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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文件

穗办〔2009〕2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审计规范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区、县级市直属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区、县级市、镇、街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要的机构、人员、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应当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纪检监督、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组成,各派一名领导和一名干部分别出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主要职责是:

商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通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设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机构;市、区、县级市直属的党政部门(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镇、街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根据《广州市内部审计条 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 市各级审计机关按照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层次实施审计。

  

(一)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区、县级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区、县级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必要时,可授权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实施对同级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或派出审计人员会同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四)实施对审计机关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同级组织部门报经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

  (五)市各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遇特殊情况,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量较大的二级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每年商市审计机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由市审计机关直接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镇、街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按照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层次实施审计。

  

(一)市、区、县级市直属的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镇、街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对属下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所管理企业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和审计力量等情况,于每年年底前,会同组织部提出下一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审计计划项目数量,审计机关应当与组织部门充分协商,由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会同组织部门研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应当建议组织部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销,无法实施审计。

  

(二)领导干部已经离开任职岗位2年以上。

  (三)领导干部已经定居国外或死亡。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无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三)专项资金、基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

  (六)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七)其它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区、县级市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确定审计内容。

  

(一)审计机关对区、县级市党委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任期内有关的经济决策情况:

  1.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2.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

  4.制定有关财政政策、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和执行情况。

  5.本级政府资产、债务情况。

  6.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审计机关在对区长、县级市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任期内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和主要经济活动指标的完成情况:

  1.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2.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

  4.制定有关财经决策、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和执行情况。

  5.本级政府资产、债务情况。

  6.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财政法规情况。

  

(二)企业经营和发展状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和决策结果。

  (四)财务收支及国有资产状况。

  (五)内部控制状况。

  (六)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镇、街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二)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

  (四)本级政府(政府派出机构)资产、债务情况。

  (五)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可聘请社会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参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应当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列出需要审计的其他有关单位名称,主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审计通知书所列需要审计的其他有关单位。

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免职、兼职的文件及职责范围。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报告。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内所在单位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

财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开设的银行帐户等。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作出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记录、纪要等。

  (五)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检查报告。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准备、配合工作,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当积极向审计机关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点时应当组织召开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进点会,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等部门派人参加,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告知审计范围、重点内容、工作程序,以及其他必须告知的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广州市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示办法(试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抽查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界定研究,草拟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其中: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单位分别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向管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组织部门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范围、抽查单位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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