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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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管理,明确职责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军队和武警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医疗废物实行属地化管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等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组织全市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和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对本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履行相应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编制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急救、采供血、体检等机构应当指定医疗废物管理部门,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职责。
编制床位在100张以下,50张以上(含50张)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指定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职责。
编制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和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应当指定专或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应急方案和岗位职责等;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四)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负责监测高危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的物体、医疗废物转运工具、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有关的设施设备消毒效果,依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6年版)的规定执行。
(八)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交接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规定等。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内容包括:
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方案、注意事项等。
医疗废物产生点在5个以上(含5个)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标有本单位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分布情况示意图及相关文字说明。
第八条设置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站)的医疗机构,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三章专用包装、容器、设备、设施
第九条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用于盛装除损伤性之外医疗废物的一次性初级包装。
(一)技术要求: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应出现渗漏、破裂和穿孔;不应使用聚氯乙烯材料;容积大小以方便使用为宜;颜色为淡黄;包装袋的明显处应印制警示标志和警告语;表面基本平整、无皱褶、污迹和杂质,无划痕、气泡、缩孔、针孔以及其他缺陷。
(二)物理机械性能要求:
拉伸强度(纵、横向)≥20Mpa
断裂伸长率(纵、横向)≥250%
落膘冲击质量130g
跌落性能无破裂、无渗漏
漏水性无渗漏
热合强度≥10N/15mm
第十条医疗废物专用利器盒,用于盛装损伤性医疗废物的一次性专用硬质容器。
技术要求:
整体为硬质材料制成,封闭且防刺穿,以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利器盒内盛装物不撒漏,并且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在不破坏的情况下无法被再次打开;不应使用聚氯乙烯材料;整体颜色为淡黄;利器盒侧面明显处应印警示标志,警告语为“警告!
损伤性废物”;满盛装量的利器盒从1.2m高处自由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不会出现破裂、被刺穿等情况;规格尺寸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桶),用于盛装经初级包装的医疗废物专用硬质容器。
技术要求:
整体应防液体渗漏,应便于清洗和消毒;整体颜色为淡黄;箱体侧面或桶身明显处应印(喷)制警示标志和警告语;整体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能牢固扣紧,扣紧后不分离;表面光滑平整,完整无裂损,没有明显凹陷,边缘及提手无毛刺;箱底和顶部有配合牙槽,具有防滑功能;外形尺寸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专用盛器,用于医疗废物收集时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配合使用。
技术要求:
固定放置的应为脚踏开启的封闭硬质容器;整体应防液体渗漏,应便于清洗和消毒;整体颜色为淡黄;箱(桶)体侧面或桶身明显处应印(喷)制警示标志和警告语;表面光滑平整,完整无裂损,没有明显凹陷,边缘无毛刺,具有防滑功能。
置于诊疗车上的应为加盖硬质容器,诊疗车上要有固定设施,其他要求同上。
外形尺寸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专用收集运送车,用于医疗机构内部运送医疗废物封闭式人力车。
技术要求:
封闭式车箱,应便于清洗和消毒;车体明显处应印(喷)制警示标志和警告语;箱体与箱盖能严密扣紧;表面光滑平整,完整无裂损,没有明显凹陷,边缘无毛刺;车体形状、大小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专用压力蒸汽灭菌设备,用于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灭菌;设备明显处应印(喷)制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专用冷藏设备,用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和需超过48小时处置的医疗废物临时贮存;设备明显处应印(喷)制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用于待处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
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出入;因条件限制选址靠近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人员活动区和医疗区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有各自的通道;
(二)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上锁,墙面、地面平整,不应存在洞穴或缝隙,可开启的窗应安装铁栅栏和纱窗,出入门安装自动关闭纱门;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自行焚烧处置设施、设备,用于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焚烧处置设施、设备的技术要求,由区县卫生局协商环境保护局确定,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警告语标准:
(一)警示标志的形式为直角菱形,警告语应与警示标志组合使用,背景色为淡黄色,警示标志和中英文文字为黑色;
(二)包装袋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感染性标志高度最小5.0cm
中文文字高度最小1.0cm
英文文字高度最小0.6cm
警示标志最小12.0cm×12.0cm
(二)利器盒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感染性标志高度最小2.5cm
中文文字高度最小0.5cm
英文文字高度最小0.3cm
警示标志最小6.0cm×6.0cm
(三)周转箱(桶)、盛器、收集运送车、专用压力蒸汽灭菌设备、专用冷藏设备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感染性标志高度最小2.5cm
中文文字高度最小0.5cm
英文文字高度最小0.3cm
警示标志最小6.0cm×6.0cm
(四)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和自行焚烧处置设施、设备警示标志和警告语,在门左侧适当高度悬挂带有警示标识的“医疗废物暂存处”和“禁止吸烟、饮食”标牌,宽、高分别不小于40cm×15cm、40cm×10cm。
第四章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和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各医疗岗位每次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岗位医务人员负责移送到本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按医疗废物不同类别分别置放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二)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按规定要求交接给本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运送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
(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运送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各部门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运到本单位指定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交接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
(四)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将本单位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人员。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
收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第二十一条以下医疗废物应按要求进行特殊管理:
(一)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废弃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所有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包装;
(四)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在产生地点经压力蒸汽灭菌或用化学消毒剂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五)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低温贮存,专用冷藏设备置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并保证不间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一)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可按照距离最近原则,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应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
(二)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手术室等医技部门应当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类收集点可参照前款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要求设置;
(三)普通病房按同层楼面以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病房应当按同种传染病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各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对独立,设有相应的分隔设施且易于管理;
(二)方便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
(三)有标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和有关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在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由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处置:
(一)感染性废物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并封口,系上中文标签,置于专用盛器中,损伤性废物临时置于硬质盛器中并加盖;
(二)当日能将医疗废物带回医疗机构的,直接交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处置,临时收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