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八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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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八章

2022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八章)

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办法

  (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罗包管、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五)掌握合同的变动、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

  (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十一)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念

  (十二)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考试内容]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动、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罗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答;(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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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或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该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采取要约、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包罗: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白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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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本身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1)要约人确定了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成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成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色性变动。

  

(二)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应当具备的条件。

应当具备的条件包罗:

(1)必需由受要约人作出;

(2)必需向要约人作出;(3)的内容必需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必需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2.的方式。

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需以书面形式表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

按照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过实施必然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

  3.的期限。

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按期限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4.的生效。

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不需要通知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的行为时生效。

  可以撤回。

撤回的通知应当在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色性变动的,为新要约。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本色性变动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白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动的以外,该有效,合同的内容以的内容为准。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人的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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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六、缔约过失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奥秘,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本地使用的;(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产生法律约束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报酬本身的利益不正本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本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需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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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

  四、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动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火打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动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动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本身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五、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按照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下列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答、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答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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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抗辩权的行使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挨次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按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挨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包罗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四、保全办法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本身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包管

  

(一)包管和包管人

  包管,是指第三报酬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包管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包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包管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病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本能机能部门,不得作包管人。

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包管人。

  

(二)包管内容和包管方式

  1.包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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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管的内容应当由包管人与债权人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包管合同中加以确定。

包罗:

被包管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包管的方式;包管担保的范围;包管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包管方式。

  包管的方式有一般包管和连带责任包管两种。

  当事人在包管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包管人承担包管责任的,为一般包管。

当事人在包管合同中约定包管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包管。

当事人对包管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包管承担包管责任。

  (三)包管责任

  包管人在约定的包管担保范围内承担包管责任。

当事人对包管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包管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本身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包管人承担包管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按份共同包管的包管人按照包管合同约定的包管份额承担包管责任后,在其履行包管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在包管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包管债权同时转让,包管人在原包管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包管责任。

但是包管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包管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包管人不再承担包管责任。

  在包管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包管人主张权利。

  (四)包管期间

  包管人与债权人约定包管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

包管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包管期间的,包管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五)包管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包管的债权人在包管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包管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包管的债权人在包管期间届满前要求包管人承担包管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包管人承担包管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包管合同的诉讼时效。

  包管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包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报酬抵押人,债权报酬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一)抵押财产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成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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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病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罗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包罗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办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三)抵押的效力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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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挨次清偿;挨次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失。

因灭失所得的补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五)额抵押

  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必然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实现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限额的,以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四、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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