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制度汇编.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8915019 上传时间:2023-07-20 格式:DOCX 页数:30 大小:28.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奖惩制度汇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安全奖惩制度汇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安全奖惩制度汇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安全奖惩制度汇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安全奖惩制度汇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奖惩制度汇编.docx

《安全奖惩制度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奖惩制度汇编.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奖惩制度汇编.docx

安全奖惩制度汇编

安全奖惩制度汇编

(试行)(试行)二一年元月

目录安全奖惩办法、、、、、、、、、、、、、、、、、、、、、、、、、、、、、、、、、、、、、、、、、、、、、1安全监察处罚办法(部分修改)、、、、、、、、、、、、、、、、、、、、、、、、、、、、、、23“三违”管理考核办法(部分修改)、、、、、、、、、、、、、、、、、、、、、、、、32“一通三防”处罚管理制度、、、、、、、、、、、、、、、、、、、、、、、、、、、、、、、、42通风系统考核奖罚制度、、、、、、、、、、、、、、、、、、、、、、、、、、、、、、42监控设施考核奖罚制度、、、、、、、、、、、、、、、、、、、、、、、、、、、、、、43局部通风考核奖罚制度、、、、、、、、、、、、、、、、、、、、、、、、、、、、、、44综合防尘考核奖罚制度、、、、、、、、、、、、、、、、、、、、、、、、、、、、、、45其它考核制度、、、、、、、、、、、、、、、、、、、、、、、、、、、、、、、、、、、、、、、4安全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止“三违”、预防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奖优惩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使之确实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

第三条安全奖励的重点是在井下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成绩优异的集体和个人;技术装备上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者;在制止“三违”、抢救事故和急救伤员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者。

第四条安全处罚的范围是造成事故(含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者;“三违”行为者;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的责任者;对制止“三违”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者;偷盗安全生产器材、破坏或影响生产行为者。

第五条安全处罚实行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制定阶段性的安全奖惩办法时,由安监科制定。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矿范围内从事井上、下生产辅助单位和各岗位职工。

第二章井下严重“三违”处罚

第八条井下严重“三违”的(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根据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解除劳动合同;

(二)给予撤职、免职或行政降级、降薪的处分;

(三)处以3001000元罚款;

(四)强制性住“三违”学习班。

第三章井下一般“三违”处罚

第九条井下一般“三违”安全罚款执行上级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统一由安监科执行,对违章人员下达“三违”罚款通知单。

第条井下一般“三违”按照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制定具体条款。

第一部分掘进

第一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100500元:

(一)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

(二)工作面条件变化未编制补充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就进行施工;

(四)在开工前未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和考试上岗。

第二条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一)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三)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

(五)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第四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五位一体”的安全检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人。

第五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条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贯彻落实,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第七条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有关责任者100--300元: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二)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三)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四)挂网必须按规定搭接和联接;

(五)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六)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七)锚喷巷道不得“赤脚”、“穿裙”。

第二部分机电、运输

第八条使用掘进机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有关责任者100--300元:

(一)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二)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否则罚司机100元;

(三)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四)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和尾灯;

(五)掘进机开动前,必须发出警报;

(六)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

(七)掘进机停止作业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挂停电标示牌;

(八)掘进机检修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九)掘进机必须配备正副两名司机,正司机负责操作,副司机负责监护,必须精神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委托无证人员操作。

第九条使用刮板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100300元:

(一)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二)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三)刮板输送机必须配备有完好的紧链器。

(四)刮板输送机必须使用开停声光语音信号。

(五)刮板输送机机机头机尾必须采用可靠方式进行固定。

第二条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100300元: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必须有封闭式金属档绳栏;

(四)耙装机开始作业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六)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八)耙斗机钢丝绳严禁打结使用,磨损严重,断丝、断股超过规定时必须更换。

第二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100300元:

(一)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

(二)综合保护装置不用或失灵;

(三)电气设备的远距离控制按钮发生故障时,仍继续使用;

(四)井下机电设备各类保护不齐全、不可靠;

(五)运输设备声光信号不全者;

(六)常闭挡车栏没有按规定使用;

(七)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第二二条井下严禁拆卸修理矿灯,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三条严禁将不符合规定的矿灯发给井下工人使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四条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挂停送电工作牌,否则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二五条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二六条变电所、主绞车房、主扇风机房等重要岗位的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和值班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七条钢丝绳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500元:

(一)钢丝绳必须按规定检查;

(二)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钢丝绳;

(三)钢丝绳要按规定进行插绳,严禁挽疙瘩。

第二八条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者,罚款100元。

第二九条机械切割、削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或戴手套作业者,罚款100元。

第三条设备带病运行,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三一条斜(井)巷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一)斜(井)巷运输严禁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

(二)斜(井)巷中严禁断电放车或放飞车;

(三)斜(井)巷中严禁溜滑轨道的;

(四)斜(井)巷运输必须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三二条小绞车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300元:

(一)

小绞车必须固定牢固;

(二)小绞车的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三)小绞车司机、挂钩工一定要按操作规程规定挂车。

第三三条“一坡三档”不齐全或不完好,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四条井下电工作业必须执行验电、放电、闭锁、挂牌等规定,否则罚责任者300--500元。

第三五条停送电不挂牌,不执行操作票。

第三六条井下有计划停电必须办理停电审批手续,并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三七条井下电器设备有明显失爆的,罚责任者3001000元。

第三八条井下所有变电硐室除有关检查人员和本岗位值班电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随意进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九条井下变电硐室值班工,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无计划停电,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四条机电设备不完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四一条井下各硐室、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的巷道中应按规定备有灭火器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四二条风机切换装置必须做到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

第四四条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否则罚责任者300-500元。

第四五条井下使用的各类油脂、棉纱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严禁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四六条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3001000元。

第四七条矿车在运行中扒、蹬、跳车,在斜巷中蹬钩及坐皮带和蹬溜子的,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四八条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和转动装置必须加设防护设施,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四九条皮带、刮板输送机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关并挂牌,否则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五条严禁跨越运行的皮带、溜子,违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五一条运输特殊设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严格执行措施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五二条轨道必须按规定加设轨道绝缘,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五三条井下永久轨道的道岔、枕木、铁轨、架线高度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部分一通三防

第五四条爆破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100300元:

(一)爆破员必须按照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二)爆破员必须随身携带爆破钥匙;

(三)爆破员在装配引药时,必须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

(四)爆破员严禁放明炮、糊炮、烟炮。

第五五条爆破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100元,没设警戒爆破罚爆破员10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100元。

第五六条爆破必须采用规定爆破线进行爆破,爆破线长度必须规定,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六条爆破距离和掩护爆破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爆破员100元。

第五七条爆破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八条爆破工作结束后,爆破母线要及时回撤,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五九条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条井下各工作单位无正当理由造成巷道2/3以上断面堵塞,影响通风者,罚责任者100--300元。

第六一条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准随便停开风机,违者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六二条损坏通风设施,私自打开栅栏、密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者,罚款100--300元。

第六三条对盲巷不及时设警标,给予通风单位300元罚款。

第六四条风筒出口距掘进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五条瓦斯探头距掘进头距离超过规定时,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六条瓦斯探头数字不准,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七条严禁扩散通风,违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八条掘进头未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者,罚责任者100--300元。

第六九条处理巷道积聚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对责任者罚款300--500元。

第七条不携带瓦斯报警仪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七一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300元。

第七二条使用风钻打眼时,必须湿式凿眼,违者罚款100元。

第七三条不执行井下火区管理规定,罚责任者全文结束》》00元。

第七四条井口20m范围内不得有烟火,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七五条风门必须连锁,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六条非专职人员严禁乘坐爆破材料拉运车辆,否则罚责任者200元;领用爆破材料人员严禁混合背运,严禁乘坐任何车辆或用矿车推运,违者罚责任者500-1000元。

第七七条爆破材料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100300元:

(一)看守员和保管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

(二)保管员必须凭证发放,严禁无证发放;

(三)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爆破材料库。

第七八条爆破材料必须执行退库制度,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七九条火药、雷管必须分箱存放并加锁,不许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八条火药、雷管箱要放在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无电器设备的一侧,两箱相距必须大于15m,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八一条装配引药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进行,插入雷管前,必须将雷管脚线短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八二条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如特殊情况下,需要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八三条严禁装药与其它工作同时进行,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八四条瞎炮、残炮必须按规程规定当班处理,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五条使用失效的自救器,对通风区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八六条工作面瓦斯探头、牌板悬挂位置及填写要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七条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八条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监控设施才能开工,否则罚责任人1000元。

第八九条瓦斯探头或瓦斯报警仪不起作用或显示失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九条风门、风桥、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必须按时完成,否则罚责任者全文结束》》00元。

第九一条“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有一台不完好入井使用,罚责任者200元。

第九二条对井巷必须定期冲洗降尘,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九三条井下各转载点无洒水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罚责任者100元。

第九四条井下隔爆水袋不按规定安设或隔爆水袋无水,罚责任者100元。

第九五条井巷煤尘堆积厚度超过规定时,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九六条井下发现一次干打眼,罚责任者100元。

第九七条工作面风筒破口、接口不严、损坏不及时修补,有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九八条通风设施不完善,风门损坏不及时修补,罚责任者100元。

第九九条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罚责任者500-1000元。

第一百条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器设备,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对瓦斯超限地点,瓦斯员提出警告后,不听劝阻,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一百零二条损坏通风设施或其它安全生产设施的罚责任者5001000元。

第四章地面“三违”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地面爆破材料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否则罚责任人100500元: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地面爆破材料库看守员和保管员不得脱岗、离岗;

(三)地面爆破材料库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四)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

(五)地面爆破材料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六)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七)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必须收回、清理、登记造册;

(八)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必须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

第一百零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在工地从事大型设备起吊,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300元。

第一百零六条避雷设施必须根据规定安装和进行性能试验,每年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一百零七条电业高压操作无各种绝缘用具、无防护栏(罩),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矿区范围内的坑、井、壕、池必须加设围栏、盖板,危险处设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零九条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过桥必须设防护栏,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一条有关场所不采取防冻措施或责任不落实造成结冰、危及人身安全、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一百一一条乙炔、氧气瓶应配有防震胶圈,乙炔、氧气瓶同时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应小于5m,距明火不得小于l0m,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一二条上岗期间脱岗、睡觉、窜岗、戏闹或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罚责任者50100元。

第一百一三条大中型设备人为甩掉、弃用各种保护,127V以上电压不按规定停送电,停电检修不执行电业规程规定的;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一百一四条各类司机和要害场所值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一百一五条大中型设备和主要设备不按规定检修的,罚责任者500元。

第一百一六条高空作业无安全保护设施,高空投掷物料无措施或不执行措施的,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一百一七条携带烟火进入各类禁火区的,罚责任者5001000元。

第一百一八条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通风不良区域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的,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一百一九条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不得上岗,否则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一百二条压力容器不按规定检查,安全设施不安规定检查试验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章安全管理及其它处罚

第一百二一条对安全检查人员及其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一百二二条在井下睡觉或脱岗者罚款100元,要害工种(安全员、瓦斯员、爆破员、电工、各类司机)加倍处罚。

第一百二三条未持上岗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四条各类检查人员检查时,不得弄虚作假,否则罚责任者300-500元。

第一百二五条干部入井信息卡要认真填写并说明检查情况,否则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六条对上级下达的职工安全培训指标,各单位必须保证参加人员,否则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者罚款200元,并对所在单位集体罚款1000元。

第一百二七条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参检人员无故不参加,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八条规程措施不按规定及时送交有关部门,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二九条各级领导必须支持工人行使权力,对打击报复工人行使权力者,视情节轻重,罚责任者5001000元。

第一百三条检身工不按规定检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一条未参加班前会或未学习有关规程措施的作业人员且事后又未补学即下井作业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三二条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或施工图牌板,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三三条不按规定携带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罚责任者10元;

第一百三四条阻挠、刁难安监人员检查,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一百三五条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500--1000元:

(一)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二)严禁携带烟火和点火物品;

(三)严禁穿化纤衣服;

(四)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一百三六条现有冒顶、透水预兆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者开除;

第一百三七条违章指挥他人冒险作业的罚责任者500元;

第一百三八条安全监察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一百三九条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责任者100--300元。

第一百四条破坏或盗窃井下安全生产设施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一条对制止“三违”揭发隐瞒事故或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以及借故进行报复,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二条对安全监察部门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或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的期限采取措施落实解决者,罚单位领导100300元。

第一百四三条对重复出现“三违”的人员,按50%累加罚款。

第一百四四条监理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每人次罚款500元。

第六章奖励

第一百四四条发现危险情况及时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