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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现代思考

摘要:

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反应器,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当时的朝代,会审制度也算得上是良法美制了。

而今,中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制度得到了两种不科学,不公正的待遇,一是把它渲染成美不胜收,视为中华民族数千年之“国粹”,一种是把它批驳得一无是处,视之为中华民族的毒疮,欲除之而后快。

这些,都是不可取的。

我们研究古代的法律制度,正是为了鉴古明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是为了继承和发扬古代的良法美制。

关键词:

会审制度;集权性;附属性;慎刑性

一、古代会审制度简述

“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其重而其义三精也。

根据于天理民彝

,称量于人情事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

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可惧哉。

[1]从这一小段方字,我们可以读出法律的重要。

中国的法律的发展在许多方面都与其他文明的经历大相径庭。

公元前六世纪,礼崩乐坏,最终导致了旧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解体,法律就是作为对付这种无序状态的政治工具而产生的。

因此,最早的法律基本上侧重于刑罚。

中国法从一开始就是纯粹世俗化的。

它在产生之初确实遭到很多人的厌弃,因为它隐含着沉重的伦理倾向。

在刑法公布后的年代里,儒家与法家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儒家主张保留传统的不成文规范——礼,而法家希望用确定的成文法来代替礼,使人们一体遵守,并抑制私人特权,以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政府。

秦国无情地实施了法家的理论,统一中国。

十五年后,秦帝国崩溃了,在后继的汉朝里,儒家取代了法家,取得了正统地位,结果,在以后的几个世纪中,法律逐渐儒家化。

这样中华帝国的法律就成了法家和儒家学说的混合物。

它保留了法家的法律样式和某些残酷性。

但也从儒家那里采用了社会是不平等阶层组成的,这些阶层在不同层次上和谐地发挥着作用构成一个有序整体。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其历史可谓悠久。

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

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时。

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然后才能定案。

这应该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了。

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朝代传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如汉朝有“杂治”,即遇到重大案,御史中丞廷尉等可组成特别法庭,联合进行审判。

唐朝有“三司推事”,即由大理事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对中央和地方发生的重大案,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

到明朝时,发展成为“三法司会审”。

明清两朝,会审制度已日趋完善,并达到了鼎盛,会审的形式也多种多样。

明朝除了“三法司会审”外,还有“九卿圆审”,“大审”“朝审”“热审”。

清沿明制,还创制了“秋审”这种新的会审制度。

总体上来说,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它始于周的“三刺”制度,成于唐,完善于明清。

二、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特征及成因

(一)集权性

西周时期,中国的奴隶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

法制上,中华法系已初见端倪。

诉讼,审判制度得到了发展。

“三刺”制度,这一会审制度的雏形从表面上看,是将重大案的审判权交由了“群臣”“群吏”“万民”,看似分权,实则审判权还是由周王所掌握。

《礼记·王制》有记载“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

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这说明,对重大疑难案,最终决定权仍由周王所控制。

大司寇其职责只是“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2],小司寇职掌“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3]。

到了汉朝的“杂治”,唐朝的“三司推事”和比较完善的明清的“大审”“热审”“九卿圆审”“秋审”“朝审”,一切,其实都在王权、皇权的控制之下。

“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此律令以闻”,[4]从表面上,各司其责,但最终将由皇帝作出终审判决,体现出集权性特征。

究其原因,是强化君权,加强集权的结果。

自周王东迁以后,诸候权力急剧膨胀,因此,诸候“问鼎之轻重者有之,射王中肩者有之”,致使国家“威分于陪臣之邦,国殄于后封之奏”,于是,“天下乖戾,无君君之心”“周之败端其在乎此矣”。

[5]后为削弱诸候势力,推恩及于子孙,大权为周王所掌握。

法家认为“权者,君之独制也”,[6]君王应独掌国家大权,做到令行禁止,赏罚分明。

秦一统六国后,形成了封建君王独裁的专制政体,皇帝总揽一切大权。

“在法律权力方面,皇帝不仅掌握着最高立法权,而且牢牢控制着司法大权,成为实际上的最高审判官。

[7]为了强化皇权,统治者利用了君臣、父子、夫妇这三种封建社会非常重要的伦常关系,宣扬“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并将其纳入封建国家的法律,维护夫权、父权,进而成为巩固封建统治的得力工具。

用封建礼教来制造“顺民”。

为了适应皇权的专制和集权,作为维护皇权至上的法律也不得不为这一目标而努力,体现在审判制度上就是强烈的集权性,最终审判权由皇帝把持。

(二)附属性

古代社会中,司法与行政是不分的。

“非司法官与司法官一起决定审判是其最大的特点。

[8]正如意大利一位政治学家说的“在封建国家中,治理社会的所有政府职能——经济的、司法的、行政的、军事的都是由相同的一些人同时行使的。

[9]古代中国,在作为中华帝国缩影的州县衙门中,司法行政是合一的。

而在省和中央则是司法从属于行政的。

在州县的长官同时也是司法长官。

“行省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其判决仍需要省行政长官批准。

[10]以最典型的“九卿圆审”为例来看,它不单单是由司法机关来审理案,而是由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长官通政使详审。

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审判是非专业化的,缺少独立性,往往与行政搅和在一起,附属于行政。

出现审判附属于行政,与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专制制度有关。

长期以来,统治者是以行政管理方式来管理司法审判的。

地方长官以行政职能为主,兼行其它如户籍、赋税、治安等职能。

司法,只是其职能之一而已,处于附带从属地位,突出的是行政权的主体地位。

并且,中国古代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统治者追求“无讼”境界,百姓以讼为耻,希望尽早“息讼”,最好的方式莫过于通过行政权来处理。

并且,宗法制度与小农经济相结合,家国一体。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一贯到底,反映了我国古代宗法、血缘社会结构和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对立法、司法、守法的影响。

出现“礼法结合”“德刑并用”“德主刑辅”使道德与法律不分,司法与行政不分。

审判,不过是展示国家公权力的一个道具而已。

会审,也只是囊括中央有关机构高级官员的审判的一种仪式。

司法独立是根本没有的事,一切皆在皇权、行政权的控制之下,被垄断了。

(三)慎刑性

会审制度对冤狱、滥刑的预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如“三刺”制度,本着兼听则明的思想,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而明朝集中国历代审判经验而形成的会审制度在慎刑上就表现得更加突出。

如明宪宗成化十七年(公元1480年)定制的大审,是由皇帝定期派出代表审录在押罪囚的制度。

具体是每隔五年由司礼太监一员代表皇帝,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京城在押罪囚中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囚犯。

地方上由刑部、大理寺派出官员会同巡按御史审理,审理结果及时上奏皇帝。

虽然,这种做法在时空上都是很有限的,但通过这些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和滥施刑罚,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对今天的社会也是值得借鉴的。

这种慎刑的司法审判制度与中国古代的“明德慎罚”的思想是分不开的。

中国古代是人治和专制,推行以德治为主的治国方略,统治者追求的是“无讼”的境界,统治中国几千年的伦理法律文化体现在法律上,则是追求“慈父孝子”“圣君顺民”。

西周夺取政权之初,面临复杂的政治局面,迫使他们从深层次考虑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问题。

商亡于暴政,毫不恤民,西周统治者在“以德配天”思想上,进一步提出“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秦用法家思想来指导治国,用重刑,最终灭于其残暴统治。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

[11]“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

[12]在频繁的朝代更迭中,这一思想被传承了下来。

要求统治者慎用刑罚镇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从事。

也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统治者为了使其王朝的统治延续下去,除了他自身要勤政修德,宽以待民,施惠于民外,在法制上,更应该反对乱罚无罪,妄杀无辜,用刑既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才能使万民臣服、巩固统治。

三、研究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审判制度

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是背负着过去的种种走向未来的,只有通古今之变的真相,才能究天人之际的学问。

我们有必要通过对过去的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进行综合考察,对历史进行反思,为当代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历史借鉴。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政权的更迭,朝代的更换,为统治者立官行法,经世治民,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经验,里面也有很多宝贵的东西,在现代稍加改造就是很好的东西。

人们说,以史为镜可以知兴亡,但这一面镜子首先必须是干净透明的。

所以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擦拭上面的灰尘,以使我们不被灰尘所蒙蔽。

因此,对中国传统的司法制度我们也要擦亮历史这面镜子,继承和发扬中国古代的优良法律传统。

(二)有利于做好法律“本土化”工作,通会中西。

历史的发展是一个不间断的链条,今天的文化今天的法律,无不是从昨天发展而来的。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法学从一片荒芜走向了空前的繁荣。

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西方法学的引进。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法学西化的倾向日益加深,时下的著述更是言必称“希腊”“罗马”,语必出“英美”“欧陆”。

诚然,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比我国成熟、完善。

但是,我国古代也不乏许多良好的法律制度它早已深深植根于我国的国家生活中,我们不能数典忘祖,也不能盲目排外。

要在移植西方法律时,考虑本国的法律环境,使法律“本土化”。

同时,也要对我国古代优良的法律制度进行发掘,抵制西化倾向。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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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办公楼工程图纸会审计划书本文简介:

黔东南州检察院办公大楼工程图纸会审计划书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二00五年十月八日黔东南州检察院办公大楼

一、时间:

定于20xx年10月14日下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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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议室三、主持单位:

黔东南州检察院四、主持人:

莫远江五、参加单位及人员:

1、建设单位:

黔东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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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

黔东南州检察院办公大楼工程

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黔东南州检察院办公大楼

一、时间:

定于20xx年10月14日下午3:

00

二、地点:

瑞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议室

三、主持单位:

黔东南州检察院

四、主持人:

莫远江

五、参加单位及人员:

1、建设单位:

黔东南州检察院;项目法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地代表;

2、设计单位:

贵阳中建建筑设计院;技术负责人、注册结构师、建筑师;

3、地勘单位:

黔东南州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技术负责人、地质师;

4、施工单位:

黔东南州建筑总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

5、监理单位:

贵州黔水工程监理公司;负责人、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6、黔东南州建设局、质量监督站。

六、图纸会审小组:

1、组长:

莫远江(黔东南州检察院)

2、副组长:

袁海华(黔东南州检察院)

张崇斌、吴宜均(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分公司)

3、秘书小组组长:

(兼作会议记录)

4、图纸会审组成成员:

莫远江、袁海华、谢源(黔东南州检察院)

张崇斌、吴宜均、杨再荣(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负责人:

张为治;注册师结构师:

李曲涛;

建筑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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