后对食盐的生产经营提出几点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

食盐专营体制;社会福利;博弈;特许经营

  一、我国存在食盐专营制度的历史条件

  食盐作为一种重要且常用的调味品,需求弹性小,但社会需求量巨大,仅2014年我国食盐年总消费量近800万吨。

我国历史上对盐大体上都采取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

食盐在我国垄断经营的历史已有2600年,最早起源于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提出的政策,即对盐和铁一起实行专卖。

管仲认为盐是人民的日用必需品,如果明令征税,则易导致人民抵抗,寓租税于后来专卖盐价中,则能使人民无法逃税,且盐业利润巨大,国家也不用另筹税源。

可见,当时的统治者官府通过征收盐税,政府可以牟取暴利,这为以后政府各项的支出提供了雄厚的资金。

唐朝时期,政府对食盐的生产、销售过程的控制几经波折。

唐朝初期,由于沿袭了之前的食盐征税政策,这大大加重百姓的负担,并且唐朝初期经济复苏,政府放松了对食盐的管制,甚至出现了食盐民营的现象,但这只是昙花一现,唐朝后期为筹集军资平定安史之乱,当时的统治者又实行了食盐专营制度,实行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官运官营的食盐专卖制度。

随后,食盐专卖形成的巨额垄断利润导致腐败现象加剧,这就为后来的刘宴变法奠定了基础。

刘宴变法中提出食盐的运销由商人负责,但食盐的生产和收购还是由政府主导,这实际上将食盐的直接专卖转变为间接的食盐专卖,政府专卖性质不变。

宋元时期,政府沿袭唐朝后期间接食盐专卖制,政府掌握着食盐的控制权,后来蔡今创立“引法”,实行“盐业专商引岸制度”,对盐商发放盐引,类似现在发放许可经营证一样。

发放盐引让盐商运输盐在法律意义上变得合理,也对当时打击私盐提供了依据。

到了明清时期,封建朝廷对盐资源及其商品实行垄断为主要内容的“国家专卖”制“得利微而为害博”之积弊越来越明显,从晚明时期的纲运制度到清朝时期的“盐票法”,任何人只要交纳适量的盐税就可以参与食盐的运销。

从上可以看出,一方面从春秋战国时期,为增加财政收入,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将盐铁的经营进行严格控制,实行专卖,以后的历朝历代,大多沿袭这一政策。

统治者将食盐的垄断作为加强和巩固其统治地位的手段之一,视为重要的战略物资。

另外一方面,随着朝代变更,政府逐渐放松对食盐运销的管制,这对当时的民营经济也有一定推动作用。

  食盐是我们生活中的必需品,同时它也是保证人体正常发育和体液正常循环不可缺少的物质。

人体缺盐,将会导致各种生理状况。

因此,为了每个人能够食用食盐,国家采取的是配给的分配方式,这在某种程度上较好解决了偏远地区用盐的问题。

并且,为了防止碘缺乏病,在食盐中加碘是各种补碘方法中最好的一种,有着它不仅安全、有效、经济且容易推广的特点,同时也符合微量、长期及生活化的要求。

国家为确保食盐的稳定供给和消除碘缺乏病,在1996年颁布了《食盐专营办法》,实行了食盐生产定点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和运输准运证制度,对食盐进行严格专营。

并早在1963年规定由盐业总局和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全国盐的产运销存,这虽然是两块牌子,实际上一套机构,政企合一,这实际上为盐业公司依靠行政垄断提供了方便。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盐业公司既是食盐和工业盐的经营者,同时又是政府的管理部门。

  二、我国现行食盐专营制度下的社会福利损失

  从我国实行食盐专营制度的背景可看出,为了实现食盐的稳定供给,为了预防碘缺乏病,政府采取专营的体制。

有些学者认为,在有效控制碘缺乏病的泛滥方面,食盐专营制度功不可没;另外一些学者认为,食盐专营制度使得边远地区的人民用盐得到了保障。

国家采取调销的指令性计划,并由运营系统采取了以远补近、以盈补亏的方法,这使得特别是少数民族能够吃到与产地基本价位相同的盐。

食盐专营制度在这些方面取得的成就不可否认,但这远远不能弥补它所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

福利指的是收入、财富给人们带来的效用,或者说是指人们的需要得到满足的程度,社会福利就是社会中所有个体福利之和,本文中简化为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之和。

消费者剩余指的是消费者消费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与这些商品的实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生产者剩余指的是生产者剩余是指每一单位产品的边际成本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的总和。

国家采取食盐专营的体制,缺乏经济性原理,不符合经济学上成本收益基本分析方法。

我国现行的食盐专营制度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可以看清现行体制下的弊端。

  1.行政垄断下带来的高价格

  相比于自然垄断,行政垄断中涉及的更多的是政府的行为,政府利用其行政职能可以直接或间接得行使垄断权力,比如一些烟草专卖酒类专卖等。

我国食盐专营体制中的行政垄断体现在盐业公司将食盐批发给转代批发商和零售商时有权利决定批发价格,转代批发商和零售商没有选择的余地。

首先我们看下食盐专营体制下的两大利益集团关系,其中涉及到制盐企业和盐业公司,这是食盐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两大利益主体。

有关调查表明,就湖北省云梦县为例,盐矿到盐厂200元/吨,盐厂到盐业公司出厂价500元/吨,盐业到商户售价1050元/吨,商户到消费者售价约3000元/吨,单单盐业公司从中盐宏博(制盐企业)产量中获得的差价就超过2500万元,相当一部分的利润流入盐业公司而不是制盐企业。

在广西自治区贺州市食盐市场的调查中,盐业公司以实行配送制增加运杂费的名义,自2008年3月1日起将批发价格从每吨2160元提高到2400元,挤占零售商利润,使得零售商纷纷将食盐零售价提高到2800到3000元每吨,使得百姓需要花费更高的价格购买食盐。

  由于政企合一的食盐管理体制,盐业公司的定价行为实际上相当于垄断企业的定价行为。

我们可以从垄断角度分析食盐专营体制下社会福利的损失,见图2。

简单起见,假设盐业公司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不变。

垄断厂商利润最大化原则与企业在竞争市场中一样,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

在图1中,考虑到盐业公司不从事食盐的生产领域,其边际成本相当于制盐企业的出厂价p2,假设其固定不变。

盐业公司选择在远远高于边际成本上制定批发价格,垄断批发价格为p1,销售量为q1。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盐业公司选择利润最大化的状态,并不是帕累托最优状态,有改进社会福利的余地。

从图中可知,食盐垄断批发价格高于食盐的边际成本,盐业公司愿意为增加额外一单位销售量所获得的支付大于销售该单位产品所引起的成本。

只要盐业公司额外多销售一单位产品,盐业公司和消费者都能够增进自身的福利,因为消费者不用花费原来更高的价格购买产品从而提高效用,盐业公司再多销售一单位产品所定的批发价格也高于边际成本,效用也因此增加,从而社会福利增加。

从图中可以看出,盐业公司实行垄断价格将造成社会福利纯损失为三角形abc的面积。

  图1行政垄断下的社会福利损失

  2.寻租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

  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西方一些经济学家开始认识到,垄断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并不仅仅局限于所谓的纯损三角形(由垄断高价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而且要大得多,因为为维持垄断地位从而享受垄断带来的好处,企业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这种在没有从事生产的情况下,为垄断社会资源或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得到垄断利润(亦即经济租)所从事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这种行为称之为寻租活动,寻利活动中付出的代价称之为租金。

在我国的食盐专营体制中,也存在着寻租行为。

根据《食盐专营管理办法》第八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制盐企业能够生产多少盐并不是根据自身生产条件能够决定的。

在当前的食盐专营体制下,制盐企业的市场份额不是靠产品质量说话,更多的取决于和盐业公司的关系。

这样,制盐企业为寻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必然导致寻租行为,制盐企业利润减少,导致社会福利的无谓损失。

如果制盐企业用寻租的资金投入科研人员、购买新机器设备上,通过改善自身的生产效率而不是产量来增加自身的利润。

图二是食盐生产销售过程的流程图,在开始环节,制盐企业为了从盐业公司那里争取生产食盐的权利,在利润的驱动下激励制盐企业发生寻租行为,最终导致社会福利无谓的损失。

  图2食盐的生产销售过程

  三、取消食盐专营制度与社会福利增进

  2014年11月20日,工信部首次确认,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总体方向是政企分开,取消食盐专营。

从2016年起,废止盐业专营有关规定,允许现有食盐生产定点经营企业退出市场,允许食盐流通企业跨区经营,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放开食盐批发、流通经营。

取消食盐专营制度,这与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从而已经建立起的相对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和供求关系的变化有关,这为大多数商品价格的放开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的市场环境包括了市场规则的健全和市场的多样性及大容量。

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人们对物质文化的日益增长和对健康的渴望,促使政府要遵循市场规律,提供多样性的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同时也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

  1.竞争机制下带来的低价格和多品种

  取消食盐专营的制度,说明会有更多的企业进入食盐领域,而不是盐务局和盐业公司一家独大。

首先,食盐价格的放开,市场将决定食盐的价格,也就是供需决定市场的价格。

中国拥有全世界最多的人口,用盐市场巨大。

从经济学角度,决定一家企业利润的是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并且从消费者的需求曲线中可知,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随着价格的上升而下降,也就是说,尽管企业制定商品的高价格,但市场需求量也很少,从而相应的利润也是不高的。

况且,企业也不会这么做,在一个竞争较充分的市场中,企业会考虑其他企业行动的后果,相互博弈的过程中,企业不会选择高价格,否则它损失的将会是利润的骤减。

因为,食盐价格上升所造成的销售收入的增加量必定小于销售量减少所带来的销售收入减少量,在抢占市场份额中,理性的企业将不会选择提高价格。

从而,消费者将买到更加低廉价格的产品,消费者剩余增加。

  竞争除了带来低价格外,也会带来产品的多样性。

企业竞争的过程中为了提高自身的发展潜力维护市场份额,企业依靠的更多的是创新。

这也为企业差别定价和占据市场奠定了基础,企业由于产量的增加和价格的提高,生产者剩余增加。

创新带来的产品的多样性满足了社会需求的多样性,人们愿意用较高的价格支付这种产品的差异,从而增进自身的效用,消费者剩余增加。

因此,市场竞争会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

  2.刺激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由市场决定的价格相当于一个动态的价格调节机制,均衡价格恰好使得企业供给价格等于需求价格。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在边际成本上定价。

然而,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

例如,信息的不充分性,相比于消费者而言,生产者掌握跟多关于产品质量的信息,相比于检查者而言,生产者掌握跟多生产成本的信息,生产者具有信息租金的优势。

因此,由于市场失灵的原因,很多情况,生产者在边际成本上定价,当出现产品价格远远高于生产成本时,政府需要介入进行管制。

由于出于规模经济和基本公共服务的问题,很多产品的供给并不能由很多家企业提供。

食盐是我们生活中的必须品,需求弹性小,且生产盐的沉淀成本巨大,这就要求了只有少数几家才能够制盐,从而更好得发挥规模经济。

其次,由于食盐是生活中的必须品,食品供给与安全需要严格的监督。

  食盐由于需求弹性小,替代品少,消费者往往是接收价格的一方。

因此,政府需要设计一套激励体制,可以综合企业成本信息、最低资本回报率等要求合理限定最高价格以维护消费者利益。

在最高价格保证质量前提下,企业会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由于只有几家食盐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因此制盐企业有相当一部分的市场势力即市场垄断,这就要求管制价格制定者首先要能够识别被管制企业的两种利润来源:

较高的生产效率和市场垄断力量。

当制定管制价格时,只有在剔除垄断利润后,生产者只有通过提高生产效率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因此,允许企业在最高价格内定价给了生产企业成本缩减的空间,在保证消费者剩余的同时,激励了生产企业努力降低生产价格获得生产者剩余,极大的增加了社会福利。

  四、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得出,取消食盐专营制度,可以避免制盐企业出厂价的不合理,减少制盐企业为获得制盐点的权利产生的租金损失,并且可以规避盐业公司利用其行政垄断的优势对批发给零售商的价格制定高昂的价格。

同时,依靠市场竞争机制,利用博弈法分析了企业为取得产品优势和维护自身的市场实力,会有不断降低生产升本的激励,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增进了社会福利。

取消食盐专营制度,缓解了制盐企业与盐业公司这两个利益集团间利润分配的矛盾,食盐专营制度改革之前,盐业公司攫取了整个食盐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大部分利润,食盐专营制度的取消,将使得食盐的生产食盐的销售变得可竞争性,利益集团间利润将重新分配,有利于改善部分制盐企业利润率低,接近亏损的状态,从而使制盐企业有跟多的资金投入技术创新领域,带来技术革新,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根据我国现食盐专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下面提出几点可供参考的建议。

  1.食盐销售领域引入竞争

  在整个食盐的定点生产销售过程中,首先制盐企业要向盐业公司申请制盐点,制盐企业只负责食盐的生产过程,而没有销售的权利。

其次盐业公司一家负责食盐的销售,批发给零售商,此过程中,盐业公司比较轻易地就可以提高食盐的批发价格,而零售商作为价格的接受者,没有议价的能力。

由于食盐的生产沉淀成本巨大,其中涉及到制盐供应物的成本和相关的制盐设备等,需要足够大的资金实力才能够进入。

相比来说,食盐的销售过程需要的资金投入并不是很大,可以划归为非垄断性业务,如果在食盐的销售过程中有更多的销售企业,而不是只盐业公司一家,从而转代批发商和零售商更有选择的余地。

简政放权,让跟多的合格的企业参与食盐的销售过程,销售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使得批发给零售商的价格趋于稳定并且更低。

因此,将食盐整个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垄断性业务和非垄断性业务分离,在非垄断性业务中引入竞争,企业在竞争中相互制衡,零售商能够批发到较低价格的食盐,从而消费者能支付得更少。

  2.推广特许经营方式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业务又名公司合作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为了提供某种公司物品或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的完成,最终使合作双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政府实行特许经营一般是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和引入竞争,提高经营效率。

据有关调查,现在相当一部分制盐企业是负债经营,盐工工资极低,这是由于产销定价不合造成的,而大部分的利润则进入盐业公司。

另外一方面,考虑到食盐作为生活必需品的特殊性,其供给的稳定性和食用的安全性,取消食盐专营制度后,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的模式,采用竞标的方法,允许几家合格且报价比较低的制盐企业进入食盐的生产领域。

  3.加强政府的监管

  从我国采取食盐专营制度背景可知,主要是为了预防碘缺乏病和食盐的普遍供给。

因此,取消食盐专营制度后,政府对食盐的生产销售过程仍需要监管。

市场放开后,不乏有些制盐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降低食盐的质量,变相涨价,导致假盐流通于市场中,而信息并不完全的消费者,可能就会选择价格相对于便宜的假盐,从而将质量较好价格也较高的优质盐驱逐市场外,这也是市场失灵的一部分。

正常的摄碘量不足,消费者购买假盐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

因此,制盐企业在进入市场中时,相关部门应建立严格的进入标准,对食盐的质量有明确的要求,不满足标准的企业不允进入,并且,进入食盐生产销售的企业需要考虑边远地区食盐的稳定供给,并以签订合约或者协议的方式加以保证。

对于进入市场后的企业若达不到标准,应需要进行严厉处罚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

政府要在进入前预防并在进入后监督,尽量减少食盐质量安全问题,为食盐的生产销售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作者单位:

浙江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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