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产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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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产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水产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水产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水产增、养殖、水产捕捞、水产品贮藏与加工、渔机渔船、渔业工程、渔业资源及环境保护、渔业经济、科技管理、海洋专业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六)在丰产试验或生产中,至少负责1个环节(或1个项目)的设计、施工;

(七)参与制定1项以上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生产、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良种繁育、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规划;

(八)负责编写过水产技术推广的培训教材,并承担过水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班教学工作;

(九)从事渔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技术培训、渔业资源及环境保护、渔业经济管理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十)参与负责运用信息技术在海洋与渔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负责完成推广1项以上被县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采纳的水产科技成果,取得较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并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认可;

(四)负责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或分管项目主要产品设计和生产、施工安装及重要的专业技术工作;

(五)在科教兴渔、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渔业资源及环境保护、渔业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得到有关部门表彰。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撰写、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外语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计算机应用技能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或参加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二)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五条规定的要求外,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级以上批准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者;

(四)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要领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3份。

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一张(免冠大1寸)贴在“申报表”后。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的复印件。

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验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经历的单位证明材料。

9、对照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及实例材料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有关的词(语)或要领的特定解释:

1、重大:

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

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

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掌握:

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基本掌握:

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

明其意,并能应用。

7、了解:

知其大意。

8、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一般应包括:

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9、实例材料:

指将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

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0、著作:

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1、论文: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

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

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2、交流论文:

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3、国家级期刊:

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

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4、省级期刊:

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5、市级期刊:

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6、省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7、市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8、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

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

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19、主要编著者:

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0、科学进步奖:

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21、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

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2、项目(或课题):

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23、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4、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5、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

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其确定程序为:

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6、经济效益:

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7、社会效益:

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

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聘任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及专业学科组评定。

8、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9、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进步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报,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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