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国家博弈浅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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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国家博弈浅析

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国家博弈浅析

  知识产权边界范围和权利内容的不断扩张,对私人利益过度追求而导致“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大量产生,都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和增进社会福利的目标,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发生“异化”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由于存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博弈力量的不平衡,更容易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范围内被“异化”,继而将“异化”导入个体的国家,尤其当创新已经成为新一轮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发达国家更是希望通过主导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来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这将加深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化程度。

但是,世界格局正在发生变化。

伴随着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崛起,中国已逐渐成长为一个具有相当政治经济地位的大国,必须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加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构建过程中,由被动应对到主动出击,参与和引导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知识产权新规则。

  关键词:

知识产权制度异化博弈

  一项制度的产生,必然来源于社会现实要求,又最终服务于社会现实的需要。

当现实情况发生变化,该制度也必然要作相应调整,以使变化后的制度适应于新的现实,甚或要巩固和强化新的现实。

表面上的制度变革其实质是利益格局的调整,最终需要通过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重新达到新的暂稳定状态。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从国际层面看,就是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各个国家不断进行博弈的过程。

虽然这种博弈所遵循的政治伦理之一是公平,但真正公平的实现却至少依赖于两个方面,即规则本身的公平和主体力量的对等。

“两个同样具有高度文化的国家,要在彼此自由竞争下双方共同有利,只有当两者在工业发展上处于大体相等的地位时,才能实现”。

[1]仅仅规则的公平、权利的平等还远远不能带来最终结果的公平。

  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个体利益的追逐,跨国企业扩展市场和形成技术垄断的需要等。

但从国际层面看,引起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最核心原因还是国家发展的利益需求与国家间实力的不平衡。

发达国家不断提高国际知识产权标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分歧日益扩大就是不同需求导致的不同反应。

但即使认识到这一点,困难的地方在于,我国的经济已经与世界市场紧密相连,技术的发展已经成为培养和提升国家实力最重要的手段。

当知识产权与市场开放、技术创新联系在一起,对于我们而言,似乎就只剩下唯一的选择。

而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在这唯一的选择中如何寻找到一条适合的道路,去维护我国国家利益。

  本文在阐述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内在本质与外在表现的基础上,试图站在国际视角,从国家博弈的角度去分析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原因,并以泛太平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为例简单剖析。

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我国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策略。

  一、知识产权制度异化

  

(一)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本质

  异化的概念源自于西方哲学,[2]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它用来说明主体与客体的一种关系:

即主体活动的结果创造出的客体,离开主体而独立,又与主体相对立而且主要是对立,反过来缚甚至压抑主体。

[3]

  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是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和增进社会福利。

知识产权制度从源起到现今的演进过程中,并没有按照预期目的稳定而渐进地发展,随着技术的迅猛发展,全球化的加强,发达国家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知识产权被各国政策愈加强制干预,知识产权的内涵与外延不断扩张、权利人对垄断利益任意滥用,致使知识产权已逐渐呈现异化的态势,最终导致知识产权制度被异化的力量所奴役,成为“异化”的制度。

从“异化”的哲学含义上来讲,这种异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不再维护公平和促进创新与技术进步,而是反过来束缚、限制甚至压抑着知识产权的弱势主体。

例如,药品专利给发达国家药商带来的是巨大经济利益,给发展中国家人们带来的却是噩梦,在南非,由于治疗艾滋病药品的15种中有11种受专利保护,而这些专利药品的价格非常高,大多数南非人无力购买,仿制药又受到限制,患者只能等待死亡,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权对药品的保护己构成对人类健康的威胁。

[4]

  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本质是制度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其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和增进社会福利的根本目标,产生了与立法目标背道而驰的后果。

  

(二)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外在表征

  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化可以通过一系列现象表征,如知识产权的非理性扩张、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等。

知识产权是处于动态发展中的概念,随着经济、科技、社会的全球化发展,在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利益推动下,知识产权无论从权利内容上还是运行模式上都呈现出非理性扩张趋势。

如着作权法的最早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后来逐渐扩展到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再后来扩展到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这些内容与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相差甚远。

又如,早期专利保护很少涉及生物技术、遗传基因技术等领域,但这些技术近些年已经纳入一些国家的专利法,也逐渐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5]与此同时,随着知识产权权利范围的不断扩张,知识产权所代表的私人利益也不断扩张,对私人利益的过度追逐产生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如不断延长版权保护期限、设置知识产权障碍、利用知识产权形成垄断、限制商业竞争和技术传播等。

[6]

  不论是知识产权边界的过分扩大,还是“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大量产生,透过这些表象都反映出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其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和增进社会福利的根本目标,产生了与立法目标背道而驰的后果,即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异化”。

  二、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根本原因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不同于一国内部制度的产生,它是国家间博弈的结果。

如果世界各国发展程度是均衡的,并且存在知识产权的优势互补或者替代,那么,在这种利益均衡条件下各国博弈产生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就能体现不同国家的利益需求,维护各国间的公平发展。

  而实际情况是,在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体现的是国家力量的角逐,并不意味着每个国家都具有话语权。

[7]在知识经济时代,发达国家汇聚了当今世界绝大部分核心知识产权,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追逐经济利益,最终实现自己的世界经济霸权和政治霸权。

为了能够在世界经济中维护和扩大自己的财富,发达国家更倾向于制定有更多国家可以遵守的规则。

当前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的知识产权大国已相继联合起来,以“知识产权是私权,神圣不可侵犯”为由,控制了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在这种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和综合利益做出的有选择性的制度安排,更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要求。

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技术知识或资源,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往往只能尽其义务,无法提出或者制定符合自己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规则,很难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实现自身创新发展和社会进步。

这不仅会导致国家间利益进一步失衡,还会通过传导进入一国内部影响其公共利益保护的平衡。

如,发达国家一手炮制的药品专利权已经成为支配和控制发展中国家病人生命的工具。

[8]国家间博弈力量的不平衡产生“异化”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规则。

  三、发达国家继续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趋势

  

(一)知识产权成为发达国家竞争的利器

  在一国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化很容易通过立法的修订得到修正,而在国际环境中则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9]近年来,美国商务部及其专利商标局为推进经济发展、激励创新和繁荣新兴产业,不断在全球范围内力提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将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竞争的利器。

《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

产业聚焦》报告进一步表明,美国政府的重心已转移到如何促进经济发展与繁荣上,并且认为知识产权对国家经济、就业率和出口额有重大影响,报告反复重申美国将继续加强本土和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推行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坚定立场。

[10]21世纪以后,日本为了促进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进程,让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同步于高速发展的技术,不断根据其经济和科技发展速度调整国家知识产权策略。

除了颁布《知识产权基本法》和《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每年制定《日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还积极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革,以期为日本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国际市场环境。

欧盟国家也一直将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国际话语权,努力维护和平衡其在世界经济贸易、技术交流合作中的利益和优势。

在欧盟制定的“2020战略”中,创新被视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柱,技术变革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的要求和挑战,欧盟和成员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也必然要适应这种新变化。

  

(二)发达国家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异化向区域范围扩展

  在国际层面,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其全球创新优势,他们凭借知识产权先发优势,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规则的国际扩展。

随着加WIPO的发展中国家日益增多,发展中国家在WIPO的地位逐渐提升,影响力不断加大,发达国家便逐步将新的知识产权条约转移到另外更多的谈判平台,在《TRIPS协定》签署之后,发达国家仍然通过区域、多双边和单边等途径全面追求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高标准,利用知识产权达到更高的利益目标。

  对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及其实施是万变不离其国家政治经济利益之根本的,其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水平将随着医药、软件、音像、化学及其他产业的技术进步而水涨船高。

他们将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竞争的工具和新的贸易壁垒,在国际上打着公平的旗号滥用知识产权,甚至将权利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束缚、限制和压抑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异化”在国际范围不断扩展。

  (三)异化的TPP知识产权规则

  近年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导的“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谈判,可以被认为又是一次力量悬殊的利益不平衡的博弈实践。

原本经济规模和影响力相当的几个小经济体间的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在美国、日本等加入之后,各国实力悬殊巨大,使《TPP协定》谈判演变成少数知识产权强国掌握整个谈判主导权,导致《TPP协定》中知识产权规则体现大国、强国利益,对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进一步加强:

1.专利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如《TPP协定》规定过程发明,可以授予专利,对动物和植物发明以及对于人类或者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等;2.版权保护期限要求延长,如《TPP协定》第4条规定了作品(包括摄影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制品的保护期限,明显高于《伯尔尼公约》规定k;3.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规定,如TPP规定了知识产权执行信息的公开要求等。

  《TPP协定》的签订将使知识产权制度在亚太地区进一步“异化”。

《TPP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将知识产权强保护在区域范围内进一步拓展,《TPP协定》谈判参与国家除了美日之外,其他国家为亚太地区一些小规模经济体,无法与美日等发达国家处于平等的谈判地位,《TPP协定》中知识产权条款更多代表美日等发达国家利益。

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例,美国在版权保护、专利保护、知识产权成本保护、互

  联网域名等方面的要求已远远超出《TRIPS协定》的范围。

又如在药品专利保护方面,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均对药品实施价格控制,美国药品专利保护方案将大幅提高普通药品的价格,并危及这些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专利出口国,强化专利保护将把更多的财富转移到美国。

美国以牺牲其他国家的利益为代价,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零和博弈的政策必然导致国家间利益分配不平衡,加剧知识产权产权制度在亚太地区的“异化”,不利于亚太地区新兴国家的发展。

在TPP谈判中,其他参与谈判的国家已经对美国专利保护方案提出异议,认为过度的专利保护不但阻碍科技创新,还将损害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

  四、新兴经济体崛起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展开新一轮利益博弈

  

(一)新兴经济体作为新的博弈力量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

  21世纪以后,在西方发达国家努力走出衰退阴影时,巴西、中国、南非等新兴经济体却持续增长,尤其在金融危机中更突显了新兴国家经济应对危机的弹性,以及在走向复苏过程中表现出的活力和动力,根据IMFXX年数据统计,这些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经济总量中的比例已经接近30%。

金砖五国成为国际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集团。

它们都是人口大国、资源大国,同时也是军事大国和政治大国,尤其中国、俄罗斯和印度都是核拥有国,前两者又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

此外,这些新兴经济体还具有较强的创新潜力,如中国在创新领域不断追赶发达国家,专利申请已经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PCT国际申请位居世界第四。

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经济中的崛起,代表了真正的全球性的经济增长,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国际经济格局,在这个全新的国际体系下,所有融入其中的国家都不再是客体和旁观者,而是自己掌握命运的博弈方了。

[12]

  

(二)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将展开新一轮博弈

  新世纪,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国家的高速增长,使世界经济秩序发生巨大变化,各个国家为其经济复苏、发展,形成一个用创新推动国际竞争的新时代,走创新型国家之路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科技和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量。

[13]具有科技创新优势的发达国家会进一步在国际范围内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维护其创新优势和全球经济利益,如在区域范围内通过签订TPP、ACTA等协议推行知识产权强保护规则。

经济、科技迅速发展的新兴国家也将谋取在国际上的更多政治地位,在更多领域争夺话语权和国际规则的制定权,为其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国际市场空间和制度上的保障。

  因此,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以美日欧为首的发达国家和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要为其科技创新优势提供更大范围和更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中国、俄罗斯、印度等为代表的新兴发展中国家也要为其强劲的创新潜力提供发展空间和环境,不同利益群体国家间必然展开新一轮博弈,并且博弈各方的实力差距正在缩小。

  五、中国的应对措施

  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缓慢,创新作为推动经济复苏的主要驱动力已经成为各国共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发展、维护创新利益的重要保障,必然成为各国展开利益博弈的重要领域。

发达国家在全球知识产权领域的主导地位受到新兴国家挑战的同时,也不断地开辟新的领域,随着区域自由贸易体系加快形成,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区域自由贸易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以太平洋地区为依托的TPP谈判中,发达国家主导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增强;另据欧盟贸易专员KareldeGucht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将作为一个章节写入美国和欧盟的自由贸易协定——《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TTIP),该协定的签订将建成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欧盟在与加拿大、新加坡和哥伦比亚有关进一步保护地理标志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也取得了不错的进展;欧盟与日本之间的自由贸易谈判也将启动。

美欧、欧日自贸谈判通过制定新规则,势必对全球贸易和经济格局产生重要深远影响,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新规则,必然导致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深度“异化”。

  随着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地位的不断提升,发展中国家间也正在积极开展区域以及跨区域的自由贸易谈判,如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不断深入,金砖国家间经贸合作协调机制到货币合作机制等。

中国作为亚太地区经济增长最快的发展中国家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作为大国的国际责任也日益增强,对促进亚太地区经济增长和稳定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面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战略维护其在新一轮经济增长中的创新垄断优势,实现其在亚太地区的政治、经济利益,中国作为具有一定经济、科技、军事实力的新兴发展中大国,应该认识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本质及原因,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积极推动区域和跨区域自由贸易开展,逐步建立符合区域和跨区域利益的知识产权规则

  中国应在积极推动区域和跨区域自贸区建立的同时,将知识产权作为其中重要的合作内容,逐步构建符合该区域发展利益需求的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

目前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签署知识产权双边合作计划,通过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双边知识产权合作关系,共同促进中吉两国经济发展。

中国应该继续积极推动包括上合组织自贸区的完善,逐渐形成促进区域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规则。

同时,随着金砖国家经贸合作的深化,中国应积极推动金砖国家加强知识产权合作,建立符合金砖国家发展需求的规则,维护金砖国家发展优势,防止发达国家制定新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削弱金砖国家的发展动力。

  

(二)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形成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机制

  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确保创造者的利益,更在于使其成果促进整个社会的科技、文化与经济进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目的是带来全人类的利益增长,但当前现实情况是一个国家或者一部分国家的利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14]如在《TPP协定》的谈判中,美日等发达国家将中国、印度等新兴发展中国家排除在外,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将进一步失去在亚太地区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机会。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中国在对外交往中正在逐渐变得自信,应当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并通过逐步构建的区域体或联合体形成与发达国家的力量抗衡,争取构建起国际知识产权范围内的利益平衡机制,以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为我国创新优势提供有利的知识产权制度保障。

如对于TPP谈判,中国应联合其他新兴发展中国家在各种国际场合积极提出自身诉求,要求谈判建立协调一致的诉求机制。

  (三)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最低标准,加快完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

  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如《TRIPS协定》,给发展中国家还留有一定余地,中国应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量身定制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相关措施,[15]使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制定工作都紧密围绕着立足于国情,追求利益平衡这一核心。

要充分运用现行国际公约、条约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优惠政策,在国际谈判和贸易竞争中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力求在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保护本国企业,同时要着重打击愈演愈烈的国际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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