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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正确标注食品标签

规范正确标注食品标签

二、基本概念

1.预包装食品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的定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至少应符合以下的要求:

“预先包装或制作”;

“定量”,即“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

2.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信息,展示食品特征和性能的一种形式。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定义,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的激烈竞争,标签在促进公平交易、引导消费等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

3.食品营养标签

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国家又发布了GB28050《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营养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4.食品标签标识现状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总局2014年工作部署,全国有31个省(区、市)参加了对食品标签标识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在该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共检查食品生产企业108806家次,发现食品标签标识存在问题的企业占10.7%;检查产品170249批次,发现产品标签标识存在问题的占9.2%。

5.食品名称

利用字号大小、色差、图形、符号及暗示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

使消费者误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属性相近的产品混淆。

.例如:

“酸角汁饮料”或“酸角果味饮料”,“酸角汁”或“酸角”字号大、颜色醒目,而反映其真实属性的“饮料”或“果味饮料”字体则很小,颜色较淡,消费者很容易将这类产品误认为是纯粹的酸角果汁。

企业在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商

标名称”时误导消费者。

.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和品名邻近处,未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例如:

有一种产品品名是“玛咖片”,其真实属性为压片糖果。

但企业在设计制作食品标签时未使用同一或相近字号和颜色同时标注“玛咖片”和“压片糖果”。

又如:

商标名称为“XX乳”或“XX奶”,其实此类产品本身只是添加少量乳制品制成的含乳饮料,如果标签未在品名附近显著标示“含乳饮料”,极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真实属性产生混淆,误以为选购食品是乳制品。

通过日常标签检查来看,此类只标品名、不标或弱化真实属性专用名称而造成消费误导的案例非常普遍。

另外,检查中也经常可以见到标签主版面醒目位置的名称与其他部位食品名称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

有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主展示版面醒目位置食品名称标示为“牛肉条”,而背面标签标注名称却是“牛肉味面筋制品”。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

个或等效名称。

如“瓶装饮用纯净水”,只有在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方可用“蒸馏水”名称;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蒸馏水”名称。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6.配料表

配料表是食品工艺和特性追溯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组成的主要参考依据。

.例如:

液态法白酒生产按照工艺必然以水、食用酒精为主,而有企业为蒙蔽消费者达到鱼龙混杂的目的,刻意不标示食用酒精,仅标示所用固态法白酒涉及的原粮;又如:

有个企业对粽子取名为鲍鱼粽且在标签上放上了许多鲍鱼的图片,实际上,在配料中更本就没有鲍鱼的存在。

配料名称不规范

例如:

有的企业以植物油为原料的植脂奶油在配料表中标示为“奶油”,很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以乳品为原料制成的产品,规范的标注应该是“植脂奶油”或“人造奶油”;人工种植的人参被列为新资源食品后,有的企业在标示配料时标示为“人参”,存在容易让消费者与野生人参混淆的可能,规范的标注应是“人参(人工种植)”;白砂糖标注白糖、小麦粉标注面粉等不规范的名称。

未标注配料表

一些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未标注配料表,如水、茶叶、大米等产品。

.

料表的标题标示不规范:

GB7718规定: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

而在日常标签中会经常发现使用“成分表”、“成分”。

食品添加剂标注不规范

GB7718-2011中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许多企业标注添加剂名称时,往往与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不一致。

.某省监督员在超市抽查366种定型包装饼干,其中以标注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如膨松剂、乳化剂、稳定剂、增稠剂、酸度调节、泡打粉等)代替食品添加剂名称的,占调查总数74.6%。

.一些企业的产品不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对食品添加剂标识的特殊要求,如标准规定“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未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扩大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如在肉制品的标签配料中标注了苯甲酸(GB2760标准规定:

肉制品不可添加苯甲酸)。

.未标注食品添加剂:

在抽检的饮料中被测出含有甜蜜素,但在此饮料标签中未标示“甜蜜素”。

.产品标签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添加量:

特别是饼干中常用的焦亚硫酸钠等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标签上出现错别字:

如将“山梨酸”误标为“三梨酸”,“糖精钠”误标为“糖精纳”,将“苯甲酸钠”误标为“笨甲酸钠”等。

.营养强化剂名称与食品添加剂名称混在一起

.在GB2760和GB14880标准中,同名不同用途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无法区分。

如磷酸氢钙、.-胡萝卜素等,有的产品把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宣称为营养强化食品,用含钙的膨松剂宣称为钙的强化食品误导消费者。

.在调查的84种宣称营养强化的饼干均未按GBl4880要求标注营养强化剂的添加量,有的仅标注了部分营养素含量,有的标注的营养强化剂名称不规范,如标注含有“锌”,其实营养强化剂锌有:

硫酸锌、氯化锌、葡萄糖酸锌等。

.复合配料标示要求经常被忽略

.根据GB7718规定:

无相关标准或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但添加量超过25%的复合配料需要在名称后加括号将原始配料按从多到少的顺序具体标注。

有的月饼生产企业,使用馅料含量超过25%,却未将馅料原始配料按要求标出;有的在产品中使用没有相关标准的植脂末,却未按要求将其原始配料标出。

.复合配料标示的一些特殊要求

.例如:

复合配料中包含的、对最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需要根据GB2760中的带入原则进行标示;食品中复合香辛料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加入果脯蜜饯总量超过10%的食品,也需要将加入的各种果脯蜜饯的具体名称标示出来。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同时遵守GB7718和GB2760的双重要求,但在各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标示时经常被忽视。

.标示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不是GB2760规定的通用名称,使用俗称标示,例如:

将“脱氢乙酸钠”标示为“脱氢醋酸钠”,将“碳酸氢钠”标示为“小苏打”,将“碳酸氢铵”标示为“臭粉”,等等。

.未在配料或原料栏将复合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逐一、完整的标示出来。

例如:

面包、糕点中常用的“泡打粉”、“膨松剂”没有按照要求在名称后括号内将具有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加入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标示出来。

.有的企业生产的食品为了以“食品添加剂零添加”等错误观念吸引消费者,故意不标示加工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对GB2760标准不熟悉,错误使用标准中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且在标签上进行标示。

.有的企业标注的食品添加剂编码应该是国际编码(INS号),但销售产品标签上标注错误的编码或错误标注成中国编码(CNS号)。

7.净含量

.一些企业不熟悉质量和体积单位,液态食品标注kg或者g,有的还把kg的大小写都分不清,标成Kg或者Ml。

标签标注净含量单位不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例如:

1kg或1千克,采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公斤”。

营养成分表标注不符合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能量计量单位千焦kJ中的小写k印制成大写;用克为单位的保留一位小数点,而多保留不保留的小数位都被举报;用毫克为单位的不保留小数点,保留了就会被投诉举报。

 

三、其它的标签问题

1.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有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上,根本找不到生产日期;有的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有的在产品上加贴、补印生产日期。

.同一个预包装食品包含多个生产日期不同的产品时,有的生产企业按最晚生产的产品标示生产日期。

2.厂名、厂址和联系方式

有些产品同时标注很多个分厂或分装地的厂名、厂址和联系方式,根本不知道这个产品确切的产地,.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或生产基地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时,或者责任主体与加工企业存在委托生产关系时,标示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将两个企业的名称、地址同时标示;另一种是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同时标出实际生产所在地【至少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市名称】。

.3.产品标准

一些企业由于对产品标准不懂或者不熟悉,检查中发现很多产品标注的产品标准号不正确或者和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匹配,从而导致产品抽检不合格或者找不到标准来判定检验的结果..生产许可证:

2015年3月份,有一家企业被职业打假人举报,食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油辣椒,可是这个生产许可证却用在油炸土豆片的包装上,于是被监督部门依法法律对其进行了处罚。

.

4.贮存条件

对一些特殊的食品,没有按照要求标注冷藏、冷冻、密封干燥等贮存条件;.特殊标注内容

.对糕点、植物油等未标注加工方式;转基因食品未标注是转基因;有的产品分等级的,未标注产品的等级;有致敏物质未标注具体的致敏物质名称;有些食品没有标注食用方法等等。

在设计标签时未考虑包装材料的加工性状对标签成品的最终影响:

.例如:

利用热缩膜制作的标签,在设计时未将字符适当放大,造成成品标签热缩包装后字符高度缩小达不到标准要求;.在金属罐包装印刷标签内容时,未考虑对主展示面内容位置的控制,结果造成平面弯曲、封边后,标注内容被包藏或遮挡的情况。

5.营养成分表

不属于GB28050豁免范围的普通食品,其营养成分表标示经常出现以下的问题:

.a漏标营养成分表;

b标示的营养成分表格式与GB28050附录B规定的格式不符;

.c将能量单位“kJ”标示为“KJ”、“Kj”或“kj”;

d“营养成分表”标示为“营养成份表”;

各种营养素的含量值和NRV值未按照GB28050中表1要求的修约间隔进行标注;当实测含量值低于“0”界限值时,含量值和NRV值标识错误;.营养成分标示顺序不符合GB28050表1规定之顺序;从检验情况来看,不少产品的营养成分表尽管格式正确,但标示的含量值和NRV值并不符合GB28050规定的误差范围(不小于80%或不大于120%);.配料表显示产品使用氢化植物油,但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及其含量值。

.6.其他常见问题

.例如:

“高钙奶”产品中钙的含量应达到标准对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同时需要将产品中钙的含量按照标准格式在标签中明示出来,如需表述钙的功能还需要引用标准中对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检查中常见的不规范情况是表述不完整,多数都是声称“富含XX”、“高XX”、“低XX”、“无XX”,却没有数据支撑。

四、完整正确标注食品标签

我国强制性食品标签标准有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部分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中也对其适用产品的标签标示作出一些特殊的强制规定。

因此,在设计制作和标签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标准的具体要求,同时兼顾产品执行标准对标签标示的额外强制性要求,完整准确地对食品标签内容进行表述和审核。

标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

3.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

5.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6.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性暗示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

另一产品混淆。

7..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8.应使用规范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签的内容

根据《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签上都应该具备以下一些基本要素: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

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GB7718有关规定外,还应对产品执行标准的标签标示内容进行兼顾。

.例如:

矿泉水产品标签的内容,除按GB7718标示外,还要按照国家标准《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中8.1标志的内容进行标示。

食品营养标签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三个部分。

食品营养标签对企业来说,它能起到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示,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的作用。

.无论是对消费者维护自身的营养平衡与身体健康,还是食品企业的生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标准,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必须强制标示能量、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合

物、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对于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上述强制标示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

以婴儿配方食品为例,产品标签中除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外,还应标示《婴儿配方食品》中规定的必需成分的含量。

营养成分表

营养成分表强调核心营养素,核心营养素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摄入量缺乏可引起营养不良,影响儿童和青少年生长发育和健康,摄入量过多则可导致超重、肥胖和慢性病的发生。

.CAC规定的核心营养素数量及种类为“l+3”,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我国标准为“1+4”,比国际标准多了一项钠离子。

我国强制性标准强调钠的核心营养素地位,是因为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健康成年人每日食盐摄入量不超过5g,中国营养学会推荐每日食盐摄入量不超过6g,但膳食调查结果显示:

我国居民盐平均摄入量远高于中国营养学会推荐水平。

流行病调查表明:

过量摄入食盐可引起高血压等许多健康问题,因此,我国倡导低盐饮食。

规范营养声称用语

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

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当食品中蛋白质含量,每100g的含量≥20%NRV;每100mL的含量≥10%NRV或者每420kJ的含量≥10%NRV时,可以声称“高”蛋白或“富含”蛋白质。

.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例如,能量减少:

与参考食品比较,能量值减少25%以上;增加或减少蛋白质,与参考食品比较,蛋白质含量增加或减少25%以上;减少胆固醇:

与参考食品比较胆固醇含量减少25%以上;增加或减少膳食纤维:

与参考食品比较,膳食纤维含量增加或减少25%以上;减少钠:

与参考食品比较,钠含量减少25%以上;……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标准规定,只有当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符合营养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才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选用相应的一条或多条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例如:

只有当食品中的钙含量满足“钙来源”、“高钙”或“增加钙”等条件和要求后,才能标示“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密度”、“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等功能声称用语。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得删改、添加和合并,更不能任意编写。

例如,如果产品声称高钙,可选择本标准中给出的1条或多条功能声称用语,但不能删改、添加和合并;使用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用语,必须同时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占NRV的百分比,并满足营养声称的条件和要求;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标示,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五、特殊膳食用食品

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已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标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

如果婴儿配方产品依据《婴儿配方食品》或《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以及卫生计生委和/或原卫生部有关公告,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

《婴儿配方食品》中脚注部分及营养素比值不要求强制标示,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

.标示时仅允许用“具体数值”的形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不再使用原标准中“范围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标示方式。

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

.食用方法

标准明确指出,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以指导消费者合理食用,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其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食用方法需要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根据消费者个体情况或医学状况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此类产品的食用方法可标示为“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参照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的指导”或类似用语。

.适宜人群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适宜人群。

.贮存条件

.标签上应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

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

可选择标示内容

能量和营养成分所占百分比在标示能量值和营养成分含量值的同时,可依据适宜人群,标示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的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质量百分比。

无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营养成分,可不标示质量百分比,或者用“-”等方式标示。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能量或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或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可进行含量声称。

当营养成分在产品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及相关公告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时,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并应符合其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在部分国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使用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含量声称不作为参考依据。

.食品标签是食品生产企业向社会明示产品信息,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消费者可以通过食品标签了解食品相关信息,可以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正确贮存食品。

国家在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标签标示的规范已作出了明文的规定。

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及时组织学习相关标准、理解标准的含义,使自己生产的产品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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