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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

土方工程及地基处理

强夯处理工程

(一)

 

安全生产事故主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08月15日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办公室值班人员、本工地值班干部。

第九条相关人员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工地)值班人员。

公司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办公室值班人员,办公室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总公司值班领导及公司其他领导和公司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工地、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相关部室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重伤事故,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死亡事故,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机电设备及生产事故,技术部及主管机电设备、生产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0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办10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5、对当班班长、工地安检员、值班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6、安全对主任、主管安全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7、对事故工程负有技术管理、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8、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9、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00~4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并办15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00~5000元罚款。

4、对负有互保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5、对班长、工地安检员、当班值班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1500元罚款,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对工地安全主任、主管安全员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7、对事故工地负有相关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在公司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8、对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按照总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9、取消事故工地当月安全奖,没收事故工地安全风险抵押金。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死亡事故,项目部协助总公司调查处理。

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

公司内部责任追究:

(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工地安检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500~2500元罚款。

3、对值班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对工地负责人、安全主任降职使用,并各处以25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500~2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6、对公司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处以1500~2500元罚款,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1500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公司领导按照总公司的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9、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工地按抵押金标准对等处罚,处以事故工地5万元罚款,罚款缴公司财务。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2、对工地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3、对值班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4、对工地负责人、安全主任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2000~3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2年的处分。

6、对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副职处以1500~24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500~2000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工地按抵押金标准2倍处罚,处以事故工地10万元罚款,罚款缴总公司财务。

9、公司领导按照总公司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事故的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事故工地班子全体成员就地免职,并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对当班班长、工地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2、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事故工地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免职处分,并处以3000~4000元罚款,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2000~3000元罚款。

4、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5、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工地按抵押金的2倍处罚,处以事故工地15万元罚款,罚款从事故工地当月工资中扣除。

6、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触犯刑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相关责任人员除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一般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室根据公司生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重大非伤亡事故由项目部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及项目部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3、对事故单位工地安全主任、安全员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4、对主管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2000元罚款。

5、对项目负责人视事故情节处以2000~5000元罚款。

6、在对事故工地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项目部上报总公司后,由总公司和项目部共同调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值班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3、对工地安全主任、安全员、分管工艺或材料员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4、对公司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5、项目负责人按照总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6、在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责任人员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主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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