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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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吴江区居民住宅小区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安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提

高小区的安全防范能力,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2004)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省、市及区委、区政

府关于技防城、技防小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

定本办法。

一、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一条 小区安防设施一般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

住户安全防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等四部分组成,

主要包括周界电子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楼寓(可视)对

讲系统(含门禁)、住户报警系统、监控中心等安防设施。

第二条 小区安防设施建设应纳入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

中,遵循“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与小区建设工

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备案交付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

有关建设及其技术方面的具体

要求由公安职能部门明确。

第三条 小区安防设施的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

与要求》的规定。

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

 

- 1 -

 

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小区安防设施建设所使用的产品、设备和材料,应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并经安

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认证合格。

第五条 小区安防设施的设计宜同辖区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的建设相协调、配套。

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

口、性能要求需符合《城市监控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等相关

标准要求,系统的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三十天。

第六条 承接小区安防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的建筑智能化资质

或者安防资质。

外省、市来本区承接安防设施工程建设的,应在吴江区设立相

应分支机构和维保机构,或者委托我区具有相应资质、技术力量

的单位承担日常维保服务,并签订委托协议。

二、小区安防设施的评审和验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小区建设项目设计规划方案批准后, 向

区公安局技防办提交小区安防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取得设计方案

预审受理单,申报方案评审。

区公安局技防办受理评审材料并预审通过后,应在十个工作

日内会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

范》、《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等规范要求进行

安防设施设计方案论证,出具《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方案评审意见

书》。

 

- 2 -

 

设计方案经论证评审合格的,由区公安局技防办出具《安全

防范系统评审合格意见书》。

建设单位取得《安全防范系统评审

合格意见书》后,才能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住房预售许可证,否

则不予办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监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安防设施工

程作为监理的内容之一。

监理企业在配备项目现场监理机构时,应选配相应的电气专

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安防设施建设的监理工作和进场材料设备的

验核。

安防工程施工必须按图实施,不得擅自改动。

如有重大变更,

应按程序重新申报方案评审,待评审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

第九条 安防设施工程竣工试运行不少于三十天,并能够有效

接入辖区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范对安防设施工程进行初验。

重大、重点和大型技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向区公安局技

防办办理委托检测手续,由公安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

测,出具系统检测报告,作为工程验收的前置条件。

第十条 初验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技防部门提交工程竣

工验收材料,取得竣工验收备案预审受理单。

验收预审通过后,区公安局技防办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建

设单位、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物业及一定数量的安防技术专

家,按照《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的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可分

批建设、分批验收),出具《安全防范系统验收意见书》。

 

- 3 -

 

安防设施经验收,符合小区安防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区公安

局技防办向建设单位出具《安全防范系统备案证明》。

建设单位取得《安全防范系统备案证明》,方可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安防设施资料的编制按照《苏州安防系统初步设

计方案评审资料的编制要求》、《苏州安防系统竣工验收资料的

编制要求》执行。

区公安局技防办在方案评审和项目验收后,应将方案评审资

料和项目验收资料一并归档。

三、小区安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 小区安防设施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承接

管理,按照约定合理使用。

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

业和工程施工单位根据各自相关职责,建立完善的验收、承接、

维护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小区实行安防设施管理员、保安人员持证上岗制

度。

由区住建局房管科会同区公安局技防办,建立小区安防设施

管理、使用的日常培训机制,落实安防设施常态化运行的长效管

理机制。

第十四条 为确保小区安防设施的稳定可靠运行,新建小区安

防设施的日常维保、维修期,自验收通过之日起应不少于二年。

维保期届满前,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受托物业服务企业

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维护公司签订续保合同。

 

- 4 -

 

专业维护公司原则应为本地企业,外地公司应在吴江区设立

相应维保机构或者有委托代理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

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五条 新建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按照小区

建设标准和小区总建筑面积进行核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小区公共部位安防设施的日常运行(包括小区安防设施接入

辖区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联网线路租费)、维保费用纳入代

收代交费用。

小区公共部位安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区公安局技

防办出具整改意见(或证明),按照《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列入应急程序申请 。

小区住户室内的安防设施的更新、改造,以及维保期过后的

维修费用由住户自己承担。

四、其他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公安技防部门责令增补、修改、停工、返工、恢复原状,

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依法处罚:

(一)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的;

(二)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

(三)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

(四)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 5 -

 

不符合约定,导致损害的。

以上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区综治办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住宅小区安防

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整体评估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相

关单位及时改进。

公安技防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区安防设施安装企

业的行业管理,纳入对建设安装企业的诚信管理考核评价体系,

促进企业安防设施施工水平。

各镇(开发区)综治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对辖区内小区安防

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宾馆、

大型商场(超市)、大型专业市场、文博单位、车站等重点单位

的安防设施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中的“天”

均指自然日。

 

苏州市吴江区居民住宅小区

安全防范系统技术标准(试行)

 

- 6 -

 

1范围

1.0.1本标准规定了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要求,是小

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单幢、多幢住

宅楼、公寓楼、商住楼、别墅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0.1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

单)适用于本要求。

GB 12663-2001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03-2011建设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20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2007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17565-2007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1741-2008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20299-2006 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标准

GB/T 7401-1987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T 7946—2008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2-2005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2006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2008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 1 部分:

通用技术要求

 

- 7 -

 

GA/T 678-2007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与定义

3.0.1GB/T21741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组成

4.0.1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一般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

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四部分组成。

系统基本架构见图 1。

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

 

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监控中心

 

 

统 访

 

图1 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基本架构图

5系统技术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安全防范系统应与小区的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

用。

5.1.2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 GA/T75 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

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 GB 50348-2004 第 3 章

的相关规定。

5.1.3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

 

- 8 -

 

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

5.1.4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本市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

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 GA/T 669.1-2008

等相关标准要求。

5.1.5各系统的设置、运行、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 天。

5.1.6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基本配置

序系统组成与相关子系

号统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

1

2

 

3

 

4

 

周界防

 

周界入侵报

警系统

小区周界(包括围墙、栅栏、与外界相

通的河道等)

不设门卫岗亭的出入口

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 6m 以下(含

6m),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

(包括裙房)顶层平台

与外界相通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

建筑物(包括裙房),其与小区相通的

应装

应装

 

应装

 

宜装

窗户

5

电视监控系

小区周界

宜装

6

 

7

8

 

9

公共区

10域安全

11防范

12

13

14

 

15

小区出入口[含与外界相通用于商铺、

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

与小区相通的出入口]

出入口外广场

停车库出入口

一楼电梯厅

地下层与住宅楼、小区地面相通的出

入口

电视监控系 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

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

小区主要通道及交叉路口

小区商铺、会所等重要场所与外界相

通的公共区域

住宅楼出入口

电梯轿厢[2 户住宅(含)以下或电梯

直接进户的除外]

公共租赁房各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

或公共楼道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宜装

应装

 

应装

 

- 9 -

 

16

 

17

 

电子巡查系

监控中心、小区内广场、水泵房、配

电机房等重要区域

小区周界,住宅楼周围,停车库,地

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水泵房、配电

间等重要区域

应装

 

应装

18

停车库(场) 小区出入口

应装

19

20

21

22

23

安全管理系

 

出入口控制

系统

机动车停车库、停车场区出入口

小区出入口

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

住宅楼栋出入口、电梯

住宅楼顶楼到平台的出入口

应装

宜装

应装

宜装

应装

24

23

24

25

26

27

28

监控中心

小区出入口

每户住宅

访客(可视) 多层别墅、复合式住宅每层楼面

对讲系统  监控中心

住宅楼栋出入口

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

宜装

宜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宜装

29

实体防护装

一层、连通商铺顶住宅、别墅设内置

式防护窗/高强度防护玻璃,设分户防

盗安全门

应装

30住户安

全防范

31

32

 

33

 

34

住户层一、二层

住户层三层及三层以上

住户入侵探 别墅住宅每层楼面(含与住宅相通的

测报警系统 私家停车库)

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 6m 以下(含

6m),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

(包括裙房)顶层平台上一层住宅

紧急报警  客厅、主卧

应装

宜装

应装

 

宜装

 

应装

35

(求助)系

卫生间、次卧及未明确用途的房间

宜装

36

37

小区监

控中心

监控中心

安全管理系

应装

宜装

5.2周界报警系统要求

5.2.1系统的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入侵探测装置。

5.2.2当系统的前端选用无物理阻挡作用的入侵探测装置时,应安装摄像机,通过

 

- 10 -

 

视频监控与报警的联动,对入侵行为进行图像确认、复核。

系统的联动、图像确认、

复核、记录等应符合 5.3 的相关规定。

5.2.3系统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 24h 设防。

5.2.4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

5.2.5与住宅相连的裙房顶层平台,宜在墙或裙房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5.2.6一般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 2s。

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

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

5.2.7系统报警时,小区监控中心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并应在模拟显示屏或电子地

图上准确标识报警的周界区域。

若有联动摄像机,则对应区域的监控图像应在监控平

台上弹出,用来显示、确认报警发生的区域状况。

5.2.8周界报警系统可与室内报警系统共用报警主机。

5.2.9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394-2007 的规定。

5.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求

5.3.1摄像机安装基本要求:

1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Lux,

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2监控区域应无盲区,并应避免或减少图像出现逆光现象;

3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 30°,与监控目标形

成的水平夹角宜≤45°;

4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及高度应不易受外界干扰、

破坏,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5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 2min±0.5 min

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6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5.3.2小区出入口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人行道、机动车行道应分别安装摄像机;

2每条机动车行道应至少安装一台摄像机。

5.3.3同一建筑物、建筑物内同一层面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 电梯厅内摄像

机的安装朝向应一致。

5.3.4设于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机动车辆出入口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内。

 

- 11 -

 

5.3.5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

且应配置楼层显示器。

5.3.6视频监控图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小区周界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特征;

2小区出入口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和/或机动车牌号,且

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 1/60;

3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的机动车牌号

和走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4地下停车库与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与

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会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处视

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5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别墅区域机动车主要

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

的行驶情况;

5.3.7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 GB

50198-1994 规定的评分等级 4 级的要求,其余量化指标应符合:

1黑白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应≥600 TVL,监视图像水平清晰度≥400TVL;

2彩色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应≥480 TVL,监视图像水平清晰度≥270TVL;

5.3.8系统所有功能的控制响应时间、图像信号的传输时间不应有明显时延。

5.3.9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

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

其联动响

应时间应≤2s。

5.3.10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

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

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 以内。

5.3.11系统显示设备数量与摄像机数量之比应不小于 1:

8 的比例配置图像显示设

备,操控席与显示设备之间应保持合理距离;对其中重点图像(例如出入口)进行固

定监视或切换监视。

监控系统大于 64 路图像的应设置小区监控管理主机,统一对监

控图像进行管理。

5.3.12应配置(网络)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进行 24 小时

全天候记录,保存帧速应≥25 帧/秒,保存时间应≥30 天。

小区出入口、地下停车

 

- 12 -

 

库出入口等重要通道视频图像的录像格式精度应全部不低于 D1;

5.3.13系统由多台(网络)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

前提下,宜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网络)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5.3.14(网络)数字录像设备应具有视频丢失、网络掉线、硬盘错误等报警提示功能。

5.3.15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

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

5.3.16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395-2007 的规定。

5.4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要求

5.4.1 系统应重点对小区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

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5.4.2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

示标志。

道闸应具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5.4.3 系统宜有车辆号牌自动抓拍识别功能,并预留与公安联网的协议和接口;

5.4.4 对小区内自行车集中存放区宜封闭管理。

5.4.5 系统安装应符合 GB 50348-2004 第六章相关规定。

5.5楼寓(可视)对讲系统要求

5.5.1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应能正确选呼小区内各住户分机和中心管理机,并应

听到回铃声。

5.5.2楼栋出入口和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的对讲主机

应能正确选呼该楼栋内任一住户分机和中心管理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5.3楼栋出入口的对讲主机宜具备锁控功能,并能在中心管理机实现单元门的开

关状态提醒;其安装不应暴露在风雨中,若无法避免,则需加装防雨罩,摄像机镜头

不应面对直射阳光或有遮挡物。

5.5.4室内对讲分机应具有控制实现开锁功能;应能正确呼叫中心管理机,并应听

到回铃声。

5.5.5别墅住宅内的室内对讲分机应至少有 1 个具备可视对讲功能。

其他住宅宜选

用楼寓可视对讲系统。

5.5.6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通话语音应清晰,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

征,开锁功能应正常,提示信息应可靠、及时、准确。

 

- 13 -

 

5.5.7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对讲分机宜具有访客图像的记录、回放功能,图像记录存

储设备的容量宜≥4G。

5.5.8楼寓电控防盗门应以钥匙或识读式感应卡和通过室内对讲分机遥控等方式开

启。

不应以楼栋口对讲主机数字密码按键方式开启电控防盗门。

5.5.9 管理主机应能与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楼栋口的对讲主机、住户对讲分机之

间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通话语音清晰,不应出现振鸣(啸叫)现象。

5.5.10每台管理主机管控的住户数应≤500,以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

5.5.11 管理主机应有访客信息(访客呼叫、住户应答等)的记录和查询功能,以及

异常信息(系统停电、门锁故障时间等)的声光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楼寓电控防

盗门开启状态的持续时间≥120s 时宜有报警功能。

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日期、时

间、楼栋门牌号等。

5.5.10 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 GA/T 72-2005、 GA/T 678-2007 的规定。

5.6出入口控制系统要求

5.6.1识读式门禁控制系统应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

其准入级别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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