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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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

交通运输部权限范围内的港口工程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管理全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的竣(交)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本细则所称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工程交工验收、执行强制性标准、投资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六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段(或单位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机构参加。

第七条交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建设完成,未遗留有碍船舶航行和港口作业安全的隐患;

(二)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项目单位按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组织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五)工程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已按规定完成备案;

(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核验工程建设内容与批复的设计内容是否一致;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总结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设计总结报告;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形成交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合同段(或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出具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凭证(式样详见附件2)。

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备案(附件3)。

第十条对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已按规定备案;

(三)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第十三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编制竣工验收组织方案和竣工验收报告(附件4),于竣工验收前告知相应的港口主管部门。

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及备案情况;

(四)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五)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专项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

(六)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三)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批准文件;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五)合同文件。

第十六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执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情况;

(二)检查工程实体建设情况,核查工程质量评定及备案情况;

(三)检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四)检查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五)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档案等验收或者备案情况;

(六)检查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情况;

(七)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八)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十)对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附件5)。

第十七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应当由港口主管部门、工程管理机构、项目单位人员和专家等组成,并应当邀请海事管理机构等其他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参加。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人员应当参加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应当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5人;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由专家担任。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备案项目,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可以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4人。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专家应当具有一定的水运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与项目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竣工验收专家专业构成应与验收内容相适应,现场核查组组长可根据竣工验收核查内容明确专家分工。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应当对照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全面反映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并明确作出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核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由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对核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应当组织全体成员对不同意见进行研究,提出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核查结论。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拒绝在核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核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验收合格但提出整改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相应的港口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整改后应当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各级港口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项目单位应当将修改完善的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港口主管部门备案(附件6)。

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在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通航技术尺度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平台填报竣工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条各级港口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场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项目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对已建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期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应将分期竣工验收方案报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项目单位应当落实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对尾留工程的处理意见。

尾留工程完工并符合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尾留工程验收,验收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报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需要进行港口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因非工程质量原因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当在调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组织工程质量专项验收。

项目单位在完成竣工质量评定工作的基础上,经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同意,组织有关单位代表和特邀专家成立验收小组,现场核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核定质量等级,形成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工程技术难度低的小型港口工程,项目单位可以依法将交工和竣工合并验收,并报送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陆岛码头、库区码头、公务码头以及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港口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13〕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

2.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凭证

3.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表

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6.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1

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港口工程质量评定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二)港口工程质量评定包括交工质量评定和竣工质量评定。

质量评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和评定打分。

(三)项目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项目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项目单位应组织对码头工程桩基础和混凝土主要构件(防腐前)、软土地基处理、房建工程基础和主体(装饰前)等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测。

项目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检测和检查结果均可作为竣(交)工质量评定依据。

(四)港口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实行备案管理,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如下:

1.工程开工后,交(竣)工前,项目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及相应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2.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并报项目单位同意,必要时,项目单位组织对检测方案进行专家审查。

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

4.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和内业资料审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工程质量评定前,项目单位应根据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现场复核,若项目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报告主管工程管理机构,同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必要时应进行质量评估或专家审查,修复方案需经原设计单位认可。

工程实体修复或返工完成后,经试验检测单位重新检测,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项目单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项目单位应将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在竣(交)工验收前20天,报主管工程管理机构备案。

(五)交工质量评定组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竣工质量评定组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养护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主管工程管理机构可派监督人员对交(竣)工质量评定进行过程监督。

(六)参建单位对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质量评定后10天内,书面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述。

(七)港口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依据:

1.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

2.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3.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5.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6.工程管理机构、项目单位过程中的检测和检查资料等;

7.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等。

二、港口工程质量评定的划分

港口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应按单位工程、建设项目逐级评定,单位工程应按工程使用功能和施工及验收的独立性进行划分。

(一)疏浚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疏浚工程按合同段划分单位工程;

2.分期实施的疏浚工程按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

(二)码头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码头按泊位或座划分单位工程;

2.两侧靠船的栈桥或窄突堤码头按主靠船侧泊位划分单位工程;

3.宽突堤码头的横头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4.长度超过500m的附属栈桥或引堤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三)码头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起重、装卸设备按台划分单位工程;

2.输送设备和管道工程等按类别和系统划分单位工程;

3.电气、控制、消防和环保设备等按系统划分单位工程,当工作量较小时,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四)码头配套接卸及输送系统构筑物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翻车机房按座划分单位工程,翻车机房地下廊道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输送转运机房按座或系统划分单位工程;

3.输送廊道、刚架和设备与支架的基础按系统、结构类别或转运区段划分单位工程。

(五)堆场与道路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港区堆场按设计单元划分单位工程;

2.港区或厂区内的道路按设计单元划分单位工程。

(六)防波堤和护岸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防波堤、导流防砂堤和独立护岸按座或合同标段划分单位工程,长度较长时以长度为1000~2000m划分单位工程;

2.兼做码头的防波堤和独立护岸,其码头部分按码头工程的规定划分单位工程。

(七)干船坞和船台滑道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干船坞、船台主体和独立滑道按座划分单位工程;

2.坞门、防水闸门的制作与安装各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3.船坞、船台与滑道的设备安装工程各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八)房建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房建工程按合同段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划分单位工程。

(九)绿化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绿化工程按合同段划分单位工程。

三、竣(交)工质量评定方法

(一)港口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主要工作内容:

工程实体检测、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

设备安装工程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相关许可证书的,评定组可引用其结论。

房建、港区铁路、电气、绿化、工艺管道和罐区工程由项目单位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由房建、铁路、电力、园林及化工等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评定组可引用其结论。

(二)港口工程实体检测按附表1~9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进行检测,检测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执行,按单位工程对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加权合格率,乘100作为单位工程实测得分。

(三)工程观感质量按附表1~9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抽查项目进行外观检查,并由工程质量评定组进行评分。

外观检查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执行。

(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按附表1~9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抽查项目由工程质量评定组核查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内业资料,并进行评分,每项资料扣分基本原则如下:

1.应当填报的项目资料空缺,该项为0分,内容不全扣1-2分;

2.资料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扣1-2分;

3.资料数据量不足,代表性不强,准确性不高,扣1-2分;

4.工程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1-2分;

5.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扣1-2分;

6.资料核查表中加“▲”的重要项目,若发生单项扣分情况,总得分率还将扣减3%~5%,资料空缺的,除扣减5%外,应要求资料进行补充完善,若无法完善的,需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实体检测或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认定,符合要求后,方可评定验收;

7.资料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总得分率扣减5%。

(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按附表1~9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

符合性审查意见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结论,判定标准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质量检验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四、交工质量评定内容

(一)项目单位对港口工程按附表1~9有关规定进行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查,根据检测、检查情况对单位工程进行交工质量评定。

(二)港口工程交工质量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划分及要求。

工程质量等级按单位工程进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单位工程实体检测得分达80分及以上、外观检查得分率80%及以上、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得分率达80%及以上,工程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符合则单位工程质量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不合格单位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评定,直至合格;经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

(三)交工质量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约定的单位工程各项内容;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

3.检测单位已出具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报告;

4.起重装卸、输送设备安装、电气安装、控制系统安装等设备安装工程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转,并经有资质单位按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其结果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5.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表面严重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

6.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四)港口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评定结论不合格,应返工处理后重新进行评定。

1.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项目(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混凝土面层厚度)和疏浚竣工水深断面图等主要指标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2.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并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3.工程外观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降低使用功能,未经整修达到设计要求的;

4.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

5.其他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情况。

五、竣工质量评定内容

(一)项目单位对工程按附表1~9中有关规定进行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查,根据检测、检查情况对工程进行竣工质量评定。

(二)港口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划分及要求。

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单位工程、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

单位工程实体检测得分达80分及以上、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得分率达80%及以上、外观检查得分率80%及以上、工程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符合则单位工程质量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水运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均合格,则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不合格单位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评定,直至合格;经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经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

(三)对通过交工验收并调试运行后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竣工质量评定。

竣工质量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交工质量评定提出的问题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

2.港口装卸设备、船闸设备和其他以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为主(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工程通过调试运行或系统性能测试,系统性能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3.检测单位已出具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报告;

4.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材料;

5.项目单位对调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写出总结意见;

6.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港口工程已进行安全评估且评估结果符合相关要求。

六、竣(交)工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检测目的

(三)检测依据

(四)检测组织情况

1.人员、设备

2.时间安排

(五)检测内容

1.实体检测内容

2.外观检查内容

(六)安全方案

(七)廉政管理

(八)需要配合事宜

(九)检测报告内容

七、质量评定报告内容

(一)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

2.交工质量评定组织情况

3.交工质量评定情况

(1)实体检测情况

(2)重要结构工程或隐蔽工程中间验收情况

(3)外观质量情况

(4)质量保证资料审查情况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查情况

4.遗留问题及建议

5.交工质量评定结果(附建设项目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得分一览表)

(二)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

2.竣工质量评定组织情况

3.工程质量复测总体情况及评定结果

(1)复测总体情况

(2)外观质量情况

(3)质量保证资料查阅情况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查情况

(5)交工质量评定和验收时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落实情况

(6)质量评分及等级(附建设项目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得分一览表)

4.需要整改落实的问题及建议

附表1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评定用表

(一)疏浚与吹填工程检测项目评分表

单位工程名称:

年月日

单位

工程

抽查项目

抽查数量及方法

浅点率

结论

疏浚

工程

*断面

每60米一个断面。

吹填单位工程

*地形测量

每60米一个断面。

检测结论

组织单位

评定人员

注:

1.本表规定的抽检项目均应在交工质量评定前完成检测。

竣工质量评定时,应对带“*”的抽检项目进行复测,其检测结果和其他抽检项目在交工质量评定时的检测结果,作为竣工质量评定的依据。

2.疏浚与吹填工程检测合格标准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二)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

单位工程名称:

年月日

序号

工程

类别

资料审查内容

标准分

实得分

1

测量控制点验收记录

10

2

疏浚工程测量技术报告

10

3

吹填工程测量技术报告

10

4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10

5

▲吹填土质检验资料

10

6

▲疏浚工程竣工断面及水深图

10

7

▲吹填工程竣工地形测量图

10

审查意见

应得分:

实得分:

得分率:

%

组织单位

评定人员

(三)疏浚与吹填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内容

单位工程名称:

年月日

类别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及依据

审查

办法

符合性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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