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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

浅谈如何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

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

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

下面我就如何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谈一些粗浅的体会。

从两个方面阐述一、法官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应具备的素质;第二方面如何将公正高效落实到民事案件审理之中。

  第一个方面法官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法官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即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政治人的思想灵魂、行动的统帅”。

曾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

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

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

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

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

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

要以宋鱼水、陈燕萍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

  二、法官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审判能力  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

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

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

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

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

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通过学习、锻炼不断增强五种审判能力:

一是查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也就是一个法官要能够在既定证据条件下掌握案情,把握案情。

二是适用法律的能力。

法官要能够充分地了解并找到与案有关的各类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和政策法规,同时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则、条文及其原理,从而发挥法律规范的调解作用,是司法手段的一个基本特点。

三是驾驭庭审的能力。

法官要能够通过开庭审理这个诉讼活动中心环节,确定纠纷焦点,质证并固定证据,释明相应的法律,为案件裁决或者说调解打下基础。

人民法院办理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法官特别是案件主办人、担任审判长的法官,必须善于驾驭庭审,争取庭审活动收到最佳效果。

四是裁判和调解能力。

法官在了解、掌握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要能够公正、及时地解决问题或判或调,视案情而定,但都要求要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使当事人胜败皆明。

五是裁决表达能力。

法官要能够正确、恰当地在裁判文书中表达裁决结果。

这既有裁判文书写作能力问题,也有法律思维水平问题,实际中由于有的法官表达能力特别是书面表达能力较差,词不达义,论不及理,裁决结果就不能令人信服,引发不满。

  三、法官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掌握新的审判方式和审判技能。

  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法官当众断是非”,尽最大可能体现司法公正。

当前各类社会主体利益冲突日益增多,案件种类和数量每年都在增多,法院面临的客观现状是案多人少,工作量很大。

因此,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快速、高效、优质的办案要求是摆在法院面前的迫切课题,我们必须着眼于从改革审判方式上做文章,尽量减少诉讼中重复、繁琐的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重复、无效的劳动,以最短时间办出最优质的案件来。

审判方式改革,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因此,改革不仅体现在庭审方式上,而且从立案到最后的执行都应当进行改革。

在立案上,要完善机制,实行立审分离。

过去案件由各审判庭或法官自行立案、收费和审理,由此产生诸多弊端。

如自办“关系案”、收受“无管辖案”、争揽“经济案”、推拖“棘手案”等,致使诉讼一开始就偏离公平、公正的轨道,极易造成审判秩序和收费管理的混乱。

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的制度,实行立审分离,保证了立案质量,避免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维护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同时加强收费统一管理后,避免了审判庭乱收费和收费管理混乱的状况,有利于法院的廉政建设。

在庭审方式上,要强化开庭审理,建立规范庭审机制。

确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必须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上,探索最佳的科学的审判方式。

改革中要坚持二个不能变:

法律规定的制度、原则不能变,开庭的程序规程不能变。

要着重改革的是过去存在的三个弱化现象:

即改革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庭审功能弱化,审判机制弱化而导致的办案效率低、效果差的状况。

同时,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谁办错案谁负责。

通过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执行,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四、法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做到清正廉洁,促进司法公正  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法官还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法官手中握有神圣的审判权,但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

党中央提出,反对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的队伍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

法官要强化自己的廉政意识,防腐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又要自觉接受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努力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效率。

遵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庭审工作加以规范,确保诉讼活动的公开化和公正性;遵守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对审判权的制约;按规定处理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不向当事人乱收费、不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不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案件。

认真学习、、;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

社会监督、公民监督;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

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都不许实行“暗箱操作”。

增加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的直接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

促进司法公正。

  第二方面如何将公正高效落实到民事案件审理之中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

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所谓实体公正,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换言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

就司法系统而言,实体公正是指系统的最终“产品”是否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公正。

由此可见,将公正落实到民事案件审理之中,就是要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落实到民事案件审理之中,如何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落实到民事案件审理之中呢?

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

  一、严格依照的规定办事,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落实到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之中。

规范审理过程,让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从而实现程序公正。

  做到按规范送达各种诉讼文书  法官要履行好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应做的释明、告知义务  公开开庭审理并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得以公平行使。

 公开宣判,并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上诉期限以及上诉法院。

对于离婚的判决。

还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未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法官通过规范审理过程,让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感觉到他们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得以公正、平等地保护。

从而实现程序公正。

  二、审理民事案件要以程序公正为保障、准确认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清楚、正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对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公正的裁决或处理,从而实现实体公正。

同时在审理案件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提高办案效率,做到案结事了。

  、强化诉讼材料的审核,明确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解决下列问题。

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证据和其他诉讼材料,明确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解决下列问题。

  1、主体是否合格。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在起诉时,应明确指出与之发生争议或侵害其权益的另一方当事人。

被告还应具备形式要件即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单位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存在问题:

住所不明确。

  2、主体是否有遗漏。

从法律关系入手分析原告,被告、第三人。

如:

买买卖合同、继承纠纷,保险合同  3、查是否有法定责任而应成为本案的当事人,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因交安法的第76条之规定。

保险公司应成为本案法定的当事人,如原告没有起诉保险公司,法院应告知原告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或被告。

雇员侵权纠纷等。

  4、审查是否属民事受案范围。

是否属刑事,行政和仲裁等案件或其他机关处理事宜。

  5、审查是否属本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专属管辖、选择管辖、指定管辖、地域管辖、等。

第一节 级别管辖  认真组织好开庭审理,向开庭审理要质量、要效率。

  1、开庭前认真审核诉讼材料,明确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列出庭审提纲,明确审理要点。

各类案件、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要点是不同的。

如:

不同的婚姻案件,提出的感情破裂的事实理由不同,有的是婆媳关系。

有的是男方粗暴受打人,有的是一方出轨等等。

合同违约案件:

违约原因有:

质量问题,产品交付时间不符合约定,支付价款不符合约定等等。

  2、组织好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辩证。

为法官认证,查清案件事实打下良好基础。

注意质证时,法官要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最好是一证一质,便于说得清、记得明。

  3、法官要认真地进行认证,确定哪些证据可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而查明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为正公裁判打下良好的基础。

  4、归纳好通过庭审中的证据证明的事实。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通过法官自由心证完成的,当然这种心证是标准客观的。

在当事人举证,相互质证的前提下,法官根据良知,理性,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产生心证过程,是法官的主观认识见之于客观理实的过程。

  5、组织好法庭辩论,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阶段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围绕案件的争执点,发表自己的观点,陈述自己的意见,相互进行辩驳。

通过当事人的辩论,使案件事实进一步明朗,也为法官进一步查明案情,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打下基础。

  6、以事实为依据,正确适用法律,及时作出公正裁判。

  三、强化调解意识,调解优先,向调解要效率,达到案结事了的好效果。

  我国非常注重用调解的方法处理民事纠纷,民诉法将调解作为一项原则来规定,原因是:

1、是因为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重视调解结案的方式,在实践中有许多民事案件都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的。

2、从历史上看,我国一直注重“和为贵”,在人民群众中有了纠纷习惯于协商解决;3、我国人民一直重视内部团结和社会稳定,有了纠纷及时调解,消除矛盾与社会冲突,是人们普遍的愿望。

总之,重视调解,在立法上作为一项原则来规定,将其贯彻诉讼始络,是由一定的历史原因和国情所决定的。

调解原则有一个形成过程,在新中国成立前的解放区,处理民事案件是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其后改为“依靠群众,调解为主,就地解决。

”;新中国成立后,20世纪60年代初,改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

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八字方针,十二字方针,十六字方针。

20世纪60年代初修改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将着重调解原则改为自愿和合法的调解原则。

  调解三原则:

自愿、事实清楚、和合法的,所谓自愿,是要尊重当事人意思的自愿,调解的开始、进行和终了,都应本着当事人的自愿。

所谓事实清楚:

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争议经过的事实要清楚,即案件事实要清楚。

所谓合法原则:

是指调解自始至终要符合法律的规范,调解即要符合程序规范,也要符合实体规范。

自愿是前提,事实清楚是基础,合法是效力。

  与判决相比,调解的优势:

第一,简便快捷,灵活高效;第二,调解更加人性化,可以有效地降低对抗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第三,调解可以软化司法程序的僵化,更易于实现实体公正;第四,调解是法律、道德和舆论等多种调整方式的结合,更着眼于当事人未来关系的维护,有助于形成良好的规范和道德体系。

  调解的开始可以是依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审判人员提出,无需书在形式、不分案件繁简,不分庭内庭外,都有可调解。

还可以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要想做好调解工作,取得较好的调解效果我认为:

首先法官要具有较高的调解能力,法官不仅应当精通法律,还应熟悉社情民意,风俗习惯,掌握心理学,掌握调解方法和技巧,更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耐心。

  我的调解心得是:

  1、认真审核诉讼材料,明确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  2、热情接待当事人:

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暧心、一腔热情办案、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有温暖和法官的温情。

  3、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叙述,不要轻意打断当事人陈述,让他完整说完纠纷的发生、发展的经过,让他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让其一吐为快。

法官通过听诉,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了解案件事实,纠纷的症结。

  4、向当事人解释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律和政策。

让他掌握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评判标准确,让他当当“法官”。

  5、真对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引导和告知当事人应当举哪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法院才支持你的主张。

否则,法院就不会支持你的主张。

这样做是让当事人做到心中有数,为调解打基础。

  6、要树立高度的调解意识,将调解融入全部审理过程即庭前调解。

庭中调解、如有可能还要坚持庭后调解。

以示法官调解的诚心,打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7、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技巧。

明法释理法。

换位思考法,亲情打动法,举证责任法,信任调解法,明示承担责任后果法、尊重风俗习惯调解法、空间时间消化法等等。

如:

原告何小林诉被告何春林房屋纠纷一案,案情简介略。

真对此案的民事法律关系,我采用了,明法释理、摆明案件事实、亲情打动等方法,经过三次的调解,兄弟终于握手言和。

又如:

邓大发诉桂林市第二技工学校,公司,唐祝强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真对此案的民事法律关系,我采用了,明法释理、分配举证责任,摆明案件事实、创造和谐等方法,经过六次的调解。

三被告与原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二单位已经履行,唐祝强已履行一半。

做到高质量、高效率结案,且案结事了。

  四、写好一份公正精细的法律文书,做到格式标准,将判决的理由、证据的认定、法律的阐释进行精细的阐明。

使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明。

  一份公正精细的判决,可以为同一类案件纠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设立明确的标杆,成为群众评判同类纠纷、指导其日常行为的标准,反过来也可以促进调解成功率的上升。

一审判决书样式由:

首部、事实、理由、判决和尾部五个部份组成。

存在问题:

1、证据认证分析不清或没写;2、查明的事实叙述不清或漏写;3、说理不够透彻,4、适用法律不准确,有贪多之恶习。

法律条文排列不规范等。

  【以上仅为个人的观点】        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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