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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总结

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总结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标准为:

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其余为一般纳税人。

另外,公司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只要公司会计核算健全,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也可以自主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其中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以公司章程为法律依据,二者的增值税纳税主体为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故纳税情况相似;而契约型基金其法律依据为合同契约,因此无法确定它的纳税主体。

(一)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增值税

1.销项税

1.1股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其股权转让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另外,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政策也各不相同。

1.2管理费部分缴纳的增值税

企业或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

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

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咨询收入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按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1.3收益部分的增值税

收益为投资收益,则不需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

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议各公司,将收益在会计处理和合同签订上都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能够有效降低税负。

2.进项税

购买固定资产、购买的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服务的购买,均属于进项范围。

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契约型基金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契约型基金本身不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应按照对外提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服务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征收,但“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营业税将取消。

三、所得税

(一)公司型基金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一般公司缴税的方式一样。

(二)合伙制基金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上不缴纳所得税。

1.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

计税基础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1.1投资者为自然人

(1)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2)股权退出收益

针对股权退出收益所得税,国发[2000]16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年9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

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征税。

针对个人投资者收益的不同来源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

但目前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统一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海修订了2008年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仅规定“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以自然人身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人,应以支付其所得的合伙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1.2投资者为企业

(1)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

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持续持有期间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2)股权退出收益所得税

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先分后税”的“分”是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一定原则算到每个合伙人头上,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税(自然人需要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资者,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合伙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只具有代为申报义务(区分意义在于,合伙企业代为申报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代扣代缴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但在实务当中,部分地区税务局建议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1.3投资者为信托、券商资管等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不是纳税主体,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

2.管理人层面纳税

管理人为公司,按企业税率缴纳所得税。

管理人为合伙企业,按“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直接交税。

2.1个人作为管理人缴税方式

(1)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

(2)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2.2国家曾面对自然人合伙人税务处理规定

(1)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为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3)京金融办[2009]5号文件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不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4)津政发[2009]45号文件规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即,区分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股权转让收益与执行合伙业务收入。

(5)沪金融办通[2011]10号文件规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

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税收优惠

(一)税收返还

新疆、西藏地方补助的力度比较大。

西藏地区税收政策的自主权比较大,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15%,一些地方可按一定比例进行税收返还,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综合税率可低至9%。

(二)税收政策

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税务规定,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文件规定,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合伙人应该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减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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