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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1总则

1.1基本规定

1.1.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绿色建筑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以下简称《标准》),制定本细则。

1.1.2本细则依照《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适用于指导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指导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及运行管理。

1.1.3按照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评价内容判定得分情况和达标情况。

根据达标情况评定星级,进行绿色建筑评价。

1.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1.2.1进行绿色建筑评价,应先审查是否满足控制项的要求。

参评的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则通过初审。

1.2.2对一般项、优选项进行达标判定,判定结果分为:

是、否、不参评三种。

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分为两个等级。

1.2.3当某条文要求不适应该建筑所在地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作为参评项,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比例调整确定。

2术语

注:

见《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

3基本规定

注:

见《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

4住宅建筑

4.1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1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在建设过程中应尽可能维持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减少用于场地平整所带来的建设投资,减少施工工程量,避免因场地建设对原有生态环境与景观的破坏。

场地内有价值的树木、水塘、水系不但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而且是传承场地所在区域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也是该区域重要的景观标志。

因此,应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和现行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当建设开发确需改造场地内的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环境状况时,在工程结束后,建设方应采取相应的场地环境恢复措施,减少对原有场地环境的改变,避免因土地过度开发而造成对城市整体环境的破坏。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场地地形图和相关文件。

4.1.2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

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绿色建筑的选址,是决定绿色建筑外部大环境是否安全的重要前提。

本条主要对绿色建筑的选址和危险源的避让提出要求。

洪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建筑场地会造成毁灭性破坏。

氡是存在于土壤和石材中的无色无味的致癌物质,会对人体产生极大伤害。

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两种影响:

一是电磁波的热效应,当人体吸收到一定量的时候就会出现高温生理反应,最后导致神经衰弱、白细胞减少等病变;二是电磁波的非热效应,当电磁波长时间作用于人体时,就会出现如心率、血压等生理改变和失眠、健忘等生理反应,对孕妇及胎儿的影响较大,后果严重者可以导致胎儿畸形或者流产。

电磁辐射无色无味无形,可以穿透包括人体在内的多种物质,人体如果长期暴露在超过安全的辐射剂量下,细胞就会被大面积杀伤或杀死,并产生多种疾病。

制造电磁辐射污染的污染源很多,如电视广播发射塔、雷达站、通信发射台、变电站、高压电线等。

此外,如油库、煤气站、有毒物质车间等均有发生火灾、爆炸和毒气泄漏的可能。

为此,在绿色建筑选址阶段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安全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

4.1.3住区人均用地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小套型比例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人均用地指标是控制建筑节地的关键性指标,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控制人均用地指标:

一是控制户均住宅面积;二是通过增加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的比例,在增加户均住宅面积的同时,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控制指标的要求。

为节约居住用地,按照《江苏省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要求,人均用地面积、居住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密度、容积率应符合相关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相关设计文件或进行现场抽检。

4.1.4住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标准以及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住区建筑的室内外日照环境、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与室内的空气质量和室外环境质量的优劣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居住者的身心健康和居住生活质量。

为保证住宅建筑基本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条件,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在执行本条时应准确理解《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关于日照标准要求的以下几项内容:

1、明确大中小城市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规定: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下的城市。

2、老年人居住建筑系指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生活起居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公寓、托老所等。

老年人的生理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所设的各项设施应有更高的标准。

3、针对建筑装饰和城市商业活动中常出现的影响住宅日照的问题,对于原规划设计中没有设计的、建成后增加的室外固定设施,如增设的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牌等均不能使相邻住宅楼、相邻住户的日照标准降低。

4、旧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系指在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的标准时才予以放宽。

同时,为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后的住宅日照标准均“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此外,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

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仍须符合相应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设计图纸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

4.1.5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乡土植物具有很强的适应能力,种植乡土植物可确保植物的存活,减少病虫害,能有效降低维护费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景观设计文件及其植物配植报告,并现场核实。

4.1.6住区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

绿地率是住区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率”是衡量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该指标是经综合分析居住区建筑层数、密度、房屋间距等相关指标及可行性研究后确定的。

各类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覆土层厚度不小于0.8m的、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建筑的屋顶绿化,以及其他覆土层厚度不小于0.8m的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覆土层厚度小于0.8m的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按其面积的50%计入总绿地面积计算绿地率。

居住建筑绿地率应符合《江苏省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的相关规定。

“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是住区内构建适应不同居住对象游憩活动空间的前提条件,也是适应居民日常不同层次的游憩活动需要、优化住区空间环境、提升环境质量的基本条件。

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6号)的相关规定。

公共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大小相结合的布局方式,以适应不同居住对象的要求。

集中绿地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²,以利于绿地内基本设施的设置和游憩要求。

公共绿地应满足日照环境要求:

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以利于人们的户外活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规划设计或建成后的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是否达标,以及绿地布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1.7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本条中的污染源主要指:

易产生烟、气、尘、声的饮食店、修理铺、锅炉房和垃圾转运站、易产生噪声的学校和运动场地等。

在规划设计时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合理布局或利用绿化进行隔离。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规划设计布局和应对措施的合理性,或检测建成后的噪声、空气质量、水质、光污染等各项环境性能指标。

4.1.8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影响、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各类影响室外大气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质,主要包括施工扬尘和废气排放。

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必须提出行之有效的控制扬尘的技术路线和方案并切实履行,减少施工活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为减少施工过程对土壤环境的破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征和施工场地土壤环境条件,识别各种污染和破坏因素对土壤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避免、消除、减轻土壤侵蚀和污染的对策与措施。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施工现场应制定降噪措施,使噪声排放达到或优于《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的要求。

施工工地污水如未经妥善处理排放,将对市政排污系统及水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

施工场地电焊操作以及夜间作业所使用的强照明灯光等所产生的眩光,是施工过程光污染的主要来源。

施工单位应选择适当的照明方式和技术,尽量减少夜间对非照明区、周边区域环境的光污染。

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其高度、用材必须达到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

应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场地周边人群、设施的安全。

(镇江市规定:

对市区主次干道、人员密集区、旅游风景区的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m,其它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对不具备砌筑临时围墙的拆除工地,可设置封闭彩钢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道路改造、街巷改造、小区配套工程等不具备封闭施工条件的,要在行人、车辆往来频繁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采用定型化的围挡护栏,并在护栏上采用反光标志,确保夜间行人、车辆安全;对进出入口、主要道路、施工场地、办公区、生活区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工地出入口要有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裸露的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渣土、砂堆、灰堆等,必须采取覆盖、绿化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完善临时排水设施,设置污水沉淀池;全面整治场内环境卫生,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在工地卫生管理方面,要求必须有水冲式厕所,要专人负责清理卫生死角,要配置必要的消杀器材和药品,进行定期消杀,职工宿舍、食堂要做到布局合理,划分明显,搭建整齐,职工宿舍要做到窗明地净,通风良好,床铺整齐一致,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容器,并应及时清运出场,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施工过程控制的有关文档,包括提交项目组编写的环境保护计划书、实施记录文件(包括照片、录像等)、环境保护结果自评报告以及当地环保或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对环境影响因子如扬尘、噪声、污水排放评价的达标证明。

一般项

4.1.9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相关规定,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八类设施。

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精神生活所需的设施,也是保证居民居住生活品质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本条提出相应要求的意义是:

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相关项目建综合楼集中设置,既可节约建筑用地,也能为居民提供选择和使用的便利,并提高设施的使用率;

2、中学、门诊所、商业设施和会所等配套公共设施,可打破住区范围与周边地区共同使用。

这样既节约用地,又方便使用,节省投资。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规划设计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是否满足居民需求,与周边相关城市设施是否协调互补,以及是否将相关项目合理集中设置。

4.1.10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有利于物尽其用、节约资源。

“尚可使用的旧建筑”系指建筑质量能保证使用安全,或通过少量改造加固后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旧建筑。

对旧建筑的利用,可根据规划要求保留或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并纳入规划建设项目。

如果建筑选址在荒地、废地等无旧建筑的空地上,或旧建筑面积在200m²以下,或旧建筑的使用年限已过时,此项不参评。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相关设计文件。

4.1.11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

环境噪声是绿色建筑的评价重点之一。

应对场地周边的噪声现状进行检测,并对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噪声采用计算机模拟等技术进行预测,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噪声状况,使之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中对于不同类别住宅区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如在交通干线两侧的住宅建筑,需要在临街外窗和围护结构等方面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环境噪声影响评估报告以及建成后的现场测试报告。

4.1.12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热岛效应是指一个地区(主要指城市内)的气温高于周边郊区的现象,可以用两个代表性测点的气温差值(城市中某地温度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即热岛强度表示。

“热岛”现象在夏季的出现,不仅会使人们高温中暑的机率增大,同时还会形成光化学烟雾污染,增加建筑的空调能耗,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对于住区而言,由于受规划设计中建筑密度、建筑材料、建筑布局、绿地率和水景设施、空调排热、交通排热及炊事排热等因素的影响,住区室外也有可能出现“热岛”现象。

因各地城市情况不同,城市热岛强度的特征并不一样,一般来说,热岛强度的特征是夏季最强,冬季最弱,春秋居中。

年均气温的城乡差值约为1℃。

以1.5℃作为控制值,是基于多年采用夏季典型日的室外热岛强度(居住区室外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值)作为评价指标对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夏季气温状况的测试结果的平均值。

规划设计阶段,应采用计算机模拟手段优化室外环境设计,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室外热环境。

以夏季典型时刻的郊区气候条件(风向、风速、气温、湿度等)为例,模拟住区室外1.5m高处的典型时刻的温度分布情况,要求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减小热岛效应的有效措施包括:

露天不透水地面,或30%的露天不透水地面使用浅色、高反射率地面材料(反射率不低0.3);或者将停车场放在地下,或在停车场使用露天格栅铺路系统(不透水的净面积少于50%)。

屋面采用高反射率和低发射率屋面材料(初始反射率不低于0.65,三年后检测的反射率不低于0.5);增加绿化,如进行空间绿化;增加住区内水体景观;减少住区内部热量产生(如采用地源热泵等)。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热岛模拟预测分析报告,核对实施情况与设计要求是否相符。

4.1.13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高层建筑的出现使得再生风和二次风环境问题凸现出来。

在鳞次栉比的建筑群中,由于建筑单体设计和群体布局不当,有可能导致局部风速过大,行人举步维艰或强风卷刮物体伤人等事故。

研究结果表明,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1.5m高处风速V<5m/s是不影响人们正常室外活动的基本要求。

以冬季作为主要评价季节,是由于对多数城市而言,冬季风速约为5m/s的情况较多。

由于建筑单体设计和群体布局不当会导致住区风环境恶劣,针对再生风和二次风环境提出风速增量不大于3m/s。

此外,通风不畅还会严重阻碍空气的流动,在某些区域形成无风区或涡旋区,不利于室外散热和污染物的消散。

夏季、过渡季自然通风对于建筑节能十分重要,良好的自然通风有利于提高室外环境的舒适度。

夏季大型室外场所恶劣的热环境,不仅会影响人的舒适感,当超过极限值时,长时间停留还会引发高比例人群的生理不适甚至中暑。

规划设计时,应选择项目所在地的主导风向进行风环境模拟预测分析和优化,并在模拟分析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室外风环境。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居住区规划设计中的风环境模拟预测分析报告,核对实施情况与设计要求是否相符。

4.1.14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绿地上不少于6株乔木。

植物的配置应能体现地方特色,体现本地区植物资源的丰富程度和特色植物景观等方面的特点,同时,应采用包含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以形成富有层次的具有良好生态效益的绿化体系。

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体,乔、灌、草结构合理,以提高绿地的空间利用率、增加绿量,使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

乔木产生的生态效益远远大于灌木和草坪等产生的生态效益,不但可以改善住区的生态环境,还可为居民提供遮阳、游憩的良好条件。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景观设计文件或实际栽种情况,是否采用复层绿化,及乔木种植数量是否达标。

4.1.15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

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重要对策。

为便于居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在场地规划中应重视住区主要出入口的设置及与城市交通网络的有机联系。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场地到达公交站点的步行距离是否达标,及其与周边道路交通的有机联系。

4.1.16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

增强地面透水能力,可缓解城市及住区气温升高和气候干燥状况,降低热岛效应,调节微小气候,增加场地雨水与地下水涵养,改善生态环境及强化天然降水的地下渗透能力,补充地下水量,减少因地下水位下降造成的地面下陷,减轻排水系统负荷,减少雨水的尖峰径流量,改善排水状况。

本条所指透水地面包括自然裸露地面、公共绿地、绿化地面和镂空面积大于等于40%的镂空铺地(如植草砖)。

“透水地面面积比”指透水地面面积占室外地面总面积的比例。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设计文件中透水地面面积是否达标及采用的措施是否合理。

优选项

4.1.17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节约用地的主要措施之一。

地下空间可用于布置建筑设备机房、自行车库、机动车库、物业用房、商业用房、会所等。

地下空间应结合当地实情(如地下水位的高低等),处理好地下室入口与地面的有机联系、通风、防火及防渗漏等问题。

地下空间面积与地面建筑面积比率公建应大于15%,住宅应大于20%。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阅规划设计文件,审核地下空间利用的合理性。

4.1.18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

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城市的废弃地包括不可建设用地(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盐碱地、沙荒地、废窑坑等)、仓库与工厂弃置地等,选用这些用地是建筑节地的首选措施,既可变废为利改善城市环境,又基本无拆迁与安置问题。

绿色建筑场地选择时应优先考虑废弃场地,但应对原有场地进行检测或处理。

例如,对坡度很大的场地,应作分台、加固等处理;对仓库与工厂的弃置地,应对土壤中是否含有有毒物质进行检测,进行相应处理后方可使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场址检测报告及规划设计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4.1.19有50%以上的墙面实施垂直绿化。

绿化是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

为了大力改善城市生态质量,提高城市绿化景观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内的绿化应避免大面积的纯草地,鼓励进行墙面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

这样既能切实地增加绿化面积,提高绿化在二氧化碳固定方面的作用,改善墙壁的保温隔热效果,又可以节约土地。

此处墙面指有条件种植的墙面。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建筑设计文件和景观设计文件并现场核实。

4.2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4.2.1住宅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是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最主要内容。

住宅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主要是指外墙、屋顶、地面的传热系数,外窗的传热系数和(或)遮阳系数,窗墙面积比,建筑体形系数。

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要求主要是控制设备的能效比、管网系统的输送效率等。

判断节能设计是否达标,现行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大都提供两条并行的路径,一条是直接判断相关的一系列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要求,另一条路径是通过复杂的计算,证明能耗被控制在规定的水平。

这两种方法都可以用来评判本条文是否满足。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有关设计文件和现场核实。

目前各地的施工图审查都包含有节能的内容,如果设计通过了施工图审查,而且该建筑确实按施工图施工,即可认定本条文得到满足。

4.2.2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

对于用电驱动的集中空调系统,冷源(主要指冷水机组和单元式空调机)的能耗是空调系统能耗的主体,因此,冷源的能源效率对节省能源至关重要。

性能系数、能效比是反映冷源能源效率的主要指标之一,为此,将冷源的性能系数、能效比作为必须达标的项目。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等二个产品的强制性国家能效标准,根据能源效率将产品划分为5个等级,目的是配合我国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

能效等级的含义:

1等级是企业努力的目标,2等级代表节能型产品的门槛(按最小寿命周期成本确定),3、4等级代表我国的平均水平,5等级产品是未来淘汰的产品。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5.4.5和5.4.8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COP)限值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比(EER)限值。

对于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居民小区,或者设计阶段设计有户式中央空调系统的住宅,其冷源能效的要求应该等同于公共建筑的规定,即对照“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冷水(热泵)机组取用标准中“表2能源效率等级指标”的规定值:

活塞/涡旋式采用第4级;水冷离心式采用第2级;螺杆机则采用第3级;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中,取用标准中“表2能源效率等级指标”的第3级。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检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核对设备的能效值。

对于没有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项目,本条不参评。

4.2.3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室温调节和能量计量设施。

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机组向住宅供热(冷)的住宅,用户需支付采暖、空调费用。

作为收费服务项目,用户应能自主调节室温,因此应设置用户自主调节室温的装置;收费与用户使用的热(冷)量多少有关联,作为收费的一个主要依据,计量用户用热(冷)量的相关测量装置和制定费用分摊的计算方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检查图纸及说明书中有关室(户)温调节设施及分户计量能量的技术措施内容。

对于没有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项目,本条不参评。

4.2.4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

《可再生能源法》中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和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根据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情况,比较成熟的是太阳能热利用,即应用太阳能热水器供生活热水、采暖等,以及应用地热能直接采暖,或者应用地源热泵系统进行采暖和空调。

开发60℃~90℃的地热水用于北方城镇集中供热很有潜力,这意味着用低温地热替代一部分有高品位化学能的燃煤,同时减少了燃煤对环境的污染,既节能又环保。

规划研究和设计这种供热系统时,首先应注意地热资源的特点。

地热资源是在长久的地质年代中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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