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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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
我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防范汽车贷款风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衡山县农
村信用合作联社汽车管理办法》及《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汽车按揭贷款是指我社向个人
客户发放的用于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为间客式贷款,即客户在
与我社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
销商处购车,并通过特约经销商向我社申请汽车贷款的运作
模式。
特约经销商与我社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个人汽车按揭
贷款业务原则上只能在该经办机构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人是指联社授权可以开
办汽车按揭贷款业务的信用社(营业部);本办法所称借款人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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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汽车按揭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我社确认的、
已与我社签订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经
销商经销的汽车。
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经销商准入及条件
第五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自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借款人
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 60 周岁;
(二)持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
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资信良好。
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最近
一年内无 3 次(含)以上逾期且未有连续 2 个月以上拖欠还
款记录;未发现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行为;
(五)借款人除以所购车辆向我社抵押担保外,还愿意并
能够提供我社认可的其它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
证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贷款用于购买商用车的,须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明
或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营运协议);
(八)抵押车辆须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牌照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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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
(九)我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合作汽车经销商由联社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
质等级、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综合情况,选择
确认合作关系并签订《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承担担
保责任的汽车经销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
合法资产;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内部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体系和汽
车登记、上牌、抵押的操作流程;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不
良信用记录;
(六)在经办机构留存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担保额的
5%;
(七)担保余额在保证额度内。
第七条经销商准入的审批。
经销商的准入经信贷人员
调查后,由公司银行部门审查、审批。
总行合规风险管理部
门应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的审查,严禁经销商超担保能力
担保,对经销商的授信严格按照我社授信业务流程办理。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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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
70%,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存单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
购车款 9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90%;
(二)以指定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担保公司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 30%
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70%。
(三)以借款人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
低于购车款 3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
的 70%。
(四)以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除指定经销商、担
保公司外),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 50%的首期付款,贷
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50%。
第九条自用车贷款期限一般为 3 年;对经营用车,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相加之
和不得超过 60 周岁。
第十条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
次基准利率上浮 10%—30%范围内确定。
贷款期限在 1 年以
内的,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合同利率计息,不
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若遇法定利率调整,于
次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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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信用社(营业部)信贷人员负责对汽车经销
商的资信进行调查,汽车经销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汽车经销
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过最新年检,《法人代码证》合法有效;
(二)经营合法,具有国家有关机关办理的汽车经营许可
证;
(三)在我社开立账户,且有一定量的存款;
(四)信用良好,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在本地区、
同行业有一定影响;
(五)与汽车生产厂签有正式的指定经销合同或协议;
(六)我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经办信贷员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
并就按揭额度、成数、期限和利率签注明确意见后报信用社
(含营业部,下同)审查人员进行审核;信用社审查人员提出
审查意见;信用社审贷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信用社
同意受理按揭项目后,就拟定的授信报告报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按揭额度协议的签订。
按揭额度终审获批
后,由经办信用社与汽车经销商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
务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要求:
(一)经销商须在经办信用社开立售车款专户;
(二)经销商愿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同意从
售车款总额中留存一定期限和比例的贷款保证金等。
第十四条贷款申请。
在我社指定的经销商处购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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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品牌汽车的借款人,应在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协议或合同后,
向我社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借款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资
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
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我社认可的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借款人职业和经济
收入的证明,或借款人愿意且能够提供的足以证明其支付能
力的其它收入或财产证明材料;
(三)我社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四)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
权属证明、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
证明。
必要时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五)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
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必要时保证人应提供一定比例
的保证金;
(六)以所购买车辆作抵押物,在抵押登记和有关保险手
续办妥之前,应提供我社指定经销商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书面
贷款推荐担保函;
(七)出具在汽车上牌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抵押我社);
(八)我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受理与调查。
调查岗收到申请资料后,应
对借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收入、资产、负债、还款能力、借
款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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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
况、财务状况、通过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信用记录;
(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收入是否稳定;
(四)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和意愿(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
须贷款承诺);
(五)调查核实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及各项权证真
实性等担保情况。
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
一致并签名确认;
(六)调查报告必须明确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
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等。
第五章贷款的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的风险评价。
信用社(营业部)风险评
价或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
审查,并提出意见,审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要素审查。
主要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基础资料
是否真实、完整进行审查;
(二)主体资格审查。
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业务准入
条件,有效收入证明是否合理,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客户、担保人是否有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的审查。
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贷款用
途、金额、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本社的信贷政策;
(四)信贷风险的审查。
审核借款申请人的职业背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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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来源、家庭资产负债情况、担保情况等。
第十七条经销商授信额度的确定。
我社的汽车按揭
贷款业务实行审贷分离、总量控制、额度管理的原则,即对
我社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必须事先授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总
的额度内,对单笔贷款业务进行审批,单笔操作的累计余额
不得超出授信额度。
额度规模根据经销商的经营规模和经济
实力确定。
第十八条贷款的审批。
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
意见,对是否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
方式等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章协议与发放以及贷款的支付
第十九条经审查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凭首
期购车款交付凭证及其它费用交付凭证等,与我社签订借款
合同和担保合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要本着方
便、快捷的原则。
一般应在借款人提出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
内办妥贷款相关合同的签订手续。
第二十条贷款的担保。
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
须提供有效担保。
我社一般除要求借款人以所购车辆做抵押
担保之外,还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方式。
(一)车辆抵押:
借款人应与我社签定抵押合同,将贷款
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提供车辆抵押担保措施。
抵押担保的
期限应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止,借款人的配偶
应签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经办机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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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车辆的上牌和抵押手续。
(二)指定经销商担保:
借款人进行车辆抵押后,需要追
加其他担保措施的,可由指定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并交纳一定的担保保证金,落实多方式组合担保措施;
1.经销商担保是指经销商事先与我社签定统一的合作协
议,并将货币资金以担保保证金形式存入我社保证金专户,
保证金专户统一开立在开户信用社,交纳保证金的额度根据
车商的情况在协议中约定,保证金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扣款
不足款项的垫付等;
2.经销商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就具体借款人签定担保合
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单个借款人的全额借款本
息、利息、罚息及我社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3.经销商的担保期限根据具体担保情况制定。
(三)存单质押、不动产抵押担保:
我社可以要求借款人
在车辆抵押的基础上,追加存单质押、不动产抵押担保的,
抵质押物价值不低于借款金额的 50%。
(四)其他连带责任保证:
我社可以要求借款人在车辆抵
押的基础上,追加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方可以是与我社签约的担保公司或符合担保条件的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保险。
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抵押,必须
办理公证、保险和抵押登记等手续。
以其它物品作抵(质)押
的,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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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一)设定抵押物保险的,保险单须注明我社为第一受益
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保险金额以申请贷
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的价值;投保期不短于实际贷款期
限。
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我社保管。
(二)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
如借款人中断投
保,本社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为
保障保险期限不中断,经办机构可要求保险公司收取一定金
额的续保押金。
(三)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以所购汽车发票载明
金额全额投保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等。
第二十二条在贷款有效期内,信贷调查人员应对借
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
监督。
第二十三条汽车按揭贷款必须采用本社受托支付
方式,信用社(营业部)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
申请,并授权经办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经办信
用社(营业部)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
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如符合约定条件的,则通
知会计人员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将贷款直接划转
到经销商在我社开立的账户。
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不
得以任何方式提取现金。
支付审批人员同时应在贷款支付后
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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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经办信用社(营业部)在汽车按揭贷款
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购车发票、
车辆行驶证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除将信贷档案
移交信贷内勤人员装订入册保管外,还应将抵押登记凭证、
保险单正本等重要权利凭证移交信用社保管人员进行妥善
保管。
第二十六条根据贷后检查要求,贷后检查人员对
经销商的经营情况、账户情况等进行检查,重点对其名下一
系列购车人(担保人)的批量关联性和还款来源进行检查,判
断是否存在“假按揭”情况,同时关注借款人住址、联系方式、
收入情况、还款情况、抵押物等情况,在不利情况出现时及
时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经办信贷人员则负责做好对借款人的
日常服务与管理,在贷款偿还期前做好提醒和催收服务。
第二十七条不良贷款催收。
如贷款发生逾期,经办
信用社应及时发送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超过有关规定仍不
能收回的,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采取资产保全、诉讼催收等
措施,并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及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
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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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抵质押物发生意外损失或保证人失去
担保资格或丧失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本社经办信
用社(营业部),并提供本社经办信用社(营业部)认可的新的
担保,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条 经本社经办机构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还
款。
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经办信
用社(营业部)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抵押物
权利凭证、保单等退还借款人,并由借款人自行前往有关部
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或备案)或出质登记的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未尽事宜,由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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