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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实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业许可、分级]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等9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

第四条[管理主体、管理内容]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组织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取得

第五条[监理员申报条件]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的学习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

(二)经监理员培训合格;

(三)非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六条[监理员申报与批准]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当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有关单位申报以下有关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有关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审查合格人员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各审批单位应当及时将监理员资格审批情况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考试申报条件]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的学习工作经历(本科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考试申报]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考试许可]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报名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准予参加考试通知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考试合格证明]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申报条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

(四)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

(三)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时限]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三章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监理员资格管理]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后,欲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欲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执业手续。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后,欲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资格证书禁止行为]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保管与使用规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资格管理人员规定]资格管理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资格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一条[撤销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到批准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注销资格]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连续三年未直接从事资格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

(五)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延续的;

(六)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七)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证书遗失处理]监理人员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有关法规赋予的权限及时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表与证书制作规定]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2015-09-0511:

24|#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规范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根据《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人员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员,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岗位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未设建设监理协会的由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相关协会负责,下同)负责本地区工程监理人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实行本省统一大纲。

第六条 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的考试工作。

其任务是:

(一)制定统一的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大纲;

(二)组建试题库,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负责资格审查、报名、阅卷等考务工作。

第七条 参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确定分数线的,可以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八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四科,采用国家统编教材。

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理论与实务》一科。

第九条 参加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监理、设计、施工或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条 参加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第十二条 凡参加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推荐,统一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报名(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报名)。

各地建设监理协会审核后报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 经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监理协会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后,才能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 注册手续的办理,按照个人申请、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申报、市州建设监理协会初审、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报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或湖北省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含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注册申请表》(附件一);

(二)身份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三)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所学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

(五)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注册有效期 3 年,期满后,按照注册手续的办理程序办理注册验证手续。

验证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十八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湖北省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填写《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二),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册验证不合格或注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监理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七)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

(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

第二十条 已注册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后,可申请注册国家监理工程师,但应当先办理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注册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在每一验证有效期内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验证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组织,按照个人自学、统一测试的方式实施。

省建设监理协会按年度提出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湖北省监理人员按照规定的学习内容自学,省建设监理协会每年统一组织一次测试。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以下监理工作:

1 、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 、协助做好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提出建议;

3 、对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方案(包括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申请、变更进行初审,并向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提出初审报告;

4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5 、参与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 、定期向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和请示;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协助做好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9 、参与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的检查;

10 、参与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对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2 、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核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第二十五条 湖北省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2 、遵守工程监理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监理业务文件的质量;

3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服务水准;

4 、保守委托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5 、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6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 3 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撤销其注册,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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