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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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管理办法

(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授信审批体制,优化本行授信审批的质量和速度,清晰界定本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的工作职责,充分维护独立授信审批官审批权的独立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授信审批官是指根据总/分行行长授权,独立从事授信业务审批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我行独立授信审批官职位对所有员工开放;满足任职基本条件,并按规定流程被总/分行行长聘任为独立授信审批官后,即可担任该职务独立授信审批官。

第四条独立授信审批官通过本行的相关制度规定明确其责、权、利,使其工作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五条独立授信审批官实行等级管理,共划分八个等级,不同级别对应不同授信审批权限。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及资格认定

第六条独立授信审批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

(三)具有敏锐的授信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人员沟通协调能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风险识别和独立判断能力;

(四)熟悉银行存款、结算、授信业务及相关制度和办法,熟悉各类授信业务处理流程;熟悉且能正确执行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授信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知识,能进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

(五)银行正式员工且从事银行授信业务、审计或风险管理工作2年(含)以上,并通过《公共基础》、《个人贷款》、《公司信贷》及《风险管理》四门考试;分行可视情况给予一年宽限期;

(六)在授信业务经营管理中成绩特别突出,或有其他专长的,经总行行长认定批准,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拥有注册会计师(CPA)、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律师从业资格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证书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资格认定

(一)总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由总行认定,初审与认定合并进行;分行独立审批官资格实行分行初审、总行认定的制度;

(二)总行对拟聘任的独立授信审批官由总行授信审批部主要负责人提名,并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业务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材料;分行对拟聘任的独立授信审批官,由分行授信审批部会同分行行长提名,并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业务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对拟聘任的独立审批官资格进行认定。

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1.资格认定表(详见附件1),主要内容包括拟聘任人的简历,奖惩情况,总行授信审批部主要负责人或分行行长签发的资格初审意见;

2.拟聘任人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由总/分行人力资源部与原件核对相符后上报;

3.总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总行人力资源部收齐认定资料后进行审核并起草签报报主管行长及行长审定;

(四)总行人力资源部将认定结果以发文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分行,分行行长按规定聘任独立授信审批官;

(五)八级独立授信审批官起始薪点等级为三1,在专业岗位序列建立之前,独立授信审批官等级与行员等级不挂钩。

独立授信审批官任职期满后续聘的,可不再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权利与责任

第八条对独立审批官实行授权管理,由总/分行长对其授权。

根据独立审批官级别、能力和业绩以及经营行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客户资源状况等条件,各分行可确定不同的授信审批权,并根据业务办理情况动态调整。

第九条独立授信审批官的权力:

(一)独立审批权。

按我行业务规章制度对经营行申报的授信业务独立发表其个人风险审查意见,享有充分授信业务独立审批自主权,对提交审批的授信业务,有权独立决定授信与否并就额度、期限、利率、方式、限制条件等要素提出具体审批意见,我行任何其他人员不得强令干涉其授信审批业务;

(二)协调沟通权。

对提交审批的授信业务,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并补充相关资料;对审批中出现的重大疑虑,有权到有关部门和经营行核实查证,确需到客户实地查证的,须客户或经营行相关人员陪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授信业务,有权拒绝审批。

根据审批的每笔授信业务的不同情况和风险,有权向申报经营行第一责任人或高一级的审批官(授信审查委员会)进行沟通、协调和报告,提出其个人建议;

(三)审批否决权。

根据每一笔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和我行的资产质量经营目标,行使其授信审批否决权;

(四)业务监督权。

查阅驻地行及所辖机构授信档案、业务报表、授信相关会议文件等资料,了解所审批授信业务执行及管理情况;对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报送的业务进行考核打分的权利;

(五)授信业务业绩权。

具体考核办法详见本办法“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六)参加总/分行组织的业务培训的权利;

(七)按照授信制度规定拥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独立授信审批官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授信政策,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行制度;

(二)为各经营行提供授信业务相关法规及政策咨询等授信相关业务的服务;

(三)及时受理各经营行申报的各项授信业务,充分做好核实、调查、风险评估和提示,并在其职权内进行审批或书写独立审查意见;

(四)全面沟通协调与申报经营行审批的意见;

(五)对其审批的授信业务风险损失承担相应比例损失赔偿责任;

(六)完成总/分行交代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审批权限和处罚

第十一条独立授信审批官的权限因级别不同而不同,低一级为其高一级的进行前期审批工作。

原则上级别高的授信审批官可以审批其低一级的权限内授信业务,但级别低的授信审批官只能审批其职权内的授信业务不得越级。

各级独立授信审批官的审批权限由总行行长按拟聘任人员授信工作经验及行员等级审定。

具体初、终审批权限详见附件2《银行总行独立授信审批官初、终审批权限表》。

第十二条独立授信审批官之间必须保持团结协作,不得为回避风险而侵害我行利益或我行其他独立授信审批官的利益,出现风险时,也不得为规避自身风险转嫁给本行其他员工。

第十三条独立授信审批官须对自己的审批行为和审批结果负责。

独立授信审批官因下列情况导致所审批业务出现风险或形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审批人给予警告、调低审批权限或缩小授权范围直至解聘,同时按我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制度审批授信业务;

(二)因渎职或不履职导致未准确识别所审批业务的重大授信风险,或对重大授信风险未确定明确有效避险措施;

(三)在审批授信业务期间,违反总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与客户串通、勾结,协助客户提供虚假信息;

(五)对外泄露客户商业秘密以及我行信贷业务调查情况、调查意见、评估意见、审查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

(六)组织观念不强,自律意识淡薄,同事关系恶劣,服务水准低下,经常被分、支行(部、中心)或客户投诉的。

第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被取消审批资格或审批权限的独立授信审批官,不能以任何形式再次取得任何级次的审批官资格或审批权限。

因特殊原因确需给予的,须上报总行核准。

第十五条授信业务因难以合理预测的不可抗拒因素,出现风险或造成损失,若独立授信审批官按制度规定办理业务,勤勉尽职,无主观故意,没有道德风险,可按规定免除责任。

第五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六条独立授信审批官由聘任行进行日常管理,其行政、工资等关系归聘任行管理。

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对每个层级的独立授信审批官建立业务档案,对其审批的每一项授信业务,无论审批结果如何,均进行记录,作为对独立授信审批官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独立授信审批官由总行授信审批部会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对独立授信审批官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结果报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十八条对独立授信审批官的业绩考核评价内容包括独立授信审批官审批业务量、审批质量(包括资产质量、审查科学准确性等方面)、审批效率、参加培训和业务竞赛等。

具体详见《独立授信审批官平衡计分卡》(见附件3)。

其中:

对授信业务不良率设定一定的容忍度(原则上不高于1%),审批业务不良率在容忍度之内且不存在道德风险和违规的,不扣减其考核得分。

第十九条独立授信审批官绩效考核按如下方式计算:

独立授信审批官每月薪资实行月度预发,年终总算。

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4:

《银行总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年度奖金由总行根据《独立授信审批官平衡计分表》中考核得分进行重新分配。

其分配金额=(本人考核得分/总行所有独立授信审批官考核得分之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提的总行所有独立授信审批官年度奖金之和。

第二十条根据考核得分排名结果,被考核人的年度绩效结果分为优秀(前20%)、称职(前21-90%)、基本称职(后10%),对独立授信审批官给予不同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为称职(含)以上的,下年度仍可授权,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视情况调增其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或上调其审批层级;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应视情况调减其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或下调其审批层级,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独立授信审批官资格或直接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六章 培 训

第二十二条独立授信审批官上岗前,应接受本行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

第二十三条独立授信审批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总/分行或本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或交流,每年必须参加由总行组织的脱产学习10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独立授信审批官的指导管理;总行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和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独立授信审批官管理工作的支持、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村镇银行首席独立授信审批官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专业岗位序列和条线考核制度建立之前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日起执行。

原《银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管理办法》(九银发[2008]22号)废止。

 

附件:

1.《资格认定表》;

2.《银行总行独立授信审批官初、终审批权限表》;

3.《独立授信审批官平衡计分卡》;

4.《银行总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1:

资格认定表

 

姓名

工号

出生年月

职位

学历

参加银行工作年限

机构名称

个人工作简历:

奖惩情况:

 

 总/分行授信审批部意见:

 

签名:

日期:

人力资源部意见:

 

签名:

日期:

主管行领导意见:

 

签名:

日期:

总行行长意见:

 

签名:

日期:

 

附件2:

银行总行独立授信审批官初、终审批权限表

单位:

万元

授信审批权限

独立授信审批官级别

终审

初审

(10000,15000〕

一级(首席)

二级或三级

(5000,10000〕

二级

 

三级

(4000,5000〕

三级

四级

(2000,4000〕

四级

五级

(1000,2000〕

五级

六级

(500,1000〕

六级

七级

(0,500〕

七级

八级

注:

⑴15000万元以上的授信额度(不含存单质押的授信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由3-5级独立授信审批官初审后提交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⑵授信审批权限按本行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目前暂定3%)确定,随着本行净资产增加,授信审批权限也可相应提高;

⑶对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表外授信业务计算授信额度时只计算敞口部分额度。

⑷授信业务一律按其单户授信余额由相应级别的独审进行初审和终审。

 

附件4:

银行总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总则:

按今年总行统一部署,对机关管理服务人员逐步试行量化考核,以业绩作为重要考核依据,科学合理界定我行总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的工作绩效,充分激发潜能,创造一个安全、高效、优质有序的审批环境,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

总行授信审批部独立授信审批官。

第三条考核期间、频率:

期间年1月1日---年12月31日,频率为按月考核。

第四条考核因素:

授信审批的授信额度、自然人授信审批的笔数、审批的速度、审批授信的质量(逾期额、欠息额)、本部门基础工作完成质量。

第五条绩效计算:

按上述考核因素分项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薪金=总行核定其相同薪级薪点岗位每月应发档案工资*2+当月审批的授信额(含当月审批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或保函敞口额)*0.2元/万元(初审0.2元、终审0.1元)+当月审批的自然人授信笔数*50元/笔+当月审批贴现直贴额*20元/笔+承担本部门基础工作的绩效+当月授信审批速度奖–审批的贷款当月产生应收未收利息额*1%(当月收回上月应收利息按实际收回额退回实扣绩效)-审批的授信当月产生的不良贷款(含承兑或保函垫款)扣款(公司户按贷款本金*0.5元/万元、自然人贷款按笔数*100元)。

注:

1.承担本部门基础工作的绩效指独立授信评审官兼顾本部门其他岗位的职责报酬,法律岗月薪400元,临时性报表统计岗月薪300元,对外对内协助培训、文字材料书写报送岗月薪400元;

2.当月授信审批速度奖指,统计当月各独立授信审批官从支行(部)报送需审批的授信(不含贴现)到独立评审官审批结束平均时间,对速度最快的第一、二名分别给予600元、400元奖励;

3.审批的授信额不含贴现,否决的授信暂不统计在各独立授信审批官的业绩中;

4.对外派学习培训的独立授信审批官,其月度薪金不参与考核,按机关相应行员等级标准发放;

5.年度总行计算的年终奖金,由总行按其他规定执行,不按此办法分配。

第六条资源分配:

由部门总经理,按申报的每一笔授信业务的特点,和不同等级独立授信审批官的权限、当前处理业务量多少等进行合理资源分配。

第七条团结协作:

独立授信审批官之间必须保持团结协作关系,不得为争夺个人利得而侵害本行或其他独立授信审批官间利益,出现风险时,也不得为规避自身风险转嫁给他人。

第八条考核部门:

总行授信审批部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数据统计,月度据该考核方案计算独立授信审批官的绩效,提交给总行审计部复核,准确无误后交给总行计划财务部发放薪金。

第九条日常管理:

总行授信审批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的工作指导协调监督。

第十条设立风险准备金:

考虑授信风险有一定的滞后性,给每个独立授信审批官设立个人风险保证金帐户,每月从其薪金中按5%比例进入该帐户,实行延迟发放制度,三年后由总行审计部出具返还与否及返还多少的意见。

该帐户由总行审计部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授信审批部保留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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