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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管理制度

风控部管理制度

一、接单初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部门接单、以及资料初审,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推动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发展,加快本部门员工工作效率。

第二条接单

部门内勤接单当天必须给分支机构回复意见,交换企业的基本信息。

完善接单台帐报表,让主办的融资专员履行签字手续,明确业务分配,以及审核人签字

第三条审核资料

部门内勤对照融资担保业务材料清单理清贷款企业尚缺资料。

同时与分支机构相关负责人联系,交换贷款企业基本情况,并督促分支机构负责人收集贷款企业尚缺资料。

第四条企业准入标准

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审核资料后初审以下内容:

(一)、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申请人,持有最近经审验合格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持续、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项目款除外),有固定经营场所及稳定的客户,能提供财务报表,贷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提供审计报告;

(三)、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无恶意欠款记录;

(四)、企业最近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无悬而未决诉讼案件缠身;

(五)、企业经营稳健,未曾发生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

(六)、企业管理者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显著的历史经营业绩、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企业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应为正,贷款到期时有能保证还款的现金流入;

(八)、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

(九)、企业具备一定生产、销售规模,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在确认贷款企业基本资料齐全,反担保措施较好的情况下,与贷款企业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联系,约定到企业调查的时间。

让主办的融资专员履行签字手续,明确业务分配,以及审核人签字,去企业调查之前,在OA系统上填写外出单,并提交审批。

二、调查工作制度

二.一融资担保业务的调查工作尤其是现场调查工作是整个业务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为了规范融资调查专员的行为,从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服务态度等方面提升融资调查专员的综合素质,有效的防范风险。

第一条融资调查专员必须在客户工作时间深入客户生产经营场所调查并拍照。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

生产制作现场、施工现场、营业场所、种养殖基地、库房、办公场所等;拍照的内容包括:

调查人员、客户名称、建筑物、机器设备、存货、生产制作情景等。

第二条融资调查专员在调查过程中不得与客户谈判担保费率等问题,不得有要求客户将担保费、定金存入非我公司指定账户的行为。

第三条现场调查完毕回公司后且客户必备资料收集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并将资料和调查报告移交风控室。

对财务数据、反担保、风险的分析及调查结论必须根据客户的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分析意见、建议。

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员A执笔、调查人员B复核后亲笔签名确认,不准将调查人员名字直接打印在调查报告封面,调查人员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收到风控室的复核意见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业务部门、客户。

要求补充资料的督促业务部门、客户及时补充资料并每周跟踪一次落实进度,收到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内移交风控室;建议退单的将退单意见反馈业务部门,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五条融资产品管理室负责人对本部门成员违反上述规范的行为负管理责任,按对直接责任人处罚金额的20%承担责任。

二.二调查规范

保前调查:

公司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前评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条财务因素分析。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核实

(二)、销售收入及利润核实

(三)、营运能力分析;

(四)、盈利能力分析;

(五)、成长能力分析。

第二条非财务因素分析。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关联企业、分支机构。

(二)、企业历史情况:

包括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及业绩、股权、注册资本等变动及原因、发展方向、发展战略部。

(三)、企业管理:

包括管理层素质及经验、管理层关系及稳定性、管理现状、企业人员情况。

(四)、还款意愿:

包括借款人信用记录;主观还款意愿等。

(五)、人员素质评价:

包括企业领导层的年龄结构、学历;企业法人的经营业绩、道德品质;企业职工人员素质等。

(六)、行业风险:

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的盈利性、周期性、竞争性;借款人在行业中的地位等。

(七)、市场及经营风险:

包括企业的规模及生产能力、产品竞争能力、产品的多样化、产品的销售渠道及市场需求分析等。

(八)、技术风险:

借款人的技术来源、核心技术控制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技术市场优势等。

(九)、抵押资产状况:

抵押资产的充足性、易保值性及易变现程度;反担保措施的可控性、合法性。

二.三调查资料移交制度

为了提高融资担保业务的内部时效,规范融资担保业务调查资料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第一条融资担保业务调查资料指我公司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调查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资料,包括调查报告、客户的主体资格资料、财务资料、经营资料、历史贷款资料、反担保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等。

第二条调查人员调查完毕后,应将资料按以下类别分类整理(以小铁夹分开):

(一)、客户主体资格资料:

贷款申请、客户简介、主要负责人简介、营业执照、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环保许可证、资质等级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

(二)、财务资料:

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纳税申报单;

(三)、经营资料:

生产经营场地权属证明、购销合同、出入库单、购销发票、银行流水、能源耗用发票、项目可行性分析、贷款用途资料;

(四)、历史贷款资料:

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质)押物清单;

(五)、反担保资料:

抵(质)押物权属证明、价值判断依据、保证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财务报表、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财产线索等;

(六)、其他资料

第三条调查人员撰写调查报告后,将之与按照“第二条”整理的资料同时移送风险控制室复核,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风险控制室在复核的过程中,应对资料妥善保管,防止资料的散乱。

项目通过贷审会审批后,将资料移送调查部门(不包括调查报告),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项目反担保资料归档完毕后,调查部门将调查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永久保管。

三、审核制度

三.一预审会制度

第一条风险控制室负责对融资业务资料的复核、调查报告的核查,并将预审会的职能日常化。

第二条风险控制室的书面复核

(一)、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送风控室,风控室安排两名融资风控专员分别独立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统一报送风控室主任。

(二)、风控室每天不定时召开项目分析会,确定每个项目应落实的问题、补充的资料,出具《融资会议纪要》,并指定一名融资风控专员跟踪该项目的融资会议纪要意见落实进度,将意见书传送业务部门、调查部门。

第三条风险控制室的现场复核

(一)、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风险控制室在复核意见书中就要求融资风控专员现场复核;

(二)、现场复核不同于调查部门的调查,必须带着问题去,有重点的复核;

(三)、融资风控专员根据现场复核情况,撰写现场复核报告。

三.二贷审会制度

第一条对于已落实复核意见的项目,风控室上报贷审会审批,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跟踪。

第二条贷审会审批同意的项目,风控室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业务部门和调查部门,跟踪项目的进度。

第三条贷审会要求补充资料的项目,风控室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业务部门和调查部门,跟踪补充资料落实的进度,待资料补充完毕,再上报贷审会审批。

第四条贷审会要求退单的项目,风控室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业务部门和调查部门,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四、办理反担保手续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部门反担保措施的办理,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推动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发展,加快本部门员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开展的各项对外融资担保业务均需对方提供反担保;本办法所称反担保,以下统称为反担保措施。

第三条 反担保措施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条客户提供的抵(质)押保证,本部门融资专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认真审查:

(一)、抵(质)押物基本情况:

包括抵(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使用状况、保管情况、地理位置等;

(二)、抵(质)押物权属情况,包括:

1、抵(质)押物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归属;

2、以共有财产为抵(质)押物的,应审查其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其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3、如果抵(质)押物权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的,应审查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书面证明;

4、抵(质)押物使用权及所有权的权属及同一抵(质)押物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管理部门调查、落实;按法律规定,经登记后生效的,应依法登记。

第五条 以下列证券等为质押物的,首先确认其所有权,并重点审查:

(一)、有价债券的发行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程序;

(二)、国库券是否为凭证式国库券;

(三)、上市证券、股票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的证明;

(四)、其他可质押证券、股票由有关机构登记认定的证明;

(五)、现汇质押的,现汇应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存单质押的,应对存款行出具的书面不予挂失承诺进行核保,或三方签定质押协议;

(六)、承兑汇票质押的,应确认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抵(质)押物的价值应与当事人协商议定或委托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被公司审查认可。

第七条客户提供的信用保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二)、董事会、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提供保证的决议;

(三)、连续两年盈利;

(四)、有效净资产大于担保金额;

(五)、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资信评估,依照公司业务操作规程对其调查、评审。

第九条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保证,必要时应要求保证人家庭主要成员签字。

 

第十条 在公司出具正式担保函、放款通知书之前,必须按贷审会批准的内容先办理、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十一条 涉及抵(质)押物的,双方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等手续。

同时原则上要求被保证人对抵(质)押物办理与保证期限相适应的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公司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同时保险单和他项权利证书由公司风险控制室执存。

办理各项抵质押登记、保险等项手续费用由被保证人承担。

第十二条 客户与公司依法签定《委托担保合同》后,本部门融资专员负责落实各项反担保措施。

第十三条 本部门融资专员在接到通过贷审会并且银行审批通过的融资担保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合同的公证、反担保措施资料的准备,并将相关资料交由机构融资专员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

本部门融资专员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领取反担保相关资料。

90个工作日内将反担保措施证明文件、公证书、银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据交至风险控制室。

逾期不交者,由本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相关反担保措施,不能交至风险控制室的,本部门融资专员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特殊情况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情况说明交至本部门负责人处审批。

五、签署合同

第一条待贷款银行通知可以放款后签订合同。

按照我公司标准的合同范本填写相关合同。

涉及的合同包括:

1、保证反担保合同(个人)

2、保证反担保合同(法人)

3、抵押反担保合同

4、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5、委托担保合同

6、质押反担保合同

7、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8、公司委托书

9、股东授权委托书

10、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11、其他需要签订的合同

第二条在合同签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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