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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汽车销售行业专项整治

开展汽车销售行业专项整治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时间:

2018年8月23日早上7:

40-8:

30

访谈嘉宾:

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一平,市场秩序科科长乔智星,商务稽查支队副支队长李晓锋

【主持人】我们国家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国。

现在几乎家家都有汽车,消费者关于汽车的投诉也在增多。

那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汽车销售市场如何得到有效监管,作为主管单位的洛阳市商务局在这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呢?

今天上线单位是洛阳市商务局,上线嘉宾是洛阳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一平,市场秩序科科长乔智星,商务稽查支队副支队长李晓锋。

【主持人】说起汽车,可以说是越来越普及,家家都有汽车,从原来的奢侈品到现在的生活必需品,也说明了生活的好转,但随之而来的行业中的各种乱像也开始出现,想问一下从2017年7月1日起我们正式接管了汽车销售市场的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整个市场的状况怎么样?

胡局长,请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

【胡一平】好,正如主持人所说的那样,汽车从原来的奢侈品到现在已经走入了千家万户。

汽车消费已经成为重要的消费部分,汽车行业也成为了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对稳增长、扩消费起到了关键作用。

国家对汽车流通行业非常重视,多次要求作出扩大汽车消费重要部署。

商务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严格制定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在2017年7月1日正式实行。

同时废止了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商务部门是行业的主管部门,加强了市中、市后的监管,特别对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保证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主持人】2017年7月1日《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之后,我们的商务局正式接管汽车销售市场的管理工作。

想问一下,这个其中有什么背景吗?

【胡一平】2005年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等3部门联合出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确立了汽车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要求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品牌授权并实行备案管理。

这对于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推动汽车市场长期、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产、销量连续10年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在消费中发挥了顶梁柱作用。

2018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780.9万辆和2808.1万辆。

就我们洛阳市来说,2018年,我市新车销售11.7万台,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128万台。

【主持人】好的,关于汽车销售市场的背景我们稍后再聊,我们先来接听场外热线。

喂,您好,请问您有什么问题?

【热线观众】您好,我想问一下,如果没有拿到厂家授权书,现在能不能经营这个厂家的汽车?

【李晓锋】是这样,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管理办法》后,它的最大的一个突破就是打破了单一的授权模式的壁垒,现在是授权经营和非授权经营并存,原先我们必须拿到厂家的经营资格才能去卖这个厂家的汽车,现在我们只需要注册营业执照就可以经营车辆。

那么也就是说在当前的体制下,即使拿不到这个厂家的授权资格,也可以经营这个厂家的汽车,也就是说门槛变低了。

【热线观众】那我是花了一笔钱才拿到这个经营授权资格的,现在这不用授权了就能卖,我觉得这不太公允,不太好吧。

【李晓锋】这个也不存在好与不好,从三个方面看,一是我们的汽车《管理办法》为什么要打破单一模式壁垒呢?

就是要打破垄断,活跃市场。

二是虽说允许授权和非授权模式并存,但是获得授权经营资格的经销商从厂家或者供应商那里获得的商务政策,比如技术支持、售后服务、销售返利,这些优惠政策肯定是要远远优于那些没有获得厂家经营资格的卖家。

三是允许两种模式并存,但我们对没有拿到经营资格的经销商是有严格的约束的。

《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没有获得供销商授权经营资格的或者是经营资格终止的,是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

【热线观众】那这样的话,我有一个事情要反映一下。

我是去年从厂家拿到授权开始卖车的,当时这个厂家给我说洛阳地区就我这一个经销商,但是后来我发现洛阳还有一家打着经销商的旗号,也是在买这个车,这个归不归你们管?

我问过厂家,他们说就我们一家授权。

【李晓锋】这位观众反映的情况很重要,如果反映属实的话,他反映的这家经销商是违反了《管理办法》第12条,这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是我们要坚决给予严厉打击的行为。

这位朋友我会随后与你联系。

【主持人】好的,谢谢您的参与,保持您的电话畅通,随后我们会与您联系。

我们来接听下一个热线。

喂您好,请问您有什么问题?

【热线观众】您好,我有个问题想反映一下,前段时间我买了一部汽车,回来没几天发现汽车的前挡风玻璃上有一道裂痕,事后我到4S店进行交涉,他们表现得很不耐烦,我多次交涉,他们一直说的是跟厂家在联系中,现在已经过去快二十天了,也没下文,也没任何信息。

现在我也很烦恼,想请问下领导能不能帮助我解决一下。

【主持人】我想问下您在买车的过程当中没有发现挡风玻璃上的裂痕吗?

【热线观众】没有,我们当时也检查了,整个汽车的外观、内饰我们也看了,但是事后没几天就发现挡风玻璃上的裂痕。

从买车到发现这个问题有3、4天的时间。

【李晓锋】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根据新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汽车销售这个行业整体划归商务部门管理,《管理办法》里面也赋予了我们商务部门具体的监管事项。

我们商务部门主要是负责监管供应商和经销商的交易行为、经销商的经营行为,包括不签订合同、加价销车、强制购买保险等行为。

关于您刚刚反映的问题,也有可能是质量问题,毕竟车子是使用一段时间了才发现这个裂痕。

就是说可能是车子本身的质量问题,也可能是使用过程中受到外力的伤害造成的。

假如说是车子本身的质量问题呢,那么这个问题属于《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解范畴。

这两个法规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范畴。

我们商务部门无权直接处理,但是我们作为行业的主管部门,我们有义务帮助您去协调的。

我们会跟市场监督管理局去联系一下。

【主持人】这位先生听明白了吧?

节目结束之后李队长会跟您联系,他会帮您跟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

继续接听下一个热线,喂您好,请问您有什么问题?

【热线观众】您好,我今年3月份在店里买了一辆车,店里说给我优惠到14万9800,交完钱我没有留意,后来回到家整理资料才发现,店里给我开的发票是13万9800,少开了10000块钱发票,我怀疑4S店是加价售车。

我跟店里沟通了几次,他说那10000块钱是精品费用,不开在售车发票里。

我就想咨询下,这合理吗?

属不属于加价售车?

【李晓锋】我先给这位朋友解释下什么是加价售车。

加价售车是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的行为,《管理办法》第10条是明确规定的,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的形式把自己所售的产品以及服务的价格的标识进行明示,在明示之外不允许加价销售或收取其他额外的费用。

我们在日常执法实践中界定加价售车主要是看经销商是否在合同约定价之外加价收取加急费、运输费之类的费用。

这位朋友,按照您的说法,他这个行为是不构成加价售车的。

他这个行为是不如实开具发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经销商在销售汽车的时候必须签订合同并如实开具发票,这也是我们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之一。

他们这种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我们核实完有关情况之后,若情况属实,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罚。

【主持人】这位朋友的问题我们会在下去之后进行联系,保持您电话畅通。

继续接听下个热线,喂您好,请问您有什么问题?

【热线观众】您好,我是卖车的,关于代理备案,我想问下这个备案怎么做,需要哪些手续?

【乔智星】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27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

这上面都有很详细的操作步骤,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我们也可以安排人员上门指导操作。

【主持人】请这位朋友把地址留一下,节目结束之后我们也会安排商务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下。

我们继续接听下一个热线,喂您好,请问您有什么问题?

【热线观众】您好,我想咨询下,之前西安奔驰车事件,车主的金融服务费最后是退还了。

我在贷款买车的时候也交了这个钱,我想问下4S店收取这个钱合法吗?

我能不能向4S店要回来?

【李晓锋】我想问下这位朋友,当时收您金融服务费的时候,有没有告知您?

【热线观众】他们告知了,我是后来听说了西安这个事件,我想问下这个金融服务费到底合理不合理?

【乔智星】西安这个奔驰车事件呢,最后金融服务费退了,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是事先没有告知车主,这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因为他们事先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第二,这笔费用当时是打到了销售人员的私人账户,并没有在企业账户里。

这两点是典型的违规。

【李晓锋】关于金融服务费,前一段时间是闹得沸沸扬扬,关于这个费用该不该收、合不合规,单就《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里面,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他没有明确这个费用该不该收,只是在第10条里讲到所收的费用要进行公示。

我们现在管理汽车行业唯一的依据就是《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我们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我们认为只要是事先告知了,就是合理的。

【胡一平】《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里要求一定要尽到告知义务,不能有隐瞒。

消费者也要搞清楚,不能盲目地签协议,如果签了协议就要执行,这是对双方责任的约束。

【主持人】好的,这位朋友您听明白了吧。

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来界定的话,商家提前告知了您,您也知道这笔费用收取的话,就不存在欺诈的嫌疑了。

我们来继续接听场外热线,喂您好,请问您有什么问题?

【热线观众】您好,我想咨询个事情。

去年我在九都路东头买了一辆车,当时钱不够,我就贷了款,分期两年。

当时店里说能不能保险在他们店里买了?

我说可以,想着将来保养也在他们店里保养,就买了。

买的时候收了2000块钱的续保押金,到今年6月份满一年了,我又在他们店里买了保险,我把续保押金这事忘了,过了一个多月才想起来,我去找他退。

去了几次,他们一直让我等一等,到目前我还没有收到这个续保押金的退款。

【李晓锋】我想问下这位朋友,您当时在店里买保险是出于自愿的吗?

您第二年的保险也买了是吧?

他当时给您开的有收据吗?

【热线观众】保险这个是自愿的,想着保养嘛将来也在店里。

续保押金2000块,也有收据。

退还这个他们也答应给,就是一直拖着。

【李晓锋】这样的话,您这个事情就属于一个很简单的消费纠纷了,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这个商家是负有一定的违约责任。

我们执法人员可以帮您上门调解,在弄清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尽快调解处理。

【主持人】好的,保持您电话畅通,随后会与您联系。

继续接听下一个热线,喂您好,请问您有什么问题?

【热线观众】您好,我想投诉一下。

前一段我在一家公司订了一辆北京现代,当时交了3000块钱定金,也签订购车合同了。

他们想让我在店里买保险,报价5000块钱,我后来打听了下,觉得他们店里报价有点高,就不想在他们店里买保险了。

4S店说在这买车,必须得在店里买保险。

要是不买车了,定金也不退了。

这一段时间多次沟通啊,到现在二十多天了这个问题还没解决掉。

【李晓锋】强制购买保险,也是《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里面明令禁止的行为。

在《管理办法》中的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经销商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

我们在工作中界定“强制保险”主要是看经销商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违背消费者意愿,要求消费者购买保险。

另外还有一些带有欺骗性质的强制购买保险是,事先买车的时候不给消费者讲清楚,有关保险的事项也很含糊,到该提车了才告诉消费者店里有规定,必须在店里买保险,不买保险的话钱不退、车不提。

这是一种典型的具有欺骗手段的行为。

刚刚观众朋友反映的问题,销售人员也是在充分跟您协商的基础上,您签订了这个合同。

这个合同里就保险事项也有了约定。

这是销售保险的一种手段,通过让利的方式进行的。

根据您的情况,我们不能认定人家属于强制购买保险。

【主持人】这位朋友,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尽管您不愿意,但是您签订了相关的合同。

下去之后我们详细了解,李队长会跟您进行联系,把事实弄清楚。

如果您受委屈了,我们一定会主持公正。

看来有几个电话一直在关注续保押金和强制买保险的情况。

胡局长,您是否能跟广大消费者朋友们介绍下关于续保押金和购买保险的具体情况?

【胡一平】正如刚刚李队长说的,首先要有告知义务,这个非常重要。

消费者到店里买东西,应该要说清楚,有的甚至需要文字说明。

像这种保险问题,还是比较普遍的,交了定金,但由于保险问题纠纷就不再买车了。

但有些时候,消费者有些盲从,在签合同的时候没有弄清楚具体事宜。

商家有时候让利是为了从售后服务中也就是汽车的后市场中挣钱,比如保养、维修。

这样的在保险公司中的一种商业行为是允许的,4S店可以通过后续的服务来挣钱。

【主持人】李队长,像这样的问题,好多消费者可能会觉得自己有些委屈,当时没有搞清楚。

那么请您讲一下,消费者怎么才能规避这些不必要的麻烦。

【李晓锋】消费者买车的时候一定要把合同的事项弄清楚再签,合同一旦签订了,如果合同没有涉及合同法规定的不合理条件的话,这个合同就是受法律保护的。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禁止强制购买保险,但并不是说不能卖保险。

我们现在好多经销商都多元发展,他们取得了保险代理资格是可以销售保险的。

他们如果是经过正当的销售手段销售保险,或者以优惠的价格、良好的服务来销售保险的话,这也是法律允许的。

【主持人】关于强制购买保险、乱收费这些问题也都在这次汽车市场的整治当中。

请乔科长给我们介绍下,这次整顿活动主要涵盖的内容都有哪些?

【乔智星】首先我来解释下咱们为什么要开展这次整顿。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今年上半年以来,我们商务部门接到汽车消费方面的投诉、咨询总共有500多件,这是一个很庞大的数字。

二是2017年7月以后,汽车销售的主管部门交由商务部门主管,我们也是在不断探索一些方式方法,加强市场的管理。

三是想通过这次整顿,让销售主体切切实实通过行业自律来保护消费者,再一个就是通过宣传《管理办法》,让消费者在购车的过程中能够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

我们根据群众投诉比较多的内容,确定了7个主要的整治重点。

一是不交付合格证。

供应商、经销商在交付汽车的同时未交付整车出厂合格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保修及维修保养手册、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等随车凭证和文件。

二是强制购买保险。

供应商和售后服务商对消费者限定户籍、限定产品、强制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行为。

三是加价销售。

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存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行为。

四是不按规定备案。

供应商、经销商基本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信息系统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五是不签订销售合同。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未核实登记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明,不签订销售合同,不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六是中断售后服务。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移交供应商,未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

七是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

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未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未按规定时间办结群众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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