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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管理办法

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提高对冲击地压预防和治理的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技术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冲击地压威胁的矿井,在进行生产作业中,除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外,还应遵守本办法。

冲击地压矿井的鉴定工作由集团公司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由鉴定单位公布。

鉴定费用由各矿井负责列支。

第三条 为加强对冲击地压的综合防治和管理工作,集团公司成立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委员会。

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委员会由负责安全、生产、技术、地质、机电等业务的领导和部门组成。

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

第四条 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冲击地压的综合防治和管理工作。

生产技术业务部门负责采掘工作面冲击地压管理技术指导(包括规程、现场)和执行情况,以及安技措工程处理计划与落实,并有专人负责。

安全监察部对冲击地压矿井的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安技措工程列支。

第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成立防治冲击地压管理工作领导组,专门从事冲击地压预防治理和预测预报工作,组长由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各副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组成。

冲击地压矿井同时成立冲击地压防治办公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防治冲击地压需要的设备。

办公室下设冲击地压观测组,观测工待遇按照一线标准执行,具体负责冲击地压的预测预报和综合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管理工作领导组责任制:

1、定期听取关于冲击地压管理工作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冲击地压管理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分析可能发生冲击地压的地区及冲击危险程度,并制定矿井预防冲击地压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2、冲击地压矿井每年都要编制年度冲击地压管理工作计划、培训计划及防治冲击地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专门的防治冲击地压安全资金计划,从吨煤安全成本中列支。

属于冲击地压管理和监测仪表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可编报技术进步开发资金计划,经集团公司审批后由技术进步开发资金列支。

3、矿防治冲击地压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和落实本矿井冲击地压管理措施,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冲击地压管理规定和要求,每次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

第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本办法,编制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冲击地压矿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必须包括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冲击地压矿井的实施细则、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以冲击倾向鉴定等资料为基础,编制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已开采的煤层一经权威部门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必须加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预测预报和治理。

对正在开采的水平,必须在三个月内补充编制专门设计。

第九条 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冲击倾向鉴定--采取防范措施--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进行效果检查。

冲击地压防治的主要措施包括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门措施。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生产技术措施。

在有冲击危险区进行开采工作时,必须遵守防治冲击地压的基本程序,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

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前,必须编制有防治冲击地压内容在内的采掘作业规程及专项防治措施的实施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条 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对开采和开拓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地压的监测,监测的方法可用钻屑法、地音法、微震法以及顶板动态观测法等方法。

第十一条 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应进行煤岩层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和冲击倾向鉴定工作,作为矿井设计、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技术依据,以便从开采程序、开采方法、开拓布置上采取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冲击地压的发生条件。

第十二条 对从事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有关人员,必须进行防治冲击地压基本知识教育,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前兆等基础知识以及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后,矿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处理,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冲击倾向鉴定

第十四条 有冲击地压现象的矿井、条件类似的相邻矿井的煤层及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进行冲击倾向鉴定。

第十五条 煤层的冲击倾向鉴定以井田为单位进行。

鉴定试验工作由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煤层冲击倾向的鉴定结果分为强烈冲击倾向、中等冲击倾向和无冲击倾向三类。

第三章 开采设计

第十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的开采设计应参照以下原则:

1、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2、各煤层、各水平、各阶段和各采区应按合理顺序开采,在向斜构造中应从轴部开始回采,在盆地构造中应从盆底开始回采;

3、采区一翼内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避免相向开采,形成孤岛煤柱。

断层附近的回采工作面应背向断层方向推进或面向断层的斜交方向推进。

4、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

5、开采煤层必须留设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得有锐角处;

第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工程图。

第十九条 设计说明书除一般采掘工程设计的内容外,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质条件-煤层的地质年代、赋存情况、地质分层及其冲击倾向和有关物理力学性质、顶底板的岩性和厚度、地质构造;

2、开采条件-开采范围、储量、开采程序、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上下煤层及本煤层相邻地区的开采情况(包括遗留煤柱、开采边界、工作面错距、开采时间等);

3、冲击地压危险程度-根据本区地质开采条件、过去发生冲击地压的情况、相邻地区及地质开采条件相似地区发生冲击地压的情况,评价本地区的冲击地压危险程度;

4、防治冲击地压的生产技术措施:

①合理选择开拓方式、开采顺序、推进方向、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等;

②合理确定顶板管理、支护、放炮等回采工艺;

5、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

①计划采取的冲击危险预测方法――规定钻屑法的实施地点、时间、机具、危险指标及预测预报的规则制度;如采煤工作面在超前支护范围(10-40m)内进行,掘进工作面在迎头和两帮进行,盘区巷在两帮进行。

但在实施钻孔时,必须是在巷道内支护可靠的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支护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钻屑工作,以防诱发冲击地压。

如果还采用地音监测法、微震监测法、流动地音探测法或顶板动态观测法等预测方法,也应在专门设计中规定相应的制度;

②计划采取的冲击地压治理方法――规定煤层注水的实施时间、地点、钻孔布置及注水参数、煤层含水量增加值以及注水的工作制度;规定卸压爆破(包括超前松动爆破、诱发爆破)、卸压钻孔、顶板注水或强制放顶等减缓应力集中程度的措施,制定施工设计,规定实施的时间、地点、相应的工艺参数以及检查实施效果的方法;

③计划采取的特殊生产技术性措施――第七章所规定的特殊开采措施。

专门设计的工程图应有:

1、采掘工程图与地质构造图――应标明本区及相邻地区开采情况及地质构造等;

2、上下煤层对照图――应标明上层、下层的开采情况,遗留煤柱的位置与尺寸、上下煤层中遗留煤柱和开采边界对开采煤层的影响范围等;

3、防治冲击地压专门措施的工程图――应标明预测预报、防治方法和生产技术性专门措施的实施地点、实施顺序与实施方法等;

4、地质剖面和柱状图。

第四章 掘进和回采

第二十条 冲击危险区内的掘进与回采工作,必须始终在保护带(工作面前方或巷道两帮煤体边缘,经探测证实无冲击危险的部分)内进行,保护带宽度一般为3.5倍采高(或巷道高度)。

第二十一条 煤层应力高度集中时,必须进行解危处理,否则不得进行回采与掘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煤层内掘进巷道时,在顶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宽巷掘进。

应避免在支承压力峰值区掘进巷道,必要时应采取卸压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同时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2条平行巷道垂直。

两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100m。

第二十四条 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30米(综掘50米)时,必须停掘其中一个工作面。

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击地压危险严重时,还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巷道支护应采用带整体性结构的可缩性金属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在破碎顶板条件下,支架间顶帮必须插严背实。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地点必须加强支护

1、掘进工作面和巷道交叉口;

2、回采工作面煤壁前方的巷道;

3、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

第二十七条 新采区投产要保持合理的开采顺序,避免形成“孤岛区”或“孤岛工作面”。

同一煤层的相邻工作面向同一方向推进时,错距不得小于150m,其它情况下相邻工作面(如厚煤层相邻分层的工作面和近距离煤层的相邻工作面等)的错距,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附近应力集中区的老巷在使用前及停产三天以上的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回采时,在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否则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第三十条 有冲击地压矿井一般不应采用刀柱开采,如确需采用刀柱开采方法时,超前开切眼不得在回采工作面的超前支承压力带范围内进行掘进;上下安全出口巷道的宽度不得小于采厚的2.5倍,加宽部分的长度不小于70m,刀柱宽度一般不大于2.5倍采高。

第三十一条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分层顺槽、开切眼及停采线应内错或铅垂布置。

第三十二条 冲击地压煤层的回采工作面,采用冒落法管理顶板时,应提高支护强度和稳定性,选用强力液压支架。

采用单体支柱支护时,必须加强切顶线支护强度,并回净采空区所有支柱。

第三十三条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延长躲炮时间;增大撤人距离;加大撤人范围;躲炮地点必须宽敞,支架必须牢固;人员不得撤在巷道交叉口处。

第三十四条掘进与回采作业规程应包括作业地区冲击危险程度的预计(由冲击地压办公室提供),地质构造说明与简明图表,上层采动边界位置与影响范围图、掘进与回采方法及工艺、支护形式与加强支护的措施与要求、爆破作业制度、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以及严重冲击危险时的应急措施,包括撤人路线。

第三十五条 根据监测结果,在冲击地压危险煤层内划定严重危险区,标在采掘平面图上。

并在严重危险区周围建立警告牌,限制无关人员停留;

第三十六条 如果采取的措施不能阻止冲击地压危险的发生、或出现中等以上的危险时,必须停止作业。

直到采取有效措施,使之卸压为止。

第五章 冲击危险的预测预报

第三十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工作地区冲击危险程度的预测结果和相应的处理意见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作地区按冲击危险程度分为三级:

Ⅰ级(严重冲击危险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解危处理的地区。

Ⅱ级(中等冲击危险区)――需要进行解危处理的地区。

Ⅲ级(无冲击危险区) ――可以正常工作的地区。

严重冲击危险区与中等冲击危险区统称为有冲击危险区。

第三十九条 工作地区的冲击危险程度可以用经验类比分析法、钻屑法、地音监测法、微震监测法和含水率测定等方法确定。

第四十条新采区开采前,应根据煤层的冲击倾向程度和生产地质条件,用经验类比分析方法,预计冲击危险级别,作为编制专门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以及采取防治措施的依据。

用经验类比分析法评定待采区冲击危险级别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本煤层已发生冲击地压,或相似条件下的采区已发生冲击地压;

2、煤层的冲击倾向;

3、煤层老顶为厚5m以上、强度大于70MPa的坚硬岩层;

4、孤岛形、半岛形煤柱或本煤层支承压力影响区;

5、铅垂上方100m以内有上部煤层遗留煤柱或回采边界;

6、煤层厚度和倾角有突然变化;

7、向斜和断层等地质构造带。

第四十一条 采用钻屑法、地音监测法、微震监测法和含水率测定等预测冲击危险方法时,应确定冲击危险指标。

冲击危险指标由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组负责测定,报集团公司批准。

冲击危险指标以井田为单位,按煤层分别测定。

第四十二条采用钻屑法预测冲击危险程度,必须指定检测地点,按钻屑法技术规范进行。

用钻粉率指数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危险性的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在表1所列的钻孔测量深度内,实际钻粉率达到相应的指标或出现钻杆卡死现象,可判别为所测地点有冲击危险。

钻孔深度/煤层厚度

1.5

1.5~3

3

钻粉率指数

≥1.5

2~3

≥4

注:

钻粉率指数=每米实际钻粉量/每米正常钻粉量

第六章冲击危险的治理

第四十三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在回采前进行煤层预注水。

由于生产地质条件不能进行注水时,需经集团公司批准。

煤层预注水的实施要求见煤层预注水试行技术规范。

第四十四条工作地区的冲击危险可以选用以下方法予以解除或减缓:

1、煤层爆破处理;

2、煤层卸压注水;

3、煤层卸压钻孔;

4、顶板注水;

5、强制放顶;

6、具有解危效果的生产技术措施。

第四十五条在不能进行煤层注水或注水不充分的地方,必须实行煤层爆破处理的防治方法,其实施要求应符合煤层爆破处理试行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煤层卸压注水是利用注水方法消除或减缓冲击危险的解危措施。

实行煤层卸压注水时,应保证保护带的宽度:

对巷道两帮大于3.5倍采高,对采掘工作面大于3.5倍采高加预定推进度。

第四十七条煤层卸压钻孔是利用钻孔方法消除或减缓冲击危险的解危措施。

采用卸压钻孔方法时,要制定防止诱发孔内冲击伤人专门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八条顶板注水是向待采煤体前方的顶板内注水,减缓煤层应力集中的一种措施。

采用顶板注水措施,应按《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MT44-87中的规定测定顶板岩石的注水软化系数。

顶板注水至少应提前一个月进行,封孔位置应在完整的顶板岩石范围内,注水孔应避免与裂隙和断层相通。

第四十九条强制放顶是利用爆破方法使采空区顶板冒落以减缓工作面应力集中程度的措施,包括顶板预裂爆破、步距放顶和断顶等。

当采空区悬顶超过2×10m2、落三角处悬板超过5×10m2时,必须进行强制放顶处理。

进行强制放顶时,操作人员应在支架完好的安全地区内作业。

采用步距放顶时,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初次放顶步距和循环放顶步距。

强制放顶必须采用断顶措施,断顶爆破沟应有足够的长度、宽度和高度,保证采空区顶板充分冒落。

第五十条工作地区的冲击危险还可以采用调整工作面错距、推进速度和推进方向、改变落煤工艺以及其它生产技术措施予以解除或减缓。

第五十一条治理措施的实施参数必须根据生产地质条件采用科学试验的方法确定。

第五十二条 实施治理措施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实施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实施方法和具体参数等。

治理措施实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查,检查方法及指标与预测冲击危险的方法及指标相同。

第七章  特殊开采

第五十三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下列情况必须作为特殊开采处理:

1、回收煤柱;

2、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带或采空区;

3、采掘工作面通过上层遗留煤柱或采动边界影响带或其它集中应力区;

4、石门揭开冲击地压煤层;

5、其它严重冲击地压危险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进行冲击地压开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

特殊开采专门措施的内容,除第34条的规定外,还应说明冲击危险程度的评定依据和进行开采的理由,用文字和图表规定特殊开采的范围、各项防治措施的施工时间与地点以及这些措施与生产工艺的配合关系等。

第五十五条 进行特殊开采,必须及时采用钻屑法探测冲击危险程度,也可以同时采用其它预测方法。

第五十六条 特殊开采时,必须至少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项,并使实施效果符合要求:

1、爆破;

2、煤层卸压钻孔;

3、煤层注水。

第五十七条 回收煤柱时,应采用后退式回采,少掘巷道,加强安全出口的支护,所有不使用的巷道必须及时封闭。

第五十八条 在严重冲击危险区进行特殊开采爆破作业时,躲炮时间不少于30分钟,放炮撤人距离应根据实际考察结果确定,躲炮地点必须在有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八章 冲击地压的记录统计

第五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记录卡和统计表,逐月报送集团公司,记录卡和统计表的格式见附录2。

第六十条 冲击地压按破坏后果分三类记录统计:

冲击地压事故、破坏性冲击地压和一般冲击地压。

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现场调查,填报记录卡,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发生破坏性冲击地压后,由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组负责进行现场调查,填报记录卡。

一般冲击地压由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组负责记录。

第六十一条 冲击地压的显现强度可根据地震仪或微震监测系统的观测记录确定,用里氏地震级表达,以保证观测记录的准确性。

附录1          有关名词的规定

1.冲击地压――井巷或采场周围煤岩体由于变形能的释放而产生的突然、急剧、猛烈破坏为特征的动力现象。

2.冲击地压煤层――矿井在开采煤层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冲击地压,该煤层即定为冲击地压煤层。

3.冲击地压矿井――矿井在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层冲击地压或岩层冲击地压,该矿井即定为冲击地压矿井。

4.一般冲击地压――对生产的破坏后果轻微,不需要进行修复。

5.破坏性冲击地压――对生产造成一定的破坏,需进行修复工作。

6.冲击地压事故――由于冲击地压及其伴随现象(冒顶、瓦斯突出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或由于井巷或采场被破坏造成中断工作8小时以上的冲击地压。

7.煤层的冲击倾向――煤层产生冲击式破坏的能力。

它是煤的固有力学属性,可以用指标进行度量。

煤层具有冲击倾向是煤层发生冲击地压的必要条件。

有强烈冲击倾向的煤层及有中等冲击倾向的煤层统称为有冲击倾向的煤层。

8.冲击危险――工作地区在具体生产地质条件下有发生冲击地压的可能性,它可以通过钻屑法、地音监测法等方法进行预测。

严重冲击危险区及中等冲击危险区统称为有冲击危险区。

9.防范措施――目的在于预先消除产生冲击地压条件的措施。

防范措施包括开采解放层、合理确定开采方法、煤层预注水以及断顶等措施。

10.解危措施――对已形成冲击危险的地点,为解除危险状态而采取的措施。

解危措施包括煤层卸压爆破、卸压注水、诱发爆破、卸压钻孔等。

11.治理措施――防范措施和解危措施的统称。

12.保护带――工作面前方或巷道两帮煤体边缘,经探测证实无冲击危险的部分。

通过注水或爆破等方法,改变工作面或巷道附近煤体的结构与性质,从而形成一定宽度的保护带,是避免冲击地压灾害的有效手段。

13.煤体预注水――煤层开采前所进行的注水工作,它使煤体通过较长时间的湿润而消除或减弱冲击倾向。

14.煤层卸压注水――随着采掘作业而进行的注水工作,它使煤体通过压力水的作用而发生结构破坏,从而使支承压力向煤体深部转移。

附录2

 冲击地压统计表

     矿   层   盘区    工作面

统计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震  级

冲击地压次数

一  般

冲击地压

破坏性

冲击地压

冲击地压

事  故

1

0.5~1.0

2

1.1~1.5

3

1.6~2.0

4

2.1~2.5

5

2.6~3.0

6

≥3.1

合计

备注:

填表:

           审核:

           日期:

附录3:

       钻屑法施工方法

1、钻孔时,应采用专用钻架和钻杆导向装置,保证钻孔直径和方向。

2、钻孔应尽量布置在采高中部,平行于层面,垂直于煤壁。

3、正常钻粉量是在支承压力影响带范围以外测得的煤粉量。

测定煤层正常钻粉量时,钻孔数不应少于5孔,并取各孔煤粉量的平均值。

4、确定冲击危险最大的检测深度一般为3.5倍采高,在此范围内,如已确定冲击危险,可停止探测。

5、钻孔地点、孔距以及检测时间按施工目的确定。

预测冲击危险的钻孔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布置在根据推测量可能发生冲击地压的地点,建议按表2确定孔距和检测时间。

孔距与间隔时间按所测地区预先评定的冲击危险等级和地质条件适当调整。

建议的煤粉钻孔检测参数

检测区类别

重点检测范围

孔距(m)

检测间隔时间

回采工作面及平行于

工作面的巷道帮

全长范围

10~50

1~3个工作循环

回采顺槽及垂直于

工作面的巷道两帮

回采工作面前方

60m以内

10~30

1~3个工作循环

掘进巷道工作面

全断面

每孔10~20m2

1~3个工作循环

掘进巷道两帮

掘进工作面后

60m以内

10~30

每周一次

对严重冲击危险区,可取表中推荐的下限值,对中等冲击危险区,可取表中推荐的上限值,在地质构造变化带,按实际需要适当减小孔距、缩短检测间隔时间。

6、检测工作应由专业队进行。

7、检测时间应记录钻孔时间、地点、深度、每米钻孔的排粉量、施工中的动力效应以及钻孔地点的生产地质条件,并绘制钻孔位置示意图。

升井后,施工人员应立即填写钻屑法检测结果记录表,记录表要有专人负责存档备查。

8、冲击危险指标由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组负责,以井田为单位按煤层分别测定,确定冲击危险指标应通过科学试验,现场实测验证,并报集团公司。

没有确定冲击危险指标前,由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组负责,根据实际经验,参考表1及附录,规定临时的冲击危险指标。

9、冲击危险的评定工作由专人负责,评定结果由评定人通知有关部门。

钻屑法检测记录表

检测时间:

钻孔编号:

检测地点:

采高:

钻进深度m

煤粉量mg

其它指标

钻进过程简述

钻孔地点示意图

冲击危险评定结果

施工人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附录4         煤层预注水施工方法

1、煤层预注水是在采掘工作前方向煤层注水,通过改变煤体冲击倾向性质,减弱或消除冲击危险的一种治理措施。

2、煤层预注水的实施指标(总含水率、煤层湿润时间)由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组负责,通过科学试验和研究,对井田内不同煤层分别确定,并报集团公司。

3、注水孔布置形式应有利于煤层均匀湿润,注水孔可以沿走向布置,也可以沿倾向布置,对特厚煤层还可以窄层布置,注水孔应避免穿过断层或破碎带。

一般条件下,钻孔应平行于工作面,孔口应尽量布置在煤层内较硬的分层中,以利于封孔和防止泄水。

4、注水孔直径一般为45、60、75、90mm。

注水孔长度可按待注水煤体尺寸的2/3以上或待注水煤体尺寸减15m计算。

注水孔间距按煤的透水性确定,一般为10~20m,对透水性差的煤层孔间距应取较小值。

5、注水压力和流量应按实际情况试验确定,一般取压力6~12Mpa,每孔流量1.5m3/h。

6、选择注水孔的施工倾角应考虑钻杆下沉影响,使成孔平均倾角与煤层平均倾角一致,不致穿入顶底板。

7、封孔方式按使用条件选择,建议采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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