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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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工程监理规范

 

2006年5月

 

1总则1

2术语1

3项目工程监理组织和监理人员3

3.1项目工程监理单位3

3.2项目工程监理机构3

3.3项目工程监理人员职责4

3.4项目工程监理设施与设备7

4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7

4.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7

4.2项目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7

4.3第一次工地会议9

4.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9

4.5核查开工条件10

5项目工程质量控制12

5.1项目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12

5.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控制12

5.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3

5.4项目工程质量验收13

6项目工程进度控制14

6.1项目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14

6.2项目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15

6.3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15

7项目工程造价控制17

7.1项目工程造价控制依据17

7.2项目工程造价控制原则17

7.3项目工程计量18

7.4项目工程款支付18

7.5竣工结算20

8合同及其它事项的管理21

8.1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21

8.2项目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21

8.3项目工程延期的管理22

8.4项目工程分包的管理23

9项目工程监理记录和资料管理24

9.1会议纪要24

9.2项目工程监理日志24

9.3项目工程监理月报24

9.4项目工程监理工作总结24

9.5项目工程监理资料25

10保修期的工程监理工作25

附录一项目工程监理用表27

A类表(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用表)27

B类表(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用表)42

C类表(各方通用表)47

附录二项目工程监理月报格式50

附录三会议纪要58

附录四项目工程监理档案60

项目工程监理档案案卷目录63

项目工程监理档案卷内目录64

附录五项目工程监理规划主要内容65

 

1总则

1.0.1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水平,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行为,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容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以下简称“项目工程监理”)。

1.0.3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项目项目工程监理管理规定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公正、守法、诚信、科学地开展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履行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5项目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1.0.5.1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1.0.5.2国家和重庆市发布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其强制性条文;

1.0.5.3经批准的项目工程施工文件、设计及批复预算;

1.0.5.4项目施工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1.0.6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为实施项目工程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2术语

2.0.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的工程项目。

2.0.2项目承担单位

国土、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入库通知和投资计划、预算批复确定的单位。

2.0.3项目实施单位

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的单位。

2.0.5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提供项目工程监理服务的单位。

2.0.6项目工程监理机构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依据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约定,派驻项目工程现场全面履行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7总监理工程师

由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8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9监理工程师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通过土地开发整理专业培训,根据项目工程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

2.0.10监理员

经过项目工程监理和土地开发整理专业培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项目工程监理的监理人员。

2.0.11项目工程监理大纲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工程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

2.0.12项目工程监理规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用以指导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全面开展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3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4巡视

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有目的或随机的监理活动。

2.0.15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些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连续监控的项目工程监理活动。

3项目工程监理组织和监理人员

3.1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3.1.1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工程监理施工承包合同。

3.1.2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开展项目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3.1.2.1严格遵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项目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3.1.2.2不得与所承担工程监理项目的工程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1.2.3禁止转让、违法分包项目工程监理业务。

3.1.2.4不得聘用无工程监理岗位证书和未经土地开发整理专业培训的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

3.1.2.5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项目工程监理业务。

3.1.3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配置满足项目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和仪器设备。

3.1.4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组织监理人员参加土地开发整理专业培训。

3.1.5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和管理。

3.2项目工程监理机构

3.2.1机构设置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并选派监理人员进驻现场。

项目工程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于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工程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

3.2.2人员构成

项目工程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两年以上项目工程监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项目工程监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通过土地开发整理专业培训,人员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当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需要调整时,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应征得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工程施工单位;当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

3.3项目工程监理人员职责

3.3.1项目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项目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项目工程监理合同所约定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

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根据项目内容和具体情况,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以同时兼任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但不得影响其项目工程监理工作。

3.3.2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3.3.2.1确定项目工程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3.3.2.2负责管理项目工程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对项目工程监理人员工作考核,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及时调整监理人员;

3.3.2.3主持编写项目工程监理规划、审批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3.2.4组织或参加工地例会,主持项目工程监理专题会议,签发项目工程监理机构的重要文件和指令;

3.3.2.5组织编写并签发项目工程监理月报、项目工程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工程监理工作总结;

3.3.2.6审定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方案和进度计划;

3.3.2.7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审查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参与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签署《竣工移交证书》;

3.3.2.8在项目工程监理机构权限内,主持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审批工程延期;

3.3.2.9审核签署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工程款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3.3.2.10参与项目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的调查;

3.3.2.11主持整理并移交项目工程监理资料,定期检查项目工程监理日志;

3.3.2.12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的全权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及项目工程施工施工监理合同所授予的权限实施项目工程监理,领导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3.3.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3.3.3.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项目工程监理工作;

3.3.3.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3.4.1主持编写项目工程监理规划、审批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3.4.2审批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

3.3.4.3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移交证书;签发重大变更和审批工程延期,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3.3.4.4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3.5监理工程师职责

3.3.5.1参与编制项目工程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的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3.5.2负责本专业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3.5.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3.3.5.4审查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提交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本专业部分;

3.3.5.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3.3.5.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本专业工程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和请示;

3.3.5.7根据本专业项目工程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项目工程监理日记;

3.3.5.8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本专业工程监理资料,参与编写项目工程监理月报;

3.3.5.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3.3.5.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协助总监处理变更、质量和安全事故,并提出建议意见;

3.3.5.1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

3.3.5.12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3.3.5.13督促、审查施工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承包单位按规定搭设安全设施;监督施工过程中的人、机、环境的安全状态,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隐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3.3.6监理员职责

3.3.6.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工程监理工作;

3.3.6.2检查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3.3.6.3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3.3.6.4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3.3.6.5按设计及有关标准,对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等进行检查和记录;

3.3.6.6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3.3.6.7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3.3.6.8做好项目工程监理日记和有关的项目工程监理记录;

3.3.6.9担任安全监理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搭设安全设施;监督施工过程中的人、机、环境的安全状态,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3.4项目工程监理设施与设备

3.4.1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的实施单位应协助解决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

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应在完成项目工程监理工作后归还。

3.4.2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项目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4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4.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4.1.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的实施单位主持,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4.1.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于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以及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的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1.3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整理设计交底纪要,由项目实施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机构负责人签认,并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4.2项目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4.2.1项目工程监理规划

4.2.1.1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性质、规模、工作内容等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工程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项目工程监理工作计划、组织、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用以指导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全面开展项目工程监理工作。

4.2.1.2工程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在签订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及收到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后一个月内完成,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

4.2.1.3编制项目工程监理规划依据

1)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项目审批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4)项目工程监理大纲、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2.2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4.2.2.1根据项目工程建设的需要,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应编制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项目工程监理规划,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4.2.2.2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专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前编制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2.2.3编制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依据

1)已批准的项目工程监理规划;

2)与项目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方案。

  4.2.2.4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项目工程的特点;

2)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流程;

3)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2.5项目工程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进度、分阶段进行编制、补充、修改和完善,但应注意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

4.3第一次工地会议

  4.3.1工程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的实施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项目工程监理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的实施单位驻现场代表、工程施工单位主要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参加会议。

  4.3.2第一次工地会议主要内容:

1)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2)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的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项目实施中各自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

3)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的实施单位介绍项目总体情况和开工准备情况;

4)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的实施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项目工程监理交底,交底主要内容:

(1)明确适用本项目的国家有关工程监理的法规政策和相关的技术规范;

(2)阐明项目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3)介绍项目工程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工作制度、流程和方法);

(4)提出报审的要求和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4.3.3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工程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印发。

4.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4.1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

  4.4.2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4.4.2.1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4.4.2.2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监控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4.4.2.3施工平面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

  4.4.2.4工期安排是否满足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要求,进度计划是否满足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所需材料、设备的配置及人力的组织、安排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4.4.2.5季节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协调性;

  4.4.2.6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4.4.3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如需做较大的变动,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方可执行。

4.5核查开工条件

  4.5.1项目开工

4.5.1.1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项目工程监理机构提出开工申请,项目工程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项目实施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项目承担单位。

  4.5.2合同开工

  4.5.2.1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

  4.5.2.2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应与项目实施单位一道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协助解决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取土场地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4.5.2.3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项目工程监理机构提出开工申请,经项目工程监理机构检查确认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并报项目承担单位。

  4.5.2.4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应核查下列开工条件:

1)设计和施工图纸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2)测量基准点是否移交;

3)施工用地是否已清理;

4)按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是否支付;

5)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场地、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施工条件是否具备;

6)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是否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的实施单位认定;

7)项目工程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要求;

8)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9)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技术文件是否已提交给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审批。

10)对于土地平整工程,应按单元工程测量原始地形高程,测量结果报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审批;田间道路、农房整理、复垦整理等工程,应于开工前记录原始状况,报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审核。

项目施工前的原始影像资料应予以保留。

  4.5.2.5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单元划分,征得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的实施单位同意后,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4.5.2.6由于工程施工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工程监理机构应通知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

4.5.2.7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的实施单位原因,工程未能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在收到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的实施单位及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5项目工程质量控制

5.1项目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5.1.1以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等为依据,督促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全面实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5.1.2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5.1.3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控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5.1.4禁止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

5.1.5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控制

5.2.1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应监督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材料合格证明等随《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表》报监理工程师签认。

5.2.2对于需要进行复试的进场原材料,应由监理人员进行见证取样,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应督促工程施工单位运离现场,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

5.2.3对于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采购的工程设备,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应参加交货验收;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的实施单位提供的工程设备,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应会同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参加交货验收。

验收合格并由项目工程监理机构签认后方可使用。

5.2.4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基本程序如下:

5.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5.3.1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应督促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完善质量检查体系,对各道工序严格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项目工程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5.3.2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巡视和检查,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抽检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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