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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协会课题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课题

建设工程监理团体标准编制导则

编制说明

本导则是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9年度课题研究工作计划,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委托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牵头,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建设工程监理团体标准编制导则》课题研究并申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团体标准。

本导则编制组按照国家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结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中建监协【2018】44号),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征求了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高等院校及工程监理单位意见,总结了近几年团体标准编制和实施过程的经验和教训,经充分研究讨论形成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7章,包括:

总则、编制程序、标准构成、层次和编号、编写细则、条文说明的编写、引用标准等。

通过本导则的贯彻实施,解决标准编写过程中,编写规则不统一,结构体例不规范,标准文本不合理的问题;指导标准编制人员如何起草规范的标准文本,提高标准文本的编写质量,以标准文本的规范性间接提高团体标准的先进性、实用性,提升建设工程监理团体标准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目次

1总则

2监理团体标准编制程序

2.1一般规定

2.2提案和立项

2.3起草

2.4征求意见

2.5审查和批准

2.6编号和发布

2.7评估

3监理团体标准构成

3.1一般规定

3.2前引部分

3.3正文部分

3.4附件部分

4监理团体标准层次和编号

4.1一般规定

4.2层次划分

4.3层次编号

5监理团体标准编写细则

5.1图

5.2表

5.3数值

5.4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5.5示例和注

6监理团体标准条文说明的编写

7监理团体标准引用其他标准的处理

1总则

1.0.1为提升建设工程监理团体标准的编制水平,统一团体标准的编写要求,提高团体标准的编写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团体标准”的编制及相关实施活动。

工程监理单位编制企业标准可参考本导则相关要求。

1.0.3监理团体标准的制定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

1.0.4监理团体标准的实施由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按照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相关规定由社会自愿采用。

1.0.5监理团体标准的编制除应遵循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1.0.6监理团体标准的编制应达到以下目标:

1在监理团体标准所规定的界限内按需要力求完整;

2清楚和准确;

3充分考虑最新建设工程监理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4为建设工程监理未来的技术和管理发展提供框架。

1.0.7监理团体标准的编制应符合统一性、科学性、适用性和规范性的原则。

1.0.8监理团体标准的编制应符合正确、准确和简明的基本要求。

1.0.9监理团体标准编制前,应明确编制目的、范围和内容。

1.0.10监理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代号(CAEC)、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编号结构:

T/CAECXXX-XXXX

1.0.11监理团体标准应按照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规定的程序申报和批准,以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监理团体标准发布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宜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并做好宣传工作让社会广泛知晓。

可在相关网站公布,也可同时公开出版发行。

2监理团体标准编制程序

2.1一般规定

2.1.1监理团体标准的编制应符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规定的程序。

2.1.2监理团体标准的编制程序一般包括:

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评估等。

2.2提案和立项

2.2.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提出监理团体标准提案。

2.2.2监理团体标准在申请立项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2技术和管理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3主编单位已落实;

4经费已落实。

2.2.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组织召开项目立项论证会议,对申请项目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评估,并给出明确评审意见。

项目通过论证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立项,宜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

2.3起草

2.3.1监理团体标准一经立项,由申请单位确定参编单位和起草人,组织编制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

2.3.2编制组应根据要求编制工作大纲。

工作大纲应包括:

标准编制的目的、依据、原则、内容、分工、进度安排和经费收支预算等。

2.3.3主编单位组织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由编制组负责人主持。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选派专家参加,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

2.3.4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市场调研、工程实例调查和实践验证工作,编写标准初稿,经充分讨论并通稿后形成包含正文、附录、条文说明等内容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4征求意见

2.4.1监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完成后,主编单位应草拟征求意见函,连同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电子版发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宜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

2.4.2监理团体标准在网上征求意见的同时,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定向发送给与标准工作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

2.4.3对征求意见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主编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实践论证,并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2.4.4编制组应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并形成送审稿。

当内容有重大变动时,编制组应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报告,并再次征求意见。

2.5审查和批准

2.5.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对监理团体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

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表决。

2.5.2监理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应符合本导则相关规定。

2.5.3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未通过的,编制组应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报审。

2.5.4会议审查或者函审通过的,编制组根据审查结论,形成监理团体标准报批稿,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批准。

2.6编号和发布

2.6.1监理团体标准通过批准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发放统一标准编号并予以公布,宜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2.6.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可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监理团体标准的解读、培训和宣贯工作。

2.7评估

2.7.1监理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组织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四年。

遇特殊情况的,可及时组织评估工作。

2.7.2监理团体标准的评估应按照本导则的审查程序进行。

2.7.3评估是对监理团体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评估结论应给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不需要修改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该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封面的编号下应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2需要修改的应作为修订项目立项。

立项程序按本导则的规定执行,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修订的年代号;

3已无存在必要的应予以废止。

废止的标准编号不再用作其他标准的编号。

3监理团体标准构成

3.1一般规定

3.1.1监理团体标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附件部分。

3.1.2监理团体标准的构成、内容、编排顺序与表述形式如表1所示。

 

表1监理团体标准构成、内容、编排顺序与表述形式

构成

内容及编排顺序

表述形式

前引部分

封面

文字

扉页

文字

公告

文字

前言

文字

目次

文字

正文部分

总则

条文、注

术语

条文、注

技术和管理内容

条文、图、表、注

附件部分

附录

条文、图、表、注

标准用词说明

文字

引用标准名录

文字、注

条文说明

条文、图、表、注

3.2前引部分

3.2.1监理团体标准前引部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封面、扉页、公告、前言、目次。

3.2.2监理团体标准封面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标准类别、检索代号(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

3.2.3监理团体标准名称的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简练并明确表示监理团体标准的主题,使之与其他标准相区分;

2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

3宜由监理团体标准的范围、对象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

示例:

建设工程监理团体标准编制导则

范围对象特征名

4应根据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程”、“指南”、“导则”、“手册”等作为特征名;

5应有英文译名。

3.2.4监理团体标准的扉页应分为两页,第一页是基本情况描述,第二页是出版发行情况描述。

3.2.5监理团体标准的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标题及公告号;

2名称和编号;

3实施日期;

4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5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6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批准部门及批准时间。

3.2.6监理团体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制定(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

2概述编制标准的组织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内容构成;对修订的标准,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

3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

4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必要时,还可包括参加单位名单。

3.2.7监理团体标准的目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章名、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等。

3.3正文部分

3.3.1监理团体标准正文部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总则、术语、监理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方法。

3.3.2监理团体标准的总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制定标准的目的;

2标准的适用范围;

3标准的共性要求;

4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3.3.3监理团体标准中采用的术语是对标准中的技术和管理用语或用词给出的定义,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

当标准中所涉及的全部术语均没有必要给出定义或现有标准中已有统一规定,可不设此章。

当标准中需要列出术语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术语条目应包括:

条目编号、术语、英语对应词和定义;

2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中已经定义的术语,不应另行规定。

3.3.4监理团体标准中的监理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1监理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达到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及采取的措施,不应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2监理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的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3纳入标准的监理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表作规定;

4监理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的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5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

6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

7技术和管理内容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互矛盾,相关的条文应协调一致。

未经说明或标注,不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

8章节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3.3.5监理团体标准的章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和管理内容需要分组时,才可设置节。

章内分节的,本章宜根据技术和管理内容的特点分为两部分编写,第一部分是本章技术和管理内容的通用要求,作为第一节“一般规定”进行编写;第二部分是本章各节技术和管理内容的具体或特有的要求。

3.3.6监理团体标准中的监理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应与标准名称保持协调一致,所编写的技术和管理内容不应超出标准特征名的规定范围。

3.4附件部分

3.4.1监理团体标准附件部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附录、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和条文说明。

3.4.2监理团体标准的附录应与标准的正文有关,并为正文条文所引用。

3.4.3监理团体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规定的典型用词。

标准用词说明应单独列出,编排在正文之后,有附录时应排在附录之后。

3.4.4监理团体标准在编写引用标准名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引用标准名录应是标准正文所引用过的标准或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其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编号应与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

2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层次,依次列出;

3引用标准名录应给出引用标准的代号、顺序号和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名称;

4引用标准名录所给出的文件不应包含下列内容:

不能公开获得的文件,资料性引用文件,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

4监理团体标准层次和编号

4.1一般规定

4.1.1监理团体标准的正文部分和附录部分应根据内容划分层次,并按照“先主体、先共性”的原则,进行同一层次排序。

4.1.2监理团体标准的正文部分和附录部分应对划分的层次进行编号,同一层次的编号应连续。

4.2层次划分

4.2.1监理团体标准的正文部分根据内容可划分为章、节、条、段和款等层次。

4.2.2监理团体标准正文部分的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是章的细分;章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组划分时,才可设置节,章和节均应有标题。

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可分段表述;在章标题与节标题之间,节标题与条之间不应设段;条内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

条和款不应设置标题。

4.2.3监理团体标准的附录部分根据内容可按正文部分一样划分为章、节、条、段和款等层次。

4.3层次编号

4.3.1监理团体标准正文部分的章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进行连续编号。

每一章均应有章标题,并应置于编号之后。

4.3.2监理团体标准正文部分节的编号由所属章号和节的阿拉伯数字序号组成,节的阿拉伯数字序号在本章中从1开始连续编号。

每一节均应有节标题,并应置于节编号之后。

4.3.3监理团体标准正文部分条的编号由所属章号、所属节号和条的阿拉伯数字序号组成,条的阿拉伯数字序号在本节中从1开始连续编号。

当章内未分节时,条的编号中对应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

4.3.4监理团体标准的章、节、条层次编号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右下角。

4.3.5监理团体标准正文部分的段是条的细分,段不编号。

4.3.6监理团体标准正文部分条内划分款时,应由冒号引出;款的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

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

4.3.7监理团体标准附录部分层次编号的方法与正文部分相同。

附录章的编号由“附录”和随后表明顺序的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字母从“A”开始连续编号。

附录号不得采用“I”、“O”、“X”三个字母。

当附录有节、条、段和款时,应按正文部分相同的方法进行编号。

4.3.8监理团体标准层次编号示例如表2所示。

表2监理团体标准层次编号示例

层次

编号示例

层次(未设节时)

编号示例

6

6.1

6.1.1

无编号

1

6

6.0.1

无编号

1

附录章

附录节

附录条

附录A

A.1

A.1.1

附录章

附录条

附录A

A.0.1

 

5监理团体标准编写细则

5.1图

5.1.1当用图提供信息更有利于对监理团体标准的理解时,宜采用图的方式表述。

5.1.2图题即图的名称。

每幅图应有图题,图题应置于其编号之后,与编号之间空一个汉字间隙。

5.1.3每幅图应有编号。

图的编号由“图”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引言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与章、节、条和表的编号无关。

图的编号和图题应置于图下方,整体居中编排。

5.1.4当图需要转页接排,在随后接排该图的各页上应重复图的编号、图题和“(续)”。

当图的右上方有单位时,则续图应重复。

5.1.5图注应置于图题之上。

图注由“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

每幅图的图注应单独编号。

图注不应包含要求或对于监理团体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信息。

关于图的内容的任何要求应在条文中给出。

5.1.6当用流程图表述更便于理解时,流程图以精简实用为原则,应避免使用过多的流程图符号。

5.2表

5.2.1当用表提供信息更有利于对监理团体标准的理解时,宜采用表格的方式表述。

5.2.2表题即表的名称。

每个表应有表题,表题应置于其编号后,与编号之间空一个汉字的间隙。

5.2.3每个表应有编号。

表的编号由“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引言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与章、节、条和图的编号无关。

表的编号和表题应置于表上方,整体居中排列。

表中的数字和文字,应在单元格内居中排列。

5.2.4当表需要转页接排,在随后接排该表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表题和“(续)”;续表均应重复表头和单位的陈述。

5.2.5表中不应表中有表,也不应将表再分为次级表。

5.2.6表注应置于表的下方。

表注由“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

每个表的表注应单独编号。

表注不应包含要求或对于监理团体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信息。

关于表的内容的任何要求应在条文中给出。

5.3数值

5.3.1监理团体标准中的数值应采用正体阿拉伯数字。

但在叙述性文字段中,表达非物理量的数字为一至九时,可采用中文数字书写。

5.3.2分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书写,应采用数学符号表示。

5.3.3当书写的数值小于1时,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0”。

小数点是齐阿拉伯数字底线的实心点“.”。

5.3.4书写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整数或小数,可采用“千分空”方式分节。

5.3.5监理团体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应反映出所需的精确度。

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

多位数数值不应断开换行、换页。

5.3.6表示尺寸的数值应以无歧义的方式表示,应包括“数值和单位”。

5.4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5.4.1监理团体标准中的图题、表题、表栏标题,不应采用标点符号;表中文字可使用标点符号,最末一句不用句号。

5.4.2在条文中不宜采用括号方式表达条文的补充内容;当需要使用括号时,括号内的文字应与括号前的内容表达同一含义。

5.4.3标点符号应采用中文标点书写格式。

句号应采用“。

”,不应采用“.”;范围符号应采用“~”,不应采用“─”;连接号应采用“-”,只占半个汉字,写在字间;破折号占两个汉字。

5.4.4每个标点符号应占一个汉字。

各行开始的第一个汉字格除引号、括号、省略号和书名号外,不得书写其他标点符号,标点符号可书写在上行行末,可不占一个汉字格。

5.4.5“注”的中间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最后的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5.4.6监理团体标准中使用的组织机构的全称、简称、外文缩写应与该组织机构所注册的全称、简称、外文缩写相同。

5.4.7监理团体标准中某个词语需要使用简称时,在条文中第一次出现该词语时,应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简称,以后应使用该简称。

5.4.8监理团体标准中未给出缩略语清单时,在标准条文中第一次出现某缩略语时,应先给出完整的中文词语或术语,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缩略语,以后应使用该缩略语。

5.4.9应慎重使用由英文字母组成的缩略语,只有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才使用。

仅仅在监理团体标准中随后需要多次使用某缩略语时,才应规定该缩略语。

5.4.10监理团体标准中的全部汉字均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使用的标点符号应符合GB/T15834的规定。

5.5示例和注

5.5.1条文的示例和注无论位于监理团体标准的任何要素中,性质均为资料性。

5.5.2条文的示例应只给出对理解和使用监理团体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求或对于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信息。

5.5.3条文中只有一个示例时,应在示例的具体内容之前标明“示例:

”;同一条文中有多个示例时,应标明“示例1:

”、“示例2:

”等。

5.5.4示例的版面编排:

每个示例应另起一行空两个汉字起排。

“示例:

”或“示例×:

”宜单独占一行。

5.5.5条文的注应只给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监理团体标准的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求或对于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信息。

5.5.6条文中的注由“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

5.5.7示例和注宜置于所涉及的章、条或段的下方。

5.5.8注的版面编排,均应另起一行空两个汉字起排,编号后接排注的内容,回行时与注的内容的文字位置左对齐。

6监理团体标准条文说明的编写

6.0.1监理团体标准的条文说明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1正文中的条文宜编写相应的条文说明。

当正文条文简单明了、易于理解无需解释时,可不作说明;

2条文说明不得对正文的内容作补充规定或加以引伸;

3条文说明不得写入涉及国家保密的内容;

4条文说明不得写入有损公平、公正原则的内容。

6.0.2条文说明应包括封面页、制定(或修订)说明、目次、所需说明的内容。

6.0.3条文说明封面页应包括标准类别、标准名称、标准编号以及“条文说明”字样。

6.0.4制定(或修订)说明应简述监理团体标准编制遵循的主要原则、编制工作概况、重要问题说明以及尚需深入研究的有关问题。

对修订的监理团体标准,尚应包括上次标准内容变化的主要情况及编制单位、主要人员名单。

6.0.5条文说明目次应根据需要条文说明的实际章节与正文相一致。

6.0.6条文说明的章节标题和编号应与正文相一致。

6.0.7条文说明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标准的章、节、条顺序,以条为基础进行说明。

需对术语、符号说明时,可按章或节为基础进行说明;

2条文说明应主要说明正文规定的目的、理由、主要依据及注意事项等。

对引用的重要数据和图表还应说明出处;

3条文说明的表述应严谨明确、简练易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4内容相近的相邻条文可合写说明,其编号可采用“~”简写;

5对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标准,其修改条文的说明应作相应修改,并应对新旧条文进行对比说明。

未修改的条文宜保留原条文说明,也可根据需要重新进行说明;

6条文说明的表格和图的编号,可分别采用阿拉伯数字按流水号连续编排;

7条文说明中的内容不得采用注释;

8条文说明与正文合订出版时,其页码应与正文连续编排,其中封面页应为暗码。

7监理团体标准引用其他标准的处理

7.0.1监理团体标准引用其他标准时,应研究并核实被引用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的适用性。

7.0.2监理团体标准在引用其他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可引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被引用的标准必须是现行有效标准。

7.0.3监理团体标准可引用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7.0.4监理团体标准引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有关内容时,不得直接引用其名称和编号,应将所引用的相关内容结合所编制标准的实际情况,转化为所编制标准的正式条文。

7.0.5监理团体标准不宜出现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的条款。

7.0.6编制的监理团体标准中提及标准本身时,应使用“本标准……”的表述方式;提及标准本身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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