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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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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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模板

 

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XXX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XXX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6

十、基金信息披露37

十一、基金费用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4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3

十五、禁止行为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8

十七、违约责任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2

二十、其他事项5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3

鉴于XX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鉴于XX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XX公司拟担任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XX公司拟担任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XX公司

注册地址:

**市**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

**市**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XXX

成立日期:

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XX公司

注册地址:

**市**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市**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XXX

成立时间:

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4)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1)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

(2)、(7)、(13)、(14)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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