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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的研究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

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

适用关系的研究

 

 

学院(系):

文法学院

专业:

2008级法学

学生姓名:

沈飞

指导教师:

扈春海

答辩日期:

2012年6月

燕山大学毕业论文任务书

学院:

文法学院系级教学单位:

法学系

学生

姓名

沈飞

专业

班级

法学08级

题目名称

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的研究

题目性质

2.文管类(√)

题目类型

2.论文(√)

题目来源

自选题目(√)

主要

内容

本文从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的分析引入,介绍和评价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的四种模式,然后介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深入讨论我国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安排的思路,再提出最终的制度构建设想。

基本

要求

1、主动积极的与指导教师沟通,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修改意见;

2、全面梳理既有研究成果,掌握学术研究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3、论文结构合理形式完整,文字表达规范,法言法语运用得当;

4、论点鲜明、论据充分,逻辑严密,论证说理要理论联系实践。

参考

资料

1郑尚元,李海明,扈春海.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3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林嘉,张世诚.社会保险立法研究[M].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险出版社,2011

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M].劳动法与社会保险前沿问题研究.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1

周次

1—4周

5—8周

9—12周

13—16周

17—18周

应完

成的

内容

题目拟定

查阅文献

资料整理

准备开题

论文开题

论文撰写

论文撰写

中期考核

论文查重

论文预答辩

论文评阅

论文答辩

指导教师:

职称:

2012年2月28日

系级教学单位审批:

2012年2月28日

摘要

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的问题,一直是工伤保险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如何恰当地处理二者的分工与合作,直接关系着弱势群体的利益,影响着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从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分析引入,论述了这两种救济方式的产生和发展,认为在工伤救济中工伤保险补偿的比重会越来越大,在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的四种模式中,补充模式是众多国家赞同和采用的,也是最为合理的。

本文梳理了国内理论与实践,基于中国的国情及社会价值理念的考量,提出了完善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制度的构想。

“以补充模式为基础,以免除模式为目标”是最核心的观点,这需要加强对于故意或过失引起工伤的侵权人的惩戒,完善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赋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追偿权,逐渐排除精神损害赔偿,从根本上完善工伤保险待遇制度,更注重可持续性。

关键词 工伤保险;侵权责任;竞合;适用关系

 

Abstract

Injuryinsuranceandtortliabilityappliestothequestionoftherelationship,oneofthemostcontentiousissuesinthefieldof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Howtoproperlyoflaborandcooperationbetweenthetwoisdirectlyrelatedtotheinterestsofvulnerablegroups,impactonsocialstabilityandeconomicdevelopment.Introducedfromtheanalysisofthecompetingissuesofwork-relatedinjuryinsuranceandtortliability,anddiscussestheemergenceanddevelopmentofthesetworemedies,thattheworkinjuryreliefintheproportionof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compensationwillbemoreapplicabletotherelationship,workinjuryinsuranceandtortliabilitythefourmodelsinthesupplementarymodelisendorsedandadoptedbymanycountries,butalsothemostreasonable.Thispaperreviewsthedomestictheoryandpractice,basedontheconsiderationofChina'snationalconditionsandsocialvalues,theideaofaperfectworkinjuryinsuranceandtortliabilityappliestorelationssystem.Tosupplementthemodelandtodispensemode"isthecorepointofview,theneedtostrengthenthedisciplineoftheinfringerintentionallyornegligentlycausedbywork-relatedinjuries,improvetherelevantlegislationandjudicialinterpretation,giventheworkinjuryinsuranceagenciestherightofrecoursegraduallyexcludecompensationformoraldamage,andfundamentallyimprovethetreatmentof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system,moreemphasisonsustainability.

Keywords Injuryinsurance;TortLiability;Competing;Applicabletotherelationshipbetween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绪论1

一、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3

(一)工伤的两种主要救济方式3

1.工伤保险3

2.侵权责任4

(二)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5

1.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5

2.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长期性6

(三)本章小结7

二、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的模式分析8

(一)选择模式8

(二)替代模式9

(三)兼得模式10

(四)补充模式11

(五)本章小结12

三、国内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的理论与实践13

(一)理论主张13

(二)立法与司法实践14

1.现行立法14

2.司法实践18

(三)本章小结19

四、构建中国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的制度20

(一)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立法模糊的根源分析20

1.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立法模糊的表现20

2.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立法模糊的根源20

(二)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制度遵循的理念22

1.社会安定理念22

2.公平理念22

3.人权理念23

4.效率理念23

(三)构建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制度的建议24

1.以补充模式为基础,以免除模式为目标24

2.加强对于故意或过失引起工伤的侵权人的惩戒25

3.赋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追偿权26

4.完善工伤保险待遇制度27

5.逐步排除精神损害赔偿27

(四)本章小结28

结论29

参考文献30

致谢32

附录一33

附录二38

附录三42

附录四48

绪论

自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之后,机器作为生产工具大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在创造巨大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机器生产加大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劳动者的人身权益面临着不可避免的威胁。

而其救济手段历经变迁,先是工人自己承担,到雇主过错责任,再到雇主无过错责任,到现在多元化的责任承担方式。

目前两个主要救济方式是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

工伤保险是依据社会连带思想建立的无过失补偿制度,由国家、社会向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物质补偿。

工伤保险保护的是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即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其创设的目的在于,使工业社会中因工伤残死亡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可靠稳定的救济和生活保障,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侵权责任则是依据当事人的过错与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即引起工伤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目的在于追究不法行为人的责任,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属于私法领域。

然而在处理工伤时,存在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的竞合问题。

单一适用还是二者兼用,当前存在四种模式,分别是选择模式、替代模式、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

这四种模式优缺点并存,被不同的国家所采用,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雇主与雇员紧张的关系,补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西方国家最先进入工业社会,工伤事故也最先发生,其救济方式多种多样。

目前全球近170个国家建立了社会工伤保险。

以德国、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于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的赔偿或补偿机制更为完善。

1884年,德国颁布了《劳工伤害保险法》,拉开了世界范围内社会立法的序幕,实现了从私法领域到社会法领域的跨越。

不少国家实行了社会保险与强制雇主保险,同时又根据侵权行为法,追究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1964年国际劳工大会在以前公约的基础上,通过了《工伤事故补助公约》(第121号公约)。

该公约意味着工伤由赔偿发展到了补偿。

对国外理论和立法的研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我国基本国情允许的情况下,学习其优越部分,汲取其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为我所用。

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的是工伤居高不下的发生率,加上人口数量庞大,这一问题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

而工伤救济并不如意,无论是民事程序、行政程序还是劳动仲裁程序,都难以使得工伤受害者及其亲属脱离困境,及时获得救助。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由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包揽和行政包办,经由转轨时期的企业负担,向市场经济时期的社会化和法制化转变的过程。

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责任赔偿一直是我国学者和司法研究的焦点问题。

在学术界,进行了基础性的研究,以及从政策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但学者各持己见,争论颇多,未形成统一的认同。

在实务界,上至中央立法,下到各个地区均没有统一适用的法律标准,致使司法审判混乱,工伤受害者在经济补偿上存在差异,救济不能达到期望值,甚至有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研究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的关系,意义在于保持社会成员中利益和风险的公平分配。

比较分析二者的优势和局限,结合我国国情,合理选择。

有效地结合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救济,与时代同步,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注重人权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坚持公平、正义和效率。

需要解决的是,如何恰当地确定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在处理工伤中的分工与合作关系,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以便使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获得充分的救济和保障,如何通过总结在这问题上实践领域内丰富理论学说,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处理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的适用模式。

本文在阅读法学界学者的著作,分析发表的学术论文,深刻总结和思考的基础上,从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的分析引入,介绍和评价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的四种模式,然后介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深入讨论我国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安排的思路,再提出最终的制度构建设想。

一、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当前世界上工伤损害救济方式主要是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这样一来导致工伤的不法行为同时符合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涉及到不同领域的法律,使得二者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同时存在,造成了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引起了法律适用的困难。

(一)工伤的两种主要救济方式

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人身造成的损害习惯称之为工伤。

工伤是工业社会的产物,其涵义和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部门的变化而增加和丰富。

工伤的责任承担方式历经变迁,从单一发展到多重责任承担形式,目前两个主要救济方式是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

1.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

[1]

迄今为止,整个社会的发展是一种前进的状态,每一次转变都伴随着生产力的飞跃。

人类劳动工具的进步是生产力提高的一大表现。

在原始和农耕社会,人们的劳动工具相对落后,基本依靠人力,因工导致人身伤害的可能甚小。

工业革命,将社会往前推进一大步,进入了工业社会。

工业机器生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发展,社会财富大幅度增长,生产力水平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然后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作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就是其一。

劳动者在适用机器生产时,一方面会因他人原因受到身体部位伤害,另一方面机器的性质和自身的缺陷,受到物理和化学侵害,如尘肺、中毒等疾病。

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人因此死亡或是残疾,同时,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更是不可估量。

加之,人权不断被重视,更多的国家都重视这一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多数国家和地区在社会保险项目中增加了工伤保险制度。

截止2003年全世界有17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项目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实行了工伤保险的国家和地区有164个。

[2]

(2)工伤保险的功能

工伤保险是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

它的产生,使得工伤保险法将现代公法与传统私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工伤保险制度是以损失为基础的,其目的从单纯赔偿受害人,逐步演化演变为以救治、补偿和救助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3]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国家重视基本人权,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

它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劳动者角度看,工伤保险最直接的作用是补偿了工伤受害职工致残致伤的医疗费用,弥补了死亡职工家属的精神痛苦,保障了其和家庭的基本生活,有助于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提高工作积极性;从企业的角度看,工伤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雇主在劳动者工伤时的赔偿责任,减轻了生产单位的后顾之忧,继续发展经济,为社会创造价值,同时督促生产单位改善生产安全环境,加强安全教育,从宏观角度看,实施工伤保险的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国家采取法律手段强制实施工伤保险,不仅仅维护了劳动者基本的劳动权和健康权,恢复和维护了正常的生产活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步前进。

2.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在各国既有民法典规定,也有自己的单行法和不少的判例补充。

侵权责任处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属于私法范围。

侵权行为人承担行为后果的方式有很多,各国也有所不同。

在我国,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这八种侵权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这些责任方式有的免除了不法行为的发生,有的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的继续扩大,也有的对于化解矛盾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侵权责任赔偿的发展

工伤造成了劳动者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这种人身侵权损害属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重要部分。

最先,劳动者对工伤自己承担责任。

自罗马时期侵权行为法的发达,19世纪开始,过错责任原则确立,自此工伤劳动者的损害赔偿实行雇主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以侵权行为人主观的过错判定其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工伤,人们开始运用侵权行为法,按照雇主过错责任与侵权责任赔偿这一法制规则寻求权利救济。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处在劣势地位的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雇主主观的过错都负有举证责任,举证难为劳动者寻求救济设置了障碍。

19世纪被资产阶级学者称为“机器与事故的年代”,工业事故成为最严重的社会问题。

[4]19世纪中后期社会生产的高速发展,使得机器事故增多,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了主要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一旦雇员在生产过程中受到伤害,雇主就要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最大化地保护了雇员的利益。

(二)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1.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

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即同一工伤损害事实,同时符合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这两种不同法律部门的构成要件。

在工伤事故出现时,受害职工基于法律的途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也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申请提出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都是工伤事故救济方式,二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最先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中,受害职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要求雇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样以来,一些企业面临重大工伤事故中巨额的赔偿,陷入了经济困境,甚至于破产倒闭,受害职工即使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却因无法执行而守着一纸空白陷入生活僵局,对侵权责任救济也就产生了不满。

此时,国家公权力介入这一问题,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并强制实施。

这种方式填补了侵权责任法律上的不足,也充实道德和人性,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可见,工伤保险是在侵权责任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

工伤事故是侵权行为,已得到一致的认可。

对于现在民法上的工业事故,民法理论界主张工伤从原则上说就是现在民法上的工业事故,其性质属于特殊侵权,但是也具有劳动保险的性质,因此工伤事故在多数情况下具有双重性质。

但是二者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长期性

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言“对于工伤事故,劳动法从工伤保险关系的角度加以规范,民法从工业事故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角度加以规范,这就给构成了工伤事故这一法律关系的双重性质,它既是工业事故的特殊侵权行为,又是工伤事故的劳动保险。

这种竞合,是两个基本法的法规竞合。

”[5]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自工伤事故出现就是不可避免的。

侵权责任制度是对古代社会侵权责任制度是对古代社会“同态复仇”规则的扬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关系的多元化及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面对这一问题,当事人更加注重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

而工伤保险事故中,劳动者从自身的利益,希望得到的是及时的医疗治疗和经济补偿,以维持正常的生活。

但是侵权责任的复杂化成为了阻碍。

于是,工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综观世界各国立法的历史进程,现代劳工损害赔偿机制已经从一元机制发展为多元机制,经历了从传统侵权行为调整发展到社会保险法的调整。

[6]

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在工伤事故救济中,各自的作用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

[7]如果工伤保险的作用大,那么侵权责任可发挥的作用就会变小;如果侵权责任的救济作用大,反之工伤保险的作用就小。

二者发挥作用的大小依据是各国根据国情的选择,但二者是互相配合和协调的,无论工伤保险还是侵权责任在救济中处在主要地位还是辅助地位,彼此的作用都是另一方不可替代的。

同时其中一个的废止都是不可行的,即使存在问题,任何人都无法预知废止后产生的问题。

因为,制度的创新和优越不是建立在传统的丧失和抛弃之上的。

可见二者的竞合是会长期存在的,这一问题值得在理论和实践中探索研究。

工伤事故损害导致当事人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身体完整权的权利失缺,这些权利的丧失通过单纯的经济赔偿是难以补救的,对于养家糊口的劳动者来说,侵权责任的缺点如司法程序繁琐、时间过长风险大、司法成本过高、执行能力有待提升,严重影响了他们最基本的请求。

社会保障法为受害者提供了便利而可靠的补偿来源,赢得了大批工伤事故受害者的青睐。

[8]相比较而言,确实,逐渐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比侵权责任制度更具有时代的优越性。

近年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泛,加上,侵权责任这些缺点未能及时解决,使得具备快速及时、程序简化、风险小特点的工伤保险在工伤事故救济这一问题上独占鳌头。

当然,现在的实情是工伤保险不足以完全取代侵权责任的作用。

虽然现在我们无法预测将来的救济制度构建如何,但是经济是持续发展和繁荣的,法律是逐渐完善和成熟的,道德水平是慢慢提高和优化的,劳动者的权利只会更受重视。

可以肯定的是,工伤救济赔偿或补偿的法律结构的历史走势是:

社会保障法在结构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而侵权行为法在结构所占比重越来越小。

[9]

(三)本章小结

本章的中心是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在处理工业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时,当前两大救济方式是工伤保险补偿和侵权责任赔偿。

本章先是论述了两种救济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各自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引出二者的竞合,分析了二者竞合现象的长期性。

工伤事故救济的趋势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制度的完备,工伤保险补偿的比重会越来越大。

二、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的模式分析

世界范围内,依据各国现有的劳动者工伤损害救济的立法以及现有的条件来看,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作为常用的救济方式,是理性的成功的选择。

由于政治环境、经济水平和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对两者并存时如何选择处理,均采用了不同的方式。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一)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有权选择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是通过诉讼获得侵权责任赔偿。

即在这两种救济方式中,只能选择其一。

这一模式早期曾被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的雇员赔偿法采用。

该模式的优点是赋予了受害雇员可以自由选择救济方式,而不受他人的干涉。

要么工伤保险给付,要么是民事侵权赔偿。

正是单一的选择,使得工伤事故的处理避免了不必要的繁琐。

但是从深层次分析看,这一模式的缺陷是:

一看似表面上的公平,实际上确实限制了工伤职工的自由。

选择其中一种,则视为自动放弃另一种救济方式,是默认的态度,即使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也没有回旋的余地。

发生工伤后,职工最大的需求就是及时获得救济,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加之法律知识的缺失,他们会选择程序较为简单、方便的工伤保险制度。

侵权责任赔偿需要长时间的取证和审判过程,处于劣势地位的工伤职工并不能确保胜诉。

即使胜诉,一些中小企业面临着因大额赔偿而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和倒闭,受伤职工可能面临着被辞退的处境。

尽管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较多,但比较而言,受伤职工多数会选择工伤保险救济,这样侵权责任制度被选择的可能性就会变小。

二从实际操作中看,立法上对选择模式的规定仍是空白,工伤职工能够行使选择权的期限,若多长时间内不行使是否会丧失,若因某种原因工伤职工能否撤回先前的选择,能否进行第二次选择,多长时间内可以撤回。

选择模式看似公平,实际上剥夺了工伤职工的选择权,违背了法律自由公平,除非在未来废除了侵权责任法,这样采取选择模式,则是实质上的公平了。

[10]因此,该模式现已被大多数国家所弃用。

(二)替代模式

替代模式,又称免除模式,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只能选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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