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8747337 上传时间:2023-07-1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docx

《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docx

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对高科技企业和高水平人才的聚集效应,提升留创园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留创园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光明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根据光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明区留创园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共建”的原则建立。

第三条光明区留创园由留创主园和各留创分园组成。

第二章留创园建立与撤销

第四条留创园由光明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光明区范围内组织建立。

留创主园由政府直接运营或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留创分园由所在园区的园区运营方运营。

第五条运营方申请成立留创分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企事业单位;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运营单位产权清晰,无重大法律纠纷;

(四)留创分园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

(五)有能力为入驻企业(项目)提供完善的创业服务;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可以同政府共同承担园区入驻企业租金补贴的企业;

(七)能提供固定的建设场地,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第六条留创园须服从政府的管理与监督,政府直接运营的留创主园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由运营方申请成立的留创分园如出现以下情形,政府有权予以撤销:

(一)政府与企业的留创分园共建协议到期,经政府评估后决定撤销的;

(二)留创分园不能提供相关的办公研发场地,日常管理和服务经政府评估不合格的;

(三)留创分园运营方弄虚作假,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留创分园发生重大治安、环保、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其他区政府认为需要撤销留创分园的情形。

第七条新认定的留创分园,可根据区科技创新相关扶持政策申请相应补贴。

第八条留创分园运营期一般为三年,运营期内每年需上交运营报告至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

三年到期后,可根据留创分园建设运营、日常管理、企业服务水平等综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予以续签留创分园共建协议。

第三章分工职责

第九条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是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的上级部门。

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制定留创园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留创园的优惠政策;

(三)负责留创园入驻企业(项目)的引进;

(四)负责制定入驻企业(项目)的考核评估办法和毕业标准。

第十条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是留创园的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留创园的建设运营工作,主要负责实施留创园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管理制度及监督考核等工作。

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实施留创园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留创园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实施留创园的优惠政策;

(四)负责留创园入驻企业(项目)的落地;

(五)负责入驻企业(项目)的考核评估和毕业退园;

(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留创分园运营方是留创分园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机构,承担留创分园的建设运营、日常管理和企业服务等工作。

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实施区留创分园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提供企业(项目)办公、研发和生产场地,以及公共服务区域;

(三)负责留创分园公共区域装修;

(四)负责留创分园的招商引资、日常管理、企业服务等工作;

(五)负责定期进行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等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及台账整理;

(六)负责留创分园以及入驻企业(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

(七)按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的要求,组织实施分园入驻企业(项目)的考核评估;

(八)负责入驻企业(项目)的统计、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报送信息;

(九)配合政府部门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入园申请

第十二条入驻条件

(一)入驻留创园可以企业或项目的名义申请;

(二)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需为留学回国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含技术入股)比例至少为30%,特别优秀的非留学人员也可提出申请;

(三)申报企业注册地址必须位于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光明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五)申报的项目来源清晰(拥有项目的合法产权)、手续完备、技术成熟,企业产品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或项目能够在近期形成规模经济,市场前景好;

(六)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创业计划,企业或项目持有人具有与其创业计划相适应的基本资金;

(七)企业负责人熟悉本行业、产品,有较好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管理团队具有目标一致性、互补性和稳定性;

(八)企业负责人未在深圳市范围内以同一技术、同一项目注册成立其他公司,同一负责人创办的企业只能在园内孵化一次。

第十三条入驻程序

(一)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清单详见《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项目入园申请流程》;

(二)企业(项目)初审。

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重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初审合格者,组织专家评审;

(三)专家评审。

聘请政府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企业(项目)进行评分,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初审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初步入驻建议;

(四)企业(项目)审议。

区科技创新局结合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的入驻建议、专家评审结果以及留创园空间现状等情况,对项目进行审议;

(五)签订协议。

企业(项目)审议通过后,区科技创新局向申报企业(项目)核发《入园通知书》,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留创园运营方签订《入园协议书》,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六)企业(项目)入园。

区科技创新局核发《入园通知书》之日起,租金补贴开始起算。

第十四条项目评估

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入园的项目进行评审和筛选。

评估内容包括:

(一)项目负责人及创业团队能力评定;

(二)入园项目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前景;

(三)创业计划书的全面性、可行性、现实操作性;

(四)入园项目是否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

(五)入园项目的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问题。

第十五条场地配置

结合留创园现有的产业空间,由区科技创新局对入驻企业(项目)用房面积进行审定,并视情况报区分管领导审议。

入驻企业(项目)取得《入园通知书》后,结合留创园场地实际情况,由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同入驻企业(项目)协商确定具体位置。

第十六条政策扶持

(一)办公及研发场地租金补贴。

入园项目孵化期原则上为三年,第一年由园区提供免费的办公研发用房,第二年及第三年成长期内收取30%的租金,孵化期间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需企业自行承担。

(二)入驻企业可申请市、区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三)对于引进的特别优秀的企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研究相应扶持政策,并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经营管理

入驻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企业主要研发及办公场地须在留创园内;

(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信息真实,不弄虚作假;

(五)严守安全底线,由于入驻企业管理不善而发生的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等事故,损失由企业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除上述基本原则外,入驻企业还应遵守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及留创分园运营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与留创园运营方签订的协议;

(二)不得将场地转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在园区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7个工作日到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留创分园运营方报备;涉及外籍人员参加的外事活动需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四)入驻企业的工商变更(如企业名称、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应及时向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报备,便于协调管理;

(五)及时准确地向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六)获批场地需得到有效利用,不得闲置。

获批场地闲置超过2个月的,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对企业(项目)予以警告;获批场地闲置超过3个月的,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勒令企业(项目)退园。

第十九条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提供行政许可方面的相关便捷服务;

(二)指导申请深圳市、光明区级层面各项资助、扶持经费;

(三)协助企业办理科技人员配偶调入、子女入学申请等手续;

(四)提供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五)企业引进人员人事档案由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协调在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内统一保管;

(六)协助提供创业辅导、培训服务等。

第二十条留创分园运营方协助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企业与风险投资公司、银行、贷款担保公司、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建立对话渠道,提供投融资服务;

(二)协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申报、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

(三)举办技术、经济、文化交流活动,协助企业参加各种讲座、论坛、展览活动;

(四)协助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融资担保、财务、企业管理、科技资讯等商务服务资源;

(五)协助企业对接场地载体等其他资源,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考核对象

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对入驻企业(项目)(入驻满半年及以上)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第二十二条考核材料

考核时入驻企业需提交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表、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企业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企业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园区运营方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运营出勤记录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考核办法

对入驻企业主要考核其资本情况、研发能力、项目先进性与产业化、企业管理等方面。

考核采取量化打分方式,由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组织评审小组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种。

入驻企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视为不合格:

(一)入园后,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运行情况不佳,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获批场地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二)未能按时向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

(三)不遵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与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及留创分园运营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四)出现较大或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五)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未交纳应交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依据考核结果,结合区科技创新政策,予以相应的政府资助;对考核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甚至提前终止孵化。

第七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合同期满退出

入驻企业与留创分园运营方合同期满,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七条自动申请退出

合同期内,因入驻企业(项目)的内部问题,企业负责人向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退出书面申请,由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经区科技创新局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八条孵化毕业退出

企业孵化毕业标准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第九条执行。

孵化毕业的企业可申请区内的其他政策性产业空间和载体。

第二十九条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留创园管理规章制度或违反与园区运营方签订的协议的企业,园区运营方可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由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受理退出事项,经区科技创新局审核,“一事一议”项目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三十条孵化期满延期毕业

(一)入驻企业孵化期原则上为三年,属于光明区重点产业领域(如:

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的企业可最多申请两次延期,每次不超过一年。

(二)根据年度考核成绩,至少获得一次优秀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一次延期,延期不超过一年。

(三)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入孵的情况下应提前三个月向留创分园运营方申请,由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经区科技创新局审核并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继续孵化,但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四)延期期间,视孵化情况进行考核,如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影响其他企业入园孵化,应遵守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安排,主动退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光明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深光规〔2017〕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纺织轻工业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