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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三分局

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局安全用电管理,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应遵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各项目部职责:

(一)建立运行、维护专业班组、明确班组和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二)建立用电设备管理台帐;

(三)供电设施设有明显警示标志;

(四)根据施工项目特点配备相应的专职电气技术人员和专职电工;

(五)对各类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的培训。

第五条各项目部应明确施工用电安全主管部门,制定用电管理办法。

用电管理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施工用电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根据施工项目特点配备相应的专职电气技术人员和专职电工;

3、组织编制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技术措施;

4、组织编制施工用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组织施工用电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六条电气专职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有以下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3、负责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指导和管理;

4、负责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装置的安装、检测;

5、负责编制用电安全作业指导书。

第三章施工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七条施工用电应进行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八条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相应的施工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

1、生产施工所配置的用电器具数量、规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3、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的根据;

5、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6、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

第十二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后,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用电线路

(一)施工线路应执行“三相五线”制。

架空线路距地面最小安全距离不低于4m,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不低于6m。

线材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二)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三)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

(四)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小于2m,交叉间距不小于1m。

(五)在有灰尘或潮湿低洼的地方敷设电缆,应采用橡皮电缆,如用橡皮线则须装于胶管中或铁管中。

第十一条配电箱、开关箱

(一)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应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内电器设置应按“一机一闸一漏”原则设置。

(二)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环境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三)移动式配电箱不准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应固定在支架上。

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四)配电箱、开关箱,及内部开关、器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

不允许使用木质电箱和金属外壳木质底板。

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五)配电箱应标明其名称、用途,箱门应配锁,由专人负责。

(六)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悬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警示标志牌,并留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

第十四条接地与接零

(一)各种电器必须按设备要求配置接地或接零,杜绝疏漏。

(二)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三)当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混接。

(四)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五条施工照明

(一)露天装设的灯具应采用防水式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m,每个灯具上应设熔断器。

(二)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三)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狭窄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电压不得超过12v。

工作手灯应有胶把和网罩保护。

第十六条安全距离

(一)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

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二)施工现场的机动车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6

7

7

(三)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四)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五)落地安装的变压器应设固定围栏,围栏高度不应低于1.8m,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与建筑物外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5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十七条安全标志

(一)各种电气设备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配电室门前应设“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标志牌,门应改向外开。

(三)露天变压器室进出门应上锁,并挂有“有电危险”的警告牌。

(四)处在施工中的供电设备,开关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五)高压设备工作地点和设备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警示牌。

(六)在进行停电检修作业时,首先取下熔断器(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的警告牌。

第十八条配电室

(一)配电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使用安全用具。

(三)严禁带电作业。

(四)配电室内进行倒闸操作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五)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得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得短路。

不得用摇表测带电设备的绝缘电阻。

第十九条安全用具

(一)使用安全用具包括:

绝缘安全用具、登高安全作业用具、携带式电压和电流检验器、防护和警告安全用具。

(二)电工作业时应服装整齐,穿绝缘胶鞋,戴绝缘手套。

(三)作业前,应检查安全用具。

登高作业应检查登杆工具、安全带是否完好,确认完好无缺,方可登杆作业。

(四)安全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用具不准使用。

第二十条闸具、熔断器参数应与设备容量匹配,安装应牢固,符合要求。

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二十一条电气器材、物质、材料的采购:

电气器材、物质、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

第二十二条移动用电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检修用电器具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开关处悬挂检修警示标志,以防他人误送电导致事故;严禁带电检修作业。

第二十三条电气装置、盘柜处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配置相应数量品质的电气灭火器具。

第五章施工用电安全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施工生产用电检查按照《安全生产考核办法(项目部用电安全考核评分表)》内容与要求,可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应根据季节变化对用电设备和线、接地、防雷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施工用电安全检查情况纳入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中。

第六章安全事故处置

第二十六条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

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电气设备事故由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按工程局有关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使触电人员立即脱离电源,就地对触电人员进行人工呼吸,连续不断,并立即通知工地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第七章用电安全资料台帐

第二十八条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台帐是企业安全管理资料的组成部分,应认真记录、整理,保存备核。

第二十九条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台帐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行业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标准;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等资料;

3、电气施工图纸和技术交底资料;

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单和测试记录;

6、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7、安全检查表;

8、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9、用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演练、安全培训记录。

第三十条有关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方面的资料应由主管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

有关安全管理、检查整改方面的资料在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交安全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十一条对配电箱、开关箱定期检查情况记录应一式二份。

一份由分管电工保管,一份张帖于相应的配电箱、开关箱门的背面,以便及时查看。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分局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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