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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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主审:
宋书英、牛书海
主编:
法制科
11、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12、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1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15、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16、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17、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
2009年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一、违法行为: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且能够主动配合,积极加以整改的,视为情节较轻;限期改正,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
1、已完成土建工程总量20%以下的,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无继续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2、违法建设面积在100平米以下的;
3、未增加建筑面积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的;
4、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且基本符合规划要求,处改变立面效果部分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6%的罚款;
5、改变建筑物层高10%以下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属无法拆除的,可以作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6%以上7%以下的罚款;
1、已完成土建工程总量20%以上50%以下的;
2、违法建设的面积在100平米以上200平米以下的;
3、违法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4、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拆除将会造成合法建筑物灭失或受损的。
(四)擅自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8%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
2、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10%以下的;
3、违法建设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
4、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的;
5、擅自增加建设工程层数的;
6、擅自改变建筑层高10%以上的;
7、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外立面、色彩、风格及内部布局结构相差较大的;
8、单体建筑已完成土建工程总量50%以上80%以下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实物、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8%至10%的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建设的;
2、违反用地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强制性条文进行建设无法进行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3、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标准,建筑间距不足,影响相邻的建筑采光、通风、消防、危及公共安全等原因、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4、与城市环境保护不符,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社会影响恶劣的;
5、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拒不停止建设的;
6、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二、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且能够主动配合,限期自行拆除的,视为情节较轻,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处于基础工程阶段的,限期整改期限内自行改正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处于基础工程阶段的,限期整改期限内自行改正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2天内未拆除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4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基础工程量30%以下的;
2、违反批准内容进行建设,临时建设处于基础工程量
30%以下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5天内不拆除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60%以上80%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临时建设处于基础工程量30%以上的;
2、违反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处于临时建设总工程量30%以上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5天以上10天以下不拆除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8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1、违反批准内容建设,拒不进行改正的;
2、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或已投入使用,拒不进行改正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10天以上拒不拆除的。
三、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未在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在6个月内未报送,经催告后能够在规定时间15日以内及时补报,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二)责令限期补报后,1个月内未能补报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限期补报,处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限期补报后,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未能补报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补报,处20000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责令限期补报后,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拒不补报的,视为情节严重,处4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违法行为:
机动车违法停放、临时停车,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立即驶离,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二)机动车违法停放、临时停车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警告后未立即驶离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以当事人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机动车违法停放、临时停车的,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警告后拒绝立即驶离,视为情节严重,处以当事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五、违法行为: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处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反本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造成损失的;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未造成损失的;
3、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不及时清理现场,未造成损失的;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未造成影响的;
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经教育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经教育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三)违反本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造成一定损失的;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造成一定损失的;
3、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不及时清理现场,造成一定损失的;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处10000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10平米以上50平米以下,造成严重损失的;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道路严重损害的;
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造成道路严重损害的;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严重影响市容的;
5、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造成严重损害的;
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7、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50平米以上或造成重大损失或事故的;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道路重大损害的;
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造成道路重大损害的;
4、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造成重大损害的;
5、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造成重大损失的;
6、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六、违法行为: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
处罚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10平米以内,未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的;视为情节较轻: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三)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10平米以上20平米以下,逾期未除的;视为情节一般,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四)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20平米以上,逾期未清除,影响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后果的违法行为,视为情节严重,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
处罚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10处以下或者5平米以下的,视为情节较轻:
责令限期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市容,警告后未及时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5平米以上10平米以下的,视为情节一般,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市容,警告后未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严重影响市容,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10平米以上的;
2、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粘贴小广告20处以上的。
八、违法行为:
设置单位设置广告牌等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拒不整修、清洗、更换。
对有安全隐患的,拒不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拒不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或期满后拒不及时撤除。
处罚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
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反本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
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1、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
对有部分安全隐患,未及时加固的。
2、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一处,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撤除的。
(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1、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二处以上,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拒不撤除的。
2、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
对有安全隐患的,拒不加固的。
九、违法行为:
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设置的。
处罚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未经市执法局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一处或者总面积20平米以下的,视为情节较轻。
责令限期拆除,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执法局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二处或者总面积20平米以上50平米以下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拆除,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市执法局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二处以上或者总面积50平米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拆除,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拒不撤除的
处罚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
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的期限张贴、张挂,超过期限2天内的;
2、未按规定的地点张贴、张挂,超过批准地点2—3处的;
3、张贴、张挂宣传品超过规定10张以内的;
(三)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每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的期限张贴、张挂,超过期限2天以上5天以内的;
2、张贴、张挂未按规定的地点4—5处的;
3、张贴、张挂宣传品超过规定10张以上20张以内的;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每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的期限张贴、张挂,超过期限5天以上的;
2、张贴、张挂未按规定的地点5处以上的;
3、张贴、张挂宣传品超过规定20张以上的;
十一、违法行为: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处罚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1、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堆放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3、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4、搭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三)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1、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堆放占地面积在10至20平方米的;
3、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4、搭建面积在10至20平方米的。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由市综合执法局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
2、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3、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恢复原状的;
4、搭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5、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严重影响公共安全;
6、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严重影响市容的;
十二、违法行为: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
处罚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每次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责令改正,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