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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修改稿)

章程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三章办学定位、办学规模和教育模式

第四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七章学生与学员

第八章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九章校徽校旗校歌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31号令)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商

洛职院”;英文名称:

ShangluoVocational&TechnicalCollege,简称“SVTC”.互联网域名为:

第三条学院法定注册地址: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鞅大道西段丹南新区。

第四条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列入陕西省高等教育序列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一)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

(二)为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实行中国共产党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六)对院内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

(七)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其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五条办学方向: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学研融合之路,面向生产和管理第一线,培养社会适用的高素质、技术应用型人才,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六条办学目标定位:

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示范性高职学院。

第七条校训:

修德、励志、笃学、善业。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学院举办者为商洛市人民政府,业务上接受陕西省教育厅指导,经费保障来源于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

第九条举办者享有的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规范学院办学行为,实现监督管理;

(四)评估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举办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与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院享有权利:

(一)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各项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三)依法按照规定向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和争取必需的办学经费、建设与发展经费;

(四)按规定权限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多样化选拔人才;

(六)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建立各种院内外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开展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多形式的合作和社会服务;

(七)遵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八)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九)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服务;

(三)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要求;

(四)确保学院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和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五)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办学定位、办学规模和教育模式

第十三条办学定位:

(一)层次定位:

三年制高职为主体、五年制高职及成人教育为补充的专科层次普通高等院校;

(二)类型定位:

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的教学培训型地方高职院校;

(三)人才培养模式定位:

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全日制与间日制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四)专业定位:

以护理、临床医学、医学影像技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建筑工程管理、机电一体化专业为特色专业,逐步形成以机电、建筑、汽车、教育、公共事业、矿产冶炼、生物制药类等交叉互补、协调发展的专业格局;

(五)服务面向定位:

立足商洛,面向陕西,辐射周边。

第十四条办学规模报省政府核定。

第十五条教育模式: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实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学研结合、校企协同育人的实践教育模式和“五个一”“六个能力”的大素质教育模式,突出实践能力培养。

第十六条多证书制度:

学生经过在校期间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学生经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认可的技术等级或职业资格考核机构考核,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模式:

实施“就业直通车”模式,指导和推荐毕业生就业,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教育教学位于学院中心工作之首,是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其他工作服务和服从于中心工作。

第十九条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发展需要,以系(部)为依托,开放式办学,大力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产学研结合。

第二十条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和重点专业建设与精品课程建设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依据专业课程标准,规定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建议和评价建议。

第二十二条按照实验实训课程教学管理办法,实验(训)教学大纲,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巩固和熟练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三条根据教学质量评估细则,对教学人员的教书育人、工作态度、劳动纪律、教学水平等实行分项量化评估。

第二十四条制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有计划地实现师资队伍结构优化和素质提升。

第二十五条学院从事教科研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教科研。

第二十六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实施学术委员会制度和教育教学督导制度。

(一)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实行教授治学和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检查监督机构,按照督导章程规定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有计划地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九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院师生参与社会服务的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学院施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院党委的领导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负责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听取学院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等行政管理工作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人选;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

  (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抓好源头治理,加强程序监督;

  (六)领导学院的统战、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院党委全体会议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书记委托院长或其他副书记主持。

党委会议按照规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形成会议决议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党务公开,党委书记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依照权限查处违纪违规党员干部。

第三十六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根据办学宗旨,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根据社会需求,依照国家有关专业设置和教学等方面的规定,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和思想品德教育,管理日常行政工作;

  (四)拟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发展科技产业,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代表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院务会议是执行党委决议,研究、决定和处理日常行政工作的会议,是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出席时,由院长委托其他副院长主持。

院务会议按照规定的议事范围、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形成会议决议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公共服务机构,为教学和师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与外界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实训实习等活动,按照章程和缔结协议开展工作。

第二节院系(部)两级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院施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党政职能部门代表学院行使院一级管理职能,是学院管理、决策、督查机构。

系、部(含培训中心、下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办学功能实体,是学院下属业务执行机构,向学院负责,履行相应职能,享受相应职权。

第四十五条学院以统筹规划、宏观决策、协调监督为主,对系、部实施宏观管理、制度管理和目标管理。

第四十六条系、部以任务落实和过程管理为主,开展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招生就业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院系(部)两级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集权与分权适度:

发挥院级调控作用,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尊重系(部)主体地位,促进系、部职能向办学型转变;

(二)责权利相统一:

明确两级管理职能,理顺院系(部)事权关系,扩大人、财、物管理自主权。

第四十八条学院履行的职责:

(一)负责院级中长期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实验实训建设规划的制定和论证等工作;

(二)负责院级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审定,指导系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校内外实验实训室建设等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

(三)负责分配和协调教学任务,组织院级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等;

(四)负责制定院级科研计划,下达科研任务,并进行宏观管理、工作指导和考核;

(五)负责院级学生活动的组织、协调,学生日常管理与思想教育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六)负责编制学院招生计划,统一组织和协调招生宣传、就业指导和考核工作;

(七)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教职工考核工作细则,制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八)负责全院教职工的职称评定工作和评审推荐工作;

(九)统筹安排学院经费,制定年度经费预算,按预算向系(部)划拨经费,负责系、部经费使用的审批和审计;

(十)负责学院各单位所使用的资产、设备、仪器的计划制定、物资采购及有关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院有关统计、保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系、部履行的职责:

(一)按照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

(二)按照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提出部门发展规划以及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等分项规划;

(三)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和制定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及措施;

(四)配合学院人事部门做好本部门教师及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

(五)配合招生就业部门做好本系(部)年度招生计划申请和报批,组织实施本部门各专业招生宣传工作;

(六)推荐本系(部)教师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七)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开展社会服务;

(八)院党政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系(部)党总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贯彻执行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系(部)各党支部的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管理本部门学生,提出对学生实施奖惩的意见;

(七)做好本单位干部的考察、培养、推荐和教育、管理工作;

(八)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九)行使党委赋予的其它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系部党政联席会、系务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系、部决策、执行、咨询和监督机构。

第五十二条系、部主要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对本单位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发展和行政事务进行决策。

会议召开由系(部)行政负责人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商定。

一般由系、部主任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系(部)下设系(部)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从事日常政务和学生管理工作;下设教研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五十四条系(部)设立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在院团委和系(部)党总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系(部)设立学生会分会,在系(部)党总支、院学生会和系(部)团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六条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七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规定开展工作。

依其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

第五十八条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节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

第五十九条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六十条学院工会是在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学院共青团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六十二条学院学生会依照章程,在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院团委和学生教育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学院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附属机构)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五条实行岗位聘任制和人员招聘制。

(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学院教学、科研岗位、工作岗位的需要,面向社会实行自主招聘;

(二)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责、责权一致、责酬相符”的原则,施行岗位聘任制;

(三)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四)临时用工管理另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实行高校教师资格制度。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具备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并依法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方能受聘从事教学工作。

第六十七条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八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第六十九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通过工会、教代会等形式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教职工应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提高理论修养,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秩序与利益;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义务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停发职务津贴、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除名等处分。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七十二条学生是指依法取得本院学籍、并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三条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第七十四条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其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六条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十七条学院遵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学院依法建立国家奖学金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制度。

第七十九条学院依据国家关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关规定,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八十条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八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二条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十三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秩序和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优学成才;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四条学员是指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五条在本院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八十六条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八十七条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具体有: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省或市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上述经费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八十八条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和暂付款、借出款、存贷等)、无形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对外投资(指学院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和其它资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其他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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