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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设计合同管理

房地产设计合同管理

  篇一:

房地产项目合同管理

  第一章 概述

   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经营活动中有关各方的相互关系

及其性质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经营活动中有关各方的相互

关系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与经营是一项复杂的、综合

性很强的活动,包括土地开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

等等,仅靠房地产开发商自身的能力不可能完成所有的任

务,因此必然需要其他单位与组织的参与和协作,才能完

成整个项目的开发活动。

  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前期、工程建设到经营阶段,房

地产开发商所要面对的参与、协作的单位和组织机构是非

常多的,比如政府、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

业、监理公司、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购买者等等,除此

之外,因房地产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通常房地

产开发商还需要向银行贷款,从而银行(金融机构)也要

介入到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去。

  在 过 去 的 计 划 经 济 条 件 下 , 工 程 的 投 资 主 体 是 单 一

的,即由政府负责投资,其建设也主要靠行政手段执行。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项目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项目

的建设也逐步由市场来进行,即由房地产开发商从市场上

选择满意的承包商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在这种情况下,

为了有效地保障双方的利益,一般当事人之间要订立合

同,通过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约束双方的行为,从而最终达

到各自的目的。

因此,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房地产

开发商需要和各个参与单位签订合同,可以说,整个项目

的开发建设就是一个不断签订合同的过程。

 图反映了在房

地产项目的开发过程中(最常见的分散平行发包模式下),

房地产开发商所要涉及到的主要参与方,以及各方之间的

相互关系。

  注:

双向箭头表示直接的合同关系、单向箭头表示间

接的合同关系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经营活动中有关各方之间的

相互关系的性质 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经营活动中有关各方

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本形式是合同关系,包括直接的合同

关系和间接的合同关系,即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特别要注意的是监理方与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方、材料设备供应商不签订合同,不存在直接的合同

关系,但作为房地产开发商授权的工程监督管理者有权对

这几方(主要是施工方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进行监督管

理,我们把它们之间的关系称为间接的合同关系。

这一间

接的合同关系是通过两类合同形成

  的,一是房地产开发商与监理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

监理合同,在此合同中明确赋予监理方监督管理的权限;

一是房地产开发商与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方、

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在此类合同中规定承包方有

义务接受监理方的监督管理。

这两类合同中监理工程师的

权利应具一致性,这是监理工程师对项目进行有效管理的

前提条件。

   合同管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经营活动中的主要职

  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需要和众

多的组织机构和单位签订合同,因而如何签订完善的合

同、更好地履行合同,如何处理各个合同之间错综复杂的

关系,以保障自身的最大利益,就显得非常重要。

为此,

房地产开发商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组织专业的合

同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的具体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确立了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经营活动中有关各

方之间在技术、管理、组织方面的协作关系,房地产商品

生产、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商品买卖及服务方面的交易关

系,并将这些关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通过合同管理能

够有效地维系这些关系并将其更加坚实地建立在法律基础

上。

  2、合同有助于明确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经营活动中有

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界面。

如:

政府、土地所

有者、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房地产投资者/开发商、房地产

商品购买/租赁方、房地产商品销售代理商、银行/其它金

融机构、专业物业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等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界面。

  3、合同管理有助于有效地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经

营活动过程中有关各方所发生的纠纷,特别是房地产商品

销售、租赁及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第二章 房地产项目所涉及的主要合同类型及其特点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及的主要合同类型

  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合同是非常

多的,根据各个合同的性质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地产

类合同、建设工程类合同、房产类合同、物业管理类合

同。

  一、地产类合同

  地产类合同是指因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

行为而签订的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合同: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此外,地产类合同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集体土地征用安置补偿协议等

等。

  二、建设工程类合同

  建设工程类合同在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实施阶段订立,

主要包括下列 3 种合同: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此外,建设工程类合同还包括建设工程装修合同。

  三、房产类合同

  房产类合同主要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签订,房屋拆迁安

置补偿合同虽然是在项目的土地开发阶段订立的,但由于

其具有和其它房产类合同相似的性质,因而也将其归为一

类。

房产类合同主要包括以下 4 种合同:

  1、商品房预售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

  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房产类合同还包括房屋抵押合同、房屋赠与合同、房

屋保险合同、房屋修缮合同等等。

  四、物业管理类合同

  物业管理类合同是在房地产经营阶段签订的,主要包

括以下 3 种合同:

  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2、业主公约

  3、业主委员会章程

  以上为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的开发、建设与经营过程

中所涉及到的主要合同类型,除此之外房地产开发商还可

能会签订其他合同,如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房地产

项目转让合同、房地产估价合同、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

房地产开发物资购销合同、房地产项目借款合同等等,由

于这些合同很难归为以上四种合同类型中,因此统称为综

合性合同。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地产类合同的特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就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

用权所达成的确立(变更、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体分为三种类型:

国有土

地使用权(宗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

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二)特点

  1、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的 出 让 方 是 地 方 人 民 政

府,具体由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合同的出让方。

  2、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的

只是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该合同出让的城市国有土

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及市政共用设施均不包括

在出让范围内。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是城市国有土地。

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

  4、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的一般是未进行

开发和未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不能直接作为建设用地的城

市国有土地。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土地使用者的限制条

件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土地使用者对这些限制条件没有讨

价还价的余地,必须遵守。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一)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土地使用者与国有土地使

用权受让人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含出售、交换和赠

与等)所达成的确立(变更、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不同,国有土地使用

权转让合同具体可以分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合同、国

有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

  

(二)特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所确立的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民事法律关系。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必须以同一国有土

地的出让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3、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

时,原土地使用权者与国家订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及附件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全部转移给新的国有

土地受让人。

  4、国有土地使用者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进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随

之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设物、附着物所有权

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者将该国

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分层、分套转让所有权时,该建筑物占

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而房地产受让

人则以分层、分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取得相应比例的土地

使用权。

因此,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具体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转让和连带转

让。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设定、内容、转让方式

等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

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5 号)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

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当事

人违背物权法定原则及上述规定,自行约定单独转让土地

使用权的,该约定无效,实践中,也无法在土地管理部门

办理过户登记。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期限受法律严格约束。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一)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与国有

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就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

它附着物在特定期限内使用、收益、租金支付等事宜所达

成的确立(变更、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点

  3、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所确立的合同关系,

并不导致出租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转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出租人仍必须履行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出租人的义务。

通过国有土

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出租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一般仅限于通

过有偿方式获得的。

通过非有偿方式(如:

划拨)获得其

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如果需要出租,则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或向其缴纳土地出让金)。

  4、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出租国有土地必须满

足一定的条件,如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工程类合同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一)概念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 设 计 合 同 是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 勘 察

人、设计人)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而确立(变

更、终止)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工作性合

同,标的是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特点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具有国家

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以及

与拟承揽其勘察、设计任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

单位。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拟承揽的勘察、

设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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