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标准模版办公商铺SOHOLOFT毛坯1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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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标准模版办公商铺SOHOLOFT毛坯1版

补充条款(办公、商铺、SOHO、LOFT/毛坯预售)

------------------------------------------------------

为确保乙方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甲方特提示乙方在签订前,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正文及相关补充条款、附件等全部合同条款及内容。

若有解释或说明要求,请乙方在签约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将依法给予解释或说明。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甲方、乙方经友好协商,就本合同正文中未尽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关于乙方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

1、本合同正文第【】条规定所购买房号为购房合同备案幢号,最终产权登记房号以本辖区地名办和产权管理部门审定为准。

2、本合同正文第【】条所列“层高”,此“层高”为该房屋设计标准层层高,非楼层净高,局部位置在符合规范前提下存在高于或低于该层高的情况。

3、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预售许可证》,符合预售条件。

乙方对此已知悉,并不持异议。

第二条关于房屋状况及性质

1、在本合同订立之前乙方已对该房屋的位置、空间、结构、朝向、外立面、采光、通风、房型、房屋性质和用途,以及该房屋所在之小区以及周边的环境、粉尘、废气、噪音、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等情况作了全面的了解,乙方承诺本合同生效后不得以前述任何情形为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的索赔或提出任何其它权利要求。

2、在本合同订立之前乙方已对该房屋性质、用途有充分了解,该房屋不享有住宅商品房的相关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户口迁入、子女进入社区配套学校及幼儿园(如有)及相关优惠。

第三条关于面积差异的处理

1、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分摊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各自的变化均对房屋建筑面积产生影响,合同最终价格以房屋建筑面积为计价依据。

2、因政府部门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标准调整或因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本项目的设计变更或按本合同正文第八条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变更的,不论面积误差比是否超过±3%,双方均同意不解除本合同并同意按实结算房价款。

3、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处理:

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因面积差异而产生的甲方返还房价款或者乙方补足房价款的,该款项双方应在该商品房交付前结清。

因房屋面积差异导致该房屋有关交易税费标准(含契税)变更的,甲乙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双方均不得提出异议。

第四条关于交付标准的补充

1、本合同正文第【】条予以删除。

甲方无须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2、甲方应当不迟于本合同正文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该房屋。

当该房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的交付时间,乙方对此表示同意,并保证按甲方通知规定的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办理交房手续,否则为乙方逾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3、甲方按本合同正文第【】条约定日期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的条件是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包括面积差异款)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由甲方垫付或代收的费用(包括分时电表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水费、维修基金、税费等)],若乙方未在约定日期前付清全部上述款项,则甲方有权推迟交付房屋至乙方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30】日内办理。

第五条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

 

分期付款

乙方分期付款:

1、乙方应当按下列时间如期足额向甲方支付房款:

2、

1)签订本合同时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

2)年月日前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2、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如期足额支付房款的,应按合同正文第五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按揭贷款(适用于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和组合贷款)

乙方按揭付款:

1、乙方应当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房款:

2、

1)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整;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乙方应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清剩余购房款人民币元整,即付清全款;如乙方因政策、法律、政府、银行及其它原因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必须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在上述期限内付清购房款,否则视为乙方逾期付款,按合同正文第【】条逾期付款责任处理;

3、乙方应当按下列方式完成按揭手续:

4、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详细阅读银行提供的贷款申请人条件等有关贷款的说明资料,已充分了解办理按揭贷款需提供的全部证明资料;确认本人符合贷款资格,自愿承担贷款不能的风险。

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3】天内向银行提供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甲方可代为转交),并在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前往银行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否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2%】作为违约金。

3)因乙方选择按揭付款方式,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公证费、手续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关于甲方为乙方承担的按揭贷款担保责任:

6、

1)如甲方作为乙方按揭贷款的阶段性担保人的,在甲方的担保期限内:

a)若乙方违反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致使甲方在交房前已承担担保责任而乙方未向甲方清偿所发生的费用,则甲方有权暂缓向乙方交付房屋直至乙方向按揭银行及甲方付清应付款项及利息,且甲方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b)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承担代为清偿等担保责任的,则乙方应在银行扣划甲方款项后【10】天内向甲方付清甲方因此而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全部甲方被银行划扣的款项、违约金、滞纳金、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及其他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在甲方据此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甲方因此而承担的所有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15%】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支付的房款中扣除乙方应付的所有费用、违约金和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将余款直接优先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

c)若甲方根据上述b)款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已向乙方交付房屋,且乙方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已在办理之中,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与甲方共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撤回办理乙方名下的房地产权证的手续,办理完一切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恢复房屋至可售状态,并将该房屋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交还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此情形下按上述b)款约定执行。

如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配合甲方办理合同解除相关手续、注销登记手续的,除按上述b)款约定执行外,每逾期一日,乙方还应按【总房价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就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所有费用,乙方除应及时向甲方清偿和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费用外,还应承担该款项自甲方向银行代为清偿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实际清偿之日止之期间内的利息损失,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倍的标准计算。

 

第六条对设计变更的补充

1、本合同正文第【】条中“建筑设计变更”仅指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对本合同附件【】“该房屋建筑设计图”中明示的该房屋房型、结构内容因不合理改动而产生的变化。

若甲方就变更建筑设计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不同意该变更的,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明确表明不同意建筑设计变更的意见;乙方未在该期限内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双方无需签署合同变更协议。

若乙方按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明确表明不同意建筑设计变更的意见,但拒绝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与甲方签署合同变更协议的,视为乙方同意接受设计变更。

2、本合同正文第【】条中的建筑设计变更不包括以下情形:

(1)甲方为配合法律、法规、规章、政府部门的命令、通知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对该房屋作出的设计变更或变化;

(2)在不影响该房屋的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或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

乙方对以上情形中的变更表示充分理解,甲方不构成违约。

3、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建筑设计变更,属于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如乙方以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为由而提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法院或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属甲方擅自变更该房屋建筑设计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的违约金为乙方已付房款的0.1%,不适用本合同正文第【】条的约定。

第七条关于小区平面规划变更的补充

1、甲方为配合法律、法规、规章、政府部门的命令、通知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对小区平面布局所作出的变更,不构成违约。

2、本合同中的“小区”仅指项目第【】期【】区(以下简称“小区”或“该项目”),小区内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设施(如箱变、开关站、街坊变电站、配电分支箱等)、弱电系统(如有线电视箱、宽带设备等)、供水设施(如水泵房等)、供气设施(如煤气调压站等)、车库安全疏散口、垃圾房、排风竖井等设施的位置,以政府及电力、煤气、卫生等相关单位最终确定为准,本合同附件六中所示位置仅供参考,若有所变动或未标明、未示意的设施及位置,以实际建设为准,乙方对其设置、增减、移位等无异议,甲方不构成违约。

3、乙方同意甲方可在以下情形下对小区平面布局进行变更,甲方不构成违约,但该等变更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除外:

(1)在不影响小区总体功能及日照、绿化率等规划指标情况下对小区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

(2)在符合多数购房人利益的情况下对小区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

(3)对本合同签订时小区内尚未施工区域的平面布局进行修改。

4、若本小区分期开发,则涉及其他各期项目的平面图规划以最终审核批准的为准,其平面图修改与乙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5、若本小区分期开发,为确保交付后业主使用方便,本小区有局部道路、围墙及相关设施为临时使用性质,待项目后期开发时将进行恢复调整,乙方对此认可并无异议。

第八条关于房屋交接的补充

1、本合同正文第【】条变更为: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的,视为甲方已按交付通知所载明的日期交付房屋。

若甲方未通知或者乙方未收到通知的,乙方应该在合同正文第【】条约定的交房期限的最后一天至甲方售楼现场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

2、乙方必须自行到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若确有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该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若乙方为二人及以上时,甲方向乙方中任何一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即为甲方已向乙方全体成员交付该房屋。

3、自甲方交付或视为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毁损、灭失等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房屋保修期亦从次日起计算。

4、因乙方原因逾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自甲方交付通知中所载明的日期起超过【15】天后,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该【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商品房总价款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房屋交付时,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乙方不得以瑕疵为由拒绝或延迟办理交付手续,否则视为乙方逾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九条关于装饰、设备标准的补充

1、如房屋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标准,首先由甲方采取修复,整改等方式达到附件【】约定标准,如仍无法达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款的1倍给予补偿。

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延迟办理交付手续,否则视为乙方逾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2、本合同附件【】所列的主要装修标准,包括以同等档次、同等品质或更高品质的材料、设备代替的情形,乙方不得以房屋、装饰设备、装修不符合约定拒绝接收房屋,否则视为乙方逾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十条关于房屋工程质量的修复

1、本合同所指“修复”是指甲方在保修期内对该房屋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理、更换(但正常损耗、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之列),以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该等修复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乙方已获知并同意甲方选用的某些材质因矿物成分、密度等原因,经修复可能存在纹理、颜色、质感等差别。

2、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免费修复,但乙方应该给予必要的配合。

如因乙方不予配合而造成延误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该房屋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乙方的责任、使用不当、自行改动、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发生的质量问题与损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关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1、该房屋的保修期从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之次日起计算。

该房屋所属楼栋的共用部位质量保修期,自本幢楼栋首套房屋交付之次日起计算;本小区内共用部位质量保修期,自该区域内首套房屋交付次日起计算。

2、

3、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房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为:

4、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安全,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3)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为2年;

(4)

(5)外窗与分户门,为2年;五金等配件,为2年;

(6)

(7)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8)

(9)墙面、顶棚和地面抹灰工程,为2年;

(10)

(1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12)

(13)装修工程,为2年;

(14)

(1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16)

(17)小区内道路等共用设施,为2年。

(18)

因乙方使用、装修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管线走向,对房屋结构、门窗、电气、给排水、有防水要求的部位等拆改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用户的损失,不在甲方保修范围之内,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坏也不在甲方保修范围之内。

3、除非该房屋不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保修期以甲方交付通知上载明的交付日期次日起算。

4、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该房屋不能经营使用的,甲方除维修外,还应当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根据房屋受影响的程度参照政府指导租赁价格或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关于设定抵押的补充

1、无论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是否对本合同商品房设定抵押的,乙方均同意甲方将其抵押并无需另行通知。

2、本合同正文第【】条变更为,甲方保证在大产证办理之前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该房屋交付时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关于产证办理

【关于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办理(大产证)】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正文第【】条变更为,甲方应在发出书面交房通知所载明的交付日期次日起180日内完成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2、

2、如因甲方责任未按本条第1款期限办出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从而导致乙方逾期办理小产证时,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该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关于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小产证)】

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自行】/【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双方委托第三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A【买受人自行办理产证的约定】

1、甲方在取得大产证后【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由乙方依照甲方的通知领取办理小产证的相关资料(含《房屋交接书》),乙方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2、

3、甲方为乙方按揭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房地产初始登记已办理的书面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为乙方承担的按揭贷款保证责任无法在前述约定日期届满时解除的,乙方应按每日【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二】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60】日,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

4、

B【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办理产证的约定】

1、乙方委托申请办理、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乙方应于房屋交付后【15】日内将办理权属证书的材料提供给受托方,并办理交接手续。

代办手续费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收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维修基金、交易手续费、权属证书工本费等),由乙方承担,上述所涉费用在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一并缴纳。

2、甲方为乙方按揭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妥后【7】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所需全部手续,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为乙方承担的按揭贷款保证责任无法在前述约定日期届满时解除的,乙方应按每日【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二】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60】日,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

 

【产证办理通用条款】

1、依本合同约定,乙方如有全部房价款(包括面积差异款)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由甲方垫付或代收的费用(包括分时电表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水费、维修基金、税费等)]未付清的,甲方可不履行上述规定中的义务。

2、本条所指《房屋交接书》是依照政府办理小产证的相关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并非指交房时双方所应签署的法律文件,不是甲方完成交房义务的前置条件。

根据政府最新规定,大产证应为双方完成交房后由甲方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3、如乙方属境外机构、个人或港澳台同胞、华侨。

其提供购买该房屋的资料及其购买该房屋的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文件要求。

如因提供的资料或购房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文件要求,导致房屋交付后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无效、撤销或终止的补充

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确认无效、被撤销或提前解除、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办理注销网上备案、预告登记和交易中心登记信息等相关手续。

如乙方在该房屋内已注册经营的,则应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毕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迁移或撤销手续。

2、乙方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应当在本合同确认无效、被撤销或提前解除、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妥解除贷款担保合同和抵押登记撤销的手续。

3、如该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则在本合同确认无效、被撤销或提前解除、终止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腾退该房屋,将该房屋恢复至甲方交付时的状态,并向甲方交回房屋钥匙,与甲方办理房屋交还手续。

4、乙方未按照约定办理上述手续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商品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该房屋的占用使用费、甲方恢复该房屋原状支出的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在应向乙方退还的房价款中直接扣除该类相关款项。

5、本合同无效、撤销或者提前解除、终止后,自乙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本合同所涉商品房重新处于可售状态之日起【60】日内,甲方将所收取的购房款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乙方占有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如有,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收取)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有)后,余额无息退还乙方。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腾退房屋的,则甲方有权延后退还以上余款,直至乙方与甲方办理完毕房屋交还手续。

6、乙方享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权时,除本合同正文约定的因主体质量不合格享有合同解除权情形外,必须在权利成就之日起【30】日内且在在房屋交付(包括视为交付的情形)之前行使,否则视为放弃该权利。

7、乙方按照本合同正文第【】条行使解约权的,应当自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之日起【3】0天内行使,否则视为放弃该权利。

8、本合同正文第【】条约定变更为,甲方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如双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正文第【】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十五条关于销售广告、宣传资料、销售承诺、示范样板区的效力

1、甲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正文及其附件以及本补充条款为准。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包括销售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之前就本次房屋买卖在协商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口头或书面的的表示、意向、承诺、介绍、协议等(如有),均由本合同替代而自动终止或失效,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2、甲方所做的各种楼书、模型、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其他有关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和开发规划范围外的周边环境、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等介绍说明和允诺,仅为乙方提供参考,不构成甲方的允诺和交付标准,其中如有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双方认为需要作为合同内容的,均已载入本合同,其他未明确载入本合同的内容均不影响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不视为合同内容,不构成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乙方明知并认可甲方所展示的模型、沙盘因制作比例、材质、工艺等因素的限制,其立面材质和色彩与实际交付的房屋或实景存在差异,乙方确认该模型或沙盘不作为交付的标准和依据,亦不构成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乙方认可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沙盘模型、示范样板区等上标明,乙方同意不以上述事项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4、甲方展示的示范单位为指定户型,与乙方所购房屋可能存在差异,实际交付标准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示范单位中的包括但不限于空间格局、功能区设置、户型朝向、设备平台使用、阳台、空调机位、腰线、外立面等仅供参考,与实际房屋交付时会有所不同,不能理解为交付标准或合同的样品,甲方对实际交房标准与示范单位的差异不承担责任。

装修示范样板区仅供乙方参考使用,不作交付标准和依据,甲乙双方不受其约束。

5、甲方如需解释、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向乙方作出任何保证和承诺,或放弃已方任何权利,或减轻、豁免、延后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均须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司公章予以书面确认,任何销售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均无权代表甲方作出上述表示,否则一律无效,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关于项目内的广告宣传

1、乙方同意,自集中交付之日起,甲方有权在小区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2、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人或单位)可免费在出售物业的屋顶、外墙面、小区道路、绿地、围墙、出入口等位置设立指示系统、logo和宣传材料等,内容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其关联企业对产品介绍或企业形象宣传等所制作的广告牌、霓虹灯、彩旗、横幅等。

第十七条关于庭院、露台、地下室等部位的约定

乙方同意:

不计入产权面积的结构上与设计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直接相通或相连的露台、庭院、地下室、屋顶等,归以上特定房屋的业主合理专有使用。

若乙方购买的房屋有符合上述条件的部位且本小区所有买受人均同意该部位归乙方合理专有使用的,则乙方作为使用人必须遵照以下约定:

承担专有使用部位维护、修理责任;该部位相关描述仅供参考,交付时按现状交付,如有差异亦不影响房价款;乙方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并应遵守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订的管理规则。

地下室按毛坯标准交付,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返潮、空气不流通等问题,乙方应合理使用;因不当使用造成露台、地下室损坏或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修缮和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公共部位或相关建筑需维修的且必须进入该区域的,物业公司通知乙方后,乙方必须提供配合,应无偿许可物业公司进场维修。

第十八条红线内外不利因素告知

该项目周边以及小区内存在以下可能对该房屋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甲方已在销售时明示并在房价中考虑了这些因素,现再次特别提示乙方注意:

1、小区内存在如下不利因素:

2、

 

2、小区周边存在如下不利因素:

 

乙方同意并确认,以上信息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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