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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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docx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

各相关单位:

为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24号)顺利施行,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服务公路建设从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现进一步加强信息录入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录入信息说明

从业企业及时录入并更新企业信息。

相关信息经核备后对外公开,企业对填报的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一)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指从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待企业“三证合一”完成后取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及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注册省份(城市)、营业执照注册号及注册日期、企业类型、企业性质、成立日期、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联系人及电话、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基本开户行信息、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关联企业情况等。

(二)资质信息。

资质信息指从业企业取得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建设工程资质证书信息,包括资质名称、类型、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机关、证书有效期等。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现部级平台内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名称已按照新规定重新分类,请相关企业及时更新完善。

(三)人员信息。

人员信息包括从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系统仅用做个人识别,不对外公开)、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信息、职务或岗位信息、职称信息、注册信息、奖惩信息、在职状况、在本单位开始工作的年份、社保信息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企业在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的其它管理和技术人员信息,如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注册人员、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项目主要负责人、持部证监理工程师等。

人员信息初次填报的,由企业自行填报后自动对外公开(不包括身份证号码);主要人员信息变更的,需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后公开。

同一名从业人员只能在一家企业人员信息中为“在职”状态,离职后应将其人员状态变更为“离职”。

从业企业无法录入某一人员信息的,可由原工作单位变更该人员状态;也可将该从业人员报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变更人员状态。

(四)业绩信息。

业绩信息指从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代码(如有)、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合同段名称及起讫点桩号、开工日期、所在省份、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负责人履约信息等,已建业绩还包括交工日期、结算价、质量评定单位及评定情况等。

从业企业需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将项目业绩信息录入至部级平台在建项目,并提交业绩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以在建业绩信息自动公开;项目完成工程交(竣)工验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将相关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后变更为已建业绩信息。

从业企业应补充、完善企业业绩中主要人员履约信息(设计单位为设计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监理单位为总监理工程师和持部证监理工程师)。

业绩信息中的履约人员只可从企业已录入的人员中选取,企业业绩信息和人员信息自动关联,形成个人业绩,并应用于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等。

业绩信息中未按要求填报主要人员履约信息的,其个人业绩信息将无法被认可。

业绩信息所属项目具有“项目代码”的,企业应录入有关部门核发的作为该项目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

1.对于少数确因未收到《通知》等原因,未能及时录入已建业绩的企业,请于6月30日前抓紧录入相关信息。

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核备。

2.对6月30日之后补充录入的“已建业绩”将作为超时录入业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进行集中核备(建议为每年6月1日至30日,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时间段及频次),部级平台将通报企业名单。

已建业绩信息是否为超时录入与其真实性无关。

3.新开通账户的企业,应自开通账户之日起90天内录入全部相关信息,逾期录入的已建业绩信息将同样视为超时录入业绩,部级平台将自动记录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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