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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权人会议发言稿

银行债权人会议发言稿

1.银行为什么要参与债务人会议

企业申请破产,严峻威逼了银行债务。

破产,意味着债权人无法全额清偿其全部债务。

因而,在企业濒临破产时,债务人往往会急于通过诉讼等方式行使债务,以避开损失,从而构成一场诉讼竞争。

但是,当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并被法院所受理时,这种竞争就被迫中止了。

在破产程序中,全部针对债权人的诉讼都必需中止,债务人只能获得集体清偿。

为了保证公正,破产程序一般在法院掌管下进行,因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其列为特别的诉讼程序。

但是,假如债务人不亲身参加,它们如何信任本人的权利会得到公正对待和爱护,特殊是在其债务不能得到完全清偿时?

例如,从调研中我们得知,很多银行对于企业在破产中对资产的处置措施特别不满,认为这些企业通过低价处理资产躲避债权。

因而,假如能够由债务人参加打算债权人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将提高债务人对破产的满足程度。

在现有破产法律制度中,债务人会议是债务人参加破产程序、实行自治的最重要方式。

债务人通过组成债务人会议,行使法律所给予的职权,打算破产程序中的严重事项,监督清算过程,从而维护本人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其次百条第三款规定:

“债务人可以组成债务人会议,争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安排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而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中也规定:

清算组织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量、处理和安排过程中,应向人民法院担任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和债务人会议的监督(其次百四十九条)。

可见,债务人会议是债务人行使自治权,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爱护本人权益的一个机构。

2.银行如何在债务人会议中爱护本人的权益

债务人参与债务人会议的目的是通过自治的方式来爱护本人的权利。

根据《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债务人会议的职权是:

1、审查债务需要留意的是,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是有冲突的,假如其他人分得多了,本人就分得少了。

因而,假如完全给予债务人会议审查打算债务的权利,则存在不公正的可能性:

假如以债务数额为计算基础,则大债务人可能利用票数的优势而损害小债务人的利益;假如以人数为计算基础,则多数的小债务人又可能损害大债务人的利益。

因而,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

对债务人会议确定的债务额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确认的债务额计算。

2、争论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债务人集体与债权企业之间达成的和解。

由于其往往涉及债务人的让步,法律特意规定,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需占无财产担保债务总额的23以上。

还需要留意的是,企业与债务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仅仅是草案,还必需由人民法院裁定,然后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与债务人达不成和解协议的,企业则直接进入破产程序。

此外,在企业整理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债务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理状况、和解协议执行状况。

一旦在整理期间,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有其他法定损害债务人利益行为的,部分债务人或债务人会议均有权申请终结整理。

3、争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安排方案破产财产处理和安排方案由破产清算组织提出,经债务人会议争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的安排方案涉及到每个债务人的利益,因而也是债务人最为关怀的。

但是,债务人会议对于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安排方案的决议并不是最终的,假如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安排方案,经债务人会议多次协商难以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于银行来说,破产财产的安排方式,应当以现金安排为主,以实物安排为补充。

如实行债务安排方式,必需落实好承贷主体,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确定还贷时间,并准时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如财产安排违反有关规定损害银行利益的,要通过债务人会议加以拒绝。

4、监督清算组的工作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要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仔细进行清算。

清算组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组的工作与债务人的利益亲密相关,其对财产的爱护、清理等,都可能影响到债务实现的比例。

因而,虽然清算组次要由法院任命,向法院报告工作并对法院担任,但是债务人会议明显也应当对清算组涉及本人权益的工作发表看法。

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规定中规定:

清算组织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量、处理和安排过程中,应向人民法院担任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和债务人会议的监督。

清算组应当列席债务人会议并受债务人会议监督。

清算组的打算违反债务人利益的,债务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撤销。

债务人会议有权批阅清算组清算、审计和评估报告。

债务人会议在监督过程中需要留意的是:

破产财产的确定;资产评估的真实和牢靠性;对破产财产的管理。

5、债务人会议的会议程序债务人会议是债务人集体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当然应当恪守民主准绳,在程序设计上有本人的要求。

我国《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

“债务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务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务额,必需占无财产担保债务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需占无财产担保债务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务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务人均有约束力。

债务人认为债务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务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此外,为了保证会议的准时召开,《破产法》还规定:

第一次债务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务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务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务总额的14以上的债务人要求时召开。

债务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务人中指定,其担任召集和掌管除第一次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

对于银行来说,由于其债务一般在企业全部债务中占有较大数额,并且其在财务方面具有肯定的专业优势,因而,其应当在债务人会议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争取出任债务人会议主席。

这也有利于爱护本人的利益。

其次,对于担保财产在中国破产程序中的地位也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规定: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领取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领取。

职工安置是中国国有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所遇到的最大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人民生活的严重问题,因而,必需首先妥当处理。

为此,国务院规定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作为职工安置的公用款项。

假如土地是已经设定了抵押的,抵押。

3.公司破产第一次债务人会议法人代表发言稿

一)企业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程序是指债权人无力清偿债权时,为了爱护全体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准绳,以及法定清偿挨次,将债权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务人两头进行公正安排的法定程序。

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头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头的标志。

1、破产的申请破产的申请分为债权人的申请和债务人的申请二类。

债务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债权人破产:

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恳求权;其次,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示权;第三,须为已到期的恳求权。

因而,以下几种状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给付内容的恳求。

例如,排解妨害、赔礼赔礼,消退影响。

特定物的原物返还恳求权,准绳上无破产申请权。

(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

(3)丢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务。

(4)未到期的债务。

司法实践中,有担保的债务人通常状况下很少申请债权人破产,由于他有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假如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偿,他不会申请债权人破产。

那么,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务人有无权提出破产申请呢?

我们认为,否定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法律上并无依据。

假如消失抵押权实现困难或不能由抵押物充分受偿的状况,有担保的债务人仍可提出破产申请。

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一般状况下,由债权人自主打算。

但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能否须经批准和同意,目前法律上并无规定。

但依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

因而,我们认为,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严重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除自在打算能否申请破产外,法律也规定了个别强制状况。

《公司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觉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权的,应当马上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实践上,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提交义务较债务人的申请多一些,下面列出债权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次要材料:

(1)破产还债书面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指企业开办的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没有上级主管的,应供应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打算破产的决议文件。

假如是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还应由同意开办的外经委批准。

(3)县级以上的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的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及落实职工安置费用材料,次要是指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安置职工的承诺书和社会保障局的看法。

(4)审计报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企业为他人、他人为企业的担保状况说明。

(5)企业亏损状况的具体说明。

(6)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

(7)资产情况明细表和资产处所说明表。

(8)企业已发生的诉讼状况的说明。

(9)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成立合同等有关成立状况的材料。

(二)债务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1、债务人会议的组成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之后,该企业的债务人依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和要求,由全体债务人组成债务人会议。

律师可以受某个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托付出席债务人会议并发表看法,通过综合分析各种状况,为当事人决策参谋,以保证债务人能真正获得最大的收益。

我们已经办过这样的案件:

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

B、C、D、E四公司均是债务人,B公司的债务5000万元有A公司的一幅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C、D、E三个公司的债务无财产担保。

B、C、D、E四公司为具有共同主管部门的关联企业法人。

法院受理期间,A公司的主管部门提出对该企业进行整理的申请,法院同意后,企业向债务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中缀破产程序,以图避开破产的命运。

作为B、C、D、E公司的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我们分析状况,收集信息,认为B公司债务有优先受偿权利,在债务人会议中无表决权。

C、D、E公司虽然有表决权,但债务的比例不足以影响和解协议的通过。

而依据当时状况分析,大多数债务人赞成和解协议的内容。

我们于是向B、C、D、E公司的主管部门建议:

B公司的债务占有较大比例,假如B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换取在债务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则完全可以阻挡和解协议的通过。

这样,对B公司来说虽然损失不小,但从B、C、D、E四个公司的全体利益来说却是有利的,能保证债权人企业准时破产,偿还债权。

该企业主管部门接受了我们的建议,胜利地阻挡了和解协议的通过,促使债权人企业准时破产。

实践中很少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但我们另辟蹊径,取得了较大的胜利。

这是一个较典型的案例。

2、债务人会议的职责债务人会议的职权是:

(1)审查有关申报债务证明材料,确认债务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争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争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安排方案。

4.公司破产第一次债务人会议法人代表发言稿

一)企业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程序是指债权人无力清偿债权时,为了爱护全体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准绳,以及法定清偿挨次,将债权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务人两头进行公正安排的法定程序。

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头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头的标志。

1、破产的申请破产的申请分为债权人的申请和债务人的申请二类。

债务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债权人破产:

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恳求权;其次,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示权;第三,须为已到期的恳求权。

因而,以下几种状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给付内容的恳求。

例如,排解妨害、赔礼赔礼,消退影响。

特定物的原物返还恳求权,准绳上无破产申请权。

(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

(3)丢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务。

(4)未到期的债务。

司法实践中,有担保的债务人通常状况下很少申请债权人破产,由于他有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假如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偿,他不会申请债权人破产。

那么,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务人有无权提出破产申请呢?

我们认为,否定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法律上并无依据。

假如消失抵押权实现困难或不能由抵押物充分受偿的状况,有担保的债务人仍可提出破产申请。

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一般状况下,由债权人自主打算。

但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能否须经批准和同意,目前法律上并无规定。

但依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

因而,我们认为,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严重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除自在打算能否申请破产外,法律也规定了个别强制状况。

《公司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觉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权的,应当马上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实践上,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提交义务较债务人的申请多一些,下面列出债权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次要材料:

(1)破产还债书面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指企业开办的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没有上级主管的,应供应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打算破产的决议文件。

假如是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还应由同意开办的外经委批准。

(3)县级以上的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的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及落实职工安置费用材料,次要是指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安置职工的承诺书和社会保障局的看法。

(4)审计报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企业为他人、他人为企业的担保状况说明。

(5)企业亏损状况的具体说明。

(6)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

(7)资产情况明细表和资产处所说明表。

(8)企业已发生的诉讼状况的说明。

(9)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成立合同等有关成立状况的材料。

(二)债务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1、债务人会议的组成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之后,该企业的债务人依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和要求,由全体债务人组成债务人会议。

律师可以受某个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托付出席债务人会议并发表看法,通过综合分析各种状况,为当事人决策参谋,以保证债务人能真正获得最大的收益。

我们已经办过这样的案件:

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

B、C、D、E四公司均是债务人,B公司的债务5000万元有A公司的一幅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C、D、E三个公司的债务无财产担保。

B、C、D、E四公司为具有共同主管部门的关联企业法人。

法院受理期间,A公司的主管部门提出对该企业进行整理的申请,法院同意后,企业向债务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中缀破产程序,以图避开破产的命运。

作为B、C、D、E公司的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我们分析状况,收集信息,认为B公司债务有优先受偿权利,在债务人会议中无表决权。

C、D、E公司虽然有表决权,但债务的比例不足以影响和解协议的通过。

而依据当时状况分析,大多数债务人赞成和解协议的内容。

我们于是向B、C、D、E公司的主管部门建议:

B公司的债务占有较大比例,假如B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换取在债务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则完全可以阻挡和解协议的通过。

这样,对B公司来说虽然损失不小,但从B、C、D、E四个公司的全体利益来说却是有利的,能保证债权人企业准时破产,偿还债权。

该企业主管部门接受了我们的建议,胜利地阻挡了和解协议的通过,促使债权人企业准时破产。

实践中很少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但我们另辟蹊径,取得了较大的胜利。

这是一个较典型的案例。

2、债务人会议的职责债务人会议的职权是:

(1)审查有关申报债务证明材料,确认债务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争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争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安排方案。

5.银行成立债务人委员会做为债权人的企业可否参加

可以参加

1:

债务人委员会是遵照债务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务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

债务人委员会有助于爱护全体债务人的利益,保障债务人会议职能的有效执行,并在债务人会议闭会期间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必要的监督。

可见,债务人委员会是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监督人。

债务人委员会由债务人会议选任的债务人代表和1名债权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务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务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打算认可。

2:

债务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权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安排;

(3)提议召开债务人会议;

(4)债务人会议托付的其他职权。

债务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权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供应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权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务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恳求人民法院做出打算;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做出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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