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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模板

权责清单

单位:

乌兰浩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人签字:

事项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

(共3项)

1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初审(发登记证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13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规定:

建设完成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1、受理责任:

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法定程序对设立宗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需要、管理制度、教职人员资质和资金条件及场所布局合理等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初审拟同意的,提交上级部门;不同意许可的,按法定方式送达申请人。

5、实施责任:

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事项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

2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初审

《宗教事务条例》第6条;和《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第3条、第28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受理责任:

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法定程序负责宗教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对筹备成立、变更或注销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送达告知责任:

业务监管部门同意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告知申请人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的,按法定方式送达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事项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

3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进或新建建筑物初审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25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1、受理责任:

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法定程序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作出同意决定;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进行初审,提交部门领导决定并提交上级部门。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按法定方式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事项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确认

1

民族成份更改确认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

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1.受理责任:

收到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当事人需要不征得全部内容。

2.审核责任:

应先向旗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旗县市民族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登记更改责任:

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以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监督检查责任: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的协商联络和监督检查机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旅行的责任。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三)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

(四)违规登记或者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事项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处罚

(共21项)

1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1.立案阶段责任:

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

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事项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2

对未建立有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1.立案阶段责任:

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

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事项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3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1.立案阶段责任:

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

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事项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4

对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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