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企业暴利现象极其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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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企业暴利现象极其对策
垄断企业暴利现象极其对策分析
序言
一、垄断企业暴利现象产生的原因
1.1行政性垄断是垄断暴利产生的根本原因
1.2政府管理失职,是造成垄断暴利的重要原因
1.3法制不健全,反垄断、反暴利立法滞
后是产生垄断暴利现象的社会原因
二、垄断企业攫取暴利的方式和途径
2.1垄断高价是攫取暴利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2.2捆绑、搭配销售是垄断暴利产生的又一渠道
2.3不合理收费是产生垄断暴利的手段之一
三、垄断的再认识
3.1垄断与竞争行影相随
3.2市场性垄断
3.3自然垄断
3.4强权垄断(行政性垄断)
3.5反垄断的认识障碍
3.6结论
四、遏制垄断暴利的对策和思路
4.1调整结构,强化市场机制,限制和消除行政性垄断
4.2强化监督和控制
4.3依法管理
4.4健全法制
五、参考文献
附:
课题组成员简介
正文
序言
在我们今天的经济生活中,我国的垄断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大大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暴利,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并成为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
对这一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经济现象,国家正在采取一些措施着手解决,如颁布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部分行业试行价格听证会,正在研究制定反垄断法等。
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一些研究,有些学者也发表了一些很有独到见解的文章和建议。
归纳起来看,一是对暴利问题的研究涉及面比较宽泛,如曾繁华先生《暴利问题及对策研究》课题所述那样。
但是,对当前最突出的问题——行政性垄断及自然垄断企业的垄断暴利问题,在研究遏制其发展方面还欠深入、具体,还没有一个比较详细、深刻、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也没有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报告供政府决策参考。
二是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不同场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比较激烈的抨击,呼吁政府有关部门重视并采取措施解决,但是没有对之进行系统、深入地揭示。
三是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部分措施,如对一些垄断企业从组织上进行分解、重组,在部分行业试行价格听证会等,但政府所采取的措施,效果并不明显。
有些暴利现象的发展态势,大有变本加厉之势。
问题不在于垄断组织是否存在,而在于垄断企业是否攫取垄断暴利,垄断企业获得的利润是否合理。
更重要的是垄断企业所获利润用于何处。
鉴于对这一热点问题的研究状况,我们认为有必要、也应该系统地分析产生暴利现象的原因,并且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遏制此现象进一步发展的有力措施,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垄断企业暴利现象产生的原因
1、行政性垄断是垄断暴利产生的根本原因
行政性垄断是指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政府及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在社会转型期内滥用职权,排斥、限制、妨碍或消除企业间的合法竞争的不正当行为。
是政府干预市场的一种突出表现,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具有垄断地位或特征的企业多数集中在基础产业中,这些产业具有前期投资大、沉淀成本高、回收期长等特点。
80年代以前,这些产业本身就是由政府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改革开放初期,这类企业还被赋予“事业单位企业经营”。
当我们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这类企业借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地利与成熟的关系网,以独立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始在市场上追逐“利润最大化”。
如果以平等、公开、合理、公正的手段与方式获取利润本未可厚非。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这些企业的资本是国家无偿拨付的,流动资金是靠国家优惠政策从国营商业银行借贷的,其产品或服务是靠国家政策特许获得的;这些企业拥有国家赋予的行业管理或监督管理其他企业的执法权、市场规则的制定权、解释权;他们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大大高于其他行业或国外同行业的平均价格,尤其是近年来,在国内需求不旺、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持续走低的情况下,垄断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却逆流而上,以高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的速度增长!
加大了其他行业的运行成本与负担;垄断高价抑制了市场需求,限制了居民购买力;垄断暴利转化为内部员工的高工资、高福利,扩大了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使基尼系数提高;脆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地遭到来自垄断企业的破坏与威胁。
客观地讲,我们并不想把垄断企业说得一无是处。
从历史上看,这些企业在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中曾经发挥过一定的作用。
但在今天他们却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公正的羁绊。
因此,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这些民营企业能够很好发挥作用的地方,就都应当由民营企业来搞;而那些民营企业不愿干、干不好或不应干的领域才是国家或政府垄断应当发挥作用的地方。
开放竞争性市场,不但有利于打破垄断,而且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对于形成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效廉洁的政府都有着重要意义。
行政垄断之所以是暴利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
行政垄断主要集中在原来政府的行业管理部门,由于转型、特别是体制改革而被取消后新组建的企业。
这种“变脸”来的企业,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全面的、唯一的的行政性垄断,今天仍然霸占着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排除或阻挠其他经济成份的介入,限制了竞争或者根本不允许竞争。
经营利润和收益全部留置本行业内部,不许其他企业分享,这是垄断暴利产生的根本原因。
2、政府管理失职,是造成垄断暴利的重要原因。
我国的垄断企业,大都是原先政府有关专门经济管理职能部门转变而来。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企合一”部门,既有企业的性质,又有政府的特征。
这些企业与政府关系紧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对这种暴利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不是不知道,也不是没有措施进行制裁,只不过是有关政府部门碍于情面,推三诿四,听之任之。
明知其丰厚的暴利已经激起众怒,但就是不采取行动进行管理。
更有甚者,助纣为虐,制定相关政策文件保护垄断企业的暴利的实现,并使其合法化。
这是暴利现象存在和发展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政府部门人为地提高市场门槛,对部分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让垄断企业垄断经营,不允许其它经济成分介入,形成事实上的垄断,这是暴利产生的又一个原因。
3、法制不健全,反垄断、反暴利立法滞后是产生垄断暴利现象的社会原因。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一条比较成熟的经验,就是依法治国,特别是在维护相对公平竞争方面,有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法、反暴利法等,有健全的执法、司法程序,对暴利现象的制裁力度很大,从而维护了市场经济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秩序。
相比之下,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反垄断反暴利的法规。
虽然有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条文中对于垄断暴利问题涉之不多,也没有可操作性,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去甚远。
再加上原来计划经济模式的运行惯性,很容易使垄断企业失去约束,进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择手段。
即便做得过甚,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吗?
!
),当然更受不到相应的惩罚与处理。
政府也只能在舆论压力下,向垄断企业提出一些软弱无力的整改要求,避过了风头又恢复了老样子,谁也奈何他不得。
这是垄断暴利产生的社会原因。
此外,垄断企业的不合理定价机制是产生垄断暴利的直接原因;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产生垄断暴利的主观原因。
二、垄断企业攫取暴利的方式和途径
“垄断高价”是摄取暴利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1、垄断高价是行政垄断企业为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所制定的远远高于其生产价格的市场价格。
这是垄断暴利产生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垄断高价之所以能够成为攫取暴利的方式和途径,其得益于:
一是垄断企业经营的业务是独门生意,别无它店,某些产品和服务目前仍然是紧缺的、供不应求的市场状态;二是《价格法》执行不力,违法定价也无人追究。
于是就胆大妄为,乱定价、乱提价;三是价格的制定没有标准,一般都是利用行政手段定价,这是形成垄断高价的又一条件;四是在不合理、不合法、随意定价的情况下,还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发布文件,强制推行,这使垄断高价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掠夺性。
2、强制消费者在接受其商品和服务的同时,捆绑、搭配销售其他商品和服务,是垄断暴利产生的又一渠道。
多数垄断企业在独占自己经营业务的同时,还要以捆绑、搭配的方式向用户推销其它产品和服务,而这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
用户一旦提出质疑,就以停止主营业务相要挟,强迫用户接受。
这是垄断暴利形成的又一途径。
这种行为可以说是一种强盗逻辑在在市场上的表现。
它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对反垄断的公然挑衅,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
3、利用垄断地位,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是产生垄断暴利的手段之一。
我国的部分垄断企业,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之前,先向消费者索取相当数量的不合理费用,如电信部门收取的电话初装费、选号费,电力部门收取的线路改装费,热力公司、煤气公司收取的初装费,等等。
还没有向消费者提供任何服务,就先索取费用,实际上就是借助垄断地位强行勒索,为小团体攫取暴利。
三、垄断的再认识
我们对垄断的最初认识完全是贬义的,是从那些空洞的政治教科书的说教中得知的。
我们想当然地认为垄断只可能发生在“贫穷”、“落后”的资本主义社会、帝国主义社会。
那种肤浅而又偏激的认识影响了我们许多年。
当我们切身感受到行政性垄断带给我们的不便、不快、以至于愤怒的时候,我们才开始静下心来认真反思垄断问题。
1、垄断与竞争行影相随
客观地讲,垄断与竞争是两个相辅相成、形影不离的经济现象,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所特有的经济现象。
只要有市场就有竞争就有垄断,有垄断就会有竞争。
竞争的基础就是垄断。
如为了竞争首先要占有一定量的生产要素。
竞争是从高度分散的竞争走向高度垄断的竞争,市场结构的垄断程度越来越高。
垄断的根本原因就是竞争。
随着一种垄断地位的确立,人们就会发明或发现新的替代品、以及新的观念、新的需求和新的供应,进而威胁到原来的垄断者直至替代其垄断地位。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没有永远的垄断者,只有社会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完善与繁荣,价格的持续降低,社会公正不断实现。
然而,事实上垄断与竞争并非总是形影不离。
一种是竞争抛弃垄断:
完全竞争。
完全的竞争在西方经济学中也只是一种理想状态。
另外一种情况,强权会造成垄断与竞争的分离,垄断抛弃竞争。
前者产生效率而可能不顾公平;后者往往借口社会公平、公众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其他一些高尚的意识形态口号人为地配置资源,到头来既缺乏效率又失去了公平,还浪费了资源。
事实证明,在我们今天的社会形态中和现有的技术水平上,任何对市场中的竞争与垄断的人为割裂都是徒劳的。
垄断是一种排他性的占有。
这种占有能够给占有者带来超额利润或回报。
只不过这种占有还具有区域性、部分性及暂时性等特点。
垄断的区域性是指某种垄断在此地具有垄断地位,异地、或放置在更广阔的范围里却不具有垄断性;垄断的部分性是指某个垄断组织的垄断地位只是在某些生产要素或某些产品、服务上具有垄断性;垄断的暂时性是指一切垄断都有其时限性,不可能永久占据垄断地位。
君不见我们脚下的这块土地,曾经有多少达官贵人、王朝好汉一次次地宣布这块土地所有权归他们;然而那些达官贵人、王朝好汉们一个个地都化做了泥土,这块土地也不曾增加一分或减少一分,而所有权却不知几易其手!
从垄断的形成机制上看,垄断可以划分为三类:
市场性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2、市场性垄断是各个市场主体经过拼搏后而获得的暂时性地位。
“商场竞争的胜出者可能凭实力和策略,一时之间将所有竞争对手赶出市场”(周其仁《竞争,垄断和管制》)。
例如抢先注册的发明、专利技术,以及著作权、版权、品牌、商标等工业产权和合法取得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等,都属于市场性垄断。
这种垄断非但不应反,在一定时期内还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经济发达国家,正是政府保护了这类垄断才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当然这种保护也是有限的,以不影响他人的主权行使为前提。
比如某个客商在其拥有经营管理权的路段上为了增加收费而随意地埋设地雷,这种行为不但不予保护,而且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保护市场性垄断,实际上就是保护各个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
不但要保护供应者,更要保护消费者;不但要保护国有企业,更要保护非国有企业。
政府或法律倾向或偏袒任何一方,都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
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3、自然垄断是由于行业自身性质“自然”决定的,在经济学中必须根据行业自身的特点来定义它。
传统经济理论用平均成本持续下降定义自然垄断。
在非自然垄断行业中,单个企业随着产量的增长,其生产成本(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先下降后上升,存在一个最佳经济规模。
自然垄断行业则不然。
在自然垄断行业中,企业的边际生产成本持续低于平均生产成本,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长持续下降,以致于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
如果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多个生产厂商,将提高企业生产成本,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所以,在自然垄断行业中,最有利的状态是一家企业垄断地提供所有产品和服务。
20世纪80年代经济学对自然垄断的认识有了新的变化。
鲍莫尔和威利格(1982)用部分可加性重新定义了自然垄断。
假设在某个行业中有多种不同产品,多个生产厂商,其中任何一个企业可以生产任何一种或者多种产品。
如果单一企业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该行业的成本就是部分可加的。
如果在所有有关的产量上企业的成本都是部分可加的,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的。
换言之,即使平均成本上升,只要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依然最小,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
平均成本下降是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
如电力、管道煤气、电信、供水、环境卫生设施和排污系统、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系统、大坝、灌渠、公路、铁路、城市交通、海港、水运和机场等具有自然垄断性。
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前期投资高、沉淀成本高、回收期长、以及相对较低的可变运营成本、较低的边际成本,持续增加产量可以不断摊薄固定成本,从而持续降低平均成本等特点。
然而人们经过仔细研究后发现,自然垄断行业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
垄断性的基础网络和竞争性的服务。
如信息网络、电力网络、铁路网络等。
依附于基础网络的服务部分,是完全可以市场化的。
自然垄断性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发生变化。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有可能使单个企业的最佳生产规模相形见绌,从而使自然垄断行业失去自然垄断性。
第二种情况是技术进步能够扩大企业的最佳生产规模,使原本竞争性的领域产生垄断。
第三种情况是替代技术或替代品的出现使细分的行业之间出现竞争。
自然垄断行业可以通过将垄断性的网络部分的剥离而增加市场竞争,从而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优化。
例如,将电信网络的建设与维护剥离出来,由一个非赢利性的组织专门从事网络的规划、建设、维护与更新。
电信运营商与网络只是一个赁租关系,定期按其所提供服务的流量大小交纳租赁费。
所有运营商的租赁费形成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基金。
任何一个商人都可以租赁网络向消费者提供电信服务。
这样做,既可以减少重复性的基础设施建设,又可以降低门栏,便于开放电信市场,提高竞争,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
目前的电信运营商仍然是自己建设网络、经营网络,因而在我们居住的小区里,既有原电信局架设的电话线路,也有网通公司新架设的通信电缆,还有铁通公司架设的通信电缆,有线电视公司架设的电视线路,联通公司也在积极准备铺设电缆。
再加上电力公司架设的电力线,真可谓线路密布,形同蛛网。
而实际上各个公司的网络利用率都不是很高。
除了有线电视的利用率在80%左右外,原电信局的线路利用率大约60%(架设较早),网通的网络利用率不足40%,铁通的网络利用率不足30%。
这些网络和网络技术并没有升级,只是简单的重复和资源浪费。
有些线路由于风吹雨淋日晒、年久失修即将报废。
实际上能够称为自然垄断的行业是很少的。
4、行政性垄断又可以称为强权垄断。
它可以分为非法强权垄断和合法强权垄断。
前者指利用武力在市场上的强买强卖或收取保护费,由于它的非法性很快就会遭到其他市场主体的反对和政府的打击,因而只能发生在阴暗的角落里。
而后者是利用合法的行政权力决定对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的进入,并决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甚至产量所形成的垄断。
行政性垄断的管理职能都非常强,并且拥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手段以实现其职能。
比如民航总局,拥有规定机票价格的权利,审批营运航线以及投入运力的权利,并对直属航空公司有人事权;信息产业部,有发放牌照的权利,有定价权;石油、电力等部门都是行政性垄断公司。
行政性垄断的通病是政企不分,机构庞大,效率低下,资源浪费。
至于由少数厂商的合谋行为导致的行为垄断,我们认为可以归属于强权垄断。
具有相当市场力量的寡头企业生产该行业的大部分产量。
寡头市场的潜在危险是寡头企业通过形成卡特尔组织或默契合谋联合操作市场,提高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扭曲资源配置、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
尽管在一次性博弈中,企业间的卡特尔和默契合谋是难以维持的,但在多次重复博弈中,卡特尔协议和默契合谋是可以维持的。
寡头市场的另一种可能是,少数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通过“价格战”消灭竞争对手,最终实现对市场的垄断。
寡头企业也可能通过设置进入障碍阻止潜在进入者的进入。
寡头企业反竞争行为的可能性与市场的集中度有关。
市场的集中度越高,卡特尔协议和默契合谋越容易维持。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重要措施是通过限制单个企业的规模来降低市场集中度。
不过,限制企业规模也可能导致规模经济的损失。
5、反垄断的认识障碍
反垄断妨碍发展规模经济。
生产过于分散造成的过度竞争和生产过于集中导致的垄断,对于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都是不利的。
长期以来,各国政府一直力求在规模效益和竞争效益、反垄断和防止过度竞争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在我国,由于企业“小、散、乱”的问题在许多行业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市场的集中度和企业的竞争力,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自然成为有关政府部门的优先选择,发展规模经济也因此成为某些人拒绝讨论反垄断问题的“挡箭牌”。
规模经济由于其具有较低的投入和较高的产出而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之一。
规模经济来自经济规模,但是只有在生产分工的专用性、生产经营的不可分性、维度效益、服务设施的共享性等方面具有优势的经济规模,才能形成规模经济。
我们也不反对有意识地引导促成规模经济,但是我们始终反对不顾经济规律的拉郎配、乱撮活。
我们前面谈过,反垄断实际上是反对强权垄断,反对利用垄断地位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暴利,我们不反对企业的垄断地位。
事实上反对强权垄断、反对行政性垄断,将更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有利于企业的市场化重组,真正地形成规模经济。
反垄断妨碍国有企业改革,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国际性竞争。
这种看法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
反对强权垄断、反对行政性垄断正是为了国有企业能够轻装上阵,摆脱政府的翼护与羁绊,以一个独立法人的姿态,积极地参与国际竞争。
之所以产生这种糊涂认识,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滞后、存在深层次矛盾有关。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深层次矛盾,主要是指体制性结构的不合理。
无论是作为宏观层面的政府改革,反反复复,时进时退;还是作为微观层面的国有企业改革,步履艰难,尚未突破,其体制性的结构矛盾都起主要作用,并处于十分突出的地位。
我国经过20年的渐进式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
这主要表现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框架已基本形成。
例如:
第一,我国已初步形成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主体,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已确立为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第二,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中逐步取得主导地位,无论是国民经济的总体市场化程度,还是产品的市场化程度,要素的市场化程度,都有了相当的发展;第三,政府宏观调控的工具和方法已发生重要变化,政府职能在逐步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方向转变。
这充分表明,过去20年我国以着力塑造市场经济主体和形成市场机制为重点的基础性改革已取得决定性进展,我国经济的微观基础已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使我国的经济运行进入市场约束的新阶段。
由于以往的基础性改革并没有解决旧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使得新旧体制之间的结构性冲突和矛盾十分突出。
这主要是:
第一,行政性资源配置方式和行政性垄断还占有一定比重;第二,与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相适应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还严重滞后;第三,尽管在某些体制方面有所突破,但体制结构性矛盾还仍然十分突出。
这些矛盾和问题在现实经济社会生活中还比较普遍地存在。
从现实情况出发,体制性的结构矛盾越来越成为制约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最为突出的因素。
6、结论:
市场性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秩序的一种表现,它体现的是社会公正,应该受到法律和政府的保护;具有自然性垄断的行业实际上是少之又少的,即便是具有自然垄断性,也应该将垄断性的基础设施部分与依附于其上的服务性部分分开,促进市场化竞争,以拓展经济空间;而行政性垄断或强权垄断,不论是现在或者是将来,都是舆论抨击和法律制裁的对象。
四、遏制垄断暴利的对策和思路
1、调整结构,强化市场机制,限制和消除行政性垄断。
①真正地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从行政机关的附属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彻底打破政企合一、官商合一的行业垄断状态。
还企业以本来面目:
企业就是牟利组织,它不能既是企业,又代表政府;既行使政府职能,又要超额利润。
政企分开一直是改革的重要目标,但政企不分仍然是目前改革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例如,国有企业改革或整个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都同政府管理经济的制度模式相联系。
在进一步的改革进程中,是强化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力,还是放松行政管制,打破行政垄断,使政府从以直接干预经济为主的职能,向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职能目标转变。
这些问题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或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就很难有多大进展。
在当前,打破行政性垄断对扩大国内需求有特殊作用。
如,近两年,与许多工业品价格下降相反,服务品价格不断上涨,幅度超过10%。
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服务业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垄断的局面还未根本改变,服务业改革的步伐相当缓慢。
实践一再说明,无论是国有公共部门的改革,还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都是同政府体制的职能转换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我们强调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但不解决各种党政行为和行政手段对企业的干预,这种治理结构无论如何都是难以建立的。
②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允许非国有的其它资金投资于垄断行业,消除人为的市场壁垒与限制,建立多元的市场竞争主体,从体制和结构上形成竞争态势,达到抑制行政垄断的目的。
我们应该借WTO的强劲之风,同时对内对外扩大改革开放,尤其是近期内要加速对内开放,降低或放弃市场准入方面的所有制限制,扩大国内非国有经济成分进入各大产业市场的范围。
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并使之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却存在许多制度性障碍。
如,产权保护问题、市场准入问题、融资渠道问题等。
近两年,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取得一定成效,但到目前为止,积极的财政投资未能明显地带动非国有经济的投资,民间资本尚未真正启动。
例如在1998年,国有投资增长19.6%,私人投资仅增长6.1%,集体投资则下降3.5%。
这说明,发展非国有经济,根本的出路在于克服制度性障碍,为非国有经济发展创造空间。
这在我国即将兑现加入WTO的承诺下,更具迫切性。
③强化市场竞争机制的功能。
市场经济要求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只承认实际效果。
因此,每个市场参与者都要反对垄断。
制定公开、透明的市场经济法规体系。
“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第79页)。
保证每个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公平、合法的竞争,制裁打击不正当竞争。
2、短期内,在对垄断企业进行分割和拆除前,加强对垄断企业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的监督和控制,堵塞漏洞防止暴利的产生。
首先,建立针对垄断企业商品和服务的监控系统,对其定价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