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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1

国际结算

一、国际结算的含义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settlement是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二、产生国际结算的原因:

产生国际结算的原因:

1)最主要的是贸易

2)因提供劳务而产生的结算。

3)对外投资和借贷资金的转移。

4)政府间的资金收付

5)其他:

如国际旅游所支付的款项、国外亲友赠款、出国留学所支付的学费、继承遗产、以及股票红利的汇回等

三、国际结算的分类

(一)按是否直接使用现金划分为现金结算与非现金结算

1、现金结算:

是指通过收付货币金属或货币现金来结清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方法进行风险大、运费大、时间长、点钱不方便

2、非现金结算

是指使用代替现金流通手段的各种支付工具(例如票据),通过银行间的划账冲抵来结算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按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划分为国际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

第二讲国际结算票据

案情:

 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授权乙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帐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

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乙负责。

分析:

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

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解除责任。

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

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

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

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启示:

支票虽为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但其在票据过期追索权行使方面却与汇票不一样,但即使是这种宽泛的规定也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出票人的正当权益。

教学目的与要求

一、票据的性质和作用

(一)票据的概念

1、票据的含义:

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

1)广义的票据:

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

如股票、债券、车船票、发票、提单、汇票、栈单、仓单、保单等。

2)狭义的票据: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日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

是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支票等信用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就本教材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专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票据的性质

1、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离开了票据,就不能证明其票据权利。

票据开立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功能。

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示票据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

票据的主要功能不是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

这是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区别之一。

2、票据的要式性(RequisiteinForm)

票据的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的票据。

3、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的文义性指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的含义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4、票据的无因性(Non-causativeNature)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票据原因:

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

如:

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

无因性:

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

如:

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只要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5、票据的流通转让性(Negotiation)

定义:

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

1)票据权利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进行转让。

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诉。

4)善意并付对价的受让人的权利不因前手票据权利的缺陷而受影响。

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法》第13条第1款)

6、票据的金钱性

持有票据,即拥有票据权利,可凭票据取得票款。

是一种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

7、票据的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

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付款义务。

8、票据的返还性(Returnability)

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

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付款人的档案。

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

一旦付款即结束流通。

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

9、票据的可追索性

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合格票据遭到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拒付时,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取得票据权利。

(三)票据的作用

结算功能(支付)

信用功能

流通功能

融资功能

汇兑功能

二、背书(Endorsement)

(一)背书的含义:

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以表明转让转让票据权利的意图。

包含两个动作:

①在票据背面签名。

即使只签字不加文字说明,也视为背书。

②交付被背书人。

(二)背书的影响:

 ⒈对背书人(债务人)的影响

①背书人失去票据及票据权利

②背书人向后手担保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

③背书人担保承兑和付款。

 ⒉对被背书人(债权人)的影响

享有票据的全部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前手越多,票据权利越有保障。

表格式背书:

(三)背书的种类

1.记名背书:

又称特别背书,完全背书

特点是:

背书内容完整,全面记载支付给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经背书人签名。

记名背书的票据,可以继续背书转让。

2.无记名背书:

又称空白背书,BlankEndorsement

是指仅在票据背面签名,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而只有背书人的签字。

被背书人可继续转让。

(1)继续作无记名背书转让。

不签名,直接交付转让,不会被追索。

可在被背书人一栏记名,也可不记名。

(2)转作记名背书转让。

签名后转让,会被追索。

可在被背书人一栏记名,也可不记名。

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

3.限制性背书:

RestrictiveEndorsement

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名,限定某人为被背书人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

能否继续转让,不同票据法规定不同。

三、承兑(Acceptance)

㈠承兑的含义:

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做法:

1、写成:

写上“已承兑”accepted,签上姓名,加注具体承兑日期

2、交付:

把经过承兑的远期汇票交还该提示者即收款人

承兑日

(1)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出票后1个月内提示承兑

(3)付款人在收到提示的汇票后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承兑的格式

㈡承兑的影响

付款人承兑后成为承兑人,到期履行付款责任。

付款人处于汇票主债务人的地位,出票人变为从债务人。

有利于汇票的转让。

即承兑人成为票据的第一债务人。

对于出票人,成为票据的第二债务人。

对于持票人,债权更加确定,便于转让。

汇票可以先承兑后流通,或先流通后承兑。

㈢需承兑的汇票:

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只有远期汇票才可能发生承兑。

1、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1)见票后定期汇票

(2)有“必须提示承兑”字样的汇票。

2、不必提示承兑的汇票:

注明“不得提示承兑”的汇票。

不必办理承兑,到期作付款提示。

(四)承兑的种类

五、提示(Presentation)

㈠提示的含义:

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

承兑只是针对远期汇票而言。

即期汇票、本票、支票不必作承兑提示。

第三节汇票

汇票的定义

汇票的内容

汇票的种类

一、汇票的定义

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书面命令。

汇票的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应无条件付款。

二、汇票的内容

(一)绝对必要的记载项目:

缺一不可

1“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或委托(需签字)

3一定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字。

二、汇票的内容

(二)相对必要的记载项目:

十分重要

1出票地点、

2付款地点、

3付款期限

(三)任意记载的项目

1担当付款人、

2预备付款人、

3必须提示承兑及其日期、

4不得提示承兑、

5免作拒绝证书、

6免作拒付通知、

7免于追索

三、汇票的种类

㈠按出票人不同: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㈡按承兑人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㈢按是否有货运单据:

跟单汇票和光票汇票

㈣按付款期限不同: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㈤按流通范围划分:

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㈥按使用货币划分:

外币汇票和本币汇票;

汇票分类:

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示例:

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示例:

二、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二、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一)汇票—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本票—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汇票: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本票:

出票人=付款人

(二)本票:

出票人是绝对的主债务人

汇票:

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出票人变为从债务人

(三)名称与性质不同:

本票(note)

(四)本票不必办理承兑。

使用范围上的区别:

汇票广泛使用;支票国内使用多;本票使用少,多为融资工具。

我国只承认即期银行本票。

本票没有承兑制度。

本票的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追索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支票

支票的定义

支票的必要记载内容

支票的特点

支票的种类

支票的止付

一、支票的定义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资格:

银行存款户

付款时间:

见票即付

付款人:

出票人的银行

二、支票的必要的记载项目

表明“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的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三、支票的特点

(一)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是银行存款户、

2、在银行有足够存款;透支应在银行允许范围内;不得开立空头支票;银行拒付后负责偿还;提示过期后,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出票人与存款银行签订有使用支票协议

4、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使用存款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

(二)支票为见票即付。

收款人:

在有效期内提示

(三)支票付款人仅限银行:

审查支票是否合格;付款。

(四)通常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

四、支票的种类

(一)按支票抬头人不同划分:

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

(二)按支票的支付方式不同划分:

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三)按支票付款有无特殊限制或特殊保障划分:

1、普通支票

2、划线支票:

⑴普通划线支票、

⑵特殊划线支票:

平行线中注明收款银行

3、保付支票:

银行负担绝对付款义务。

目的:

强化支票的信用,利于支票的流通。

五、支票的止付

由出票人向付款银行发出书面通知.

五、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见课本:

案例分析:

第三讲汇款

一、汇款(Remittance)的含义

也称汇付,是银行(汇出行)应付款人的要求,以一定方式将款项,通过国外联行或代理行(汇入行),交付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顺汇。

第二节汇款的种类及基本程序

电汇汇款(TelegraphicTransfer,T/T)

信汇汇款(MailTransfer,M/T)

票汇汇款(RemittancebyBanker’sDemandDraft,D/D)

一、信汇、票汇三种汇款方式比较

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

金融票据伴随商业单据的托收

根据交付单据的条件不同,分为以下两种

(一)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

1、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

2、远期付款交单(D/Patxdaysafterdateofdraftorsight)

(二)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D/A)

2、不同交单方式对进出口双方的影响

对于出口商而言最理想的是即期付款交单,因为在进口商付款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口商。

对于进口商而言最理想的是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在交单后出口商已无法约束进口商,无论在风险还是资金使用方面,这种方式都不利于出口商。

第三节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

出口商的结算方式。

二、跟单托收中的风险及防范

(一)跟单托收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

1、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进口地市场风险、进口商的经营风险、进口国风险、代收行资信的风险、汇率风险。

(二)跟单托收进口商的风险及防范

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付款或承兑之后,凭单提取的货物可能与合同不符。

第五讲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概念

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申请人)的申请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向第三者(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三、信用证性质特点

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

㈡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独立存在,不受贸易合同条款的约束。

㈢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而不是以货物为准。

二、开证行(IssuingBank)

(一)开证行的责任与义务

⒈根据开证申请书及时准确地开立信用证;

⒉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终局性审单义务

⒊拒付处理

用快捷方法通知、说明原因、妥善处理单据。

第三节信用证种类

(一)可撤销信用证

1、可撤销信用证含义:

是指信用证的开证行有权在信用证开出后,不征求受益人的同意可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在出口地银行议付之前,有权随时撤销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

2、可撤销信用证中开证行的责任:

必须通知通知行,只有在通知行收到有关通知后,信用证的撤销才能生效。

3、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的影响:

仍比托收安全些。

如果出口商装运前没收到撤销通知,只要条件允许能制作出单据并及时向银行提示,仍可以通过银行信用来获得货款的安全保障。

4、可撤销信用证的应用:

滞销时、当地习惯。

我国不接受。

第六讲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第一节银行保函的性质和基本内容

二、银行保函的性质及作用

㈠银行保函的性质

指保函与基础业务合同的关系

1、独立性保函

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见索即付

㈡银行保函的作用

银行保函作为经济交易的备用书面担保凭证,最主要作用是以银行信用为手段来保护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促使交易活动顺利进行。

⒈作为合同价款支付的保证作用

⒉合同违约时作为对受害方补偿的工具或对违约方的惩罚手段。

第三节银行保函的种类

三、对销贸易类保函

第四节备用信用证

一、备用信用证概念

备用信用证是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的实质:

是具有信用证形式和内容的保函。

二、备用信用证的特点及其内容

特点:

⑴银行必须从它所发行的担保中收取费用和其它合法的业务对价。

⑵银行的担保必须包括具体的有效期或特定期限。

⑶银行的担保金额应受到限制并应明确写明。

⑷银行的支付责任必须只凭出示特定的证据,并且银行不许参与确定事实上或法律上有争议的问题。

⑸一旦银行付款,银行的客户必须负有绝对的责任来补偿银行的损失。

⑹备用信用证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三、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四、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关系

㈠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相同点:

1、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文件

2、开立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违约,以银行信用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

3、涉及的当事人基本相同:

申请人、受益人、担保人(开证人)。

4、银行一般都是在申请人没有履约情况下才对受益人作出赔付。

5、业务交易基础都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㈡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不同点:

1、适用法律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UCP600》、银行保函遵循《见索即付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

2、可撤销性质不同。

备用信用证有不可撤销或可撤销之分;而银行保函一般都是不可撤销的。

3、银行付款责任不同。

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但为次债务人;银行保函的担保行既可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也有负第二性付款责任的。

4、付款依据不同。

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索赔时提交汇票及表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声明或证明;而银行保函一般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仅凭受益人提交的书面索偿声明或证明即付款。

5、付款金额不同。

备用信用证项下付的为规定支付的金额;而银行保函项下为合同价款或履约赔偿金或退款等。

第七章国际保理

一、国际保理业务产生的原因

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的资信评估和担保相应的信用额度,从而使出口商以支付相关保理费的代价,转嫁赊销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1、进出口商所拥有信息的非对称性。

为扩大出口,增强出口竞争力,降低赊销收款风险。

2、出口商希望专门的机构为其进行帐务处理

3、进出口商都希望国际贸易业务和国际结算业务便捷,出口贸易融资,进口商也希望减少开证费用。

二、国际保理的含义

(一)国际保理的概念(InternationalFactoring)

是指国际保理商(Factor)通过收购债权,为以商业信用形式,如国际贸易赊销方式(SellonCredit)或称记账赊销方式(OpenAccount)出卖商品的出口商提供的一种将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买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

定义有四层含义:

1、国际保理适合以商业信用形式出卖商品的贸易形式:

赊销、远期付款

2、保理商即期付款购买应收债权。

3、保理商即期付款购买应收债权后,从出口商处获得要求付款的代位权。

4、买断。

国际保理商在即期购买应收债权时采取没追索权的形式。

保理业务流程:

(二)保理业务流程说明:

1、出口方向保理商提交保理申请,并将需要核定信用销售限额的进口方清单提交保理商;

2、出口保理商根据进口方的分布选择进口保理商,并把相关客户资料交付进口保理商,由其核定信用销售限额;

3、进口保理商对进口方进行资信调查,逐一核定信用销售限额,并通过出口保理商通知出口方执行;

4、出口商在信用限额内发货,商业单据直接寄交进口方,并在商业发票上注明,货款直接付给进口保理商;

5、发票副本提交出口保理商;

6、出口保理商立即向出口方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融资;

7、出口保理商将应收帐款转让给进口保理商;

8、款项到期,进口方将款项付给进口保理商;

9、进口保理商将款项汇交出口保理商;

10、出口保理商扣除垫款利息和费用之后,将余款支付出口方。

三、国际保理业务功能

保理服务内容五个:

保理商一般是跨国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

(一)信用销售控制

(二)代收帐款

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帐款追收。

保理商会根据应收帐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三)销售帐务管理

  在卖方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帐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帐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

保理商收到出口商发票后,即设立销售分户账管理

(四)风险担保

  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进口保理商会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如果进口商到期拒付或无力付款,出口保理商将在到期日第90天无条件向出口商支付不超过其核定信用额度的货款。

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帐担保。

(五)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是保理业务最大的优点:

就是可以向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贸易融资,而且手续方便,简单易行。

卖方发货后,将发票副本提交保理商,可立即获得不超过80%发票金额的无追索权的预付款融资。

余下的20%于货款收妥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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