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印章管理办法和印章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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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印章管理办法和印章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刻制、领用、使用、废止、销毁等环节的操作,堵塞违规使用印章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行政印章、电子印章、业务印章及其他印章。

第三条行政印章是指总行、一级支行和稽核分中心的行政公章、总行和一级支行各委员会、各部室行政公章、党、团委员会印章。

第四条电子印章是指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电子印章。

第五条业务印章是指各营业网点保管并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印章,业务印章按照其使用的风险相关性可分为普通业务印章和重要业务印章。

普通业务印章是指柜员办理业务中常用的,风险相关性较小的,由使用柜员保管的印章,包括业务办讫章、业务受理章、他行票据收妥抵用章、业务公章、账户年检专用章、广州票据交换章、全国票据交换章等。

重要业务印章是指日常办理业务使用的,且使用用途涉及风险相关性较大,需要指定专人保管的印章,包括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作为预留印鉴的私章等。

第六条其他印章是指除行政印章、电子印章、业务印章,由各部室使用的印章。

如理财业务专用章、对账专用章、存款证明专用章等。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各部室、一级支行及其各部室、稽核分中心和所有营业网点。

第二节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办公室负责行内所有印章的制发、启用和销毁工作。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与办公室负责制定印章管理制度,指导总行各部室及分支机构按制度做好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一十条总行集中作业中心负责农村商业银行所有营业网点重要业务印章的建库工作。

第一十一条一级支行综合部负责本支行印章制发的审核、印章的领用、下发和作废、已作废印章的保管和上缴的工作。

第一十二条总行及其各部室、一级支行及其各部室、稽核分中心、各营业网点是印章的使用部门和机构,负责妥善保管各类印章,落实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节印章的规格

第一十三条印章的式样、规格、质料由总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十四条印章所刊文字,均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四节印章的刻制、领用和启用

第一十五条除个人私章(不含作为预留印鉴的个人私章)外,所有印章的制发统一由总行办公室负责,各部室及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刻制印章。

如存在以下情况的,可填写《农村商业银行刻制印章申请表》或OA流程,经总行相关部门审核后,再报总行办公室刻制。

(一)部门和网点新设立、合并或更名需要刻制新印章的;

(二)印章遗失、磨损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

(三)因业务需要或上级部门要求需要刻制新印章的。

第一十六条印章刻制完成后,各用章部门或一级支行安排人员到总行办公室领取。

一级支行领回印章后,一级支行综合部安排申请刻章机构的人员到综合部领取印章或由综合部管章员将印章下介至营业网点。

印章领用时,领章人须在领用机构设置的《印章保管及印模登记簿》(以下简称《印模登记簿》)登记启用信息。

第一十七条重要业务印章启用前应进行建库存档。

第五节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十八条总行各部室、一级支行各部室、稽核分中心、各营业网点均须设立《印模登记簿》。

总行制发的印章均须在总行办公室的《印模登记簿》登记;一级支行领取的印章均须在一级支行综合部的《印模登记簿》登记;印章使用机构领用印章后,须在使用机构的《印模登记簿》进行登记。

其中,全额半额章、封签行号章、行名章、非作为预留印鉴的个人私章不需要在《印模登记簿》上登记。

第一十九条行政印章、重要业务印章、其他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由相关审批人签批后方可使用。

如相关审批人授权他人签批的,应出具授权他人签批的授权书。

第二十条行政印章、重要业务印章、其他印章用印后,管章员应在《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簿》上登记。

普通业务印章的使用由印章保管人按照规定范围使用,无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离工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提交印章外出使用的申请,经相关审批人同意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印章的领用和上缴,需要离开工作单位的,应由两名人员共同领用和上缴,或通过押运方式领用和上缴。

网点人员跨机构换岗,网点人员可自行将本人的预留印鉴私章从原网点带到换岗后网点,但印章在网点之间迁移时间不能超过3个小时。

第二十二条行政印章、电子印章、重要业务印章及其他印章应由印章使用机构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须设置AB角,印章保管人必须是忠于职守、诚实可靠、原则性强的正式员工。

普通业务印章由印章使用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总行行政公章保管和使用,必须坚持“双人上锁保管、事先审批登记、双人监督用印”,确保双人双锁、密码或钥匙分管。

第二十四条除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作为预留印鉴的个人私章外,其他重要业务印章、行政公章及其他印章的印章审批人不得兼任印章保管员。

保管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人员不得同时保管作为预留印鉴的个人私章。

第二十五条印章保管员必须严格依照有关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印章,不得在各种空白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不得超越范围或超出指定用途对外、对内使用,不得超越权限使用印章。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人员,将根据事实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使用人和使用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印章保管员更换的,须严格履行印章交接手续。

行政印章、重要业务印章及其他印章交接,在《印章交接登记簿》(附件1)上登记,重要业务印章交接时还应在系统上核验无误后再办理交接手续;普通业务印章的交接在《营业网点业务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其中全额半额章、封签行号章、行名章不需要进行交接登记。

第二十七条印章的日间保管要做到人离章锁,日终一律放入保险柜或尾箱入库保管,严禁将印章置于办公桌上或未上锁的柜子等随意可拿取的地方。

保管印章的保险柜与印章同时交接的,保险柜密码或钥匙交接须在《营业网点业务交接登记簿》上登记。

第二十八条因业务交接,营业网点人员同时持有两套或以上普通业务印章的,持章人应将暂时保管的印章放入尾箱,与其他一名人员双人上锁入库保管。

第二十九条印章保管员应妥善保管印章,防止印章碰损。

印章要保持清洁,确保用章质量。

第三十条重要业务印章的保管及交接必须严格执行“印、证”分管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印章损坏、遗失的,印章保管员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网点印章损坏、遗失的,网点应向一级支行营业部经理汇报)。

印章损坏的,印章保管员应及时将损坏印章上缴综合部,并提交印章刻制申请。

行政印章遗失的,综合部管章员应及时向总行办公室汇报;业务印章遗失的,综合部管章员应及时向运营管理部汇报。

遗失印章机构应立即追查印章遗失的原因,采取补救措施,防范印章遗失带来的风险。

第三十二条各印章使用机构对印章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档资料(如印章刻制申请表、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簿、印章交接登记簿等)应定期装订,归档保管。

第六节印章停用和销毁

第三十三条印章因名称变更、式样改变或其他原因停用或作废的,印章使用机构必须在《印模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并及时将印章上缴总行办公室或一级支行综合部。

第三十四条因机构名称变更、机构合并和印章磨损作废印章的,印章使用机构应在领取新印章同时交回旧印章。

因工作需要不能在领取新印章时交回旧印章的,印章使用机构应在启用新印章的同时将旧印章放入保险柜或尾箱,营业网点的旧印章应由前后台上锁入库保管,并在相关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将旧印章上缴。

第三十五条总行办公室和一级支行综合部应妥善保管停用或作废印章,将作废印章一并集中保管,保管地点配备两把锁,两条锁匙由风险管理部(稽核部)和综合部(办公室)安排人员分别保管。

第三十六条总行办公室应定期收集总行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停用的废旧印章,并根据权限对废旧印章进行销毁。

印章销毁前由办公室管章员编制销毁清单,经稽核人员核对无误,办公室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和总行主管行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印章时须有办公室和稽核部人员同时在场监销。

第七节电子印章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电子印章的制作由总行办公室审核,由科技部统一制作,各部室和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制作电子印章。

第三十八条电子印章只能用于OA系统上发表公文、通知及各类信息,不得在OA系统以外的系统使用。

第三十九条在电子公文中加盖电子印章,与在纸质公文中加盖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电子印章的启用、领用、使用与管理等同于实物行政印章。

电子印章领用应在《印模登记簿》登记,电子印章领回后,各部室和一级支行应安排专人参照行政印章保管和使用的方式管理。

第四十一条电子印章因损坏等原因不能使用的,使用机构应将电子印章的存储介质交回总行办公室,由总行办公室向总行科技部提交《业务功能需求变更审批表》,科技部重新为其制作电子印章。

第八节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印章的管理,规范操作,根据《农村商业银行印章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各部室、一级支行及其各部室、稽核分中心和所有营业网点。

第二节印章的刻制和领用

第三条总行各部室印章的刻制和领用

(一)总行各部室需要刻制印章,应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总行各部室刻制印章申请审批流程”报总行办公室审核。

总行办公室根据申请表要求联系刻章公司刻制印章。

如申请刻制的印章为电子印章,总行办公室应填写《业务功能需求变更审批表》提交科技部制作电子印章。

(二)总行办公室完成印章刻制后,印章管理员通过电话通知申请部室到办公室领取印章。

(三)申请部室安排人员到办公室领取印章。

(四)办公室管章员将印章交接给领章人员。

领章人核对印章无误,在办公室的《印章保管及印模登记簿》(以下简称《印模登记簿》)和《印章交接登记簿》登记。

(五)部室领章人员领回印章后,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印章领回情况,同时在本部门的《印模登记簿》上登记。

部室负责人安排人员按照印章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和使用印章。

(六)领章人与印章保管人进行交接时,应在《印章交接登记簿》登记。

第四条一级支行及营业网点印章的刻制和领用

(一)一级支行各部室和营业网点需要刻制印章,应由申请机构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附件3),经一级支行营业部经理(业务印章的刻制才需要营业部经理审批)、综合部经理和一级支行行长审批同意后,由一级支行综合部根据印章类型报总行相关业务部门签署意见:

1、刻制印章为一级支行行政公章、各部室行政公章、电子印章的,报办公室审核。

2、刻制印章为对账专用章及其他稽核业务用章的,报监察稽核部审核。

3、刻制印章为工会经费专用章、备用金专用章及其他财务业务印章的,报财务部审核。

4、刻制印章为人民币业务印章,如业务办讫章、业务公章、他行票据收妥抵用章等,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营业网点业务印章刻制申请流程”报运营管理部审核。

5、刻制印章为外币业务印章,如收汇结汇专用章、(国际部)业务办讫章、收汇核注章等,报国际业务部审核。

6、刻制印章为存款证明专用章及其他零售业务和卡业务印章的,报零售业务部审核。

7、刻制印章为党支部委员会印章、团支部委员会印章及其他人事管理、党团支部委员会用章的,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二)经总行各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总行办公室刻制印章。

总行办公室根据申请表要求联系刻章公司刻制印章。

如申请刻制的印章为电子印章,总行办公室应填写《业务功能需求变更审批表》提交科技部制作电子印章。

(三)总行办公室完成印章刻制后,办公室印章管理员通过电话通知申请机构安排人员到办公室领取印章。

(四)一级支行应安排综合部管章员和另一名人员持一级支行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总行办公室领取印章。

(五)办公室管章员核对领章人介绍信和身份无误后,将印章交接给领章人。

领章人核对印章无误,在办公室的《印模登记簿》和《印章交接登记簿》上登记。

(六)一级支行领章人领回印章后,综合部管章员应在综合部的《印模登记簿》上登记印章信息。

(七)如印章申请机构是一级支行部室的,综合部管章员通过电话通知申请部室安排人员到综合部领取印章。

部室领章人领取印章时,应先在综合部的《印模登记簿》和《印章交接登记簿》登记,再将印章领回。

印章领回后,领章人应在本部门的《印模登记簿》上登记,同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印章领回情况,部门负责人安排人员按照印章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和使用印章。

领章人与印章保管人进行交接时应由第三人进行监交,并在《印章交接登记簿》登记。

(八)如印章申请机构是网点的,综合部管章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任一方法与网点交接印章:

1、采取下介方式与网点交接印章方式的操作

(1)一级支行综合部管章员填写一式两联《印章交接清单》(附件4),与印章交接监交人员在监控下核实印章实物与《印章交接清单》,并共同在监控下将《印章交接清单》与印章一起放入押运印章铁箱,交介钞车下介。

(2)网点印章使用人与网点另一名人员收到押运印章铁箱后,双人在监控下开箱清点,印章与清单相符的,印章使用人在两份《印章交接清单》的“接收人”栏签名,网点另一名人员在“监交人”栏签名,网点在《印章交接清单》上加盖网点业务公章后,一联送回综合部管章员留存,一联由网点留存。

(3)印章使用人在网点的《印模登记簿》上登记新印章。

(4)综合部管章员收到网点寄回的《印章交接清单》,根据《印章交接清单》的领用人姓名填写《印模登记簿》的领用人。

2、采取与网点人员直接交接印章方式的操作

(1)综合部管章员与另一名人员双人持《印章交接登记簿》、《印模登记簿》和印章随介钞车到网点与印章使用人在网点监控下直接交接。

(2)网点印章使用人核对印章无误后,在综合部的《印模登记簿》和《印章交接登记簿》登记,并将新印章在网点的《印模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三节印章的审批和使用

第五条总行行政公章及电子印章的审批和使用

(一)总行行政公章及电子印章的使用范围

总行行政公章用于正式公文、通知、重要函件、向政府部门、央行、银行监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表格,出国、出境审批手续,对外联系公务出具介绍信、股金证等业务。

总行的电子印章用于OA系统的正式公文及通知。

(二)总行行政公章及电子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

1、使用总行行政公章及电子印章机构按照用印范围向总行办公室管章员提供以下资料:

(1)正式公文用印的,提供经分管行长签批的发文纸;

(2)向政府部门、央行、银行监管部门报送材料、表格用印的,提供经分管行长签批的报表或报送材料;

(3)出具介绍信用印的,提供总行办公室总经理签批的《印章使用审批表》(附件5);

(4)新增的股金证用印的,提供股权交易审批表。

(5)除以上情况用印的,提供经分管行长签批的《印章使用审批表》。

2、办公室管章员审核资料无误后,由双人从保险柜取出印章,并双人共同监督印章使用。

3、印章使用后须登记《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簿》(附件6),其中保管人栏登记两名保管人员姓名。

第六条总行各部室行政印章及电子印章的审批和使用

(一)总行各部室行政印章及电子印章的使用范围

部门的行政印章用于部门的正式公文、通知、重要函件,向上级或其他机构报送的材料可以使用部门的行政印章。

部门的电子印章用于部门在OA系统的正式公文及通知。

(二)总行各部室行政印章及电子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

1、部门管章员应审核用印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用印范围,是否有部门总经理或授权审批人签批。

审核无误后,才可在相关资料上加盖印章。

2、用印后,应在《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簿》登记用印情况。

第七条一级支行、稽核分中心的行政印章的审批和使用

(一)一级支行、稽核分中心行政公章及电子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级支行、稽核分中心行政公章用于正式公文、通知、重要函件、向上级机构报送材料或表格,对外联系公务出具介绍信等业务。

一级支行、稽核分中心电子印章用于OA系统的正式公文及通知、向上级机构报送材料或表格等业务。

(二)一级支行、稽核分中心行政公章及电子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

1、使用行政公章及电子印章应提交分管行长签批的审批表或用印资料。

2、管章员审核资料无误后,在相关资料上加盖印章。

3、用印后,管章员在《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簿》登记用印情况。

第八条一级支行部门行政印章的审批和使用

一级支行部门行政印章的使用范围、审批和使用比照总行各部室行政印章的审批和使用流程操作。

第九条重要业务印章的审批和使用

(一)重要业务印章种类较多,各种重要业务印章的使用范围可详见附件7。

(二)重要业务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

1、重要业务印章管章员审核用印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用印范围,是否有营业部经理(网点负责人)或授权审批人签批,审核无误后,才可在相关资料加盖印章。

2、用印后,应在《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簿》登记用印情况。

第一十条普通业务印章的使用

普通业务印章的使用由印章保管员按照附件7规定范围使用,无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一十一条其他印章的审批和使用

其他印章的审批和使用按照总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使用范围、印章审批权限要求执行,并设置《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簿》登记用印情况。

第四节印章的交接

第一十二条行政印章、电子印章及其他印章的交接

行政印章、电子印章或其他印章保管员更换的,管章员应与接章人共同在《印章交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再进行印章交接,印章交接过程应由第三人进行监交,交接完毕后,监交人在《印章交接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一十三条重要业务印章的交接

(一)重要业务印章保管员更换的,在印章交接前先在《印章交接登记簿》上加盖印章,使用系统对《印章交接登记簿》的印模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管章员与接章人共同在《印章交接登记簿》上登记。

印章交接过程应由第三人进行监交,交接完毕后,监交人在《印章交接登记簿》进行登记。

(二)网点人员跨网点轮岗的,网点人员如需将作为预留印鉴的私章从原网点带到轮岗后网点的,应在带离网点前,在原网点《印模登记簿》上登记印章停用信息,如轮岗人员非印章保管人的,还应在《印章交接登记簿》上登记交接情况。

印章应于监控下由移交人和监交人用信封封装,信封封口处加盖网点业务公章,封存人私章。

网点人员从原网点带离作为预留印鉴的私章,必须立即将印章带到轮岗后网点,不能在带离过程中无故耽搁时间,印章在网点之间迁移时间不能超过3个小时。

网点人员将印章带到轮岗后网点,与网点一名人员在监控下检查信封封口和加盖印章的完整性,核实无误后拆封检查印章,再在新网点登记《印模登记簿》,如轮岗人员非印章保管人的,还应将印章交接给印章保管人,同时在《印章交接登记簿》上登记交接情况。

第一十四条普通业务印章的交接

普通业务印章使用人更换的,用章人应与交接人共同在《营业网点业务交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再进行印章交接,印章交接过程应由第三人进行监交,交接完毕后,监交人在《营业网点业务交接登记簿》进行登记。

全额半额章、封签行号章、行名章不需要进行交接登记。

第五节印章的停用、上缴和销毁

第一十五条印章因损坏、印章名称式样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停用的,应及时将印章上缴作废。

印章因网点柜员减少而暂停使用超过1个月的,应于印章停用45天内将印章上缴综合部保管。

第一十六条总行各部室印章的停用(作废)和上缴

1、总行各部室的管章员应先在本部室的《印模登记簿》登记印章停用(作废)信息,再持停用(作废)印章、《印章销毁清单》(附件8)和《印章交接清单》各一式两联到总行办公室办理印章上缴手续。

印章交接时,双方共同在《印章交接清单》登记,同时部室管章员在办公室的《印模登记簿》登记印章上缴情况。

两联《印章销毁清单》及一联《印章交接清单》由办公室管章员留存,另一联《印章交接清单》由各部室档案管理员留存。

2、办公室将停用(作废)的印章集中保管,保管地点配备两把锁,两条锁匙由监察稽核部和办公室安排人员分别保管。

第一十七条一级支行各部室、营业网点印章的停用(作废)和上缴

(一)一级支行各部室印章的停用(作废)和上缴

1、一级支行各部室的管章员应先在本部室的《印模登记簿》登记印章停用(作废)信息,再持停用(作废)印章、一式两联《印章交接清单》到一级支行综合部办理印章上缴手续。

印章交接过程应由第三人进行监交,共同在《印章交接清单》登记,同时部室管章员在综合部的《印模登记簿》登记印章上缴情况。

《印章交接清单》一联由综合部管章员留存,一联由各部室档案管理员留存。

2、综合部将停用(作废)的印章集中保管,保管地点配备两把锁,两条锁匙由风险管理部和综合部安排人员分别保管。

(二)营业网点印章的停用(作废)和上缴

营业网点上缴印章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任一印章上缴方式:

1、采取上介方式上缴印章的操作

(1)网点印章使用人应于上介前在本网点的《印模登记簿》登记,并填写一式两联的《印章交接清单》,与网点印章交接监交人员核实印章实物与《印章交接清单》,并共同在监控下将《印章交接清单》与印章一起放入押运印章铁箱,由解钞车上介到一级支行。

(2)综合部管章员与印章交接监交人员在监控下接收押运铁箱后,同时开箱清点印章,印章与清单相符的在《印章交接清单》接收人和监交人处签名确认。

《印章交接清单》一联寄回网点留存,一联综合部管章员留存。

(3)综合部管章员将网点上缴印章领回综合部,登记综合部《印模登记簿》印章停用信息,并参照各部室上缴的作废印章集中保管。

2、采取直接到网点收回印章方式的操作

(1)网点印章使用人应于印章上缴前在本网点的《印模登记簿》登记,并填写一式两联的《印章交接清单》。

(2)综合部管章员与另一名人员双人随介钞车到网点与印章使用人在网点监控下直接交接,双方共同在两份《印章交接清单》签名确认,其中一联《印章交接清单》由综合部管章员留存,一联由网点留存。

(3)综合部管章员将网点上缴印章领回综合部,登记综合部《印模登记簿》印章停用信息,参照各部室上缴的作废印章集中保管。

第一十八条印章的销毁

(一)总行办公室应定期将收缴作废的印章进行销毁。

印章销毁前,办公室管章员与一名稽核人员应对销毁印章实物与《印章销毁清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印章销毁清单》签名确认,《印章销毁清单》一联由办公室管章员留存,一联由监察稽核部档案管理员留存。

(二)办公室填制《印章销毁申请表》(附件9),附上《印章销毁清单》交总行监察稽核部审核、报主管行长审批后才可对印章销毁。

(三)在印章销毁日,办公室管章员和监察稽核部一名人员必须在销毁现场进行监销。

第六节重要业务印章的建库和注销

第一十九条重要业务印章应在系统建库。

第二十条重要业务印章的建库和注销流程。

(一)重要业务印章的建库、变更申请

1、营业网点领回或变更重要业务印章的,网点负责人(营业部管章员)应在领回或变更印章当天填写一式两联《印章建库/变更/注销申请书》(附件10),操作“重要印章建库注销申请”交易提交申请后,将一联《印章建库/变更/注销申请书》和打印的一联式业务凭证(加盖网点业务公章)移交集中作业中心建库员进行印章建库或变更。

2、重要业务印章账号为我行内部自编账号,必须为非柜面账号。

(二)重要业务印章的建库、变更处理

1、集中作业中心收到营业网点上交的印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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