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Word版.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8835427 上传时间:2023-07-20 格式:DOCX 页数:34 大小:54.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Word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Word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Word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Word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Word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Word版.docx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Word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Word版.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Word版.docx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Word版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文件汇总

序号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情况

份数

具体内容

1

公司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

1

公司研发项目管理文件:

文件1: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文件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

公司建立了研发投入与支出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1

公司研发投入核算管理文件:

文件3:

《研发投入核算管理办法》

3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1

公司科技成果转化:

文件4: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文件5: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4

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

1

公司绩效考核标准:

文件6:

《技术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设立了专职研发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场

 

1

公司研发机构的设立:

文件7:

1、公司设立专职研发机构—研发中心的文件:

《建立公司研发中心的决定》

2、研发中心人员名单

3、研发中心设备清单

5

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

1

公司产学研合作:

文件8:

《产学研合作协议》

6

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1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文件9:

《财务管理制度》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为推动公司科研工作,规范科研项目立项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资格

1、凡是在职技术人员均有资格提出科研项目申请。

2、申请课题的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所承担的课题同时不能超过两项。

3、项目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研究与组织能力。

4、公司鼓励开展科研项目,可以跨部门组队。

第二条申请项目要求

1、目标明确,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合理可行。

2、了解所研究领域的情况,预期研究成果有创新性。

第三条项目选题

1、应紧紧围绕企业发展方向和企业核心技术等方面进行选题。

2、要具有较强推广应用价值。

项目选题侧重于实践应用研究,可进入批量生产。

第四条项目申报

1、申请人必须填写《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严格按照具体要求逐项填写。

2、向技术总监呈报《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

3、技术总监组织相关用户及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确定立项课题的可行性。

4、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项目进展管理

1、申请人接到获准立项通知后,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科研项目计划表》,报总经理核准。

2、项目按照公司颁布的《研发投入核算管理办法》执行。

3、总经理对项目进行抽查工作。

如果发现不具备继续进行研究条件时,可中止和取消资格,如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账目的问题时,视情节做出处理。

4、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果有延期、更换负责人或小组成员等变动,应上报总经理批准备案,未经审批不得随意更改。

5、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或无法继续进行时,应由项目负责人写出申请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做出调整或做出中止研究的决定。

第六条项目结项管理

1、项目完成后,申请人须填写《项目结项报告书》一式贰份,由技术总监组织人员(或专家)评审,所报经费须有决算。

2、已经结束的或正在研究的科研项目,发表的论著、资料、鉴定证书等必须在第一页下角注明“应城市力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4、项目完成成果符合鉴定、申请奖励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公司申请鉴定或请奖。

研究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5、研究成果的著作权、署名权、发明权、发现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归公司所有。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应城市力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研发部负责解释。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

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下设专利、商标、

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

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职责:

(一)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由技术研发部统一进行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

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

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研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办法同时废止。

 

研发投入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研发经费的管理,加速公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报信费用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集核算研发费用。

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它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第四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研究开发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审定和费用指标方案的制定以及项目结果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研究开发经费由公司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第六条研究开发经费的拨付按照公司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只有在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才能启用,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七条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外委技术合作研究合同,该合同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才能生效拨款。

第八条研究开发经费在使用中有关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项目负责人要按内控制度授权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

第九条公司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第十条公司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要及时填入科技项目月报报公司研发项目评审组。

公司财务部门、研发项目评审组按内控制度规定每二月核对一次经费支出明细,核对记录由财务部门、研发项目评审组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对于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购置2000元以上设备、仪器者,须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并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签收后方可到财务报销,项目完成后办理有关转资手续。

第十三条对于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公司将组织适时审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的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第十四条按每个项目计算实际成本,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本科目规定如下:

1、差旅费:

用于项目调研发生的差旅费;

2、情报资料费:

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专项资料费和科技情报费;

3、检验试验费:

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检验、化验、分析、测量等费用;

4、外委技术协作费:

在研究开发项目中,某项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协作或咨询所支付的费用;

5、运输费:

研究项目本身直接发生的运输费;

6、管理费:

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技术交流等所发生的评审费、会议费等;

7、研究用设备仪器费:

为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小型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购置费。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

(1)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2)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3)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4)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

经济效益的。

(5)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6)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7)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8)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9)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条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

予20000元奖励。

(2)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

予20000元奖励。

(3)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4)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

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5)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

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

5000元奖励。

(6)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

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

(7)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

元奖励。

(8)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四条奖励申报程序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

综合办公室研究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奖励分配办法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

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条附则

(1)有关奖励中区分一、二、三等级的,上述奖励金额为最高级别奖励,每差一级,国家级差别1000元,省部级差别500元,市级差别200元。

(2)同种科技成果或技术同时获得多种不同级别荣誉(各项奖励、基金、)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第七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不得剽窃成果内容。

第八条

申报公司科技进步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实,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构筑企业科技开发主体,合理地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推动科技创新体系的高效运行,全面提高公司综合竞争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和《应城市理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管理的范围: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有关法规。

2.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科技创新成果管理。

3.科技创新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4.申报上级科技和创新科技计划项目,争取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5.申请上级科技创新成果鉴定、申报上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

6.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7.建立科技成果的转化机制,将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8.有计划地组织对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

9.加强产、学、研联合,促进公司与外部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10.加强对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的管理工作,防止科研成果泄密与流失。

第三条项目的产生

1.项目的来源:

(1)公司决策层提出的战略性课题;

(2)基层单位提出的课题。

以上课题提出者需填写《力发化工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表》,于每年8月底之前报地测部科技管理办公室。

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将公司所属单位的课题统一报送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进行审核筛选。

2.项目确立程序:

公司领导审核筛选并审定批准。

每年年底前下达下年度《科技创新项目计划》。

3.项目选项条件:

(1)公司生产、安全、发展急需的重大技术攻关;

(2)具有高市场占有率、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可形成主导产业,经济效益显著的产品、装备与工艺技术研究开发;

(3)显著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节支降耗的工艺、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

(4)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引进、消化与应用。

第四条项目管理:

列入公司《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由公司科技工作负责人统一管理,项目资金从公司统筹的科技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项目实施

列入《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统一交公司财务部安排《科技开发项目计划》,确定计划资金。

被列入《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及时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成研究小组,制定设计方案,报总经理,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或审查,通过后,签订《计划任务书》。

《计划任务书》中确定项目研究的详细内容、考核目标、投入经费、完成期限以及项目组成员等。

需外协的,总经理同时审查批准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拟订的《技术合同》和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如项目组提出的方案第一次论证未通过,经修改后进行第二次论证,仍未通过的,从计划中取消。

对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六条项目组成员应按照分工参加项目的实施,并能熟练掌握关键技术,项目负责人应能掌握成果的全部主导技术,并负责有关技术资料的保存和保密。

第七条鼓励公司内部员工自主承担、独立完成项目。

凡独立完成或基本独立完成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周期和难度,在《计划任务书》中可列支一定额度的设计、开发、研究、试验等劳务补贴费,由课题组自主分配。

需要外部协作的项目,应择优选择合作单位;承担单位和项目组不得将项目全部外委。

第八条项目审批后,项目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实施并完成项目,一般不得延期。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时,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延期期满仍没有完成者,视为违约,应中止《计划任务书》,取消项目计划,费用自理,已结算过的资金,从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九条新上项目一年内没有实施,制定下年度计划时,予以取消。

第十条科技创新计划下达后,财务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使项目审定的资金按期到位,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中所需的材料、仪表、设备等,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采购并办理必要的手续,项目组可参与采购。

第十二条公司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和部门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承担部门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和研究报告,经公司领导和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应严格遵循《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该项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3.项目验收,应有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项目完成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

4.选聘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部分重要项目可聘请国内知名专家;

(2)具有与课题内容相关的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3)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参加验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验收的项目发表自己的见解;

(2)有权向被验收项目负责人询问该项目的有关技术问题;

(3)对被验收项目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4)对被验收的项目成果承担保密责任。

6.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内容;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

(3)成果的关键技术、先进性和成熟程度,推广条件和前景;

(4)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7.项目验收时,应确定其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8.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参加验收的专家,应发给技术咨询费。

9.科技创新项目的后评价:

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应用性科技创新项目连续应用12个月后,由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力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科技成果后评价办法》进行后评价。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按照煤炭年销售收入1-2%的额度安排科技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资金用于各类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其支出范围:

调研资料费,设计研究费,实验、试验、检验费,技术审查费,购置必要的设备、仪器、仪表费,研制、试制样机费,论证、鉴定(验收、评议)费,对外签定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费

科研管理费等。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项目资金购买与实施项目无关的物品和用于其它开支。

第十七条加强对科技资金投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预算约束,加强经费支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要对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弄虚作假、截流、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凡经公司及上级部门验收和鉴定的科技创新项目即为公司科技创新成果。

第二十条公司科技创新成果应建立完整的档案,由公司综合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