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标段施工合同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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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标段施工合同定稿
合同编号:
-LY-
发电有限公司
*****MW热电联产扩建工程
#**标段
(#**机组及部分BOP建筑、安装工程)
施工合同
甲方:
发电有限公司
乙方:
电力建设第**工程公司
二0一0年月
第一部分合同正文
合同正文:
发电有限公司*****MW热电联产扩建工程#**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签订时间:
2000年月日
签订地点:
市区发电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甲方通过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乙方以人民币(大写)*****MW热电联产扩建工程#**标段(工期自2000年5月17日开工,2002年11月15日移交生产)施工、竣工、保修等所做的投标书,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电力建设第**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承担发电有限公司*****MW热电联产扩建工程#**标段工程建设施工。
兹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的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
发电有限公司*****MW热电联产扩建工程#**标段施工
工程项目地点:
市区镇
工程项目规模:
*****MW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
质量目标:
本标工程质量应达到《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考核标准(试行)》、《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1999版)等有关国家、电力行业、集团公司标准要求,实现达标投产,确保行业优质工程,争创国家优质工程银奖。
2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甲方/乙方发电有限公司*****MW热电联产扩建工程#**标段施工合同标准条件”、“甲方/乙方发电有限公司*****MW热电联产扩建工程#**标段施工合同专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3乙方向甲方承诺,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本标工程施工、竣工、保修工作,并递交由银行出具的以甲方为受益人,不可撤消的履约保函正本份,格式见#**标段施工合同附件D(履约保函格式)。
保函金额见#**标段施工合同附件C(施工合同费用支付)
4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附件C(施工合同费用支付)中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报酬。
5本合同组成文件材料及其使用和解释的优先顺序为:
5.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材料;
5.2发电有限公司*****MW热电联产扩建工程#**标段施工合同(包括补充和修改文件材料);
5.3#**标段施工合同附件A(施工合同的范围和内容)、#**标段施工合同附件B(工程物资管理)、#**标段施工合同附件C(施工合同费用支付)、#**标段施工合同附件D(履约保函格式)、#**标段施工合同附件E(合同价款调整);#**标段施工合同附件F(总报价表及工程量清单);#**标段施工合同附件G(安全协议)。
5.4预中标通知书;
5.5甲方/乙方发电有限公司*****MW热电联产扩建工程#**标段施工合同专用条件;
5.6甲方/乙方发电有限公司*****MW热电联产扩建工程#**标段施工合同标准条件;
5.7招标文件;
5.8招标文件补遗;
5.9乙方投标报价书;
5.10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
5.11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6上述条款第5.1条是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应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7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8本合同由合同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署订立,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待乙方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后合同正式生效。
9本合同(含合同附件等合同文件材料)正本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8份,甲方5份,乙方3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字):
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字):
法定地址:
省市区法定地址:
市工业北路****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行市工业北路支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合同条件
1甲方/乙方发电有限公司*****MW热电联产扩建工程#**标段施工合同标准条件
1.1定义及解释
1.1.1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1.1.1“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施工合同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乙方同意外)。
1.1.1.2“乙方”指承担施工合同和施工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甲方同意外)。
1.1.1.3“合同”是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条件、招标文件补遗、招标文件、投标书、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工程量清册、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1.1.1.4“开工日期”指甲方发出的工程开工日期。
1.1.1.5“竣工日期”指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的日期。
1.1.1.6“工程质量监督”指各级质监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本项目质监站等)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1.1.7“文件材料”指任何书面报告、计算书、原始计算依据、图纸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以及任何电子版文件。
1.1.2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1.1.2.1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
甲方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拒收或延误。
1.2适用法规和依据
1.2.1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电力行业规范及本合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及规章、以及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
1.2.2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材料、工程建设合同文件材料。
1.3合同语言
1.3.1本工程合同文件材料的合同语言除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均使用中文。
1.4技术文件材料、规范、图纸提供
1.4.1合同中的技术文件材料、规范、图纸的提供: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满足于工程施工需要的技术文件材料及施工图纸的数量。
1.4.2合同外的技术文件材料、规范、图纸提供:
乙方需要的技术文件材料、规范及施工图纸的数量超过合同数量(用于合同工程施工)时,则费用自理。
1.4.3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乙方不能在未得到甲方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上述技术文件材料、规范及施工图纸。
1.4.4乙方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材料。
1.5补充图纸和指令
1.5.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1.6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6.1进驻现场:
甲方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所有发运设备及乙方装备进入现场的场地。
准予乙方进驻现场,并要求乙方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1.6.2许可及道路通行权:
甲方应给予现场内所有工程需要的,包括允许工作、道路通行及确认的许可。
1.6.3根据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协调各承包人间的关系。
1.7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7.1.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根据本标工程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为本工程制定的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并完成本标合同工程和保修。
1.7.2.信息管理(P3软件的使用):
1.7.2.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配置P3软件应用设施及相关人员,并建立健全相应体系,以便P3软件应用服务于本工程达到更高的水平和更好的效果。
1.7.2.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采用P3软件编制网络进度计划,使用统一的工程代码及WBS编码,并每周与甲方交换数据,网络由甲方提供,乙方应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安全性并及时更新。
甲方将根据P3报表提供的工程量对进度款进行审核并支付。
1.7.3.报表和报告: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每月向甲方提供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机械和劳动力等情况的报表。
乙方如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甲方。
1.7.4.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乙方必须对整个现场的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
1.7.5.错误的通知:
乙方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甲方。
1.7.6.乙方负责与地方关系的协调。
1.7.7.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深刻领悟设计精神并严格按照设备厂家技术资料、要求以及建筑、安装强制性条文、工艺标准、规范等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对汽轮机热耗,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性能考核试验值基础上,若超过保证值150kJ/kWh,由乙方负责进行揭缸检查,甲方组织分析查找原因,根据分析结果,揭缸及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7.8.按照甲方达标创优规划要求,保证机组安全质量目标实现,实施过程创优。
1.8工程转包和分包
1.8.1乙方不得对本工程进行转包。
若进行转包甲方有权终止本工程合同,并扣除履约银行保函资金。
1.8.2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任何部分进行分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8.3如有计划分包项目,必须取得甲方、监理单位书面确认。
乙方必须写清项目及对应分包商的资质、业绩等情况。
乙方如在甲方的同意下分包部分工程,应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
分包合同与本工程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1.8.4经过甲方同意分包的项目不得再次分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8.5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所承担的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
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和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和疏忽。
1.8.6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而进行分包,甲方有权扣减分包价款的10%。
1.8.7关键工程不得分包。
1.8.8禁止将劳务分包再次分包或转包。
1.9履约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有效期
1.9.1履约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有效期的截止日为:
本合同工程移交生产之日。
1.10现场踏勘
1.10.1.在乙方提交投标书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水文、地质资料及现场踏勘条件,乙方应对这些资料和踏勘情况自行负责解释。
1.10.2.乙方参与所有本合同工程的活动应被视为是建立在乙方理解了上述由甲方提供的资料及对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的。
1.11进度计划
1.11.1提交进度计划: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甲方提供的里程碑进度采用P3软件编制相应的各级施工网络进度计划。
乙方有义务和责任,根据甲方的需要或工程情况对其编排的网络进度计划定期进行调整和修订。
1.11.2网络进度计划内容应涵盖本标段的工作范围以及为完成工作内容所必须的外部条件(如:
图纸、设备、施工临时设施等)。
计划必须用准确的逻辑关系反映施工安排以及工艺约束关系,并满足上级计划质量控制点的要求,任何不合理以及多余的逻辑关系不应编入网络计划。
为了进一步说明进度计划的合理性,施工单位应在提交进度计划的同时提交施工方法说明报告及相应的资源配置计划和资金计划。
1.12现场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1.12.1乙方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及甲方制定的有关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1.12.2除非另有协议,在履行本施工合同的全过程中,乙方应承担如下条款的责任:
1.12.2.1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他人的安全及方便,在甲方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乙方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1.12.2.2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1.12.2.3本合同工程施工区及施工生活区的保卫由承担本标的乙方负责。
1.12.2.4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及时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乙方的设备和材料储存并做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所有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
1.12.2.5现场的清洁按施工区范围,划分责任区,定期检查,甲方对违反文明施工的单位处以罚款并令其清扫。
并将现场场地的整洁列为验收内容。
1.12.2.6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乙方应立即从已签发证书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乙方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拆除、撤走,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并须经甲方验收合格。
1.12.2.7自工程竣工后30日内,乙方应从工地上将所有有关乙方的设备、乙方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拆除、移走;工程竣工后60日内,乙方必须将其施工、生活临时建筑清除。
1.12.2.8乙方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人员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1.12.2.9负责协调处理现场与工程有关的周边关系。
1.12.2.10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防止噪音等环境污染或由于其施工造成的对人员和公共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上述危害,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2.11乙方如在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则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时通知甲方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并停止施工。
1.12.2.12乙方不得将与施工无关的毒品、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带入施工现场。
如因工程需要施工区放置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时,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存放、保管和使用。
如上述物品的保管、使用、存放不当对乙方自身、第三者及环境造成的危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2.2.13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乙方与甲方等其他各相关方应本着友好、理解、互谅、合作的精神处理与各方的关系,禁止不友好行为。
否则,将被视为违约,甲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与处罚。
1.13工程的照管
1.13.1.在履行本工程合同的全过程中,乙方应对其负有照管责任的工程材料、设备及工程本身全权负责照管。
若照管期间发生设备、财产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1.14开工及误期
1.14.1.乙方在收到甲方发给的批准开工报告后,应按甲方通知的日期准时开工,不得延误,否则视为误期。
1.14.2.单位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填写开工申请并经甲方许可后方可开工。
1.14.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单位工程不能实现甲方的节点工期目标要求时,甲方有权将该单位工程另行委托其他方施工并划转相应费用;
1.14.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单位工程不能实现合同规定的节点工期时,甲方有权将该单位工程另行委托其他方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视情况核减乙方的合同结算价款。
1.14.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标段工程(不含1.14.3和1.14.4条所指的另行委托项目)未能按照合同工期完成,甲方将有权视情况核减乙方的合同结算价款,核减金额在合同额的5%以内。
1.15放样
1.15.1.乙方应根据甲方书面给定的建筑施工控制网资料,对工程进行精确放样。
1.15.2.乙方应按上述条款(1.15.1)要求,正确布置本标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
并应仔细保护使用的基准点。
1.15.3.由于乙方原因,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错误,乙方负责纠正。
除非这种错误是由于甲方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
1.16施工安全
1.16.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1.16.2.甲方设专职安全监督员,乙方应设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按专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并服从甲方对其施工安全的监督,乙方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要通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16.3.乙方全面负责工地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保证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施工(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工)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及火灾事故。
如因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发生人身伤亡、设备事故或火灾事故,全部责任及处理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6.4.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日内将其详细情况报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
如果出现人员致死或其他严重事故,应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并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
按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在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和防范措施未采取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开工。
1.16.5.乙方应对为本工程服务的主要机械设备投保,以确保本工程顺利进行。
1.16.6.安全管理协议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17变更
1.17.1变更:
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有权命令乙方执行,而乙方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1.17.1.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1.17.1.2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甲方或第三方实施);
1.17.1.3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1.17.1.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17.1.5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1.17.1.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1.17.1.7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系统、设备、材料及工艺。
1.17.2变更指令:
任何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有效变更应按合同条款规定进行调整,并加入合同价中。
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乙方违约或毁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则变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7.3变更命令程序:
若发生变更时,由甲方授权人签发的设计变更为有效变更,乙方收到此工程变更通知单后应无条件执行。
1.18设备、材料检查与检验
1.18.1操作的检查:
甲方及其被授权人,有权进入工地、试验室、以及为工程加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方,乙方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甲方得到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1.18.2检查和试验:
在生产、加工、准备阶段,乙方负责对所有进场材料进行复核,甲方有权检查及试验用于工程的材料及设备。
甲方的这些检查、试验不免除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义务。
1.18.3检查、检验:
甲方有权安排对现场所用的所有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检查、检验的报告。
1.18.4设备、材料的进场管理
1.18.4.1如果根据条款第1.18.3条规定材料、设备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检验作好准备,或者甲方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示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乙方。
通知应说明甲方拒绝的理由。
乙方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对被拒绝的材料、设备进行更换,确保所用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
1.18.4.2甲方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
1.18.4.2.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撤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
1.18.4.2.2用适用、合格的材料取代原来的材料;
1.18.4.2.3甲方所供物资到达现场时,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如发现质量与数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处理。
1.18.5独立检验:
甲方可以委派第三方对材料、设备进行独立检验,但须将检验结果通知乙方。
1.18.6如果检验属于规范明确要求或在合同中明确指明,乙方应承担其检验费用。
1.18.7如果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存在自身性能方面的缺陷,验货时经检验无法确认,但在安装或调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由甲方负责与供货商协调处理。
1.18.8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设备与材料划分以《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7年)费用性质为原则。
1.19隐蔽工程的检查与复查
1.19.1隐蔽工程的检查:
未经甲方(包括甲方指定的授权范围内的监理工程师,下同)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隐蔽,乙方应保证甲方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
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除非甲方通知乙方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则甲方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及对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1.19.2隐蔽工程的复查:
当甲方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在合理允许条件下)进行剥露或在其内贯穿或在其中开孔时,乙方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覆盖或整理好。
如果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决定乙方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任何其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1.20工程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
1.20.1检验的通知和时间:
本工程实行监理制,监理工程师代表甲方进行工程质量检验,检验的通知和时间按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所有四级验收项目由监理工程师和电厂项目质监站质监工程师共同参加验收签字,四级验收项目除依照相关标准规定外,甲方(电厂)有权与监理、乙方协商增加四级验收项目。
1.20.2检验和返工
1.20.2.1乙方应按条款1.20.5有关验收依据、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依据合同签发的指令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验收并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
对发现的问题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返工,并承担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费用。
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返工、修改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1.20.2.2上述检查、检验合格以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20.2.3上述检查、检验应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
1.20.3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
1.20.3.1需要进行隐蔽及中间验收的工程和部位,按照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中的规定约定名称、验收时间和要求进行验收。
1.20.3.2工程具备覆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
通知应包括自检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合格者,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或下道工序施工。
验收不合格者,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20.4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
1.20.4.1本合同工程质量由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本合同工程质量还要接受项目质监站、省质监中心站以及集团质监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
1.20.4.2执行原电力部规定的乙方三级验收加一级甲方验收制度。
开工前,乙方应编制本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办法,同时编制质量验收项目范围划分表,经甲方认可后执行。
1.20.4.3工程质量评定按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三阶段进行。
1.20.4.4应由甲方验收的项目,乙方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时必须有乙方质检部门确认达到的质量自检记录,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若非乙方原因或特别情况,甲方延期不得超过2日,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确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1.20.4.5乙方应为甲方和监理单位在施工中抽检和验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并免费提供检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