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级储备粮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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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级储备粮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饶平县县级储备粮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级储备粮动态管理,根据《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粤粮调[2016]6号)、《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粮调[2017]274号)和《饶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的县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动态储备粮)是指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县级储备粮。

动态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县有关单位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计划落实、储存管理、轮换管理、财务管理、动用管理、退出管理、监督与处罚等活动。

第四条 动态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动态储备粮管理遵循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以承储企业自筹资金、保质保量、自主轮换、政府补贴包干费用的形式运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发改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拟定动态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动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动态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对与其签订承储合同的企业承储的动态储备粮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督促承储企业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动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饶平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农发行有关信贷政策,及时发放动态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包括国有粮食企业,以及民营粮食企业。

承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县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动态储备粮的承储工作,自觉服从县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承储的动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动态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等部门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定期研究动态储备粮管理工作,及时解决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计划落实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负责下达或调整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定期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提出计划调整建议,并抄送县农发行。

第十三条 承担县级动态储备粮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民营粮食企业承储的,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费用在县粮食风险基金中据实列支),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承储动态储备粮的民营粮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较大、信誉较好、具有较强经营能力及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

(二)从事粮食、饲料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能够提供粮食购进发票或合法依据;

(三)粮食加工企业日加工原粮能力必须达到80吨以上,自有仓库(含租用,不含棚仓)总有效仓容不少于1500吨;粮食经营企业自有仓库(含租用,不含棚仓)总有效仓容原粮不少于1500吨或成品粮不少于500吨。

上述仓库应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四)近三年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承储条件认定的,由有承储意愿的企业自愿向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县储备粮管理中心通过初审后报县发改局、财政局。

县发改局、财政局通过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联合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国有粮食企业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研究提出建议,上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审核后,联合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民营粮食企业要求承储动态储备粮的,应按规定自愿向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县发改局,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数量应与企业自有总有效仓容、经营能力相适应。

第十八条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通过对中标承储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承储计划建议上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批准下达实施,并抄送县农发行。

第十九条 承储计划的实施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与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书”,合同书一年一签,承储企业必须保证承储期内储备粮质量良好、数量真实。

合同书具体内容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拟定后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条 动态储备粮收储、确认程序:

(一)承储企业(民营)中标后先与县储备粮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承储协议;

(二)完成粮食收储入库后,企业应及时向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入库粮食数量证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图(成品粮除外),具备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入库粮食的合同协议、发票、凭证等;

(三)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对企业入库粮食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在确认收储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等情况后,上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联合确认,并抄送县农发行。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下达的承储品种、数量存储储备粮。

如确实不能按时完成储备任务,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报告,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批准后可适当推迟或调整储备计划。

第二十二条 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品种、数量等调整,由承储企业向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抄送县发改局。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初审后认为确需调整的,报县发改局审核,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批准后调整,并抄送县农发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 储存及轮换

第二十三条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运用动态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在库粮食视频监管、台账报送、轮换备案、动用结算等日常管理。

承储企业应按合同要求接入信息系统,接受管理,相关资料按规定备份保存。

第二十四条 动态储备粮实行专仓、专堆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粮食混放。

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悬挂标识卡,标明动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年月份)等内容。

标识卡应随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需要调整储存库点(仓房)的,应报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批准,抄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备案。

承储企业应保持同一库区内动态储备粮的堆位、质量等级的相对稳定,如需变更的应提前报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动态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保管帐、统计账,在企业财务总账中进行明细核算,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承储企业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报送动态储备粮月报表。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于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同时抄送县农发行,报送的报表应当及时、真实、准确。

第二十七条 动态储备粮的储存时限应与粮食品种、质量等级相适应,并在承储合同中明确。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质量监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实物库存质量安全。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轮换动态储备粮时,应事先向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备案,原则上必须确保实物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得少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5%(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质量、等级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下达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负责落实动态储备粮购销等所需资金。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拨付给承储企业的动态储备粮费用,由承储企业用于支付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日常保管、轮换、损耗等方面的支出。

费用标准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订动态储备粮定额包干费用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进行调整。

同时,县财政局为动态储备粮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承担县级动态储备粮承储的企业每季向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根据日常检查情况汇总,报县发改局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

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将费用拨付到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帐户,再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承储企业帐户。

第三十三条 动态储备粮实行保证金制度。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在拨付储备费用时暂扣开始二个月的储备粮费用补贴作为保证金。

如遇财政费用补贴标准调整,自下一月份起相应调整保证金数额。

协议期满,解除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还保证金。

第六章 动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态储备粮动用方案,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动用动态储备粮:

(一)发生《饶平县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需要动用的情况;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动态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七条 动用动态储备粮时,承储企业必须履行责任,无条件服从县有关单位的动用安排,全力配合工作,按时保质保量提供粮食,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等费用由承储企业先行垫付,列入动用费用。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保持全天候通讯方式畅通,确保紧急情况下动用动态储备粮、日常监管等工作需要。

动用动态储备粮无法联系到承储企业的(不可抗力除外),视为拒不执行县下达的动用指令。

第三十九条 动用动态储备粮的费用支出,主要由动用时点承储企业在库粮食的库存成本价、合理利润和企业执行动用指令时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等合理费用构成,由承储企业事后提出申请,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到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帐户,再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承储企业帐户。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条 国有粮食企业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退出,由储备粮管理中心报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并抄送县农发行。

第四十一条 民营粮食企业的承储合同期满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承储企业在承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提出是否继续承储动态储备粮的书面意见,有政策性贷款的还需同时抄送提供贷款的县农发行;

(二)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将承储企业意见审核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抄送县农发行;

(三)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综合考虑调控需要、储备布局和承储企业储备情况等因素,确定承储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意见,并批复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抄送县农发行;

(四)企业不再承储,在结清各项费用后退还保证金,承储计划同时收回。

第四十二条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在日常履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承储企业存在违反承储合同有关条款时,应核实相关情况后按合同规定处理,必要时报请县有关部门取消该承储企业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动态储备粮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责成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承储企业立即纠正和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动态储备粮巡检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到承储企业对履约情况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承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出入库管理、财务管理等,对检查发现违反合同条款问题应进行现场取证,并如实完整进行书面记录,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对涉嫌违法违规、质量安全问题的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妥善管理,不得擅自轮换、出库、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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