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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长培训讲座

引言:

我叫钱列阳,是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的主任。

以后我们就是同行了,你们今天是实习律师,我们以后都是同一战壕里的战友。

在这一次一个月的集中培训之前,以前的实习律师是一个礼拜的集中培训,刑事业务只占半天。

所以从一个礼拜扩大到了一个月以后,刑事业务的培训从半天扩大到一天,所以今天刑事业务一天的授课任务由我一个人来完成。

在此之前,听说是从24日开始进行的集中培训,所以李大进律师、庞正中律师、吴以钢律师、彭雪峰律师等都已经分别讲了各自业务领域和专业领域的问题。

我以前讲了5次课了,1到17期的实习律师的培训里面,刑事业务是我们几个人轮流讲,17次里我分摊了5次,所以这次总的集中培训我来讲这是第一次课。

我了解了一下情况,大家都是做实习律师,也就是说,正规的刑事业务的操作大概没有接触或者没有真正接触过。

所以我觉得,我有必要在这次讲课过程中,我认为可能刑事业务的特点注定了,我告诉大家该怎么做很重要,告诉大家不该怎么做更重要。

因为不知道该怎么做,你是挣不到律师费;不知道什么不该做,你恐怕不仅仅是挣不到律师费,可能是丢掉律师饭碗,甚至丢掉人身自由。

所以,我觉得,刑事辩护业务跟其他各位老师讲的其他业务的差别,还有一个执业风险,还有一个人身自由的风险,这个大家大概在媒体、报纸、书上都看的很多。

所以我想,我会在今天的讲课里,讲几个很实际的、很生动的例子,来给大家作为一种警示。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

(一)对客户的责任

1.要杜绝功利主义。

2.不要把被告人的案件作为显示自己能力的舞台,不要把法庭作为宣讲自己政治观点的平台。

有的律师为了炫耀自己的口才,明明罪轻的案件硬是按无罪走,他们这样做也是对客户的不负责任。

案例:

某高官受贿案。

(二)对社会的责任

1.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

律师不可以调词架讼,扩大社会矛盾。

2.要做履行合同的典范,诚实信用。

3.在立法、执法上,作为法律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立法中出现的漏洞,我们有义务及时通过写文章、开会等各种方式,反馈给立法机关。

对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如果是腐败问题另说,那是纪检的问题,对于执法中本身存在的其他固有的问题,我们也有义务去呼吁完善法制、完善执法。

“四化”:

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专业化,专业问题技术化,技术问题细节化。

二、接待客户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形象

穿着打扮:

西装领带,职业套装,保持“三色原则”。

办公室的布置:

让客户觉得像是律师的办公室。

第一次见客户,没有极特殊的情况,应该在律师事务所,而不要在饭桌、酒吧、咖啡厅、茶座等地方。

(二)“五不”

“五不”:

(1)不承诺结果

(2)不承诺公关

(3)不私下收费

(4)不贬损同行

(5)不签风险代理合同

我们在操作中要注意这“五不”,规范操作:

签约;收费;开发票;办理委托手续。

这是面对委托人我们必须要做的事情。

同时要注意:

签约要一审一签。

三、案卷

1.封面

2.目录

3.委托合同

4.合同签约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5.发票复印件,并有客户签字

6.委托书,并有委托人签字

7.起诉意见书

8.起诉书

9.辩护词

10.会见被告人的历次会见笔录

11.被告人的口供

12.证人证言

13.鉴定材料

14.办案的记录、照片

15.工作中的笔记

16.本案媒体报道

17.办案心得

办理一个刑事案件,要做两件事:

(1)列大事年表;

(2)画几何图。

四、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在会见被告人的问题上,现在仍然存在着“两法冲突”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见律师,警察可以在场。

北京的规定,现在警察已经可以不在场。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被告人,拿着“三证”——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这样的“三证”随便会见被告人的做法,被公安机关认为没有实际可操作性。

所以《律师法》里所规定的拿着“三证”就可以到看守所会见被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行不通。

问题不在于律师,也不在看守所,在全国人大,在公安部,这些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所以,就北京来讲,除了这“三证”以外,还要有批准律师会见的一套手续,你还是要找侦查机关、办案机关去拿那个批准会见非涉密案件的委托书,这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是必不可少。

到看守所会见被告,北京已经规定可以一个律师会见了,取消了陪同律师会见制度,外地还不行。

外地的律师很多地方仍然需要两个律师才可以会见。

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我们在会见被告的时候,如果有警察在场,我倒还放心一点,我现在不放心的是没有警察在场。

律师的自由度和律师的风险是紧紧联在一起。

被告人突然拿出一张纸条叫你带走,如果有警察在场,他不敢这么做,没警察在场特别是一对一的时候,怎么办?

没有警察在场,不等于没有摄像探头在场,而且摄像探头全国各地看守所基本都有,但是摄像探头只是在录像,并没有人真正盯在那儿看,所以这个录像录下来了之后,要保留一段时间。

你给被告人一张纸条,被告人给你一张纸条,内容摄像探头拍不出来,但是摄像机会把这个记录全都记录下来。

如果有一天,这个案件发生了串供,其实你这个纸条跟串供没有关系,但是司法机关要来查你的时候,就会到看守所去查辩护律师和被告人见过几次,然后把特定的这几次的录像调出来,一调出来这时候他们来看,就会看见摄像机如实地记录了你和他之间曾经有过纸条的交接。

这边发生了串供、毁灭证据的情况,这边摄像机的探头里拍下了你跟被告人之间交接纸条的行为。

不管是不是构成犯罪,犯罪嫌疑是不是构了?

家属为了跟被告人取得联系,花重金买通看守所的警察,帮他们传递消息,帮他们转移证据,这是经常的事情。

但是,无论是警察还是被告,他能承认这是真实的吗?

他只能推到律师头上,因为只有律师是合理合法会见他的,他不推给你律师推给谁?

有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他是这样考虑问题,他不从你律师执业考虑问题,我花钱请你做了律师,不管三七二十一让我弟弟放出来,就OK了,至于你因此执照被吊销,因此终止了职业生涯,因此身陷囹圄,跟我有什么关系,反正我是给了你钱的。

有的客户实际上,别看他满脸堆笑着付钱,他脑子里对你个人的事业、前途、执业安全,他是不作考虑的,反正我给你钱了,不惜把你一次性消费掉。

我说的这些将来你们在职业中慢慢体会,有好人,也有委托人不是好人。

所以,当我有一个被告人要我传一些纸条出来,我拒绝,很快家属就知道被告人传纸条让我带出来被我拒绝,他们是怎么知道的?

他们是通过其他一些渠道知道的,是狱中的被告人和家属有其他渠道取得联系。

所以狱中被告人马上就告诉了家属:

“有一个纸条让钱律师转出来,钱律师不转。

”结果跟我谈话就带有一些责备我:

“为什么不这样做?

”我说:

“这是低级错误,这种错误我们绝对不犯,怎么能这样做呢,我这样做太滑稽了,看守所是不能带出任何纸条的。

”我一口回掉了,结果家属就说:

“早知这样,还别找这样的大牌律师,找个小律师就完了。

”什么意思?

只要找个小律师,是不是小律师就可以给他传纸条?

传了纸条的小律师被逮着把律师执照给吊销,他会觉得无所谓,因为他花钱了。

这样的心态,就是我们作为执业律师要防止的一种心态,所以绝不能取巧,这是一个问题。

另外,不能过分善良,超越法律底线。

比如说,现在通常情况,被告人家里有七八十岁的老父老母瘫在床上,兄弟姐妹不敢让他们知道这个人吃了官司,所以往往这样讲:

他出国了。

结果老爹老妈说:

“通个电话也好啊,到了春节总该跟家里说一声。

”所以家里就千求万求,就让瘫痪在床的老母听儿子一句话的声音就行,尤其是女律师经不起人家的求,把手机拿给人家,拨通了。

“你赶紧给老妈说两句,就说你在美国挺好的,糊弄一下老人。

”很多女律师心软,也包括男律师、年轻律师,经不起这样的诱惑。

通完电话出来,警察在门口等着呢,手机、律师执照留下,要么人也留下。

你的这个善良造成的结果,轻则把执照扣下让律师协会拿走,重则还有其他问题。

如果被告在电话里突然说出了两句转移证据方面的话,怎么办?

我们挡都挡不住。

“我跟我老妈通两句”,“再叫我兄弟”,“兄弟挺好的?

赶紧把床底下的那个箱子给扔了”。

就这一句话,手机是我们律师提供的,吃不了兜着走。

所以,防不胜防。

因此我们只有在执业中严格要求自己规范,不能够传纸条,不能够借用手机,这一切必须做到一丝不苟,这不是说我们律师古板,是我们为了保护自己。

在这方面,还有一条,会见被告是要做笔录的,这个笔录家属有可能会看。

严格意义上讲,你自己会见被告人的笔录,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说不能看,但是有些转话、传话你不要特定的记,防止里面有暗语,比如“左边的第三颗牙不疼了”,像这样特定的语言的传话我们不要做。

“家人都很好的,身体也挺好的,学习成绩还不错,你放心好了”,这样的话可以转,但有些特定的话不能转。

前些年看过美国一本小说,叫《天使的愤怒》,讲的是一个女律师,那个女律师是主人公,叫詹妮佛·帕克。

她刚当律师的时候接手的第一个案件,就是把一个小信封转交给自己的当事人,她也不知道,就把这个信封转交给了在押的被告人。

被告人打开一看,这信封里是一只死掉了的鸟,被告人一看到这只鸟,立即就翻供,立即就态度大变,坚决和司法机关抵抗。

因为是黑社会转过去的这只死鸟,意思就是你要是配合司法机关,你就会像这只死鸟一样。

而这位年轻的美国女律师没有经验,什么都做,结果马上就受到司法审查,虽然最后并没有怎么处理她,但这就是没有经验造成的。

我们同样,在职业生涯中,我们没有经验,因为在我们接触案件的时候,我们只知道冰山的一角,我们并不知道案情的全部。

而且很多时候,我们的被告人、当事人在见到我们律师以后,并没有说实话,他只告诉你对他有利的话,而没有告诉你对他不利的话。

当你偏听于他的这一面之词的时候,你很难下结论,或者你听了他的结论,你就觉得他是无罪的。

但事实情况是,我们还看不到案卷的全部,在侦查阶段我们看不到案卷,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也基本看不到案卷,做不到《律师法》所达到的水平。

这个时候我们很难下结论,尤其是家里人跟他之间在看守所或者其他秘密渠道的信息的沟通,我就觉得这样做很不好。

所以我在这里讲,做好笔录,规范地操作,不必过早地对案件下结论。

你只要会见完当事人,家属马上来请你吃饭,有一串话等着你,这时你说出来的每一句话,你是言者无意,人家听者有心,甚至人家都带着小录音机。

所以在这种时候,我们办理这些案件的时候,我们跟当事人的谈,跟被告人的谈,我们完全是从职业角度,不是从私人朋友的角度。

虽然经常刑事案是人情案,是私人朋友帮忙,但帮忙归帮忙,但凡你接了这个案子,你是职业律师,为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你一定要回到职业的定位的生涯上来。

这是我想讲的对待当事人的问题。

五、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补充一条:

对于我们办理的案件,有时候我们不能只听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我们要注意网上搜索一下,看看媒体、网上的相关报道、背景资料,有时候反而比当事人、家属讲的更客观,更实事求是。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当我们的手续交到检察院以后,我们就作为辩护人,确立了自己的辩护的职业定位。

我们可以去做调查取证,然后我们拿了起诉意见书了,对这个案件指控的大方向有了最基本的了解。

因此,我们可以访问证人。

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跟检察官沟通了。

现在存在的一个问题,在阅卷权的问题上,在审查起诉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从检察院见到案件的法律手续和鉴定书,按《律师法》的规定,可以见到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也就是说,按《律师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从起诉书我们应该能够拿到被告人的口供和主要的证言,但是这一条在执行中,各个检察院的掌握各不相同。

第一,是不是五份口供都给你看,还是五份口供只给你看一份,意思意思就得了,三个证言是不是给你看一个,意思一下也就得了?

而且审查起诉阶段是一个半月,如果加上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回来还有一个半月,全加起来时间用足,审查起诉阶段有长达6个半月,这还不算在途的时间。

如果是这样的话,有些检察机关就钻空子,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将结束,马上就要诉到法院的时候,他才给你看案卷材料,给你看一点笔录,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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