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房地产交易合同霸王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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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房地产交易合同霸王条款
典型房地产交易合同霸王条款
前言
爱护公平公平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也是宽敞消费者的迫切要求。
2007年以来,大田县工商局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和《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依据职责,在全县开展了一系列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管力度,努力制造公平、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
近五年来的房地产专项整治,要紧以房地产开发商、房产中介机构、物业企业为对象,严格查处利用合同不平等格式条款、虚假违法广告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爱护守法房地产经营者及宽敞消费者的合法正当权益取得时期性成效。
现将近年来我县工商部门纠正及查处的房地产不平等格式条款列举如下,宽敞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如遇到合法权益被以下不平等格式条款或类似条款以及其他行业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的情形,可向工商局举报投诉。
小贴士:
什么事“不平等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当格式条款提供方将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要紧权益的内容使用于格式条款,那么格式条款就违抗了《合同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益和义务”的重要原则,失去了合法性和公平性,成为不平等格式条款,也确实是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及点评
不平等格式条款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于出卖方,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于出卖方,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筑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筑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工商部门点评:
《物业治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惊醒经营的,应当在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治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权益应当要紧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也能够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运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商品房的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整幢商品房的公用建筑面积”。
按照上述规定,商品房外墙面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该幢商品房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该条款违抗《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平原则,违反了上述规定,剥夺了业主拥有的对商品房外墙的合法所有、使用及权益权,属于违反法律、法规,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2:
开发商单方事先在《商品买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空白处自行填写减轻自身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作为必须项。
如:
《商品买卖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10日后仍未支付应对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对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情愿连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方同意,合同连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对款期限之翌日起至实际支付应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预期应对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与《商品买卖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合同连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期限和翌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预期已付款万分之贰(该比率应不小于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进行对比,违约金不对等,约定的比率显失公平,畸轻畸重,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比率高于开发商支付给消费者的违约金,明显违抗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契约公平原则,规定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3: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
补充协议翌日“买受人逾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违约责任”的第1、2、3、4项中约定的违约金,同样要求消费者支付违约金的比率大大高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逾期交房、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交付商品房、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产权登记消费者要求退房开发商违约所支付给消费者的违约金比率,违约金比率显失公平,违抗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契约公平原则,规定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4: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
补充协议第五条“退房违约。
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若买受人提出退房的,买受人应按所购房产总价款的30%支付出卖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该条款未考虑到消费者什么缘故要求退房的情形,简单粗暴单方强行规定只要消费者提出退房,就要支付总房价款30%违约金。
该条款违抗《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契约公平原则,单方免除了因开发商的过错应承担退房责任,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合理赔偿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5: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
补充协议第七条“交接。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交房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逾期超过30日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视同于交接,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给出卖人总房价款万分之一的代管金。
”该条款属于强行交房条款,将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的责任或者商品房达不到交付使用条件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全部规责于消费者,同时附加收取代管金等其它不合理条件,违反了《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6:
《商品买卖合同》第八条支付期限中“如遇下列专门缘故,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为配合政府的法规、规章、通知或市政规划、基础设施变更而引起的延误如:
停水、停电及交通管制等;3、遭遇大雨、暴雨及六或六级以上大风、36℃以上高温等阻碍施工停止或进度缓慢的气象因素,遭遇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的”。
点评: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缺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告知期限太长,不利于买受人及时做出是否退房的选择,阻碍到买受人已付房款的银行利息缺失,合理的告知期限应为15日之内;同时,该条款的第2、3项的情形是可预见的,可幸免、可克服的客观情形。
这是开发商单方在扩大自己的免责范畴,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应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责任风险,限制消费者获得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7: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专门讲明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第三天规定: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畴内的忘怀及有关设施所作的讲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阻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讲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款混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概念,利用法律术语玩文字游戏,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8:
“交房通知由出卖人按照合同地址以挂号信形式发出,并在出卖人销售部张贴公告,告知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后视为送达;买受人延期办理交房手续的,视为该商品房已按期交付”。
工商部门点评:
该条款是强行交房条款,剥夺了消费者对商品房的审验和拒绝权,违抗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9:
“因遭受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违约行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自然灾难、战争爆发、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
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工商部门点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幸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
该条款对“不可抗力”作任意扩大讲明,扩大了经营者的免责范畴,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责任风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10:
“买受人不管因何种缘故退房时,若房屋已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的费用及其缺失”。
工商部门点评:
该条款违抗《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单方面免除了因开发商的过错应承担的退房责任,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11:
“因市政规划变化,消防等其他非出卖人的缘故所做的设计变更,买受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出卖人也可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
工商部门点评:
设计变更属于合同的重大变动,出卖人应通过合理的方式通知买受人。
该条将第三人造成的合同变更的责任转嫁到买受人头上,并限制了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益,免除了出卖人应承担的责任。
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12:
“显现不可抗力的情形时,合同履行期限自然顺延,出卖人不须通知买受人”。
工商部门点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缺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该条款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差不多义务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13: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工商部门点评:
《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都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缘故,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缺失的,应予支持”。
该条款违抗《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平原则,擅自将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备时刻延长至360日,且限制了消费者解除合同及获得赔偿的权益。
属于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及获得赔偿的权益,免除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应资料义务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14:
“逾期付款超过30天,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对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工商部门点评:
该条款违抗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拖延支付房屋或者买受人拖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款一方面未作催告规定,预先拟定双方不平等的逾期天数;另一方面在违约金的规定上显失公平,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规定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超过合理数额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15:
“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入户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产的入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已同意入户。
买受人除应支付物业治理费外,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该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代管费”。
工商部门点评:
该条款将未及时办理入户手续的责任全部归于买受人,且附加收取物业治理费和代管费等其他不合理条件,违抗《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平原则,违反了《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16: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应整修或更换至本合同约定标准”。
工商部门点评:
按照该条款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若达不到约定标准,出卖人能够无限期整修或更换直到合同约定标准,且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应赔偿,更无权解除合同。
该条款明显违抗《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缺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17:
“本认购书签订后7日内,认购人未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工商部门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缘故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该条款违抗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免除了出卖人的缘故造成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所应承担的责任,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缘故返还定金的责任。
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承担的退还服务费用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18:
某《物业治理协议》规定,“本小区内业主水、电费由本物业公司代收,另每户每月收取代收手续费xx元”。
工商部门点评:
《物业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治理企业同意托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该条款同时违反了《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违反有关法规,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19: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工商部门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都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一年,由于出卖人的缘故,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缺失的,应予支持”。
该条款不仅限制了买受人的退房权益,而且规定了极低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违抗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平原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20:
“面积误差时,买受人不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工商部门点评:
该条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第十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或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益。
不平等格式条款21:
“房屋采纳空心砖建筑,而这种空心砖容易产生裂缝,房屋交付使用时,梁、板、墙体等如显现裂缝,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诉讼和索赔”。
工商部门点评:
该条款把应由建筑建筑商对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以模糊的语言概括地免除开发商的建筑质量责任,同时非法剥夺消费者的诉讼权、索赔权,属于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限制消费者提起诉讼和获得合理赔偿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22:
某《物业治理合同》规定,“物业治理费、水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治理费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
工商部门点评:
水电的供应及费用的收取是业主与水电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与物业费的缴纳无关,物业公司无权因为消费者拒缴物业费而停水停电,该条款违抗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平原则及《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违反法律、法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23:
“在本物业公司治理的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xx元、摩托车xx元、轿车xx元,车辆损坏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工商部门点评:
物业公司收了停车费却规定丢车由车主自负责任,显失公平。
该条款违抗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平原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经营者责任,限制消费者获得合理赔偿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24:
“入伙人在交房时必须预交半年(或一年)的物业治理费”。
工商部门点评:
该条款限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给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服务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违反法律、法规,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25:
某物业公司《房屋装饰装修治理协议》规定,“装修期间收取公共楼道装修费及电梯特护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收xx元”。
工商部门点评:
该条款违反《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第十七条规定,违抗消费者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属于违反法规,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26:
“买受人必须同意所购房产的空调支架、样式和规格尺寸,均由物业公司统一规定或制作,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并不得装太阳能热水器”。
工商部门点评:
该条款限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给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服务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27:
“本住宅小区差不多统一为小区居民预留了上网宽带端口,购房者在入户时应交纳500元的宽带初装费”。
工商部门点评:
该条款限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给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服务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28:
某《物业治理合同》规定,“未入住小区,仍要交纳物业治理费,否则,不移交住宅钥匙”。
工商部门点评:
《福建省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条款将前期物业治理费用强加给消费者,违反《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违反法规,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29:
某物业公司“入住须知”规定,“业主在缴足各项费用的同时,必须交纳2000元装修押金,否则就不给钥匙”。
工商部门点评:
该条款违反《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违反法规,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30:
某《物业治理合同》规定,“业主装修时,不管运不运垃圾,都必须交垃圾运输费4元/平方米”。
工商部门点评:
该条款违反《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违反法规,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31:
某银行在《个人住房消费借款押金合同》中规定,“如借款人卷入或立即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阻碍其偿债能力的,银行有权提早处分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
工商部门点评:
该条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责任风险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32:
某银行《个人住房配套车位抵押借款合同》中规定,“甲方(消费者)须在乙方(银行)指定的时刻内,到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该抵押车位购买保险”。
工商部门点评:
该条款限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给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服务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平等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